于 波 李 波
(山东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东 泰安 271018)
“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民族的文明长河中,有着强大的文化影响力和社会整合力。在乡村中,以“家”文化为思想纽带整合起的宗族社会是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石,为古代中国的长盛不衰提供了有力支撑。但自近代以来,中国乡村总体上日益衰落,乡村传统的“家”文化也逐渐消解,趋向没落。进入新时代,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进程中,有必要重新审视和反思“家”文化,挖掘、整理其所蕴涵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传承创新,重建“家”文化以助力乡村文化振兴。
“家”文化与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结构有着必然的关联。在哈贝马斯看来,文化、社会和个人构成了“生活世界”,在生活世界中交往行动者所形成的一致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形成了他们的文化共同体,并且这种文化在个体中表现出的同一性强力整合了其所在的社会。从这一观点来看,古代家族成员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对血缘关系的认识形成了对“伦”这一观念的认同,就此以“家”文化为纽带相联结的家族共同体得以形成。在家族共同体中个人首先要做到“不失其伦”,“伦”是有差别等级的次序,而“集体共同居住的生活世界就像文本和语境一样相互渗透,相互重叠,直到相互构成网络”[1](P79),乡村就是在对“家”文化认同的基础上逐步构建、整合起的有差别等级的社会。费孝通用“差序格局”的概念来概括传统的乡村社会结构,对“差序格局”的解释,费孝通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或阐释,而是以水波纹和圆心来形容何为“差序格局”。在乡村社会中,每个成员“以‘己’为中心……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2](P26)。“家”文化在这种几乎没有断裂的社会结构中得以相传,“从己到家,由家到国,由国到天下,是一条通路”[2](P27)。因而,这种稳定的社会结构为“家”文化的世代相传提供了保障。
自近代以来,传统“家”文化受到革命运动和各种社会思潮的剧烈冲击,其在乡村社会的主导地位变得岌岌可危。梁漱溟曾言:“从前是社会构造一时失其效用,不久仍可规复。今则社会构造根本崩溃,有如堕甑之不可复完,需要创造一新的社会。”[3](P54)资产阶级改良派学者康有为在“权威分析”里谈到中国不适用于共和政体的原因,他认为旧教伦理太深不可骤弃。虽然这是康有为对共和政体所表达出来的不满与批评,但是从现今来看,康有为对当时中国乡村的社会结构与“家”文化之间的认识亦有独到之处。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对农民的教育促使农民主体意识萌生,农民逐渐改变其传统的生活方式,并且由于“共产党的政治理想及其对国家现代化目标的追求导致国家权力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扩张”[4],乡村中具有等级次序的社会结构以土地革命为开端首先在事实上被打破。而后一系列的意识形态宣传直指保守的传统文化,使得村民打开了思想上的枷锁,“随着这个时代的前进,生活及思想方面古旧与阻碍进步的习惯就会受到尖锐的打击”[5]。传统的“家”文化被以一种有失温和的方式遭到摒弃,在乡村道德秩序中丧失了其话语权与合理性,这在短时期内不可不谓之为“骤弃”,而这种“骤弃”内嵌于整个“家”文化消解的历史过程之中。“家”文化中的尊卑等级观念受到猛烈冲击使原本就不稳定的乡村社会变得愈发混乱,在经历了“破四旧”的浩劫后,“家”文化走向了没落。毛泽东在探讨如何对待传统文化时,明确地指出:“对于人民群众和青年学生,主要地不是要引导他们向后看,而是要引导他们向前看。”[6](P708)“家”文化维持着整个传统乡村社会的道德秩序,“从己向外推以构成的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的联系,每根绳子被一种道德要素维持着”[2](P34)。可以说,“家”文化强有力地约束着传统村落中的个人、家庭与宗族的日常行为规范,构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在极“左”的思潮下,“向后看”却成了引导乡村进行文化批判的日常,对儒家文化不加审视地批判无疑是割断了维系着乡村道德的“家”文化的思想来源,但在乡村完善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还未彻底建立起来,传统的“家”文化对维系乡村道德事实上依旧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而“家”文化的消解直接造成了乡村道德的失序,事实上对正在进行的乡村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也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文革”之后,党对极“左”的思潮进行了一系列的批判,乡村“家”文化得到了喘息之机,传统的乡村社会结构虽然产生了巨大变革,但依旧为“家”文化的复苏与转型留有发展空间,而且国家对农民的教育也为当时条件下“家”文化实现自我升华提供了可能,可事实却是“家”文化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再次遭遇重创。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得广大农民的生产活力被极大释放,个体家庭逐步成为乡村现代化生产关系的基本点,并且在“城市中心论”的思维引导下以及现代化生产工具在乡村的广泛应用,富余的农村劳动力脱离农村进入城市寻求生计。