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坤,廖小明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1)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必定落实和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方面面。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以正义观照法治,以法治保障正义,进而法治正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显著特征。习近平总书记以正义为价值主线观照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系列重要论述。我们从理论语境、问题语境与时代语境三个维度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正义的重要论述,有助于把握正义之于法治的极端重要性和重大价值。
公平正义作为基本的价值准则,不同的学者、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虽然秉持着不尽相同的观点,但是对它探析的步伐却从未停歇,公平正义价值在法治中的彰显亦是如此。从古至今、由内而外,正是基于如此丰富的理论积累,蕴含着公平正义基因的法治思想才得以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正义重要论述才显得更加自信和充满力量。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正义论述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提供理论根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均有相关论述涉及对资产阶级法制虚伪性的批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所谓的“法治正义”仅是资产阶级自身的特权,这种“正义”对无产阶级而言意味着经济上的被剥削和政治上的被压迫,“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1)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22—323页。。列宁也认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只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他准确抓住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言简意赅地指出“……只要剥削存在,就不会有平等”。(2)列宁:《论国家》,《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7页。虽然资产阶级的法制在形式上徒有平等之表,但是在实质上却空无平等之心,“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他的内容”。(3)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78页。
对于社会主义的新型法治正义,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从理论上进行了阐述,斯大林则从法治实践的角度做出了回答。概言之,他们对新型社会中法治正义的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主义的法律应该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4)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84页。。第二,社会主义的新型法治既要实现形式平等,又要实现实质平等。“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放在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的问题上。”(5)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斯大林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89—94页。第三,社会主义的法,注重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对无产阶级的保护。“无产阶级的或苏维埃的民主则不是把重心放在宣布全体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上,而是着重于实际保证那些曾受资本压迫和剥削的劳动群众能实际参与国家管理。”(6)列宁:《俄共(布)党纲草案》,《列宁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85—86页。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虽然没有直接论证法治正义,但是认为法治是正义的最根本保障。毛泽东同志主导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他指出,“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7)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28页。。邓小平作为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更加重视法治的重要性,强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他看来,法治是确保公平正义的根本手段。邓小平指出:“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8)《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83页。邓小平认为,法制保障经济建设十分重要。他强调:“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9)《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3页。这也意味着,他开启了民主与法治相统一的新阶段。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执政时期,经历了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由于法治体系还不健全完善,导致分配不公、贪污腐败等问题集聚突现。因此,江泽民同志十分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突出建设政治文明。在1996年2月8日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江泽民总结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10)《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强调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 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 第1版。进入新世纪,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着力解决发展中由于法治体系不够健全完善而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问题,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强调法治在保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他强调指出:要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从而切实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包括全面依法治国在内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法治建设方面,更加突出正义的价值指向和检验标准,认为法治正义是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执法司法者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要信仰法治,就需要维护法律权威,把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建立健全保障公正的体制机制。执法者、各级领导干部、全体公民应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才能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为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进而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思想基础。(11)付子堂:《只有信仰法治才能坚守法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4月10日,第13版。为此,他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依法治国新要求。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的正义精神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正义重要论述提供理论支撑。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在法治方面亦是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正义的重要论述具有深厚的传统法治文化底蕴,是对以儒家为主的,融合法家和道家等法治文化精华的正义理论的继承与发扬。
