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联结机制中的扶贫责任偏离及其治理

2020-02-21 17:25范建刚
思想战线 2020年6期
关键词:利益资本农户

范建刚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引导与支持建立的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无论其组织形式是“龙头企业+农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户”“农业专业大户+农户”“家庭农场+农户”,还是“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大户+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等,都应承担与其能力相应的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的责任,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主体的应有责任,是国家实施“先富带后富”政策的重要实践方式,也是政府引导与支持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主要目的之一。

利益联结机制中的扶贫责任是什么?2020年底之前,主要是帮助绝对贫困农户增加家庭收入,在现行标准下,稳定实现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二不愁,三保障”;2021年始,主要是使已脱贫但仍面临返贫风险的生计脆弱农户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使无返贫风险的脱贫农户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中坚力量,使虽非贫困农户但长期处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最低30%~40%层阶的相对贫困农户实现阶层跃升,扶贫责任的核心是使这些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的劳动能力、生产能力、经营能力等生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进而实现收入增长与生活改善。

党的十九大做出了“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任务部署,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4月在陕西考察时,要求“建立更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均包含了对利益联结机制承担带动贫困农户提升能力与增加收入两重责任的要求。落实利益联结机制的两重扶贫责任,事关我国在整体上解决脱贫问题之后,能否有效巩固扶贫成果,激发相对贫困农户的内生发展动力,引导他们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大局,是圆满完成政府所承担的脱贫攻坚政治任务,维护国家信用的需要,也是培育更多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主体,推动农业产业化与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需要。如何落实利益联结机制中的扶贫责任,是建立与发展这一机制的核心问题,能否高质量地完成这一任务,是检验这一机制建立与发展成效的重要维度。

在以决战决胜相对贫困为新任务的后扶贫时代,将地方政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等三类主体纳入统一的利益联结机制分析框架,对扶贫责任的转移—转换—交换过程进行系统分析,揭示利益联结机制产生与运营中的责任偏离逻辑,据以提出有效的改进对策,不仅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有重要理论意义。

二、利益联结机制中扶贫责任偏离的三个阶段

利益联结机制中扶贫责任的落实过程同时是扶贫责任的偏离过程。“地方政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农户”所构成的利益联结机制,是扶贫责任偏离分析的对象,在其中,地方政府包括县乡政府与村“两委”,村“两委”虽不属政府部门,但其承接与执行县乡政府的扶贫责任与职能,从分析角度看,将其包含在地方政府中有合理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后文简称“企业”。贫困农户主要指相对贫困农户,也包括少量绝对贫困农户,后文简称“贫困农户”。按照扶贫责任转移—转换—交换理论(SPR:T-T-E理论),本文将利益联结机制中的扶贫责任偏离分为三个阶段,即分为扶贫责任的“政府政治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转移阶段、“企业社会责任—企业资本权利”的转换阶段、“企业资本权利—农户经营权利”的交换阶段,来进行分析。

(一)第一阶段:扶贫的“政府政治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转移

地方政府所承担的扶贫责任是政治责任,它是扶贫责任转移的起点。脱贫攻坚任务具有覆盖乡村的完全性,限时必胜性,长期战略性。庄严承诺限时完成世界上贫困人口最多国家的整体脱贫任务,是具有人民性本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动担当的政治责任,即政府组织及其官员制定并履行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及未能有效履责时所应承担的谴责和制裁。(1)张贤明:《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页。政治责任具有承担主体的唯一性、非道德性与不可推脱性,公权力最大限度所能动员的经济社会资源是政府履行这一政治责任的物质基础,政府及其官员能力的有限性及其所能动员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地方政府相对易于解决贫困农户短期面临的绝对贫困问题即基本生活问题,难以解决贫困农户长期面临的相对贫困问题即收入水平持续增长问题,特别是难以解决他们的发展能力提升问题。在我国整体上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后,地方政府将扶贫责任转移给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后者成为承接政府扶贫责任的主要主体,引导与支持后者与贫困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农户发展,成为顺应扶贫形势发展变化的战略选择。

