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秋光,李华文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倡行、发展慈善的国家之一。从远古时代人群互助之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慈善已在中华历史长河流淌千年。期间,中国慈善大致经历了两次历史转型:一次是晚清民国时期传统慈善的近代转型,此次转型已经完成,并伴随历史的远去而积淀成为新的慈善传统;一次是进入21世纪慈善事业的当代转型,该次转型尚在进行之中,且存在诸多变数。观览两次历史转型,中国慈善在外在形态与内在理念上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并未完全摒弃传统,而是形成一种“扬弃”式的演进状态。(1)笔者曾就中国慈善转型问题做过探讨,参见周秋光,林延光《传承与再造:中国慈善发展转型的历史与现实》,《齐鲁学刊》2014年第2期;周秋光《中华慈善的传承与转型发展》,《经济社会史评论》2016年第1期等。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对中国慈善的转型表现与传统存留之间的关系做一系统梳理,以求对中国慈善的历史与现实有一个更加客观清楚的认识。
探究中国慈善的转型,须先对“慈善”概念有一理解。从词源解释来看,慈善是一合成词汇,是“慈心”与“善行”的结合体,最早出现于3世纪《大方便佛报恩经》等佛经译典。(2)参见王文涛《“慈善”语源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从实际意义来看,究竟何为慈善,各界均有不尽相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对慈善概念的理解,应有现实和历史之别。自现实言之,慈善系指,民间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对社会弱势群体与困难群众的一种物质救助与精神关怀,是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形式,其最本质的价值观,是“利他性”。但回溯中国历史,又有官办(政府)慈善一说(民间善源由官方执掌使用),且在传统慈善事业格局中占据主导位置,并存续至今。而且,中国当代慈善又与社会公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呈现出慈善事业的公益化转向。可见,中国慈善包括了民间慈善和官办慈善、慈善救助与社会公益双层面相。
中国传统慈善是一个相对的习惯性说法,并无绝对的时空界限。据《辞海》所言,“传统”系指“历史延传下来的思想、文化、道德、风俗、艺术、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等”。(3)《辞海》编辑所:《辞海》(1)第6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第627页。由此可知,凡历史时期的中国慈善实践与思想,均可纳入传统慈善范畴。不过,为与近代以来的中国慈善相区分,学界一般将中国古代慈善称作传统慈善。就此,可从思想渊源、历史格局、救助方式、道德属性、理想目标等五方面,对中国传统慈善的表现形态与内在理念做一探讨。
其一,从思想文化渊源来说,中国慈善之根一直深扎于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中。追溯起来,起于先秦诸子百家之说。孔子“仁者爱人”,孟子“性善”说,老子“天道无常,常与善人”,墨子“兼相爱,交相利”,管仲“九惠之教”等,均可视为中国传统慈善的思想滥觞。其中,最重要的是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儒家以仁为内核、由仁趋善,倡导仁爱、民本、大同等,是中国传统慈善中最重要的思想来源。正因为此,中国慈善从一开始便被赋予了一种“人性良善”的文化因子。后来,儒家文化不断丰富、发展,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主流文化及官方哲学,中国慈善思想也随之增益不少,但仍以儒家仁爱思想为核心。除诸子学说外,中国传统慈善也深受佛、道等宗教思想影响。道家认为,积善可余庆、积恶则余殃,主张损有余而补不足;佛家强调因果轮回、善恶有报,追求慈航普度,予乐拔苦。这些思想深深影响并改变了中国传统慈善观念与行为。后又有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思想传入,亦对中国传统慈善观念有所影响,但不及佛、道两家深远。
由慈善文化渊源扩展言之,中西方在慈善起源的文化解释上也不尽相同。以儒家文化为主流的中国传统社会认为,慈善源于人内心,是人天性良善的自然流露。如孟子所言“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4)《孟子·公孙丑上》,万丽华等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69页。与之相反,以基督宗教文化为主流的西方社会认为,慈善起于上帝之爱,是上帝感召的结果和人类原罪救赎的需要。“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5)中国基督教协会:《新旧约全书》(新约全书·约翰福音),南京:中国基督教协会,1989年,第104页。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慈善福报观念虽与西方慈善救赎观念相似,但两者前提并不一样,人的主导性与否也不相同。前者建立在人性良善的基础上,人在其中起主导作用。人去恶从善的原动力是良善天性的驱发,所谓“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即放下心中执念,回归到良善本性,而不是走向到神明指引处。反之,后者建立在人类原罪的基础上,神(上帝)在其中起主导作用。人去恶从善是为了赎罪,行善的动因并不来自内心呼唤,而是上帝的要求。
