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历史发展道路理论的科学内涵及其中国意义

2020-02-21 15:53
社会科学家 2020年7期
关键词:俄国所有制资本主义

赵 立

(南京大学 哲学系,江苏 南京 21002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历史成就有力佐证了“中国道路”的科学性。但是,西方学者却指责“中国道路”是对马克思历史发展道路理论的证伪。①西方学者否认“中国道路”的观点大体可归为两种范式:第一种是“彻底否定”的观点,主要是彻底否定“中国道路”的现实存在和中华民族复兴的可能性,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有力回击了这一观点;第二种是“赞同—批判”的观点,其一方面承认“中国道路”的作用,但是又将“中国道路”理解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翻版。这个观点又可细分为两种不同的路径:其一是以大卫·哈维为代表的观点,将“中国道路”理解为国家资本主义的模式,是“新自由主义要素与权威主义的中央控制交叉结合”;其二是以齐泽克、巴迪欧等人为代表,认为“中国道路”是“威权主义资本主义模式”,他们认为这种模式带来的不是复兴而是灾难。回应这一问题需要我们厘清“中国道路”和马克思历史发展道路理论的内在联系。有鉴于此,本文试图深入挖掘马克思历史发展道路理论的思想根基,从资本主义起源理论、落后国家发展理论和社会形态理论三个维度入手,图绘马克思历史发展道路理论的“全貌”,驳斥西方学者对马克思历史发展道路理论的误解和批评,为我们科学认识“中国道路”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起源理论的历史认知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以下称《大纲》)中通过回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三种所有制形式,探索了资本主义起源的谜题。

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在马克思的设想中,这一时期的人们首先过着游牧的生活,随后以家庭和结合为部落的家庭自然形成了共同体这一实体。共同体的成员具有血缘、习俗等直接联系,共同占有和利用共同体的土地。这些土地是共同体生存、发展的基础,共同体成员在公有地上开展游牧、狩猎和耕种的生产活动。单个的人作为共同体的一员完全不具有独立性,更不拥有私人土地和财产。单个的人以家庭为单位耕种分配的土地,在劳动的过程中占有土地而非拥有土地。共同体完全凌驾于单个的人之上,单个的人以一定的劳动成果来供给共同体的整体活动。共同体以成员创造、上交的财产来维系自身的自给自足,在这个过程中,共同体实现了自身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活动。

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又称古罗马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认为,随着历史的发展和对土地需求的扩大,自然性质的共同体开始解体。在全新的生产条件下,共同体的结构发生了改变,成员以城市为依托组织起来,土地成了城市的附属领土,被平均分配给共同体的成员。在这个构成国家的实体中,拥有私人土地是获得共同体身份的前提,个人所有制是以国家这个共同体为中介的。在此基础上,成员之间享有自由、平等的关系,个人的能力在更高的程度上发展起来,但是成员依然只是共同体的一员。这表明,私有制虽然已经逐渐发展起来,但是共同体成员依然通过在私有土地上进行生产与再生产的活动来维系国家共同体的存续。

第三种所有制形式是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因为是在日耳曼人那里获得了典型性的发展。日耳曼人立足于乡村,所以不像上面两种所有制形式中的共同体那样有一个密切的联合,公社成员只有在集会的时候才会汇合成一个集体。公社在这个时候只是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表现为一种联合体,只是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作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一种统一体。共同体的成员都是自由的土地所有者,每个家庭都是一个完整的经济整体,共同体必须以个人所有制为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虽然依然存在着不同于私有土地的公有土地,比如林地、草地等生产用地,但是成员总是以个人所有者的身份来使用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只不过是个人成员私有财产的公共附属物而已。

通过对这三种前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的梳理,马克思明确指出:在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中,共同体是至高无上的实体,成员只是共同体中的一员,在共同体中集体劳作;在古罗马的所有制形式中,共同体的统治地位有所下降,但依然是成员进行各种活动的前提;在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共同体只不过是成员之间活动的平台,而不再是凌驾于成员之上的实体,成员间的个人所有是共同体得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由此马克思得出结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既不能从亚细亚式的所有制形式中产生,也不能在古罗马式的所有制形式中产生,而只能够在日耳曼式的所有制形式中产生。随着马克思研究的深入,在《资本论》第一卷(尤其是法文版)中对资本主义的起源进行了更深入地阐释。

