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红云,马长发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农业是三农的核心,乡村振兴、农民收入提高都离不开农业的高质量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为振新农业,最终实现农业发展、乡村振兴和农民收入提高的目标,我国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强化农民经营自主权,鼓励探索和创新农业规模经营模式。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不会重复,但我国目前面临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结构性改革问题或许与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变迁过程有某种相似之处。因此,通过对传统中国社会两千多年从“土地均分”到“土地集中”的不断轮回的考察,对把握土地演变的共性和规律,对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创新,都具有现实启发和借鉴意义。
对传统中国社会的土地制度的研究,已有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具有300年历史的“均田制”的产生及瓦解的原因分析上。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均田制”是统治阶层为加强对小农的控制、维护其统治地位、恢复社会生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而采取的一项制度。均田制对缩小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实现社会公平,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秩序和发展农业生产的目的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均田制的瓦解,意味着土地私有产权的进一步巩固和土地集中的加剧。这一点从唐中期之后大土地所有制日益占据主导地位、各王朝不断在“抑兼并”的政令和兼并愈演愈烈的现实之间疲于应付的史实可见一斑。对于均田制瓦解的原因,众说纷纭。以唐长孺(1956)、刘玉峰(2006)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均田制的瓦解是土地私有化和大土地所有者破坏共同作用的结果。赵云旗(1998)侧重强调土地买卖存在和发展对均田制的毁灭性作用。他认为均田制暗含着土地国有和私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正是因为均田制自身的设计存在缺陷才导致历朝历代土地买卖问题屡禁不绝。刘复生(2004)也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兼并的加剧是均田制瓦解的两大前提。对均田制瓦解原因的解释中最具代表性和说服力的观点当属韩国磐、赵俪生和唐任伍。韩国磐(1959)首次提出均田制的破坏是土地兼并的结果,是私人大土地占有制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对此观点,赵俪生(1981,1982,1983)表示认同,他认为均田制的松懈是社会生产力提高的自然结果,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唐任伍(1995)将均田制瓦解的原因归结为私有土地的扩大,土地零星分割和人口过快增长导致的土地不敷分配的问题以及工商业者将工商业资本投入土地等。其中导致均田制瓦解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唐代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促使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改变,逐步摧毁了运行300余年的均田制。
但是,就笔者所知,从更大的历史跨度和现实意义的视角来研究土地从“均分”到集中问题的文献还没有出现,仅有少数研究从经济方面对土地从“均分”到集中的原因进行解释。因此,通过对传统中国社会两千多年土地从“均分”到集中的周期演变过程的梳理,概括出一般的经济规律性认识,是一个具有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研究主题。
从春秋战国时期土地私有产权确立到清末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传统中国社会的土地经历了多轮从“均分”到集中的演变历程。其中有两次比较大的转折:一是春秋战国时期以土地私有产权确立和土地兼并出现为标志。二是以唐中期“均田制”崩溃和两税法的确立为标志。均田制破坏前,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土地分配相对公平。尽管土地兼并趋势始终无法逆转,但从统治集团维护其统治的角度来说,限田、“抑兼并”是其制度主体。唐中期后,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得到很大提高,土地的大规模集中已势不可挡,大土地所有制逐渐占据支配地位。对这一制度演变历程本文分别从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北魏至隋唐、宋元和明清六个阶段进行考察。
井田制是我国最早有历史记载的土地制度。井田制始于夏,盛于商、周,终于春秋。赵俪生(1983)认为,井田制起源于原始公社制度下的均等分配理念。进入奴隶社会后,“井田”成为各级奴隶主贵族的爵禄赏赐,为消除奴隶主间的纷争,对其所辖疆界进行明确的划分,确定土地归属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孟子强调“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否则,“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1]。