其二,从历史格局来看,中国传统慈善事业形成了官办慈善、宗族慈善、宗教慈善、社会慈善四种慈善形态交相运行的基本格局。其中,宗族慈善出现最早,先秦已有之。宗族善举在门阀士族兴盛时期(两晋南北朝)已有较多活动,至宋明两代臻于兴盛,近代以降则日渐式微。宗教慈善出现为次,起于东汉道教善举,后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相继传入,传教布道之余亦施办诸多救生殓死活动,并一直延续至今。其中,佛教慈善最为突出,但至近代以降则呈乏力之态;道教慈善虽早于其他各教,但实际成效并不显著;伊斯兰教慈善主要在西北地区,地域分布并不广泛;基督教慈善虽迟至明清耶稣会士入华后方才出现,但发展快速,后成为近代中国宗教慈善之执牛耳者。社会慈善的大规模出现,是明清之后的事情,这时已是中国传统社会后期。伴随市镇商品经济兴起,绅商阶层开始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支撑民间慈善活动,且其辈多有科举功名与道德声誉,又与朝廷官府联系紧密,所办慈善活动不仅获得民间赞誉,亦得官方认可。明清之际,江南地区慈善事业的兴盛,便是个中典范。官办慈善在中国传统慈善事业中占据主导位置,历代荒政举措便可视为官办慈善的雏形,但真正由官方大规模执掌民间善源、施办慈善活动,则是宋代以后的事情。宋代官办之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明清官办之养济院、栖流所、惠民药局,都是该时期官办慈善事业兴盛的表现。
上述传统慈善格局中,官办慈善之所以能够长期占据主导位置,主要得益于政权强制力量的支持。而历代政权之所以要牢牢把握慈善事业的主导权,并限制民间慈善的发展,则基于如下考虑。一方面,朝廷官府深受儒家仁政、民本观念影响,认为救助饥贫灾黎是其应尽职责,慈善事业自在职责之中。此亦历代王朝为维护自身统治而普遍施行的救荒活民政策;另一方面,这又是朝廷官府防范民间结社谋乱、危及统治秩序的一种举措。毕竟自东汉黄巾之事起,施救饥贫灾黎和借用宗教渡人旗号,已是农耕社会历次民间起事屡试不爽的手段。有鉴于此,朝廷官府根本不会放任民间慈善自由发展。即便没有这一点,民间慈善若有大兴之势,同样会被认为是有悖于君王圣明统治的事情。毕竟“汝以民为饿也,何不白于君,发仓廪以赈之?而私以尔食馈之,是汝明君之无惠,而见己之德美矣”!(6)《孔子家语·致思》,王国轩,王秀梅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67页。所以只要历代朝廷有能力,多会包揽社会公共事务。不过,到了明清时期,耶稣会士在华善举的兴起,却有力冲击了这一固有慈善格局。此时朝廷官府若继续限制民间慈善活动,则有可能将民众驱至传教士之处。久而久之,便有为渊驱鱼,为丛驱雀之忧。出于这样的考虑,朝廷官府便放宽并鼓励民间绅商自行兴办慈善,加之商品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这一时期中国民间慈善事业得到较快的发展。
其三,从救助方式来看,中国传统慈善是一种养济型慈善,即施善者多倾向于临时性物质施救,而忽略受救者生存技能的培育及文化素养的提高。具体来说,诸如施食施衣、施医赠药、施棺赠葬、养老育婴、恤嫠栖流等慈善救济行为,均只能暂时解决饥贫灾黎的一时之需,未能充分虑及其长久性谋生及发展问题。而在诸如兴办官民义学、开展贫民教育、实行工赈活动、开办技艺培训等慈善教育方面,则远未达到充分及成熟程度。这样一种慈善,多系“输血型”消极救助,而非“造血型”积极救助。由此亦可见中国传统慈善发展层级并不高。有鉴于此,民国政府便认为:“综观历代之慈善行政,多趋于宽漫,惟周时教养兼施,深有扶掖贫民自营之制。宋时朱子之社仓,与范文正之义庄,固切实可行,足为今时备荒恤穷之政之先导。而余则除临时救荒政策之必须补助贫民教育之初步外,皆迹近滥施,非惟不能扶助贫民使营独立之生活,反有造成继承的贫民之趋势。”(7)内务部:《地方自治讲义·慈善行政讲义》,民国时期(年代不详),上海:上海泰东书局,第20页。据编著者信息(内务部)来看,此书应编著于北洋政府时期,因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已将内务部改为内政部(初改为民政部,旋改称内政部)。此种说法虽不完全准确,但对传统慈善“重养轻教”弊病的概括,却属事实。
中国传统慈善之所以呈现“养济”为主而非“教养”为主的发展特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施救力量有限、而待救灾贫过甚。从秦汉至明清,中国一直处于农耕文明社会。农业生产力自唐宋起至近代以前,便基本停留在有量的增长而无质的飞跃这样一个阶段。同一时期,中国人口增长速度和天灾人祸频繁程度,已然超过社会生产力正常承载范围。北宋末年时,中国总人口已突破1亿大关,至鸦片战争前已逼近4亿。(8)参见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5卷·下,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31~832页。北宋大观四年(1110年)全国人口约1.4亿人,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约3.831亿人。期间又频频遭受灾祸侵袭,仅大规模自然灾害便至少在2 936次以上(11世纪至18世纪),(9)参见邓 拓《中国救荒史》,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年,第55~56页。至于大小战乱更是难以计数。由此一来,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慈善赈救能力均远不及社会实际需求。这样一种情况下,贫困者能够保存性命已是万幸之事,遑论其他发展性目标!