在《资本论》第一卷“现代殖民理论”中,马克思开门见山地提出:“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它忘记了,后者不仅与前者直接对立,而且只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的。”[2]马克思在此明确区分了两种私有制:一种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一种是以占有为基础的私有制。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在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产生的,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则是以占有、剥削他人的劳动为标志的私有制。资本使用暴力手段清除了日耳曼的生产方式和占有方式,从而完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原始积累”。

通过分析“原始积累”概念,我们可以进一步窥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起源的秘密。首先,马克思引入“原始积累”的概念来解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资本积累以剩余价值为前提,剩余价值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而资本主义生产又以商品生产者握有较大量的资本和劳动力为前提。因此,这整个运动好像是在一个恶性循环中兜圈子,要脱出这个循环,就只有假定在资本主义积累之前有一种“原始”积累,这种积累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果,而是它的起点。”[2]其次,“原始积累”是如何快速成长起来的?马克思通过对历史材料的分析与考察,勾勒出了真实历史环境中资本主义“血与火”的生成史。资产阶级通过“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公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转化为现代私有财产——这就是原始积累的各种田园诗式的方法。”[2]马克思的描述撕开了政治经济学家笼罩在资本主义生成史上的温情面纱,告诉人们,资本一旦产生,就充斥着各种罪恶行径与残酷剥夺。经历了“圈地运动”(经济)、“宗教改革”(宗教)和“光荣革命”(政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终在西欧确立了统治地位。

由此,马克思总结说:“资本的原始积累,即资本的起源,究竟是指什么呢?既然它不是奴隶和农奴直接转化为雇佣工人,因而不是单纯的形式变换,那么它就只是意味着直接生产者的被剥夺,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解体。”[2]这表明,经过“原始积累”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在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上产生出来的。“原始积累”让处于封建制度下的生产者获得了“人身解放”,不过伴随着这一解放过程的却是他们的私有财产被剥夺的一无所有,只剩下了自身的劳动力。没有任何准备,农民就从“天堂”落入“地狱”,从“黄金时代”陷入“黑铁时代”。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进一步论证了《大纲》中的结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能从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产生。但马克思随后对这一结论进行了更为科学的界定。在《资本论》法文版和《给维·伊·查苏利奇的信》中,马克思明确提出:“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的起源时,我说过,它实质上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彻底分离’,并且说过,‘全部过程的基础是对农民的剥夺。这种剥夺只是在英国才彻底完成了’但是,西欧的其他一切国家都正在经历着同样的运动’可见,我明确地把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限制在西欧各国的范围内。”[3]这句话表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起源理论的明确界定:从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产生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仅仅局限于西欧各国。

俄国学者尼·康·米海洛夫斯基曲解马克思的资本主义起源理论是“西欧范本论”。他“肢解”了马克思对于“原始积累”问题的讨论,对马克思的文章“片面”加以引证,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明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不仅适用于西欧社会,更重要的是应该推广到整个世界,是其他地区产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模式或者说一般模式,将马克思的理论解读为具有普适性的历史发展道路理论。米海洛夫斯基想要证明,俄国社会必须完全摧毁农村公社,模仿“西欧模式”走上资本主义的“康庄大道”。在《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的东方》中,安德烈·贡德·弗兰克则将马克思的资本主义起源理论曲解为“西欧特权论”。弗兰克提出:“马克思认为,亚洲比欧洲更为倒退,欧洲自身的‘封建主义’至少内生了‘转为资本主义’的种子。作为对照,‘亚细亚生产方式’依然还在等待着‘转型’的欧洲将它拉出社会发展停滞的境地。”[4]弗兰克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得出的结论,错误地理解为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起源的全部理论,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仅仅局限于西欧各国,从而指责马克思是“欧洲中心主义者”。

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直接反驳米海洛夫斯基:“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3]以俄国为例,马克思在研究了大量资料后指出,俄国统治者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俄国走上了资本主义的道路,而俄国农村公社依然保留着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的典型特征。此外,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和古罗马的所有制形式虽然产生不了“西欧模式”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有“西欧模式”。弗兰克的观点实质上是一种反欧洲中心主义的欧洲中心主义思想。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提到:“苏里南、巴西和北美南部各州的黑人奴隶制。和机器、信用等等一样,直接奴隶制是资产阶级工业的基础。”[5]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不仅可以产生于西欧,而且也可以在其他民族国家生根发芽,资本主义绝不是西欧的专利。资本主义起源理论只是马克思历史发展道路理论的一部分,我们决不能将两者简单的等同起来。