春秋末期,随着铁器的广泛使用,社会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剩余产品的增加扩大了交易需求,为土地买卖创造了条件,加上“周室既衰,暴君污吏慢其经界,徭役横作,政令不信,上下相诈,公田不治。”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的颁布标志着土地私有产权的正式确立。私有土地的出现,使得土地的商品属性不断得以体现。随着土地买卖日渐增多,土地集中度不断提高,社会贫富两极分化日趋严重,出现了如《汉书·食货志》所述之状况“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2]
春秋战国时期从土地共有到土地私有演变过程是传统中国社会土地制度经历的第一次从“均分”向集中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土地私有和土地交易的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集中源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土地交易,土地交易源于私有产权的确立。反过来,土地集中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也引起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这种成长的烦恼,从亚当·斯密的角度都归结为劳动分工。
公元前216年,秦始皇颁发“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命令全国所有农户呈报占有土地的数额,以此作为缴纳赋税的依据,同时也承认农户现实土地占有的合法性。秦汉时推行以军功爵制为基础的“名田制”,以二十等爵为基础,规定了有爵者、无爵的平民和其他特殊人群获得田、宅的标准。[3]“名田制”作为“军功爵制”的拓展版,使得土地兼并“合法化”,随着人口增加和爵制的泛滥,原本的占田标准无疑会被现实打破。后期,土地兼并行为已经摆脱“限田”所控,土地兼并呈不断扩大之势。
西汉建国之初,汉高祖刘邦颁布复员令,复员的兵卒按军功大小,分配田宅或免除徭役,动员流民回乡,“复故爵田宅”,释免罪人和奴婢为民。文帝即位(前179)后认为,“时民近战国,皆背本趋末。”于是下令恢复籍田制度。上述政策使得这一时期土地占有相对公平。然而“重农抑商”政策促使商业资本向农业流动,商人巨贾买田置地,土地再次呈现出集中的趋势。到汉武帝时期,土地集中程度已非常严重。为了抑制土地兼并,限制豪强占田,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董仲舒提出“限田”主张,“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元封五年(前106),汉武帝以“六条问事”掌管全国十三部(州),首条禁令便是针对豪强宗室的土地兼并而设立的“田宅踰制”。绥和二年(前7年),汉哀帝即位,在昭宣中兴的历史背景下,豪强权贵与地方官吏勾结再次掀起土地兼并的浪潮,以辅政大臣师丹为代表的谏官主张“略以限田”,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等主张“诸侯王、列侯、公主、关内侯、吏民名田不得超过三十顷……商贾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最后,汉哀帝下诏“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其议限例。”[4]““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然而这项诏令受到了丁明、傅晏和董贤等人的抵制,迟迟不得下达,始终摆脱不了“遂寝不行”的最终命运。[2]
西汉末年,王莽短暂恢复了“井田制”,“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满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与九族乡党。”但此时土地私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王莽的“井田制”无法落实。三年之后,王莽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卖买,勿拘以法。”[2]
东汉初期,汉光武帝虽然遵循前人旧制,实施度田,然而“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室里落,聚人遮道啼呼。”度田后期,出现了“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劫所在,害杀长吏”的情况,度田制遂不了了之。明帝年间,赋税单薄,出现了“天下安宁,民无横徭,岁比登稔”[2]的盛况。但同时东汉的外戚势力和豪商势力也随之兴起,土地又开始大规模集中。“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指的是东汉富商的土地兼并行为。东汉时期,“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国家对地方过渡放权,不仅仅使土地呈现出集中的趋势,也促成了东汉末年群雄割据的政治局面的形成。[5]
三国两晋时期,战乱频繁,百姓流离失所。曹操采纳枣祇、韩浩的意见沿用自西汉以来的屯田制,将荒地和无主土地收归国有,发展军屯、实施民屯,以安置流民、保障军需,同时实现抑制土地兼并的目的。曹魏后期,战乱频发,豪强权贵趁机肆意占田,土地兼并现象日益严重,公元266年,曹魏屯田制被彻底废除。