其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12)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1日,第1版。,彰显正义的论述,主要吸收了儒家的法治文化“刑者德之辅”的德主刑辅、“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的思想。自古以来,德治与法治不是排斥的关系,而是互补的关系。德治是法治基础,法治为德治提供保障。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德治与法治的含义及目的不同于传统的德治与法治的含义及目的。后者主张用道德教化作为规范臣民的主要方式,辅之以刑罚作为道德失范的次要手段,目的在于维护中央集权和巩固统治。而当前法治建设提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发挥法治的主要作用,辅之以德治弥补法治之不足,通过“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旨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价值的现实需求。而且,德治更加兼顾情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法理与情理的和解。正如习近平所言“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13)《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9年1月13日,http://www.hppc.gov.cn/2019/0113/29112.html,2019年12月29日。。
其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凸显实质正义的论述,吸收了道家的正义论,是将静态的法律转化为动态的法律、将纸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将“死”的法律转化为“活”的法律的体现。“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14)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9年1月13日,http://www.hppc.gov.cn/2019/0113/29112.html,2019年12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的论述,则是强调实施之于权威的重要性,而实施之精要则在于公正二字。“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15)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9年1月13日,http://www.hppc.gov.cn/2019/0113/29112.html,2019年12月29日。“严格文明公正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全面贯彻。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强调,严格执法也要强调,不能畸轻畸重。”(16)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722—723页。以上论述与道家“法度者,正之至也。……精工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17)余明光:《皇帝四经与黄老思想》,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12页。的法治文化中关于公正之目的在于法律治理的阐述相契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倘若没有得到执行,那么这种观念上的公正只是虚妄。正因如此,强调法律的执行才能真正将公正落到现实层面。
其三,“公生明,廉生威”,凸显正义效力的论述,吸收了法家正义主张,指出了法律的作用不止于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其公正价值更应得以彰显。法家曾将律法称为“大公至正之制”,之所以凸出公正,既因为法律制定要公正,又由于执行法律要公正,“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天子,黥劓其傅”(18)宋韬译注:《战国策》,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22页。。以反腐倡廉为例,在反腐斗争中,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腐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向人民群众交出的一份写满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满意答卷。习近平指出:“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19)习近平:《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35页。只有执法上的公正才会带来政治上的清明,而这种清明又是树立公信力必不可少的源泉。
西方法治正义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正义重要论述的提供理论借鉴。习近平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20)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第5页。观现代法治正义之精要,言必曰西方法治正义之旨趣。长久以来,西方法治理论成果为我国法治建设所吸收,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方法治正义的理论源头包括朴素的古代正义论思想。首先,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柏拉图先后探讨了有关法治正义的话题,并使正义问题系统化。苏格拉底曾坦言“守法就是正义”。(21)(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64页。柏拉图在《理想国》和《法律篇》中体现了他的正义思想,他在《理想国》中将正义划分为国家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统治者、辅助者和生产者各安其位是为国家正义,而个人正义是理性、激情与欲望各尽其责。其次,在关于法治的定义上,亚里士多德认为其涵盖两层内容:其一,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其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这里,他将正义视为人们对法律普遍服从的体现。此外,正义还是作为判断一部法律是善法还是恶法的依据和准则,即符合正义的法律是为良法,反之,则为恶法。由此,他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良法善治相结合便构成了法治的基本含义。在此基础上,他还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主张,以契合事物合乎公平正义的本性,在他看来公正是整个德性,而不公正则是整个邪恶。最后,简明扼要的法律谚语凸显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从来不缺乏在法律上的彰显,质言之,在法律领域公平正义这一抽象的原则变得格外形象具体。有着良好法治传统的西方市民社会,在市民阶层的广泛参与之下,形成了一条条闪烁着智慧之光的法律谚语。它们贴切市民生活、反映着真挚淳朴的法律公正情感,例如,“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法是关于人和神的学问,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正义不仅应得以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迟到的正义为不正义”等。
西方法治正义的理论源头蕴含多元的近现代正义论思想。近现代以来,西方正义理论有关美德、政治、综合、人权、社群主义等方面悄然兴起,而其中关涉法律内容的尤为明显,相当部分的正义论学者直接将正义与法律正义相混同,这是值得商榷的,但是足可见法治正义的重要性。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其根源直指法的正义性,该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符合正义原则的法律才是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论及到法‘ius’应含有正义的品德;斯宾诺莎区分了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在前者状态下由于没有私有财产,故而无所谓公正与不公正之说,在后种状态之下,国家和法律是私有财产的强有力的保护神,每个人的行为受到约束进而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区分。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旨在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自由。康德是最为典型的“权利正义论”者,他认为法律上的正义就是正义的主要内容,并非常重视公正和正义价值的实现,“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22)(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65页。。边沁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标,从功利的角度阐述了他心目中的正义所指。此外,霍布斯、洛克、卢梭、亚当·斯密、葛德文、黑格尔、约翰·密尔等均对正义有不同的见解。现代正义理论以约翰·罗尔斯、诺齐克等人为代表,其正义理论对法治正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立宪民主制下,通过在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制定宪法、制定法律、规范的运用四种阶段顺序下正义的原则方得应用。在其正义原则的架构下,良心上平等自由、宽容。宪法正义与参政自由相融洽。与法治相关的个人自由相对于经济自由而言具有优先性。诺齐克的正义理论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有关法治方面差别之一就在于,诺氏的正义观主要属于程序正义范畴,罗尔斯的正义观主要属于结果正义范畴。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正义的重要论述并非离开现实问题,空谈正义,他向来反对离开现实条件谈正义的高谈阔论。从这些论述中他深刻认识到法治正义的实现还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纷繁复杂,倘若处理得当,将会推动法治发展更上新台阶,反之,则是阻碍法治公正实现的拦路虎。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正义的实现何以可能?一直是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努力探索的问题。