二、马克思对落后国家发展理论的认识转变

马克思对落后国家发展问题的认识是不断深化的。以马克思《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为标志,我们可以大致将之分成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世纪40-70年代,这是马克思落后国家发展理论的积淀期。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识到人类历史的发展具有继承性。随着人类世代积累下来的生产力的进步,人类文明之间相互接触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各个民族、国家原有的封闭状态,被发展起来的生产方式和民族分工所打破,人类历史开始走向真正的世界历史。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大工业通过“被发现”的美洲和“被殖民”的东印度建立起世界市场。反过来,世界市场又有力地推动了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工业、商业、航海业和交通运输业拓展了整个世界的联系,资本主义的强大生产力也随之蓬勃发展起来,一举将旧时代遗留下来的“僵化的关系”和“素被尊崇的观念”消解殆尽。但是无论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还是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所认识到的世界历史的空间展开,仅仅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全球范围内的单向度扩张。资本主义主导着世界体系的建立,落后国家则在这一过程中被席卷进来,成为资本主义发展的垫脚石。

因为在世界历史开拓过程中处于不同的地位,马克思指出:“正像它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一样,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5]马克思做出的判断是完全符合历史事实的。我们可以看到,资本主义的扩展造成了落后国家历史上最大的浩劫——社会秩序崩溃、资源被大量掠夺、人口被集中贩卖。如果说西欧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话,那么落后国家则是陷入了“停滞”的泥沼中不能自拔。马克思在《纽约每日论坛报》的社评中提到,印度社会从远古社会产生的特殊社会制度——村社制度,这一制度让每个村社都停留在了自给自足的水平上,直到19世纪初都没有在社会层面产生变革。印度田园牧歌式的村社生活,作为东方专制制度的社会基础,虽然看起来温和无害,实际上却严重束缚了东方社会的前进,是导致东方社会停滞不前,从属于西方社会的罪魁祸首。如果不加以改变,“这样一个国家,这样一个社会,难道不是注定要做征服者的战利品吗?”[5]

马克思此时认为,对于落后国家来说,唯一能够将他们从社会发展停滞的泥沼中拯救出来的方案是“资本主义文明”的强势植入。“英国的干涉破坏了这种小小的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因为这摧毁了它们的经济基础;”[5]英国的殖民活动就像是在一潭死水里投入的石子,由此产生的社会波动成功在亚洲社会造就了一场史无前例的社会变革。马克思不仅看到了英国殖民活动的残暴和血腥,更是看到了这一活动对世界历史进程的客观意义。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东方社会原有结构的侵袭,旧有的生产方式被淘汰出历史舞台,被迫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现状来描摹自己未来的“蓝图”。

囿于研究资料的匮乏,马克思一直到19世纪70年代中期认识的世界历史都是资本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单向度拓展,落后国家只是在旁边扮演着追随者的角色。这一认识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事实层面都有着相当大的局限性。随着马克思对于落后国家发展道路理论的研究向纵深拓展,马克思开始重新认识落后国家在世界历史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道路。

第二阶段是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到1883年马克思逝世,这是马克思落后国家发展理论的成熟期。在《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中。马克思对落后国家的发展道路产生了新的认识。马克思大量阅读了有关俄国农村公社的资料,对俄国历史进行了更为细致地研究,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信》中体现了马克思的研究成果。

马克思之前认为,以自给自足为经济基础的农村公社,是东方社会体制僵化、发展停滞的罪魁祸首,需要一场“毁灭性的革命”来重建新的社会基础。但是随着马克思对俄国农村公社的深入了解,他对其必然解体的命运产生了怀疑。“西欧模式”作为一种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途径,实质上是从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转变为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而俄国农村公社的土地并非农民私人占有,所以俄国并不能走上“西欧”式的资本主义道路。俄国实际上是以让农民“赎买”土地的方式走上了资本主义的道路。而且资本主义在西欧已经造成了诸多恶果,俄国作为“在全国范围内把‘农村公社’保存到今天的唯一的欧洲国家”[3],是否还需要重蹈西欧国家的覆辙就很值得讨论了。