企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一般是私人经济组织,它们主要依靠自有生产要素从事经营,它们不承担扶贫的政治责任,仅以自有资源与条件承担扶贫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具有承担主体的非唯一性、道德性与可选择性或弹性等特点。地方政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承担扶贫责任,实质上是要将扶贫的政治责任转移给企业,转变为社会责任。这种责任转移增加了扶贫主体的数量,减轻了政府的扶贫压力,增加了扶贫的社会资源,更加适应贫困农户的需要,地方政府有动力推动这种扶贫责任的转移。

作为地方的“当家人”与“理性人”,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四种机制实施扶贫责任的转移。(1)社会责任激发机制。经济组织均应承担适当社会责任,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社会特别是对所在农区应承担适当的扶贫责任,是地方共识。作为地方社会利益的代表,地方政府通过唤醒、明确与激发、引导与鼓励等手段,促使企业承担起一定量的扶贫责任。归根到底,地方政府唤醒的是企业主的道德责任感,如果条件允许,政府扶贫责任转换与转移为企业扶贫责任越多越好。在实践中,政府扶贫责任向企业的转移,会受到企业赢利水平及其稳定性的限制。(2)权力压力机制。地方政府是地方公权力的唯一拥有者,它掌握着地方主流舆论话语权,能对贷款资源及水电通信等供给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地方政府掌握着耕地流转的规制权,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赢利能力发挥巨大影响力。如果企业在能力许可范围内,不接受政府期望它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就可预期地面临巨大经营压力或障碍,政府官员使用自由量裁权,仅选择对合作企业与不合作企业进行区别对待,就能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或放大其经营成本。通过施加现实压力或精神压力,地方政府能促使企业更多承接所期望的扶贫责任。(3)政企交换机制。这一机制指地方政府直接或承诺向企业提供发展条件与支持,使其承担扶贫责任变得有利可图,从而主动承担扶贫责任。地方政府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经营条件与支持主要有:政策支持与咨询、耕地流转帮助、贴息贷款获得协助、水电供给协调、地方人大与政协代表身份等。地方政府向企业提供资源与支持来换取后者承担扶贫责任的逻辑是,向企业提供的资源与支持越多,换取企业承担的扶贫责任就越多,反之就越少。(4)人情关系机制。县乡政府官员特别是乡镇政府官员长期生活在乡村熟人社会环境中,由学缘、血缘、业缘、地缘等关系,通常会与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者的乡村能人建立起人情关系。人情关系是一种人际信任关系与互助扶持关系,其主要内容是人与人之间的“施情—还情”或“亏欠—偿还”互动,本质上是一种相互身份认可实践与长期性恩惠交换。借助人情关系,政府官员提出的扶贫责任转移要约,更易得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响应与合作。

在上述四种机制中,社会责任激发机制、权力压力机制均属于单纯的利益分配性机制,与企业必须遵守的激励相容原则相悖,在这两个机制作用下,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扶贫责任或多或少都存在被迫性与被动性,通过这两个机制,地方政府能够使企业承担的扶贫责任必然是有限的。人情关系机制虽然与激励相容原则一致,但存在由人情的私人性、道德性、不稳定性、非即时性、可推脱性或非严格性等造成的不足,也只能是地方政府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移扶贫责任的一种补充机制。政企交换机制是地方政府与企业能够同时自愿接受的机制,与激励相容原则的要求完全一致,是地方政府将扶贫政治责任转换转移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机制。

(二)第二阶段:扶贫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资本权利”的转换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视野中,企业是理性人,企业承担扶贫责任的本质是成本支付,企业资本权利的本质是预期经济收益。尽管企业家基于道德的单纯责任支付是可能的,但作为资本组织化存在的企业,却不可能是单纯的道德人,企业在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实施支付时,必然也必须遵循激励相容原则,也就是必须与资本利益最大化目标相一致。事实上,企业作为理性人来处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由资本增殖动力与外部市场竞争压力内部结构化的事实所决定的,并非基于新古典的假设。在不承担社会责任与承担社会责任两种条件下,企业追求资本利益最大化的区别,不在于遵循这一目标与否,而在于企业相对重视短期利润目标还是相对重视长期利润目标,在于企业是否同时追求经营行为的合道德性或是否注重企业形象的合道德性。