晋初社会经济和土地兼并进一步发展,为限制官僚士族过度占田,使自耕农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征发,太康元年(280)西晋政府颁布占田、课田令。“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同时对官员根据其官阶品级规定其占田数及荫蔽户数及佃客户数,导致税赋主要由广大自耕农承担。为了躲避沉重的赋税,自耕农“携田带产”来投靠权贵以求“庇佑”,这更加剧了豪强贵族对土地的占有,无形中促进了大地主土地的进一步集中,也使政府财政收入面临较大亏空。为应对土地过度集中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咸和五年(330),晋成帝采取“度田”政策,“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孝武帝太元二年(377),“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役之身。”从按田亩征税到按人头征税的演变,表面看是国家出于增加政府收入的考量,实则体现了国家对大地主阶级的妥协。由此可见,虽然“占田制”设立之初对个人拥有的土地数量进行了限制,但是并没有真正起到限制土地兼并的作用,这一时期的土地集中现象已非常严重。[2]
北魏至孝文帝时土地兼并已较为严重。对此,孝文帝在颁布的均田令诏书中指出:“爰暨季叶,斯道陵替,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今地有遗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6]孝文帝采纳李安世的建议,在不触及土地私有产权的基础上,将荒地和无主土地收归国有,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2]露田和麻田不得买卖;桑田是私有财产,允许私下买卖。“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2]可见北魏推行均田制对于豪族来讲,就是要解决因其土地兼并所导致的“地有遗利、民无余财”的极度不公平状态。然而,从现实来看,均田制并不能从根本上实现抑制土地兼并的目的。究其原因,一方面,均田令中授牛田、奴婢田的规定本就有利于豪强特权阶层变相占有更多的土地。另一方面,此时能用来授田的土地数量有限,土地还授也无法有效实施,豪强权贵依然能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兼并土地。
隋唐沿用北魏“均田制”。隋文帝杨坚于公元582年颁布“均田令”,规定“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京官又给职分田……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2]与北魏相比,隋朝的均田令,除了对一般农民授田外,还详细规定了官吏的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丁男、中男如何授田以及园宅地等,是对北魏均田制的进一步发展。
唐初承袭隋朝的均田制,授田予民。高祖武德七年(624)下诏:“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事实上,永业田的授予无疑减少了国家实际控制的土地,为后来土地集中埋下了制度隐患。永徽年间(650-655),“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说明此时土地兼并已影响到社会稳定需要政府制定政策加以控制的地步。土地交易使得百姓贫富悬殊,地主豪强实际占地与户籍严重不符。“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开元八年(720),唐玄宗在全国推行庸调法,在核查土地和人口后发现:“诸道所括得客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州县希旨张虚数,以正田为羡,编户为客,岁终,籍钱数百万缗。”天宝(742-756)之后,“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的局面不复存在,结果导致“经常之法,荡然尽矣。由是财利之说兴,聚敛之臣进。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安史之乱后,唐王朝户籍失实、口分田世业田被买卖,均田制彻底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土地兼并愈演愈烈。[2]
宋元时期的土地集中主要由权贵阶层推动。宋朝赵匡胤建国之时,采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制度,以寻求地主阶级的支持。但由此导致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为稳定统治,建隆年间(960-962),宋太祖实施均田法,“命官分诣诸道均田,苛暴失实者辄谴黜。”此时,人力踏犁已经出现,踏犁的广泛应用使得土地的产出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有效提高,土地规模经营的技术约束进一步减少。景德年间(1004-1007),“丁谓著《会计录》云,总得一百八十六万余顷。以是岁七百二十二万余户计之,是四户耕田一顷,繇是而知天下隐田多矣。”乾兴元年(公元1022年),有人上奏宋仁宗要求对地方官吏的占田行为进行限制,于是仁宗诏曰“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一州之内,过是者论如违制律,以田赏告者。”这是宋朝历史上的第一条“限田令”,与宋太祖的“均田令”仅仅相差六十二年。之后,宋朝限田令频繁出台。仁宗明道二年(1033),下令禁止身边大臣在京师购置房屋田地,同时为了限制寺院道观的占田行为,诏:“还民田,收其直入官。”这是宋仁宗第二次颁布限田法令,距上次颁布“限田令”十一年。但是豪强贵族和州府官吏占田已久,逐渐形成了“承平浸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的局面。为了抑制土地兼并行为,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规定“令、佐受代,具垦辟开修之数授诸代者,令照籍有实乃代。”明确地方土地管理制度,一方面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垦荒和水利的管理,另一方面对地主豪强与地方官吏互相勾结的占田行为具有威慑意义。政和年间(1111-1117),宋徽宗下令:“品官限田一品百顷,以差降杀,至九品为十亩;限外之数,并同编户差科。”宣和五年(1123),宋徽宗诏曰:“江东转运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顷一十六亩,两浙根括到四百五十六顷,召人出租,专充今年增屯戍兵衣粮。”逃田的存在意味着北宋近一百二十年的限田令并没有发挥实质作用,土地集中的趋势仍在蔓延,农民失地逃田,社会阶级矛盾不断加剧。宣和七年(1125),宋徽宗再次颁布限田令,“内外宫观舍置田,在京不得过五十顷,在外不得过三十顷。”密集颁布的限田令说明北宋末年的土地集中程度已非常严重。[2]