其四,中国传统慈善带有异常明显的伦理道德属性。首先,慈善的产生,便是人类道德实践的产物,是人悲悯、同情等良好德行的现实表达。儒家“仁者爱人”之说,将慈善的最初动力归结到人天性良善上,而悲悯、同情正是天性良善的核心要素之一。更为重要的是,传统慈善中,不管是施善方还是受救方,都被打上深深的道德烙印。从施善方来说,朝廷官府视官办慈善为君王美德泽被天下的恩赐;绅商富贾视民间慈善为个人“达则兼济天下”的使命担当;平民百姓视日常善举为积德获佑的途径;宗教善士视行善为脱离苦海、往生天国的必经之路;乡里族群更直接将慈善视为维系宗亲血缘关系的重要纽带等。也就是说,无论任何一方,均将慈善视为一种上合天道、下契人伦的事情。从受救方来说,受救者多心存感恩之心、心怀报恩之情,迨及他日便能推己及人,将慈善薪火传递下去。但同时,受救者的资格又须经过一定道德评核才能获得,对于因违背人伦道德而致贫病穷困者,则不被纳入受救者范围。正如明末江南地区同善会所言,“不孝不悌、赌博健诉、酗酒无赖,及年少强壮、游手游食以致赤贫者”,(10)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77页。均不予救济。由此一来,施善者与受救者之间,都存在看得见或看不见的道德要求,在引导、规范着传统慈善事业。
其五,中国传统慈善的理想目标在于达至儒家大同世界。坦率地说,任何一种社会事业的终极目标,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进而达到一个理想社会。至于何为理想社会,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解释。中国传统的理想社会,便是儒家宣扬的大同世界:“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11)《礼记孝经》(礼记·礼运),胡平生,陈美兰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10页。
显然,传统慈善也是实现这一理想社会目标的方式之一。只不过,这一方式与暴力截然相反。其并不通过颠覆旧秩序的手段来创建理想新秩序,而是借助救助弱势群体的方法,来修补、维护已有的、又被破坏了的社会正常秩序。尤其强调恢复儒家人伦体系,进而从伦理观念上杜绝人内心深处可能存在的“不轨”想法。梁其姿便认为,慈善济贫是“为了维护一些社会文化上的价值,而不是基于经济理性的社会政策”。(12)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导言,第4页。若通过慈善救助方式,能够让弱势群体延存性命、生活安稳,那么社会正常秩序便自然能够恢复,长此以往,儒家大同世界亦有望达成。这便是传统慈善事业在儒家大同世界创建过程中应有的、且能够起到的重要作用。不过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真正的大同世界始终只是儒家版本的“乌托邦”,从未变成事实。慈善事业在恢复社会正常秩序中所起到的作用,也始终保持在一个相对低端的水平。个中缘由,既有传统慈善自身发展问题,更在于前述之慈善施救能力有限、而待救灾贫过甚的情况。前者可通过慈善事业的自我调整加以解决,后者却是整个时代环境问题,非某一社会事业能够化解。
以上是对中国传统慈善外在形态及相关内在理念的简要论说。这样一种慈善事业到了近代以后,随着千年未有变局的到来,开始出现了第一次历史转型。
人类社会意义上的“转型”是指,“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发生转变”,是与传统相对应的一个词汇。(1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710页。由此而言,中国慈善的近代转型便指,中国传统慈善受近代时局之影响、在表现形态与内在理念上发生的一系列变化。
溯其缘由,中国传统慈善的近代转型并不是慈善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而是时代变局的需要与催迫。近代中国进入一个千年未有之变局,天已变、道亦变,器焉能不变?传统慈善是农耕文明及区域社会的产物,及至工业文明席卷全球、民族危机日渐深重的近代中国,便不再适应了,必随时代一同转型不可。具体来说,又有如下三个动因:一是西方社会福利观和公益思想的传入及启迪,这是传统慈善近代转型的外部条件与可资借鉴之处;二是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这为慈善转型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三是救亡图存的民族需求,推动着国人将发展慈善事业与摆脱民族危机联系在一起,这是慈善转型的时代号召。(14)周秋光:《中华慈善的传承与转型发展》,《经济社会史评论》2016年第1期。
归结起来,中国传统慈善的近代转型,大致表现在如下方面。