作为理性人,企业在准备承接地方政府向它转移的扶贫责任的肇始,就会选择以扶贫责任支付服务于企业资本经营优化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策略,也就是选择将扶贫责任支付转换为企业资本权利的策略。这一过程包括以下三个关键环节。

其一,企业将落实扶贫社会责任的成本支付及其贡献资产化。资产化指企业将落实扶贫社会责任的成本支付及贡献转变为企业财产与其他权利。其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将扶贫责任支付及贡献描绘为企业负责任道德形象的建构组件,使企业扶贫责任付出形象化;二是将企业领办人描述为有作为愿奉献的能人与善人,并逐步“捧”成舆论场中的明星企业家与慈善家,使企业扶贫责任支付美好人格化。具体途径有广告宣传、软文与软新闻等宣传方式,小范围口口相传等方式。后者可信度较高,但受传播方式与范围限制,无法控制,前者尽管可信度较低,但以新传媒传播,范围大,速度快,企业能够有效控制,被企业广泛采用。经过持续宣传与包装,当相关利益主体,如企业员工、地方政府官员、消费者、供销货商等,相信并认可企业所宣传的道德形象时,企业扶贫社会责任的成本支付及其贡献,就转换成了企业的无形资本,实现了资产化。

其二,企业将声誉等无形资本经营化。皮埃尔·布迪厄认为,文化资本、经济资本、政治资本三者间存在内在依存与转换关系,(2)[法]皮埃尔·布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包亚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90页。企业由扶贫责任支付所获得的人格化与组织化的无形资本,是企业文化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经营化途径主要有:对外,依靠包括企业形象与企业家声誉在内的文化资本获得企业经营成本优势,换取政府官员更多支持,维持与政府官员的良好关系,获得或增加政治资本;从政府获得更多财政支持项目与财政补贴,从银行获得更多贴息贷款或银行低息贷款,获得企业驻地村民认可甚至拥戴,为企业经营开展营造良好安全环境与秩序,降低企业非经营性成本,使消费者更加认可企业与产品,产生社会责任消费,获得产品销售溢价收益等,进而获得或增加经济资本。对内,有利于企业员工自觉遵守企业制度与劳动纪律,降低经营过程的管理成本,获得作为利益联结机制缔约方的农户的认可或提高认可水平,使他们在推广技术、生产过程管理、农产品标准化管理与落实供销合的同时,更加合作,从而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收益,实现经济资本的不断积累。

其三,实现企业形象等无形资本增殖的良性循环。经过扶贫社会责任成本支付及其贡献的资产化、资产经营化,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总会取得一定量的资本增殖收益,并且会收获“大企业效应”,即企业规模越大,企业声誉资本就会获得更多的资本增殖收益。这会激励企业产生更大动力增加企业扶贫责任支付与形象投资,最终形成良性循环。一种常见的现象是,相较小企业,大企业更加注重形象维护,也更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反过来,小企业尽管也有无形资本经营空间与赢利机会,由于条件限制、动力不足等原因,往往不愿意进行企业形象投资,也缺乏承担扶贫社会责任的动力。

在企业扶贫社会责任成本支付及贡献的资产化及其经营过程中,口口相传的真实叙事话语并非主导,企业有意建构的宣传叙事话语通常处于主导地位,由此会产生两种大企业形象,一种是真实的,另一种是建构的,真实的大企业形象会以相应的成本付出与经营业绩为基础,建构的大企业形象却可以通过“合理夸大”或不合理夸大营造企业形象,传媒的多元化与信息网络化为后一种建构提供了技术条件,这导致“大企业效应”往往呈现出一定限度的泡沫化,在严重情况下,甚至出现这样一种经营逻辑:企业不再遵循“做大企业—做好企业—建构数字化大企业好企业形象”,反而遵循“建构数字化大企业好企业形象—获得企业声誉资产溢价—期待获得赢利或做大做实企业”。瑞幸咖啡会计丑闻事件是这一逻辑的极端案例。农业企业普遍面临金融约束等不利条件,经营风险大而稳定性差,其企业声誉资本经营行为多处于上述两种极端逻辑的中间位置,即通过宣传建构的农业企业形象,总会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同时或多或少会有泡沫化成分。