马克思提出,俄国农村公社作为从原始公社发展起来的社会形态,它的天然生命力为两个事实所印证:第一,即使经历了中世纪以来的种种波折,农村公社依然在欧洲各个地方零零散散的分布着,俄国农村公社更是在俄国全国范围内大量存在;第二,虽然原始公社已经在历史的发展中逐渐被淘汰,但是作为这一形态最后阶段的俄国农村公社依然凭借自身发展出来的新特征保留到现在,避免了消亡的命运。“一方面,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联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又使那种与较原始的公社条件不相容的个性获得发展。”[3]这些新特征赋予了俄国农村公社强大的生命力。由此出发,马克思认为,俄国农村公社并不是自然衰亡的,而是因为俄国统治者的剥削,导致地力消耗殆尽、农民困苦不堪。俄国统治阶层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因而采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来获取更大的利益,俄国农村公社因此陷入危机。

马克思指出,此时只需要将俄国农村公社放到正常的发展轨道上来,它就可以依靠自身的土地公有制和消灭自身的私有制来保存自身,从而过渡到现代国家所趋向的那种经济制度的直接起点,从而获得新的生命。俄国农村公社不需要经历资本主义所遭遇的各种问题而能够享受其发展带来的丰硕成果,从而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马克思分析了其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方面,俄国土地先天适合大规模的机器作业;土地公有制使得土地集中得以可能;农民在历史中养成了集体劳作的习惯;俄国社会有义务扶持俄国农村公社向更高阶段发展。另一方面,与已经发展起来的西方社会同时存在,使得俄国农村公社可以通过世界市场来帮助自己获得发展的外部助力。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俄文版序言中再次强调了这一结论:“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5]这一时期,马克思视野中的落后国家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在原有的社会形态中已经蕴含着新社会的生长点了。落后国家可以借助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依靠“后发优势”实现对资本主义的超越,而不必走上资本主义的“老路”。事实上,在20世纪风起云涌的民族解放运动中,落后国家充分展示了民族复兴的能力和潜力,这充分印证了马克思落后国家发展理论的科学性。

更进一步,马克思改变了落后国家在世界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处地位的看法。[6]资本主义虽然推动了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但是资本主义自身具有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和局限性。当世界历史发展到更高阶段,资本主义将会无可避免地走向危机和衰落。当资本主义不再能够胜任推动世界历史进程使命的时刻,马克思认为,只有依靠资本主义的“掘墓人”,也就是无产阶级才能继续这一历史使命。或者更具体地来说,落后国家不再只能被动跟随资本主义的发展脚步,而是能够借助西方无产阶级革命和东方民族主义革命的“相互补充”,成为世界历史进程中真正的主导力量。这两个阶段反映了马克思对于历史发展道路理论的科学探索历程,而且“只有将这两个阶段结合起来,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落后国家发展道路理论的精神实质,有效回应西方学者对马克思历史道路理论的批判和扭曲。”[7]

三、马克思对社会形态理论的科学诠释

从资本主义起源理论和落后国家发展理论的科学解读出发,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科学内涵,澄清西方学者对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误读,指导我们更好地认识世界历史的发展图景,思考中国社会的具体发展道路。

“形态”一词本来是地质学上的名词,用来说明在不同时代形成的地质情况的不同特征。马克思借用这一概念来表达人类社会经历的不同阶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从分工和所有制关系出发,将人类社会划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分工和生产力不发达的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资产阶级所有制和共产主义所有制。在《雇佣劳动和资本》中,马克思认为,古代社会、封建社会以及资产阶级社会都通过自身生产关系的总和体现了人类历史发展的某一阶段。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马克思最终在1859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到:“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8]那么,何谓经济的社会形态呢?马克思指出,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整个社会的发展可以“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9]但是即使把握了这一规律,也不能逃脱或者取消这一规律,最多只能“缩减和减轻分娩的痛苦”。[2]

马克思对于社会形态的理解是奠基于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出于各种原因,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被西方学者解读为一种目的论式的发展道路。他们宣称人类社会的发展只能按照社会阶段依次更替,前一个社会阶段必然只能走向下一个社会阶段,人类社会的变革道路被非法“取缔”了。