其一,慈善救助的主体,由政府转移到民间社会,官办慈善主导位置让给了民间慈善。这样一种转变并不是政府主动为之的结果,而是为时局逼迫。近代中国内忧外患接连不断、天灾人祸连绵不息,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早已超出政府能力承载范围。以自然灾害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有清一代(1644~1911年),全国共发生水旱风雹震虫疫等灾害1121次;(15)邓 拓:《中国救荒史》,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年,第36页。民国时期(1912~1949年)全国(18省及东北区)共有16 698个县市遭受各类自然灾害及疾疫侵袭。(16)参见夏明方《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382页(1912~1948年间各省区历年受灾县属统计)。只此一项,便是晚清与民国政府无法善后的事情。频繁的战争更让政府自顾不暇,难以顾及百姓生死。仅全面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军民累计伤亡人数至少在3 500万人以上,直间接财产损失至少在6千亿美元以上(以1937年美元值计算)。(17)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中国抗日战争史》下,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2015年,第625页。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政府根本没有余力去解决民生问题,不得不借助民间力量。于是民间也就自然取代了政府,成为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的主体力量。这从官民救济机关数量和赈灾款项数额两类数据对比中,便能清晰地看出来。20世纪30年代初,全国(18省市)共有各类民间慈善救济机关1 621个,同时官办救济机关数量只有466个。(18)《民政篇·救济行政》,载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内政年鉴》4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B)402~405页。1947年广东大水灾赈济期间,中央及地方政府紧急赈灾款累计国币1 184亿多元,(19)参见《三十六年度一至八月十五日中央核拨各省市赈款一览表》,载殷梦霞,李 强《民国赈灾史料续编》1,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影印版,第161页;《广东全省水灾紧急救济委员会会刊》,载古籍影印室《民国赈灾史料初编》6,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影印版,第366页;《广东省三十六年七八月份水灾多县受灾乡镇及配拨付赈款数额表》,载《关于各县市局水灾损失报告表及救济经过材料》,1947年,广东省档案馆馆藏,广东省政府社会处档案:9-2-90;《善后救济总署广东分署业务总报告》,载殷梦霞,李 强《民国善后救济史料汇编》14,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影印版,第404页。同时由“广东全省水灾紧急救济委员会”收到的海内外赈灾捐款却高达国币47 325 511 618余元、另港币736 108余元、美金87 209余元、英镑1 613镑有余。(20)《广东全省水灾紧急救济委员会会刊》,载古籍影印室《民国赈灾史料初编》6,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影印版,第515页,第518页。两相比较可知,民间慈善力量已然跃居官办救济力量之上。
其二,慈善救助力量,不再局限于个体、宗族、宗教三方,而是出现了大批慈善家群体。中国近代慈善家群体的出现,始自晚清义赈活动,最初与丁戊奇荒后江南士绅办赈北方灾荒相关。至19世纪80年代,以经元善、李金镛、谢家福、盛宣怀等一批官绅商贾为代表,形成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批慈善家群体。迨及民国时期,围绕专门性慈善组织,相继形成了一批慈善家群体。譬如,以红十字会为中心,形成了沈敦和、施则敬、吕海寰等为代表的慈善家群体;以华洋义赈会为中心,形成了孙仲英、严兆濂、唐少川等为代表的慈善家群体等。同时,围绕施善者籍贯(祖籍),产生了一大批区域性慈善家群体。譬如以虞洽卿、陈光甫、王一亭等为代表的“江浙财团”慈善家群体;以陈嘉庚、胡文虎、陈慈黉、郑午楼等为代表的华南籍南洋华侨慈善家群体等。(21)慈善家群体情况,可参见周秋光,曾桂林,向常水《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三册,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上·慈善人物篇”“中·慈善组织篇”等内容。这些慈善家群体以自身财富为依托,利用强大社会资源网络,积极组建慈善赈济团体,主动捐赠、筹募赈款赈物,将中国近代慈善提高到一个新的层级。譬如,1946年暹罗华侨在短时期内筹集到2 000万泰铢,购运米粮回国内,赈济粤省等地饥贫灾黎。(22)郑午楼:《救荒访谈录》,见中国政治协商会议汕头市升平区文史委《升平文史·潮汕善堂专辑》(创刊号),1996年刊印本,第79页。这正是慈善家群体集团优势的体现,若换作传统社会之个人、宗族、宗教来说,均是无法做到的事情。