需要说明的是,与工业企业不同,农业企业地处乡村,它的相关利益主体如农业工人、地方官员、合作商人等,多数共处于乡村熟人社会中,熟人社会的舆论对其成员的行为有很强的约束力,这会对企业减少扶贫责任支付而夸大扶贫贡献,形成一定限度的扼制。

(三)第三阶段:“企业资本权利—农户经营权利”的交换

企业资本权利与农户经营权利的交换关系,是企农间利益联结机制的核心内容。通常,企业会以地租交换农户的耕地经营权,以股息交换贫困农户名下的财政补贴或贴息贷款使用权,以工资交换农户的劳动力,个别情况下还会以溢价收购农产品交换贫困农户名下的政府补贴或支持。对于贫困农户,在形式上,这些交换都遵守了等价原则。

企业与贫困农户的交换有以下特点:(1)它是“半自愿性”交换。作为农户交换对象的企业一般是政府选定的,农户缺少选择企业的权利;不论农户发展农业经营是否需要耕地,为企业连片经营需要,农户都会被要求按照格式合同流转耕地,从而使交换呈现出“半自愿性”的特点。(2)它是贫困农户权利受限制的交换。由于企业与贫困农户的交换关系被定位为扶贫关系,贫困农户因此被认为是单方面受惠者或受照顾者,由此派生的潜在交换规则便是,贫困农户不具备与企业平等的交换人格,少有或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3)它是存在隐性歧视的交换。贫困农户与企业的显性交换中包含着隐性“交换”,所谓隐性“交换”,指企业雇员处于经营决策岗位,处于生产管理岗位,处于营销关键岗位与技术服务岗位等,在为企业完成岗位任务的同时,实现了专用人力资本的建设与积累。企业主或利益联结机制的引领者之所以能居于组织的核心地位,主要原因是他相较普通成员而言,拥有后者所不具备的资金、技术、信息资源条件,及具有发现赢利机会并能赢利的专用人力资本,其他在利益联结组织中占据重要岗位的成员,要么是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户,要么是投资较多的农户,要么是拥有技术、经营管理才能的农民人才。贫困农户缺少这些能够对利益联结机制贡献剩余的关键生产要素,特别是缺少农业专用人力资本,因而,企业等引领主体通常会将他们安排在无法或很少能进行专用人力资本积累的体力劳动岗位上,或安排在临时农业工人岗位上,这样的就业岗位,被替代性高,收入少,缺少脱离利益联结机制发展独立经营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有组织的不发展与相对贫困。

将利益联结机制中扶贫责任偏离的三个阶段加以比较,可发现,(1)第一阶段在责任偏离中最为关键。通过这个阶段,承担扶贫责任的主体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地方政府转变为追求资本私利的企业及其他引领主体,扶贫事业转变成了赢利产业,追求脱贫目标转变为了发展产业目标。(2)第二阶段与第三阶段本质上具有同质性,两者都是企业经营与增殖资本的阶段,区别只在于经营资本所处的领域与形式不同罢了。(3)总体上,作为企业资本放大、经营与增殖的过程,三个阶段前后相继,在企业内部,联为一体,使扶贫责任偏离具有了循环性与持续性,在企业外部,不同利益联结机制的相互竞争,使得扶贫责任偏离成为普遍现象,呈现被放大趋势。