在这种劳动力外流的背景下,乡村社会结构进一步发生变化。传统的“家”文化虽然是与现代性文化相背离的,而人口迁移或外流造成的乡村空心化对传统社会结构的破坏成为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给乡村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转型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现代的乡村人口迁移与古代的人口迁移有着本质的不同。古代人口迁移多为举家、举族迁移,无论如何更换居住地,其家庭结构也未被打散,在定居后,在“家”文化的理念下宗族发展壮大所形成的村落其社会结构也是“大宗”家庭结构的外延。而现代意义上的人口迁移更多的是以个体家庭为主,并且这种迁移也基本呈现为永久性地从乡村转到城市定居。大批村民脱离原本生活的乡村,迁往城市定居,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乡村社会结构的脆弱。古代外出为官者或经商者在其对“家”文化的认同下均会选择“落叶归根”,这不仅为乡村社会带去了活力,增强了社会结构的韧性,并且进一步加强了乡村成员对“家”文化的认同。与之相反,当前从乡村迁移到城市的人,“在生活与工作空间的变化之中开始完成个人再次社会化的过程,从而不由自主地选择偏向城市的社会文化”[7],而乡村只能成为其“乡愁”,而“落叶不再归根”则无疑在乡村进一步消解了村民对“家”文化的认同。
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家”文化与以其为思想纽带形成的社会结构为乡村的发展提供了长久稳定的社会环境与持续不断的动力,乡村的社会结构为“家”文化的继承发展提供了力量,“家”文化也为维护这一社会结构的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而“家”文化的逐渐消解与人口迁移所带来的乡村结构的巨变无法再为乡村的发展提供动力,并且城市化造成乡村空心化无疑不利于“家”文化实现自我革新与发展。“家”文化已经失去了重新整合乡村社会结构、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能力,从而造成乡村伦理道德的失序,乡村空心化对社会结构的破坏也无法为“家”文化的自我恢复提供支持,导致“家”文化进一步滑向断裂的深渊。
“家”文化的重建是新时代乡村文化振兴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8](P126)“家”文化重建的关键在家庭建设,落脚点在家风建设。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父母日常的行为作风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的行为习惯,而优秀的家风可以塑造一个和睦的家庭。为什么要注重和睦的家庭建设?《论语》中讲“礼之用,和为贵”,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可以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和”是有前提的“和”,是限制在道德规范里的“和”,“‘家文化’对当今乡村治理的价值最直接的体现是在家庭成员和睦相处上”[9]。
(一)新时代乡村“家”文化重建的主体是个体家庭。“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家’。”[10]传统的“家”文化受到落后生产力以及交往的限制,在乡村中直正活跃在精神创造领域中的人寥寥无几,“家”文化的发展因此也就被限制在家族中具有权威的人手中,家族成员只能“凭借着重复性的和自在的日常思维而自发地生存”[11](P230)。但长久以来“家”文化在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中又展现出一种放收的特性,“家”文化所包含的道德要素依自身需要而放大或缩小。近代以来随着乡村社会结构的剧烈变革,“家”文化所蕴涵的道德要素也随之收缩至个体家庭,失去其原本在全族和全村的影响力。与此同时,村民受到各种思潮的影响,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等靠要”等思想滋生,邻里间难再寻到质朴的乡情,从而使当前的“家”文化更加表现为“私人的道德”,这便导致了乡村社会道德秩序的混乱。让“家”文化在乡村文化振兴中发挥作用,就要将这种“家”文化重新“推”出去,再次被集体这个大家庭所认同,适应新时代乡村社会的发展要求,恢复文化的创造与创新功能。“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10]。乡村家庭留守人员中妇女居多,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要注重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12]。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在乡村中,妇女更是沟通家庭和社会的重要“交往行动者”和“交往参与者”,成为自身家风与他者家风传播和接收的载体。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的行动使得主体处于共同的文化知识的传统和更新之中,促使了社会统一和联合的形成,并强化了个人在社会集团活动中的同一性。因而,充分发挥个体家庭在乡村社会生活的作用,可以促使“家”文化“推”至整个乡村社会,形成村民一致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每个家庭都有自身独特的情况,家风也就不尽相同,这就有利于在交往中形成文化张力,从而避免使“家”文化在传播中再次陷入泥淖,在交流中直正让文化的活力迸发出来。