其三,慈善救助载体方面,出现了一批新式慈善公益组织,突破了传统慈善组织的单一局面。传统慈善组织包括善堂善会、育婴堂、孤贫院、养济院、栖流所等救济类机构及其他一些殓葬类机构,其基本功能局限在救生葬死领域。近代新式慈善公益组织,则有红十字会、慈善会、基金会、慈善医院、慈善学校、贫民工厂等,其不仅注重灾贫的救济问题,还强调文化、技艺教育的重要性,并开展了一系列公益惠民活动。这也是中国近代慈善事业从养济型向教养型转变的一个具体体现。新式慈善组织发展速度尤快,以最具代表性的红十字会为例:据不完全统计,1924~1948年,全国红会分会数量最多时达464处(1936年)、最少时亦有132处(1946年),遍及20余省市,各地红会所办之慈善公益机构尚未列入其中。(23)参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1904~1949)》,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51~215页。而且,近代时期,国内公益组织数量往往多于慈善救济组织数量。譬如1943~1946年,全国慈善团体和公益团体数量分别为194个和1 031个、226个和1 034个、235个和1 214个、296个和1 562个。(24)参见《社会团体》(1943年底)、《全国人民团体及其会员数提要》(1944年底)、《人民团体静态统计》(1945年底)、《人民团体静态统计》(1946年底),载国家图书馆《民国时期社会调查资料汇编》22,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影印版,第215页,第259页,第319页,第403页。如上说明,较之传统慈善组织,中国近代慈善组织类型更为多样、数量更为可观、发展层级更高、惠益面更广。
其四,慈善救助对象方面,道德评核要求降低,人道普适原则增强。传统慈善的一大特征,便是对受救者存在道德考核要求,举凡作奸犯科、寻滋挑事、背弃人伦、好逸恶劳等品行不端者,均不纳入受救者之列。但到近代以后,这种情况却得到根本性改变。所有因天灾人祸而致贫病无衣食者,均可纳入受救者行列。这种转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红十字会等专业性、全国性慈善组织的出现与发展,其秉持人道普适原则,突破了宗族慈善的血缘宗亲局限与宗教慈善的赏善罚恶思维,也不再像官办慈善那样以防范民乱作为慈善的主要目标,而是竭尽所能救助一切有需要的灾贫病患。最明显的,便是抗战时期红十字会对日军战俘的人道救护。譬如,1942年中国红十字会医疗队前往贵州镇远战俘收容所担任700人之医防工作,又往重庆南温泉敌侨集中营担任200人之医防工作等。(25)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1904~1949)》,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508页。若以道德标尺进行衡量,无论于情于理,敌国人员都不应该被纳入己方救助范围。但在红十字会看来,只要是非作战人员和离开了战场、失去了作战能力的伤兵病患,都应该得到人道救护。红十字会还秉持政治中立原则,积极救治历次内战中交战双方伤兵。扩而言之,中国红十字会等新式慈善组织的出现与发展,又与西方慈善思想在华传播及实践状况紧密相关。这更说明,传统慈善的近代转型深受西方影响,是近代中国向西方学习的一种间接表现。
其五,慈善救助方式不再是单纯的慈善救济,也包括了慈善教育。传统慈善的一大局限便是重养轻教,没有做到教养并重。近代以降,有识之士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传统慈善“养而不教,则无异制造莠民”,(26)高 芳:《谈屑·慈善事业》,《东方杂志》第12卷第10号,1915年。近代中国教育之缺失,又势必造成国家贫病。(27)参见内务部《地方自治讲义·慈善行政讲义》,民国时期(年代不详),上海:上海泰东图书局,第52页。可见,传统慈善实并未达到救助灾贫的长远目标。针对这一问题,善团善士在延续慈善救济之余,也兴办了大量的慈善教育活动,以期在“输血”救济之余,亦能帮助灾贫“造血”自救。其中,颇具代表性的有熊希龄创办的香山慈幼院和张謇创办的南通慈善教育机构等。其他如上海贫儿院、湖南佛教慈儿院、汕头华洋贫民工艺院等,也是近代名噪一时的慈善教育机构。除此之外,作为传统慈善救济机构典型代表的善堂善会,亦纷纷兴办慈善义学教育,将救助失学难童与普及文化教育结合在一起。譬如民国时期汕头一地,便有存心、诚敬、诚心、延寿、慈爱等多座善堂附设有慈善教育机构。这样的情形在善堂林立的华南和江南地区甚为普遍,有效改善了当地灾贫生活,并促进了传统慈善的近代转型。