三、利益联结机制中扶贫责任偏离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其后果

(一)利益联结机制中扶贫责任偏离的主要影响因素

其一,利益联结机制的扶贫逻辑是首要影响因素。从上述可看出,扶贫责任转移—转换—交换三个过程,就是扶贫责任在利益联结中逐步偏离的过程,它经历了三个阶段,即高阶的、非弹性的政府扶贫政治责任偏转为低阶的、弹性的企业或其他引领主体的社会责任阶段;企业扶贫社会责任进一步偏转为企业资本权利阶段;企业资本权利与农户经营权利交换而经营化与增殖化阶段。这表明,造成利益联结机制中扶贫责任偏离的首要影响因素是利益联结机制的扶贫逻辑。政府引导与支持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目标,是要将由政府通过向贫困农户直接输血,从外部帮助贫困农户发展产业(指政府通过发放财政补贴或贴息直接帮助农户发展种植业或养殖业的行为)的外生性产业扶贫机制,转变为由利益联结机制造血合作发展产业的内生性扶贫机制,将扶贫主体由政府转换为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前述,与政府可以依靠财政资源或有权力从整个经济系统汲取扶贫资源不同,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承担扶贫责任,只能依靠在市场竞争中配置资源获得剩余,获得的剩余越多,就越有条件承担扶贫责任,因此,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把资本权利的实现放在优先位置,一旦企业如此行动,企业扶贫责任支付的逻辑就必然被要求服从于资本增殖的逻辑,企业扶贫责任支付的质与量就必然被限定在与资本增殖要求相容的限度之内,扶贫的外部逻辑就转化成了资本增殖的内部逻辑。扶贫责任支付与贡献的资产化及经营化,企业资本权利与农户经营权利的交换,都只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运营资本与增殖资本的具体行为,利益联结机制中的企业及其他引领主体,首先是资本权利主体,其次才是扶贫责任主体,企业为大,市场竞争与责任担当都要求企业做大做强,“去贫困农户身份”,扶贫责任有限化甚至“去扶贫责任化”,是利益联结机制运行的内在逻辑要求。

其二,地方政府扶贫目标转向支持农业产业化的程度。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县乡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县乡政府,始终面临GDP增长乏力与财政困难的压力,对于推进农业企业化与产业化,它们有着迫切愿望。而“扶优扶强”与突出“特色、规模、品牌、效益”,是各级政府偏好的农业产业发展理念,(3)符 平:《市场体制与产业优势——农业产业化地区差异形成的社会学研究》,《社会学研究》2018年第1期。在利益联结机制同时承担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与扶贫责任两重职责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更重视支持企业对农业产业化的推进作用,往往不惜消灭农户经济,不惜消灭老人农业,不惜损害小农生计系统,通过推动土地流转与资金扶持工商资本下乡发展规模化农业。支持利益联结机制发展政策表现出了“亲资本性”与“亲精英性”,均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引领与支持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发展中偏离扶贫责任的具体表现。地方政府的行为越是表现出“亲资本性”与“亲精英性”,就越是无法引导与监督引领企业落实扶贫责任,前述三个阶段中发生的扶贫责任偏离,就可能越严重。

其三,乡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一般来讲,在一个地区,乡村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地方政府财力就越充足,有能力有意愿扶贫的引领主体就越多,贫困农户就越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后,带动他们发展与引领主体经营发展的激励相容度就越高,就越容易带动他们实现发展。在经济发展水平偏低的乡村地区,特别是在集中连片的相对贫困地区,一方面,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有意愿有能力扶贫的企业等引领主体较少,即使有这样的企业,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也相对较大;另一方面,即使整体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脱贫目标,收入低与能力弱的相对贫困人口也会较多,扶贫任务也会较重。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就会通过两种途径支持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将扶贫的政治责任转换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一是地方政府在政企交换机制中相对弱势,会选择尽可能多地将有限的扶贫资源交与少数企业,较少要求企业承担扶贫责任,使利益联结机制先做成再扶贫;二是地方政府会更多地使用人情关系机制、社会责任激发机制与权力压力机制等,促使企业等引领主体多承担扶贫责任。由于企业面临竞争压力及政府需要企业扶贫的供求格局更有利于企业的影响,第二种途径不可能成为主要途径,政企关系必然主要以相对有利于企业的交换方式确立与运行,这必然导致地方政府选择相对多地支持企业发展而较少要求企业承担扶贫责任的策略,最终造成利益联结机制中扶贫责任偏离度加大。有研究认为,在贫困地区,市场环境尚不完善,产业扶贫中的政企关系容易异化,(4)田 雄,刘 丹:《泥淖之上科层之下:产业扶贫中乡土企业与基层政府的关系研究》,《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这是导致扶贫责任偏离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及其治理结构的健全程度。有研究表明,就带动贫困农户发展的综合能力大小排序,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顺序为: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5)阮荣平,曹冰雪,周 佩,郑风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全国2615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数据》,《中国农村经济》2017年第11期。就企农利益联结机制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来讲,也基本遵循这一顺序,只是在个别情况下,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才是良好的。据此可推断,利益联结机制中扶贫责任偏离度大小的顺序,从大到小是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为什么在各种引领主体中,规模相对大,综合扶贫能力强,治理结构相对完善的引领主体,更易于引起利益联结机制中扶贫责任偏离呢?原因在于,越是企业引领主体,成本控制就越严格,就会越多地与贫困农户采取单纯市场交换关系配置资源,市场交换的规则是,主体拥有的资源越少,参与交换的机会就越少,交换范围就越窄。引领主体的实力越强,农户对其的制约作用就越弱,在与贫困农户的交换中,引领主体就越容易处于优势地位,就越易于发生操纵价格等自利行为。(6)姜长云:《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关系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第2期。