毛泽东时期,新型社会主义国家刚刚成立,各项法律制度百废待兴。他积极推动废除以“六法全书”为象征的旧法统,建立社会主义新法制。一方面落实人民民主与平等思想,另一方面废除旧法建立新法,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严格落实制定的法律。从《共同纲领》到我国第一部《宪法》,其中的法制进展都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除此之外,由于各项制度建设均不完善,一边总结前期革命斗争时期法制实践的经验,一边借鉴苏联的法制发展情况,用以弥补我国法制刚刚起步不足的缺陷。因而,在这一时期,具有初步的法制思维意识、形成基本的法制原则、提供基础的法律制度保障是实现法治正义急需解决的问题。经过十年“文革”的动乱,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遭到前所未有的挫败,继续恢复并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实行党政分离、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现象的发生,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统一是必然趋势。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在市场领域内对不同主体利益的调整分配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遵循法制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治国是我国法治发展史上由“法制”到“法治”转变的一个巨大飞跃。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历史经验的总结,习近平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法治的发展规律。全面依法治国更加突出法律治理的全面性、整体性、目的性和长期性,这是新时代法治正义的内在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一个重点领域。一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而言,要培养法治思维,既要学法懂法,又要用法守法。始终“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科学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落到实处”(2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5版。,其具体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2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5版。。二是,要加强党内立法工作和健全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代表的制度建设,形成以党章为主的并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这也是依法治党的必然要求。三是,腐败问题是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的最大威胁,坚决同腐败斗争到底除了要加强党性修养教育、端正党风严肃党纪之外,更要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自十八大以来,中央对腐败分子秉承“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零容忍态度,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2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5版。的坚定决心和敢为人先的魄力,使社会公平正义水平不断获得提升。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随后的宪法制定提供了条件。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完成,并于同年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此后,受“文革”等的影响法治建设出现倒退,法治公正更是无从谈起,七五宪法作为这一时期的产物带有极为浓重的“文革”色彩。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新的起点,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又一新的时期。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更加公正的新时期。继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之后,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又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目标,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契机,对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更加细化,助力我国法治建设走上快车道。
当前世界局势变幻莫测,在现行的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秩序规则框架之下,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不公正的问题。在经济上,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重新抬头,贸易战硝烟四起,发展中国家经贸秩序在现行规则体系下难以为继;在政治上,霸权主义从未退场,主权国家因发展程度、综合实力等因素在无形之中被划分为大国和小国,其直接后果是“弱国无外交”,在国际事务上缺乏发声的话语权,甚至在国土安全上也难免被强国所欺负,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荡然无存。西方发达国家常常肆意乱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甚至绕开国际法和国际规则,为达自身目的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这种滥用规则,无视规则存在的行为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不满,只顾自己发展,破环他人发展的行径更是自私自利的展现。面对如此不公正的国际秩序旧格局,国际社会希望旨在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格局的呼声日益高涨。
一是司法不公让正义蒙受羞耻。司法的本性在于公正,其内涵的价值准则包括公平、正义、平等、正当等内容。过去一段时间,曾经由于法治体系尚不够健全完善,出现了一些司法不公的现象,例如司法裁判不公、司法执行不力等。主要表现为由代表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追诉和裁判所引起的,侵害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所酿成的冤假错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
二是法律规则与人情关系难分难舍。费孝通曾指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遇事首先想到的不是法,而是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关系和请托人情,从而为遇事不找法、遇事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等此类不良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诸如“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案件,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26)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720—721页。也就见怪不怪了,然而这样的行为显然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违背,与现代国家所极力提倡的规则意识相矛盾,更是与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相不容。