其六,慈善事业的地域范围,开始从传统熟人社区扩展至陌生人社区。传统慈善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限制,行善范围局限在具体州县内,更甚者如宗族慈善,更是限于某一乡里家族,无不是“熟人社区”范围。但近代以降,这一状态得以改变。慈善事业突破了州县乡里熟人社区,扩展到别省他地,甚至延伸至海外。即不问亲疏,但问需要。正如媒体所言,对于慈善事业,“凡为人类,皆当有此热心,负此责任,国界且弗论,遑论地方。故对于灾荒区域,不可稍有畛域之念,对于同办事人,不可稍有尔我之间”。(28)《杂评·告办赈者》,《申报》1920年10月4日。晚清义赈的兴起,即是中国近代慈善突破“熟人社区”的标志性事件之一。后来,中国红十字会、世界红卍字会、华洋义赈会等慈善组织,更是将善举播扬至全国各地。其中,尤以中国红十字会善举功绩最为显著,不仅施善于国内,对国外人道救援事业亦极为热心。譬如1906年捐银两万两以赈美国旧金山地震;1922年捐2000佛郎以赈土耳其兵燹;1923年捐款17217.64元及药品23箱以赈日本地震等。(29)参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1904~1949)》,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452页,第486页,第493页。若以畛域观念进行划分,红十字会的国外善举,绝对属于中国慈善走向陌生人社区的典范。除此之外,海外华侨移居地善举,亦是中国慈善从熟人社区扩展至陌生人社区的重要表现。反过来看,中国慈善之所以能够突破畛域观念,从熟人社区走向陌生人社区,主要原因有四:一是中国本身开始从农耕封闭文明向工业开放文明转变,国人生活圈也从乡村熟人社区转向跨区域陌生人社区,这是时代环境因素;二是中国近代工商资本的发展,使得财富累积速度与程度超越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加之巨额侨汇挹注及海外侨社帮助,令跨区域、跨国界慈善活动有了较坚实的物质基础;三是近代通讯技术和交通工具的发展,为陌生人社区慈善的兴起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技术条件;四是西方新式慈善公益观念的传入,冲击了国人传统的慈善畛域观念。
其七,慈善制度层面亦有建树,并朝着慈善法制化方向发展。中国近代慈善的一大特征在于,将慈善事业视为一项常规性政策,并以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及巩固。早在1909年清廷颁行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便对地方慈善公益事业的开办做了详细的规定(自治事宜共8项,前6项均涉及公益慈善)。(30)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728~729页。民国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更在慈善立法方面做了一系列开拓性工作。有研究表明,民国时期颁行的慈善法律法规有30余件,加上其他法律中涉及慈善的条款及省市地方性慈善法规,计约100件,囊及慈善行政立法、慈善组织监管立法、慈善税收优惠立法、慈善捐赠及褒奖立法等多个方面。(31)参见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立法:历史、现实及建议》,《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12期。民国慈善立法问题,参见曾桂林《民国时期慈善法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09年。
其八,慈善事业的理想目标也发生了改变,不再是致力于实现儒家大同世界,而是服从于救亡图存的民族需求。中国近代最大的历史主题是救亡图存、谋求民族独立与国家解放。凡是有助于救亡图存的社会方案,都能被有识之士搬上中国近代历史舞台演练一番,然后再根据实际成效予以取舍。由此观之,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的直接目标虽是救助饥贫灾黎,但时代赋予的重任却在于为民族独立大业保存、培育更多的社会力量。故慈善事业自然以救亡图存为理想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而做出相应改变。以抗战时期慈善教育事业为例,其目标不仅是救济、容留失学难童孤儿,更是抵制日本侵略者殖民奴化教育,保存中华民族元气,为战后国家重建与复兴培育建设人才的一种特殊方式。坦率地说,中国慈善目标的改变,并不是慈善自身发展的结果,而是历史时代的必然要求。变化后的目标不一定显得如何高明进步,却顺应了时代与人民的实际需求,故亦是中国慈善近代转型的一种表现。