其五,产品类别、交易频率与投资专用性等因素。研究证明,相对经营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经营粮食产品,更有利于利益联结机制中合作关系的稳定化,交易频率高相较交易频率低,更有利于利益联结机制的稳定,资产专用性高相对资产专用性低,更有利于利益联结机制的稳定,(7)王亚飞,黄 勇,唐 爽:《龙头企业与农户订单履约效率及其动因探寻——来自91家农业企业的调查资料》,《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11期。进而,更有利于利益联结机制中扶贫责任的落实;反之,如果经营鲜活农产品,交易频率低、资产专用性低,利益联结机制就更不稳定,就更易于发生扶贫责任的偏离。

其六,贫困农户的资源禀赋及合作能力。贫困农户的资源禀赋及由劳动能力、新产业发展适应能力与技术学习能力等构成的合作能力,(8)王立剑,叶小刚,陈 杰:《精准识别视角下产业扶贫效果评估》,《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8年第1期。会通过对利益联结机制的稳定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这一机制中的扶贫责任偏离度。利益联结的本质是生产“合作剩余”,(9)罗明忠,邱海兰:《声誉机制、利益联结与合作治理——源于江西LN公司的思考》,《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贫困农户越是缺少产业发展的资源,合作能力越弱,就越无法为利益联结机制贡献“合作剩余”,引领主体扶贫的责任偏离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利益联结机制中扶贫责任偏离对贫困农户的不利影响

应看到,地方政府引导与支持企业等引领主体与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1)使扶贫主体由单一的政府主体扩大到所有加入利益联结机制的主体,特别是使乡村能人与精英成为重要的扶贫主体,大大增强了扶贫的组织力量;(2)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使扶贫产业由政府直接选择转变为企业根据市场选择,政府的扶贫投入转变成了股金,降低了扶贫产业发展的风险,使政府扶贫投入有可能持续发挥作用;(3)使解决相对贫困问题有了组织条件,使有条件有潜力的相对贫困农户有机会通过“干中学”掌握农业技术并提高经营能力;(4)在本质上,利益联结机制是一种具有间接性、合作性、补充性的类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它的建立,能够化解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在产业发展上面临的市场失灵问题,使他们获得贡献与分享“合作剩余”的机会。

利益联结机制中的扶贫责任偏离,妨碍了上述积极作用的发挥,对贫困农户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其一,贫困农户被锁定于“利益少享,风险多担”的不利地位。利益联结机制的利益分享与话语权分配格局,呈现出一种梯阶结构,即领办人、入股的核心成员、建立了稳定购销关系的普通成员、需要扶持的贫困农户等主体,在利益与剩余分享上,在话语权上,均呈现由多到少的格局。在风险分担上,呈现由少到多的格局。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利益联结机制的内部资源配置遵循市场交换规则,参与者拥有的资源越多,则交换的机会越多,获得的交换剩余越多,同时,因为参与多,掌握利益联结机制的信息就多,话语权就多,分得剩余也就多。贫困农户即使加入到了利益联结机制中,由于拥有的资源少,话语权少,只能少享利益与剩余。在利益联结机制面临经营风险时,贫困农户通常最易被牺牲而成为风险承担者。利益联结机制经营的是高风险农业,农产品市场基本上是一个近似完全竞争的市场,相对庞大的市场规模,大多数利益联结组织只是市价的接受者,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不论多么热销的优新农产品,3~5年,必供过于求,市价大跌,这会使加入利益联结机制的贫困农户周期性地面临收入减少风险。一旦贫困农户被锁定于“利益少享,风险多担”的不利地位,他们参与利益联结机制的积极性就会越来越低,最终难免导致利益联结机制的扶贫失灵。