南宋沿用北宋初期“不抑兼并”的政策,并允许土地买卖,买卖官田的收入作为朝廷的供养,使得地主豪强的土地兼并行为更加猖狂。宋高宗时期,权势贵族强占良田,流民无地可种,于是下令允许他人开垦佃种荒田,同时没收蔡京、童贯和朱勔三人在浙西的田产,由政府进行发卖,经过六年“而未售者尚有五千余顷”。宋孝宗时期,两淮地区的田地被豪强权贵抢占无遗,淳熙九年(1182),出现了“民占田不知其数,二税既免,止输谷帛之课。力不能垦,则废为荒地;他人请佃,则以疆界为词,官无稽考”的情况。对此,宋光宗开始清查土地,推行经界法。宋宁宗重订官庄客户逃移法,都可以看作是对豪强权贵占田的压制。宋理宗于淳祐二年(1242)下诏,“今自凡民有契券,界至分明,析在州县屯官随即归还。其有违戾,许民越诉,重罪之”。然而,地方土地兼并的风气并没有得到改善,贪官暴吏依旧过着弱肉强食的奢靡生活。淳祐六年(1246年),谢方叔进言:“权势之家日盛,兼并之习日滋,百姓日贫,经制日坏……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小民百亩之田,频年差充保役,官吏诛求百端,不得已,则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以此弱之肉,强之食,兼并浸盛,民无以遂其生。”可见南宋地方豪强兼并土地的乱象已经达到了历史制高点。[2]
从上述史实我们不难发现,自宋朝建国伊始几乎每一位皇帝都在丈量土地,下诏限田,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宋朝土地集中程度之高。
元朝效仿宋制,重视农业生产。元世祖即位(1217)之后,就诏令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颁布《农桑辑要》,鼓励从事农桑生产,抑制工商末业。但是,蒙古王公贵族圈占民田情况十分严重。延佑元年(1314),章闾上奏:“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共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输税者亦有之。由足岁入不增,小民告病。”这侧面反映了“民之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产去而税存”的状况,可见土地集中的趋势在元朝也未停歇。对此,元仁宗在江浙等地实行“经理”之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刚,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许诸人首告……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上述规定显然危及大地主阶级的利益,“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盗贼并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后来经理之法仅执行一年便不了了之。元朝“寺观布满天下,田业过于巨室,卒未能如会昌之并省废毁。而僧道恃无差发,因而广置田宅,侵夺民役,为祸不小。”因此,“亦宜立限,分为三等:大寺观不得过十顷,中止五顷,下存二顷。有过制者,依上没官,亦足以少抑僧道之僭踰也。”[7]这是仅有的与元朝限田政策相关的现存史料,但元朝的“僧道限田令”并没有付诸实践,土地的集中趋势不可扭转。[8]
明清时期的土地集中多以数量庞大名目繁多的“官田”形式存在。明初,明太祖设立了“民兵万户府”,寓兵于农,同时招募流民,垦荒屯田。虽然明朝也在部分地区实行“计民授田”,但名目繁多数量庞大的官田的存在,使明朝的土地集中程度与前朝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皇庄……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除此之外,还有对大量皇室贵族分封的“乞田”。“太祖赐勋臣公侯丞相以下庄田,多者百顷,亲王庄田千顷。又赐公侯置武臣公田,又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禄。指挥没于阵者皆赐公田。勋臣庄佃,多倚威捍禁。”“官庄占田”成了明朝最严重的土地问题。洪武二十年(1387),明太祖朱元璋丈量土地,编录“鱼鳞图册”,用以记录田主的姓名和田地数量。宣德年间(1426-1435),“步尺参差不一,人得以意赢缩,土地不均,未有如北方者。贵州田无顷亩尺籍,悉征之土官。而诸处土田,日久颇淆乱,与黄册不符。”明朝建国仅五十八年,土地的集中程度已不容小觑。弘治二年(1489),李敏等人上书:“畿内皇庄有五,共地三万二千八百余顷;勋戚、中官庄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万三千余顷。”于是明孝宗下诏:“罢仁寿官庄,还之草场,且命凡侵牧地者,悉还其旧。”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官田民田得七之一。”官田的数量在洪武至弘治的一百四十年大幅减少,这些土地不是被奖赏给藩王亲贵,就是被地方官吏瞒报。自正德年间(1506-1521)以来,“投献侵牟之地,颇有给还民者,而宦戚辈复中挠之。”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京畿各府勋戚宦官所垄断的土地,猛增为209000多顷,结果“畿内八府,良田半入势要家”。[1]万历六年(1578),神宗“用开方法,以径围乘除,畸零截补。于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总计田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视弘治时赢三百万顷。”然而“神宗赉予过侈,求无不获……而福王分封,括河南、山东、湖广田为王庄,至四万顷。”明熹宗时期(1605-1627),“桂、惠、瑞三王及遂平、宁德二公主庄田,动以万计。”对明朝土地过度集中这一现象,《食货志》指出,明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云。”[2]