其九,中国慈善的近代转型,还表现在专业性慈善刊物的出现及发展这一特殊方面。迨及清末民国,上海等大城市已出现数个以慈善命名的报纸杂志。以上海一地为例,约有1910年创刊之《慈善》杂志(月刊)、民初创刊之《慈善报》(月刊)、1933年创刊之《慈善汇报丛刊》(半月刊)等数份慈善类报刊。这些报刊多以报道慈善组织活动、宣扬日常善人善事、劝导民众去恶从善等为宗旨,与传统劝善书有相似之处,但借助近代通讯技术及媒体平台,传播范围和速度远非传统善书所能比拟,这对慈善事业的宣传推广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作为“过渡时代”的社会产物,近代中国慈善无不浸染并散发出“过渡性”的时代特质,即夹杂新旧、兼具中西,存留了大量的传统内容与理念。
首先,中国近代慈善根本上还是一种“养济型”与“输血型”慈善,“教养型”和“造血型”慈善虽亦存在、且发展较快,然仍只是中国近代慈善的一种辅助形式,并没有占据主导位置。究其缘由,主要在于时代的抉择,而非慈善自身的发展。所谓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国近代天灾人祸连绵不断,最要紧的民生问题便是如何保全民众性命,其他发展性需求都可以、也必须置于其次。如若生存问题都无法妥善解决,又如何能兴办大规模的社会公益活动?这是一个现实面临的问题,而非理想追求的问题。
其次,中国近代虽然出现一批新式慈善公益组织,但是传统慈善组织仍然占据主导位置。据民政不完全统计,20世纪30年代初,全国(18省市)旧有慈善团体计1 621个(养老、孤儿、育婴、施医、丧葬、残废、贷款、饥贫、救灾、习艺等10余类),同一时期,全国(18省市)新式社会公益团体不过342个。(32)《民政篇·救济行政》,《警政篇·人民团团体》,载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内政年鉴》4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B)402~405页、(C)652~654页。到了20世纪40年代,新式公益团体数量虽然已经超过了旧有慈善救济团体,但在一线救生殓死活动中,旧有慈善救济团体仍然充当着主力军的作用。两相比较,传统慈善组织更占有优势。具体到各区域,新式慈善公益组织集中分布在沪、宁、平、津、穗、汉等大城市,而在一般城镇则较少见到,至于边远山区及少数民族集聚区,更几无踪迹可寻。一般城镇的慈善活动,仍依靠善堂善社等旧有慈善救济团体勉力维系。
再次,慈善事业的主体虽从政府转至民间,但政府仍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仍对民间慈善持以警惕态度。被迫放弃慈善主导权的政府,依旧是慈善救济的主要资金源之一。譬如1939~1943年,广东省赈济费总收入为国币41 043 427余元,其中政府拨款22 312 212余元,海内外捐赠18 494 128余元,其他来源237 086余元等,(33)《赈济费收入(1939~1943)》,载《广东省统计资料备辑》,1945年10月,广东省档案馆馆藏,广东省政府统计处档案:11-1-20。政府拨款仍占总赈款之54.36%!此外,政府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民间慈善组织发放补助经费及物资,以示鼓励、支持慈善事业发展。但与此同时,政府对慈善组织的防范、警惕态度,并未完全放下。反之,只要能力所及、时机合适,政府便会想方设法掌控慈善事业,而非任其自由发展。譬如1944年当时的广西省政府就颁行政令,规定“慈善事业组织中,社团之监督指挥应以《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及《社会救济法》为依据……凡人民团体必由一定人数之发起,依民法集权制之组织原则,职员必由会员选举产生”。(34)《准社会部解释慈善团体中社团与财团之组织及监督指挥及人民团体定义各疑义的代电》,1944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馆藏,广西省政府档案:L4-2-551。显然,政府在以律法的形式,对社会组织的定义、功能、监管等问题进行规定,进而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管控,以防止出现失控状态。若自文化心理视角观之,国民政府的举动还是防范民间结社谋乱心理的表现。
复次,慈善事业中的道德考核虽已降低,但尚未达到一个正常状态,其中对施善者个人私德的要求仍堪称苛刻。清末便存在强制捐赠的舆论观点,认为捐赠金额必须与捐助者财富相匹配,富贵者必须多捐、乐捐,否则便是有悖于伦理道德之事。(35)参见佚 名《杂纂·慈善与奢华》,《教育世界》总第150号第8期,1907年,第92页。这已然成为一种慈善“道德绑架”行为。还有人以卫道者自居,以身份高低贵贱为由,对来自底层的行善者加以道德挞伐。所谓“娼妓善举不足称慈善”等观点即是如此。(36)参见佚 名《短评·异哉:娼妓不足称慈善》,《风雅报》1907年3月30日。更有甚者,还有认为“慈善家本分”在于嗜好愈少愈好,最好没有杂念,专心谋求慈善。(37)参见曾志忞《慈善家之本分》,《上海贫儿院月报》(慈善)第2号,1910年,第2页。这些求全苛备的表现,并不利于慈善的发展。