其二,提升贫困农户生产经营能力的目标落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政府引导与支持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扶贫的主要期望目标,是提升贫困人口的生产经营能力,特别是促进他们在发展新农业产业上的专用人力资本的积累。然而,如前述,利益联结机制中的交换是存在隐性歧视的交换,这种交换将贫困农户人口配置且“锁定”于缺乏技术与经营知识外溢性的单纯体力性劳动岗位或临时性劳动岗位上,既无法进行专用人力资本的积累,也难以在劳动群体内部传播新知识,长期如此,贫困农户劳动力不仅没有条件提升能力,还会失去提升自己生产经营能力的动力。另外,引领主体特别是企业为了开展经营并实现赢利,通常会要求与流出耕地的农户签订较长期限的租地合同,在此期限内,贫困农户不仅失去了发展家庭自营农业产业的机会,也失去了从中积累专用人力资本的条件与机会。最终,政府期待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升贫困农户生产经营能力的目标,难免落空。

其三,贫困农户获得扶贫责任支付的权利受到削弱与部分“去扶贫责任化”。地方政府主要遵循与企业的权利交换逻辑,企业遵循市场规则与农户通过交换配置资源,都不可避免地使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转变为促进农业产业化与现代化的行为,使政府由帮“穷”转变为帮“富”,使引领主体扶贫转变成了以扶贫为策略,服务于企业资本增殖与资本积累。在这一转变过程上,企业资本权利—贫困农户经营权利间的交换机制,要求对后者完全“去贫困者”身份,资本增殖要求尽可能压缩企业对贫困农户的扶贫责任支付,利益联结机制中扶贫责任偏离的三个阶段,通过将扶贫责任降阶化、权利化、从属化,即通过将贫困人口获得扶贫责任支付权利的降阶化、条件化与不确定化过程,一步步地造成了贫困农户获得扶贫责任支付的权利受到削弱,最终造成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等引领主体的部分“去扶贫责任化”。

四、利益联结机制中扶贫责任偏离的治理设想

利益联结机制中扶贫责任转移—转换—交换的内在逻辑及其影响,为治理这一过程中的扶贫责任偏离,提供了重要依据。

其一,应始终重视政府对扶贫责任的直接担当。以利益联结机制扶贫在本质上是扶贫逻辑向资本逻辑的转换,也是扶贫由单一目标转变为手段的过程。第一个转移与第三个交换都表明,将扶贫责任主体由政府转变为企业,存在责任承担落空风险,经过第一阶段的转移,政府的扶贫责任被部分担当化了,企业只承担了部分责任,会使贫困农户经由企业所得到的扶贫收益减量化,经过第三阶段的交换,贫困农户失去了在市场中自由配置资源的权力,即经由企业这一中间环节,政府扶贫责任转换为企业扶贫责任后,贫困农户获得的扶贫支付权利不再是无条件与无成本的了,贫困农户被锁定于引领企业独占话语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中了,获得扶贫责任支付的权利,演变成了有条件的与需要付出资源配置机会成本的了。利益联结机制运行的内在逻辑,造成政府扶贫责任在转移与交换中减量化与有条件化,表明在这一机制中,由企业完全承接政府扶贫责任的不可能性,要求政府在引导与支持建立这一扶贫机制的同时,继续直接承担部分扶贫责任,包括:在利益联结机制遇到经营风险无法扶贫时,向贫困农户提供财政补贴等家庭生计支持;对引领主体落实扶贫责任的进展与效果进行监督、评价与调控;更多采取依据扶贫绩效向引领主体支付扶贫补贴等激励措施;采取措施弥补利益联结机制运行中出现的“扶贫失灵”,如为贫困农户提供专供劳动力非农就业机会,引入外部组织向贫困农户提供家庭生计发展规划指导与服务等。