三是执法环节存在实体与程序的空场。现实中,执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拥有独立的执法权的保障机制还尚待健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执法理念仍需强化,公权侵犯私权的案件仍不断发生。一方面,任性的权力必须以“制度的笼子”监管;另一方面,必须保证法律的严格适用和执法程序的合法、公开、透明。这两个方面一个都不能偏废,否则执法的公平正义将消失得无影无踪。曾引发广泛而深刻的社会讨论的“暴力拆迁”和“城管暴力执法”,就分别是上述两方面出现问题的典型体现,在法治缺失的场域下,作为个人的公民一方,其合法正当的权利诉求得到满足所付出的代价是极其高昂的,由此将导致执法机关本已呈现弱化的公信力几近“透支”,法治权威性必受影响。
四是司法制度亟待改革和发展完善。在司法改革之前,在司法活动中缺乏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冤假错案形成的主要原因。以佘祥林案为代表,在刑事领域内的冤假错案往往与犯罪行为人的生命与人身自由相关,所以尤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总结诱发冤假错案的原因时,除了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未完全建立健全外,证据制度建设不完善对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也存在较大影响。以刑事领域内的冤假错案为例,相当部分的冤假错案成因与非法证据未完全排除不无关系,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形下,部分法院不是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而是采取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错误做法,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形成,损害了公平正义。
五是法治队伍建设的任务任重而道远。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法治队伍的建设关乎中国未来的法治发展事业,法治队伍的建设职业操守和个人素养是基础。法律职业以其特殊的职业属性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正义感和责任心,否则将损害公众对于法治公正的信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言,“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很多,司法人员底线失守确实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27)沈德咏:《司法人员底线失守是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廉政瞭望》2019年第3期,第15页。,这一情况难以想象却又在情理之中。仅是司法人员的底线失守就会造成如此之大的社会危害,可想而知,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法学家、执法者等出现底线失守的情况,将会对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造成不可逆的毁灭性损伤。
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是弄脏了整个水源。”立足于冤假错案的现实,只有正视冤假错案,及时纠正、防止发生,才是我们应当努力的方向。近年来,一批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冤假错案得以平反,一批锒铛入狱的“犯人”得以沉冤昭雪、一批使司法蒙羞的制造者得以追责。种种措施既彰显了我国对于人权的保障,又重塑了司法公正的权威。习近平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28)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91页。基于这样的殷切希望,在实现司法公正的道路上还需砥砺前行、不可懈怠。
进入新时代,我国的法治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中指明了当前乃至今后我国的法治发展方向。同时,这也契合了人民群众对于公正价值需求的美好向往。在推进法治建设公平正义的过程中,“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目标、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不能少,放眼全球,世界各国人民对全球法治正义的向往也空前高涨。
当前的中国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发展速度有目共睹,短短几十年间完成了从落后、紧追到超越的发展历程。从宏观上看,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虽然正在放缓,但是质量却在不断提升,然而从微观上看,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弊端显露无疑。从根本上而言,这些问题的产生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伴相生的。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法治正义追求集中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各种问题。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从整体上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法治向往,这一向往不仅局限于经济民生领域,还包括政治、文化、社会治理和生态领域。
经济社会的发展直接影响民生与社会治理中的公平正义。教育、就业、收入、社会保障体系、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治理和国家安全等各方面,均与人民的根本利益休戚相关,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中国社会,缓解发展矛盾、缩小发展差距必须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2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5版。,由此,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更突显其重要性。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都同样需要深入贯彻法治正义,以促进教育公平、就业公平、社保公平、医疗卫生公平,不断完善社会治理,巩固和维护国家发展和安全。例如,在社会治理方面,习近平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强调科学的社会治理的重要性,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新趋势。唯有民生公平正义得以保障才能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经济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提高公民的个税起征点,有利于再次调节收入分配,促进收入分配公平,作出了很好示范。在政治方面,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要保障人民群众拥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实质性地参与政治生活需要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科技文化方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话题的热度从未消减,打击侵权与盗版行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符合当前公众对科技文化发展的需求;在生态文明方面,加强生态环境立法、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坚决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种行为,力争打赢“蓝天、碧水、净土”的环境保卫战,还人民群众一个更加适宜人居的自然生态环境,处理好代际和代内问题是环境公平正义的主要内容。
新时代,“四个全面”是在新的历史阶段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布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三大战略举措,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提供动力源泉、法治保障和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在总结执政的经验时,充分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30)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8页。。因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的总体统筹之中,掷地有声地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3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7页。