清世祖入关(1644)后,“定垦荒兴屯之令。凡州、县、卫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定近京荒地及前明庄田无主者,拨给东来官兵。”“设官庄,以近畿民来归者为庄头,给绳地,一绳四十二亩。同时“定八旗屯界。旋令沙河以外、锦州以内,旗员家丁给地,人三十六亩。”第二年(1645)又实行计兵授田法。从此清朝的圈地运动开始了。虽然“令民地被指圈者,速筹补给。”,但仍“美恶维均”。两年之后(1647),“圈顺直各州县地百万九千余晌,给满洲为庄屯。”顺治八年(1652),“帝以圈地妨民,谕令前圈占者悉数退还。”顺治十年(1654),“又令停圏拨。然旗退荒地,与游牧投来人丁,仍复圈补。又有因圈补而并圈接壤民地者。”公元1667年,“圣祖亲政,谕停止圈地。本年所圈房地俱退还。又以张家口、山海关等处旷土换拨各地,并令新满洲以官庄余地拨给,其指圈之地归民。”由于满族人不懂如何耕种,为了维持生计,就出现了私自抵押土地和土地典卖行为。豪强权贵对土地产权的并购,使得社会贫富差距拉大,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激化。康熙年间(1662-1723)再次“分配土地”——“定以奉天所属地畀新满洲迁来者,凡丈出地为顷三十三万九千余,以二十七万六千三百余顷为旗地,按旗分界。又设各旗官员庄屯,各城兵丁,均酌给随缺地亩。”雍正初年(1723)“清理旗地,令颁帑赎回。凡不自首与私授受者,胥入官为公产。”此后帝王多次颁布政令分田,但土地集中的态势依然无法阻挡。乾隆三十四年(1769),鉴于“自和珅管大农,奏改前章,于是旗人及府庄头率多撤地别佃,贫民始多失业。”咸丰初年(1851),又下令“如额征租,主佃皆不得以意缩。若典鬻旗地,从盗卖官地律,授受同惩。”然而“顾日久法疏,或指地称贷,或支用长租,阳奉阴违,胥役讹索句结,弊遂丛生。”到了光绪中期,才确定“此业无论旧圈自置,概不准售与民人。惟从前民购升科者,仍予执业。”可见,清王朝也一直在兼并——抑兼并的道路上徘徊。[8]
自“井田制”瓦解后,传统中国社会的农地制度经秦至汉,形成了以国家所有制、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土地所有制为主体的三种形态(赵俪生,1983)。
国有和私有并存的农地产权制度格局为传统中国社会土地从“均分”到集中奠定了产权制度基础。首先,国有土地产权不稳定。每一次王朝更迭对既有私有产权是认可的,但长期战争导致人口大量流失,产生了大量无主土地和没收前朝权贵的土地,这是新王朝国有土地的主要来源。由于王朝的不断更迭,相对于私有土地来说,国有土地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其次,国有土地产权不完整。如北魏“均田制”规定,露田和麻田不得买卖;桑田是私有财产,允许私下买卖。唐高祖武德七年(624)的“均田令”也将所授之田分为世业田和口分田。其中“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2]上述制度规定实际上将均田制下所授土地的产权一分为二,一部分国有,一部分私有。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为实践中将国有土地逐步私有化和土地集中奠定了制度基础。最后,私有土地的产权也是一种残缺且无保障的权利。在专制政府的强权干预下,统治者不仅对土地买卖、让渡、继承等行为进行干预,而且通过分封、没收、充公、发配等形式对私人产权进行侵犯,并随着朝代更迭不断对原有财产关系进行重新调整。强权的干预促成了一轮又一轮的土地大规模集中。
从上述历史梳理过程中我们看到,尽管不容忽视社会和政治因素在传统中国社会土地从“均分”到集中演变中的作用,但不容置疑的是经济因素在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技术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为传统中国社会土地从“均分”走向集中的周期演变奠定了制度和技术基础,使得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变成一种可能。这成为促使传统中国社会土地不断从“均分”走向集中周期演变的根本原因。
1.生产技术进步是土地私有产权确立的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农业种植经验已较为丰富,生铁冶炼技术逐步成熟,铁质农具和畜力得到广泛使用,农田水利设施的新建和井灌为稳定农业产量奠定了基础。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进步带来了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扩大土地生产规模成为可能。利益激励下中国社会持续了一千多年的“土地共有制”(井田制)最终被土地私有制取代。土地私有产权的最终确立为土地集中(兼并)扫清了制度障碍。
2.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进步为土地集中奠定了技术基础
自秦汉至唐,传统中国社会的农业生产技术不断得到改进和提高。铁犁和牛耕进一步推广,农作物的轮作复种制、绿肥施肥技术、良种繁殖技术、以虫治虫法以及防旱保墒耕作技术体系,高转筒车和机汲江水等灌溉技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得到广泛使用,从而使农业产出大增,农业生产效率在唐朝已达我国封建社会的顶峰,平均每一劳动力粮食生产率(市斤)4524斤原粮[9]。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进步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为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也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唐中期后中国社会的土地兼并浪潮会愈演愈烈。