(二)“家”文化的价值重建必须注重“和”的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并指出要“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8](P141)。中国传统文化以“和谐”为最高的价值原则,“中国‘和’文化源远流长……在5000 多年的文明发展中,中华民族一直追求和传承着和平、和睦、和谐的坚定理念。以和为贵,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理念在中国代代相传,深深植根于中国人的精神中,深深体现在中国人的行为上”[13]。传统的“和谐”观过度强调事物的均衡协调,而反对事物之间的斗争,认为斗争是没有价值的,并且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走入了极端,越来越趋于片面化。第一,从“和”的价值层面来看,“和”在家庭层面意指“和睦”,和睦本意为相处融洽有爱。传统“家”文化对“和”的价值追求,使得家庭成员在其相互交往过程中体现为“伦”,家庭成员利用对“伦”的认同达到“和”的目的。“伦”这一观念塑造了传统的乡村社会秩序,表现在: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履行义务的关系;家庭成员呈现出单方面服从的关系。在封建社会中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对第二条关系便尤为重视,即“三纲”“五常”。传统的乡村社会中,在同宗族内利用“伦”的观念保证了宗族内部的和睦,但宗族之间的斗争却是时常发生的。因而可以看出,“伦”的观念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则“和”也就是有限的。梁漱溟认为,在传统社会中,国人缺乏团体的意识,并非全无团体意识,而是在“家”文化的影响下,此消彼长,而这种“家”文化直接过渡到国家层面,就不免造成了社会成员之间“公德”的缺失。可以说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和”的观念在“公德”中未被直正树立起来,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伦”的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因而,新时代乡村“家”文化重建要打破传统的以“伦”维“和”的观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赋予“和”时代内涵,塑造文明的新型家庭伦理关系。
第二,从“和”的功能层面来看,建设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除了加强对村民个人的教育以外,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和睦”必须成为创造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的着力点。“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10]和睦的家庭氛围为家庭成员的幸福生活创造有利环境,幸福和睦的家庭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和”不是抽象的,它将家庭、社会和国家联系到了一起,“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10]。“和”既是家庭、社会和国家实践活动的出发点,也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价值归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离婚率激长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虽然在离婚的背后有很多原因,但从“家”文化的视角观察,家庭成员之间主体意识的冲突是造成家庭不和睦的原因之一。在男女平等观念下,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也会表达出自己的诉求,夫妻双方的理念不同以及忽视了家庭“和”的建设将会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在国家或社会主导的统计中,离婚率在近二十年来呈快速增长趋势,城市离婚率与乡村相比较更为严重。究其原因,除乡村居民的婚姻观更加传统外,乡村礼俗社会中的人情关系是也是促进家庭和睦的一个重要原因。浓厚的乡情亲情是“和”在乡村社会中的重要表现,乡里乡亲之间的互动交往,易于使优秀的家庭美德在乡村社会中传播,并被乡村社会成员所接受和认可。因而,注重乡村“家”文化中“和”的建设,有助于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形成由国到家、由家到国的社会认同,营造良好的家风、乡风。
“家”文化的重建不能肆意创造,必须建立在继承优秀传统家庭美德的基础之上,而交往作为人的行为活动,承载了交往者对“家”文化内涵的理解。哈贝马斯认为,正是这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促使了主体之间达成思想、观念和精神上的共识,使社会得以在对同一观念的认同下重新整合,从而为发展奠定牢固的价值基础。这一观点对当前重建乡村“家”文化、实现乡村文化振兴、构建和谐的乡村社会极富启示意义。在市场化、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乡村逐渐打破了传统的较为封闭的交往范围,交往空间逐渐扩大,并且在主体的交往活动过程中,思想的交流碰撞为“家”文化的创造发展,重塑其在乡村中的文化影响力,进而增强乡村社会凝聚力创造了条件。因此,“家”文化建设必须要重视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8](P147),才能促进其突破传统的瓶颈步入现代化。