保罗·巴兰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版序言中提到的“发达工业国家向不发达工业国家显示了其未来的发展前景”为依据,认为马克思的观点是一种受到欧洲中心论影响的“线性发展观”,“事实并未以这种方式发展,西欧社会的发展程度把世界其他地方远远地抛在后面,然而,这并不是偶然发生的也不是因为不同民族的种族特点的缘故。实际上这只是由于西欧发展的本质所决定的。”[10]落后国家只能模仿西方国家的社会发展进程,每个社会阶段依次发展,既不能跳跃也不能取消。保罗·巴兰提出应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修正”马克思的历史发展观。安东尼·吉登斯则将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理解为一种线性的“社会演化图景”。吉登斯指出,马克思“虽然在其晚年著作中修正了一些关于社会发展理论的观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引入了‘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但是马克思对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得出的社会演变理论终身都不曾放弃。”[11]吉登斯将马克思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描绘成从亚细亚生产方式到部落社会、古代公社所有制、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再到社会主义这样一个“社会演化图景”。所以吉登斯认为,马克思的历史进化观过于陈旧,历史唯物主义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缺陷,需要对其进行“实质性的修正”才能接受。

这些学者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对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进行批判,试图建立一种新的解读历史发展进程的理论框架。但是将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指认为“线性发展观”,实质上是“得胜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或者说是“辉格史观”的体现。他们依据自身的理论需要,摘取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某一片段,从而图绘出他们心目中马克思理论的样貌。但是,我们通过以上对马克思资本主义起源理论和落后国家发展理论的再认识,在此能够为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进行科学辩护。

首先,马克思并非西方学者所指认的“欧洲中心主义者”。从资本主义起源理论来看,马克思并没有将资本主义视为西欧的特权,也没有认为世界各国都应该走上西欧模式的资本主义道路。从落后国家发展道路理论来看,马克思认为落后国家完全可以依靠自身蕴含的新社会生长点来“跨越”资本主义阶段,走向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可以确认,马克思在不断深化的理论探索过程中完成了对于欧洲中心主义的拒斥。

其次,西方学者将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理解为“线性发展观”是站不住脚的。马克思仅仅是将社会形态看作是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科学抽象,而不是设定了一个社会发展的“万能模板”。我们不能将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理解为历史发展的一般道路,“西欧模式”并非人类社会发展的唯一路径。例如,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就不曾在英国出现,但是我们不能说英国因此就不能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真实历史中,恰恰是英国率先发展到资本主义的成熟阶段。

再次,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辩证统一。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以古罗马的情况为例,说明各个民族、国家的发展要依托自身的历史积累和现状等具体情况。“极为相似的事变发生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3]各个民族、国家的历史条件不同,从而在世界历史进程中也会呈现出不同的面貌,表现为历史发展道路的多样性。而人类社会发展作为一个整体进程,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所决定的,这又是社会发展的统一性。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强调了对“具体的历史条件”的把握,比如说,俄国农村公社的发展就离不开内因与外因的相互作用。[12]

最后,在马克思的理解中,无论是亚细亚的生产方式还是古罗马式的生产方式,它们并非线性取代关系,而是在世界历史中“时空并存”。对于西欧国家来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产生,但是这并不是说所有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都要从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产生。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已经提及,对于苏里南、巴西和北美南部地区来说,它们是在黑人奴隶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以我们并不能说马克思理解的社会形态更替是线性发展的,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并非不能产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我们只有真正理解了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科学内涵,才能避免落入西方学者设计的意识形态陷阱,在新时代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进方向,毫不动摇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四、一个简单的结语

通过对马克思历史发展道路理论的全面梳理、分析,我们已经能够廓清这一理论的“真像”,从正面回应三个问题:第一是如何理解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如何正确定位“西欧模式”?第二是落后国家如何选择发展道路?第三是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是“线性发展观”吗?通过上文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马克思通过对三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析,明确指出“西欧模式”的资本主义只能在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产生,“西欧模式”既不能理解为“西欧范本论”,也不能理解为“西欧特权论”。其他所有制形式也能产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的起源具有多样性。对于落后国家来说,资本主义并非必经之路。对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是“线性发展观”的指责,我们必须坚决予以驳斥。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辩证统一,而非“线性进化”道路。由此出发,我们可以确证,马克思历史发展道路理论为“中国道路”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有发言权。正像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花朵都变成紫罗兰这一种花,我们也不能要求有着不同文化传统、历史遭遇、现实国情的国际都采用同一种发展模式。”[13]正所谓“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中国道路”绝非是西方发展模式的翻版,而是在科学把握马克思历史发展道路理论的基础上,走出的一条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和平发展之路。“中国道路”为超越西方现代化开拓了新的实践探索,为世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为世界整体发展做出了卓越的中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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