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

2020-02-21 08:47
绿色包装 2020年12期
关键词:降解塑料塑料制品保税

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

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公告,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12部门发文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12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到2020年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力爭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基本全覆盖,分类运输体系基本建成,分类处理能力明显增强。

为了更好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意见》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要全面加强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分类类别,推动源头减量;逐步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垃圾分类标识,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和塑料污染治理有关规定,倡导“光盘行动”,推动无纸化办公等;推进分类投放收集系统建设,设置简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装置,合理布局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推动开展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等;完善分类运输系统,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加强有序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等。

《意见》要求,力争再用5年左右时间,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与此同时,将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统筹安排预算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及运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此外,还将健全收费机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等。

商务部建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

11月30日,商务部官网公布《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办法根据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实际情况作出原则性规定,需要报告的市场主体既包括零售、餐饮外卖、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也包括从事商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办法同时细化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报告范围,并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提出,商务部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报告信息,并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报告环保替代产品使用情况。

环保替代产品包括纸袋、可循环使用的布袋、提篮和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其中,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指以可降解塑料为原料制成,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购物袋、包装膜、餐盒、餐具等。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应分别符合GB/T38082和GB/ T18006.3国家标准要求。

对于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以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和餐饮企业,在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和塑料废弃物时,应主动报告回收情况。

报告信息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或未按照本办法报告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商务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或进行相应处罚。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至1月30日结束。为便于市场主体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地方商务部门接收、处理报告信息,商务部组织开发了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并编制了系统操作指南,目前已上线运行。

《报告办法》还结合行业实际,提出了差异化报告的要求,即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的使用和塑料废弃物的回收情况;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的使用和塑料废弃物的回收情况;外卖企业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的使用和塑料废弃物的回收情况。

海南省实施“禁塑令”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自12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自即日起,海南省正式全面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饮具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截至目前,海南省已发布《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成立海南省禁塑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等系列政策法规,建立禁塑名录、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可追溯、塑料回收利用和部门联合执法等制度,将塑料袋、餐饮具等两大类,10个小类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禁塑范围,构建形成“法规+标准+名录+替代产品+可追溯体系”全流程闭环禁塑管理体系。

在培育发展替代品全产业链方面,海南省工信厅、省发改委、海口市、澄迈县等协同推进,目前已有7家省内企业具备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能力,年底可形成膜袋类产能3.2万吨/年,餐饮具产能约1.1万吨/年。同时发挥自贸港政策优势,吸引中科院、中石化等8个上游原材料项目落地洋浦、海口和澄迈,预计投资总额逾24亿元,将于2022年至2023年前后形成全生物降解材料及制品完整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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