(一)重视保护、利用和开发乡土“家”文化资源。乡村中的家训、祠堂等都是每个村落独一无二的遗产,它们承载了千百年来村民对“家”的情感。建设“家”文化要“让历史说话,让文物说话”[8](P188)。乡村无论是在居住环境,还是在交往方式上都同城市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一定程度上,乡村的居住环境形成了村民之间独特的交往方式,因此,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城乡融合发展的道路。消除“城乡差别”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要条件,但城市与乡村不是无差别的同一,而是在保持当地特色的条件下实现城乡融合发展。要注重乡村的历史街区、居住环境的保护,“不能搞‘拆直古迹、建假古董’那样的蠢事”[8](P189)。打破城乡二元对立实现城乡融合并非要“一刀切”地让乡村变成城市,而是要探索适宜乡村自身发展的居住模式。在“家”文化的影响下,乡村居民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安土重迁”思想。引导村民在本乡本土中通过劳动来实现自身价值,要充分发挥乡村特色和区位优势,发展乡村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形成规模效应,激活乡村市场,就地解决好乡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让乡村产业振兴与“家”文化建设齐头并进,为“家”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发挥乡村精英的示范作用。要鼓励、引导具有乡土情怀、家园情节的乡村精英返乡。乡村干部、教师、医生、企业家等作为新时代的乡贤,一般拥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文化素养,并且在接受了先进文化的洗礼后对“家”文化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这些乡村精英出生成长在乡村之中,他们的家庭氛围、言行举止受到每个村民的关注,在交往过程中,其展现出的对“家”文化的理解,以行动对“家”文化的阐释,都深深影响着村民对“家”文化的认知。习近平总书记在探讨如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指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8](P108)。因而,“家”文化建设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等乡村精英在交往活动中的示范作用,其家庭风气如何直接影响到每一个村民的个体家庭。“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乡村精英在“家”文化的建设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和高尚人格感召群众、带动群众”[8](P109)。做到家庭和睦、尊老爱幼、帮扶邻里,带动村民提高对“家”文化的认知,增强对“家”文化的认同。
(三)发挥乡村“家”文化活动和文艺作品的教育宣传作用。“人民使文艺创作的源头活水,一旦离开人民,文艺就会变成无根的浮萍、无病的呻吟、无魂的躯壳。”[8](P160)作为教育宣传的重要阵地,乡村文化活动和文艺作品能够有效地促进先进思想观念深入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但是当前乡村“家”文化活动和文艺作品大多内容过于空泛,形式较为单一,未能深入反应乡村直实现状和农民切实需要,难以形成较强的吸引力。乡村“家”文化教育宣传应该直指村民最内心的感情、渴望与思想观念,并且对农村问题、农村现状提出批判意见和改进措施,促使村民自发思考、反省和学习,从而内化为自身的品德修养,外化为日常的行为规范。“生活中并非到处都是莺歌燕舞、花团锦簇,社会上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还存在一些丑恶现象……只是单纯记述现状、原始展示丑恶,而没有对光明的歌颂、对理想的抒发、对道德的引导、就不能鼓舞人民前进。”[8](P164)乡村不同于城市,其社会关系简单、社会结构并不复杂,日常生活表面似乎很单调,在“家”文化的教育宣传中要表达出这种单调下的丰富,反映出村民对家庭生活的憧憬、对家庭理想的向往,就要求文化工作者提高自身素养,并且直正融入乡村、沉入乡村,做“下沉式”文化工作者。
(四)要与文明乡风建设互融互补。和睦幸福的家庭能为乡风建设夯实基础,清正和谐的乡风能为“家”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当前乡村在拜金主义和功利主义抬头的背景下,村民之间的交往日益被金钱和利益所驱使。对待这种不良现象,要化被动为主动,不仅要加强外部宣传,在乡村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要激活家庭内部的道德约束力,并且采取正向激励的措施,“弘扬新风正气,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14]。近年来,多地试行评选文明家庭、选树家庭榜样的等做法,为村民树立起身边的榜样,这对在乡村营造良好风气起到了促进作用,有利于传播优良“家”文化,从而使村民逐步摆脱低俗文化和消极文化的影响,形成良好的乡村社会道德秩序。
综上所述,“一种价值观要直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达到‘百姓日用而不知’的程度”[8](P109)。“家”文化在乡村文化振兴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文化可以有效地调节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关系,从而构建新的乡村社会结构并服务于乡村社会。自古迄今国人对“家”有着深切的理解,对“家”有着深厚的感情。乡村浓厚的“家”氛围是“家”文化发展的巨大优势,“家”文化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将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熔铸于乡村文化之中,巩固乡村文化阵地,推进乡村文化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