3.农业规模经营的比较优势激励土地从“均分”走向集中
中国几千年农耕社会的历史和封建社会“重农抑商”的政策导向,阻断了中国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使得传统中国社会的资本主义自唐宋以来一直是“萌芽”而无法生根。在重农抑商甚至贱商政策导向下,工商业资本获取的高额利润大量投向农业。在传统农业社会,农业小规模经营只能满足基本的生存问题,要获取更多的农业剩余,必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而工商业资本流向农业必然意味着土地的不断集中。因此,土地由“均分”走向集中正如赵俪生先生所说是历史的必然,是基本经济规律使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两千多年传统中国社会从土地“均分”到愈演愈烈的土地集中的历史轮回中我们可以看到,传统中国社会历代王朝一直在土地“均分”的政策导向和土地不断集中的社会现实之间徘徊。这实际上是统治阶层在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权衡。作为以农为本、工商业发展受到限制的传统中国社会来说,脱离土地,农民无法在非农领域寻找更多的生存空间。因此,土地“均分”在促进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也符合大多数人对公平的认定。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种公平是低水平的公平。两千多年传统中国社会历代王朝都试图通过限田、均田的方式维护社会稳定、稳固其统治,但土地集中的步伐依然无法阻挡。这一方面是因为农业生产技术进步为单位劳动力耕作更多的土地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从现实来看,不论是大土地所有者还是小农只有控制更大规模土地才能在单位产出低的情况下获取更多剩余。根据劳动分工理论,为了获得分工和专业化的好处,市场和市场交易的发展是人为无法控制的,即使能做到短期控制,但绝对无法做到长期控制。在资本主义工商业极不发达,从而无法有效接受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传统中国社会,市场交易在实现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同时,也会造就大量流民,造成两极分化,带来社会不稳。所以,任何社会都必然经历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的两难选择。传统中国社会土地从“均分”到集中的不断轮回更是印证了这一观点。
自春秋战国至清,中国社会一直处于农业社会阶段,农业产出有限。人多地少的矛盾自唐中期之后日益凸显,受制于统治阶级长期以来奉行的重农抑商政策,土地“均分”成为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稳定及其统治地位的必然选择。而农地私有产权的确立、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又为土地集中奠定了制度和技术基础。自“井田制”瓦解后,两千多年传统中国社会历代王朝不断通过土地“均分”和“抑兼并”政策以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其政治统治,但在利益激励下土地集中的趋势始终无法遏制,尤其是唐中期后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极大提高使这一趋势更加无法逆转。
传统中国社会两千多年土地不断从“均分”走向集中的历史演变告诉我们,土地从“均分”到集中是我国传统社会土地制度和结构演变的基本规律,它既是农业生产力和土地制度发展的阶段性结果,又是社会经济变革的条件。从经济效率的视角看,农业规模经营是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进步、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必然选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土地从“均分”到集中的演化往往伴随着土地资源分配结构的垄断经营,不可避免地造成农民之间、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之间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由此滋生社会不稳定的土壤。因此,政府在制定土地改革政策时,应认真考虑相应的收入分配调节和农民的再就业政策,避免社会矛盾激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不断提升,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二、三产业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越来越强,从而为农业规模经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制度的最新变化看,国家制度层面对农业规模经营的思路也日渐清晰。2019年和2020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一方面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另一方面,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坚持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上述政策安排兼顾了效率和公平,是顺应历史发展规律的农业经营方式,其制度效果也将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