其二,加大以扶贫为条件支持引领主体的力度。利益联结机制扶贫的规模、质量与效能大小,均受限于资本增殖的激励相容原则,即引领主体的扶贫支付只有与资本增殖需要不相矛盾,或能够支持资本增殖目标的实现时,引领主体才会有支付扶贫责任费用的动力,超过了资本增殖需要限度的扶贫支付期望,缺乏引领主体的动力加持。在企业方面,一般地,规模越大,企业品牌与形象美誉的无形资产价值越高,企业越需要通过扩大市场范围获得经营业绩,企业无形资本带给企业的收益越多,企业就越重视美誉形象资本方面的投资,反之,规模越小,品牌与美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越小,企业通过无形资本获得的收益越少,企业就越不重视品牌与美誉等无形资本方面的投资。在贫困农户方面,拥有参与利益联结组织运行的资源、条件与潜力越多,特别是,拥有专用人力资本的条件与潜力越好,适用资本增殖的激励相容要求的程度越高,他们就越有可能为组织多做贡献,并在组织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进而在剩余分配中处于有利地位。地方政府在放宽激励相容原则适用范围上,可选择的政策包括:将财政支持产业扶贫的各项资金与政策措施归并使用,集中用于支持规模较大与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避免支持政策的分散使用;引导大企业基于获得品牌与美誉等无形资本增殖需要而尽可能多地扶贫;提高对贫困农户的支持力度进而间接支持引领企业的发展。

其三,努力改变贫困农户在利益联结机制中的边缘地位。利益联结机制的运行归根到底服从于资本增殖逻辑,从而引领企业多愿意与富裕农户合作,多不愿意与贫困农户合作,前者的资源条件相对好,与前者合作,能获得更多“合作剩余”,后者的资源条件相对较差,与后者合作,获得的“合作剩余”少甚至为零。即引领企业与农户的关系呈现“新差序格局”,(10)陈 灿,罗必良,黄 灿:《差序格局、地域拓展与治理行为:东进农牧公司案例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10年第4期。贫困农户处于边缘位置。由此获得的启示是:在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前或建立后,政府与其他扶贫组织应支持与帮助贫困农户积累资源、条件与能力,促使他们走出在利益联结机制中的边缘位置;应支持贫困农户抱团取暖,先行建立贫困农户互助小组,再以小组整体形式加入利益联结机制;在无条件建立贫困农户互助小组的情况下,可由乡镇政府或村“两委”向利益联结组织派驻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贫困农户权益代表,帮助贫困农户改变在组织中的边缘地位。

其四,促进利益联结机制治理结构的完善。在利益联结机制的运行中,除了遵循市场交换原则配置资源外,在相互尊重、资源相济、能力互补基础上,主动遵循合作互利原则,也是其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研究表明,在利益联结关系中,不论是何种引领主体,越能建立共享信息、相互信任及相互依赖的关系,(11)Laura Poppo,Todd Zenger,“Do formal contracts and relational governance function as substitutes or complements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no.8,2002,pp.707~725.引领主体与参与农户的合作就越紧密与长久。研究还表明,龙头企业向农户提供服务的范围越广,质量越好,它与农户间的经济关系就越紧密,农户就越不会破坏它们之间的合作关系。(12)危 亮:《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关系治理研究综述》,《管理观察》2017年第9期。这表明,利益联结机制的内部治理完善度会产生内部经济性,信任生产信任,合作生产合作。这一原理的政策启示是,聘请外部专家指导利益联结机制建立规范的治理制度,政府支持建立标准化示范性利益联结机制,评选标杆利益联结组织,监督与鼓励利益联结机制实行重大经营事项的委员会议决制度等,教育利益联结机制中各主体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以期最大限度发掘利益联结机制中的内部经济性,同时发挥自上而下的组织动员优势与自下而上的社会建设作用,(13)李学舒:《我国乡村治理的模式变迁与演化逻辑——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有很大作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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