回顾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相关提法经历了如下几次转变。主要包括两大关键性的转变,第一个转变,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转变;第二个转变,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依法治国”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此后,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等具体举措,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署。这些转变和措施是对长期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经验的历史性总结,体现了在充分尊重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依靠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深刻实践。
古语有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全面依法治国的正义实践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诸多环节。一是在立法上,要始终坚持科学、民主的立法原则使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更加趋于公平。以《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为代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继出台并施行,党的十八大以来90余部党内法规先后修订颁布,法律规范的完善不仅填补了部分法律上的漏洞,还是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有力回应。二是在执法上,建立健全各项权力行使的监督约束机制,通过严格规范执法、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赋予行政相对人实质的救济权利等举措,有效减少了暴力执法、钓鱼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不良社会现象,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三是在司法上,继续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公平正义这条司法生命线永葆活力。司法工作应当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兜住底线,因为司法裁判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公正的司法裁判既能达定纷止争的争讼目的,又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创建;而不公的司法裁判既为矛盾的升级转化提供机会,还是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主要来源。要以切实的行动,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在守法上,社会公平正义的落脚点是人民群众,全民守法为推动新时代法治公平正义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群众作为法治社会的主体,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一位社会成员的义务,而尊法、学法、用法是新时代全民守法的基本要求。法治建设不但需要有适合的外部环境为条件,而且需要守法主体有相当的法治意识,以此培养对法律和公平正义的信仰。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深刻地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五是在法律监督上,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是绝对权力的体现,法律活动也不能例外,完善以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为内容的法律监督体系是构筑新时代社会公平正义大厦的基石,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以及对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综上所述,全面依法治国的正义实践,必须要重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这五个环节。
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中国,需要在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上拥有与其发展地位相匹配的话语权和影响力。21世纪的时代主题仍是和平与发展,挑战与机遇并存,中国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并在各项国际事务上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然而,在现行的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秩序规则框架之下,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不公正的问题。为此,建立符合新兴经济体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更加公平正义的新型国际秩序规则的呼声日益强烈。
依靠奉行法治创造公平正义的未来是最佳的路径选择。为此,习近平多次强调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3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481页。中国向来主张和平,提倡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面对当前不公正的国际秩序,一方面,我们需要遵守相关原则和规则,并加以熟练运用,以维护好我国自身的合法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习近平外交思想积极谋求从外部做出改变。对内,“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33)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第5页。。由于世界法治文明具有互鉴性,使得加快中国的法治建设与世界通行的原则和惯例接轨成为可能。对外,充分发挥大国外交“有原则、重情义、讲道德、谋公正”的积极作用,在“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34)习近平:《推动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公正更加合理,为我国发展和世界和平创造有利条件》,《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4日,第1版。的现实下,推动国际关系更加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在国际治理上,凸出国际公平正义观的价值导向鲜明。在2017年世界经济论坛年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习近平主席深切关怀全球经济治理问题,当世界经济出现新的不确定性因素和处于下行期时,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注定不能袖手旁观,如何有效协调增长和分配、资本和劳动、效率和公平这三对主要矛盾是世界各国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都要面临的问题。而在应对全球增长动能不足、全球经济治理滞后、全球发展失衡问题上,习近平主席坚决反对贸易单边主义、零和博弈思维,提出要“坚持与时俱进,打造公正合理的治理模式”(35)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481页。,主张“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理应平等参与决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36)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481页。,最终的目的是“要让发展更加平衡,让发展机会更加均等、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就要完善发展理念和模式,提升发展公平性、有效性、协同性”(37)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482页。。还要“着力解决贫困、失业、收入差距拉大等问题,照顾好弱势人群的关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38)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482页。在气候变化治理、网络安全治理两个领域同样如此,始终将公平正义置于首位。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开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对建立公道的国际关系、国际贸易体制、全球治理等国际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彰显了全世界人民对公平正义价值的永恒追求。现阶段,在中东问题、朝核问题、伊朗问题、全球性的贸易争端等国际事务的处理上也要以公平正义为基本准则,从而推动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共同的价值得以实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问题在许多会议和重要场合做出过精辟的论述。归纳而言,公平正义价值贯穿始终。新时代,实现法治中的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一项重要需求,这一需求的满足将激励我们更好地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断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