最后,中国近代慈善虽然走出了地缘意义上的熟人社区,但仍停留在文化意义上的熟人社区。中国慈善是一种自内而外的散发式慈善,救助及惠益之人,首先是施善者宗亲乡里,尔后是与施善者相识或有往来之人,最后才是陌生社区的待救者。这样一种慈善救助模式,至近代以后虽有改变,但仍未有根本变化。若以海外华侨慈善事业观之,此特征尤为明显。如华侨在国内的慈善行为,多集中在桑梓故土,移居地慈善行为多针对同乡华人聚集区域。其中救生葬死工作多为同乡人士而办,遍及南洋的华人同乡会馆组织便是例证之一。对于其他异籍和异国待救者,则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或出于融入移居地社会的需要,而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办理慈善活动。
另需特别提及的是,抗日战争对中国慈善的影响堪称深远。本来到20世纪30年代“黄金时期”,中国慈善已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逐渐从养济型(输血型)向教养型(造血型)转变,并在社会公益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但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的到来,却使战争重新成为了国家命运走向的主线。乱世灾荒之下,中国慈善重新回归到养济型状态。如何保全饥贫灾黎性命,成为了抗战爆发后慈善事业的主要任务,即便是慈善教育,亦以救济为前提。至于其他社会公益建设,则明显放缓、甚至暂停下来。抗战胜利后,内战烽火继起。养济型慈善状态一直延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客观地说,养济型慈善的回归与延续,并不代表中国慈善的倒退及落后,只是说战时环境迫使慈善回到传统状态,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灾贫救助的需要。从这一个角度来说,慈善传统的回归,不仅不是一种退步,反而是一种顺应时局大势的进步表现。
总的来说,中国慈善的近代转型是成功的,但存留了不少传统习惯及观念。对于中国慈善,民国政府曾认为:“实本无而未创始,或虽有而尚未改善也。”(38)内务部:《地方自治讲义·慈善行政讲义》,民国时期(年代不详),上海:上海泰东图书局,第21页。该评价或许有偏颇,但却揭露了一个事实,即曾经源远流长、成绩显著的中国慈善到了近代以后,与整个中国一样,落伍于世界潮流,被迫肩负起近代转型的时代重任。由此观之,中国慈善的近代转型又是其近代化的过程。而中国慈善的近代化,虽深染西学东渐之风,却并未走向全盘西化。在“近代化”与“西化”之间,隔挡着一个中国传统。强大的传统力量,让中国慈善的近代化呈现出一种既新且旧、既中又西的演化状态,最终走向“本土化”道路。所谓“本土化”,即是否符合当时中国民众的实际需求。中国近代社会遭逢持续性乱世荒年,底层民众最大的需求便是如何在乱世中求生。于是,从民众需求的角度来看,西方舶来与新近出现的不一定是先进的,本土滋长与传统存续的不一定是落后的。区分慈善事业的先进与否,不再是时间的先后与地域的中西,而是以是否有助于改善灾贫生活、有利于服务救亡图存为衡量标准。只要符合相关需求,中国慈善的近代转型便可以称得上成功,反之亦然。这显然体现了中国文化实用性的一面,但也是中国近代社会迫切需要的转变方向。后来者对此,应从文化评论和时代需求两方面予以区别、公允看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慈善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历史进程。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对旧有慈善事业加以接收、改造;“三大改造”完成以后,慈善事业出现近30年的发展停滞乃至归入沉寂;改革开放以后,慈善事业得以复苏,并重新发展;21世纪以来,慈善事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并出现了第二次历史转型期,即为中国慈善的当代转型。
中国慈善的当代转型发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是在镜鉴传统慈善的基础上,为适应现代化社会建设需求而做出的主动应变之举,同时也是市场化与互联网时代中国慈善的必然选择。具体来说,中国慈善的当代转型体现在如下方面。
其一,慈善事业的公益化转向。传统慈善体系里,慈善与公益并不一致。前者注重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后者则认为,不管是不是弱势群体,都可从中受益。慈善事业的公益化转向,早在近代时期已现端倪,但受救亡图存时代要求影响,实际收效甚微。至当代中国,慈善事业的公益转向已然成为一个普遍事实:“小慈善”(慈善救助)逐渐演变成“大慈善”(公益慈善),教育、医疗、环保、科研、法律援助、社区服务等公共活动,全被纳入“大慈善”范围。201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直接吸纳了“大慈善”概念,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了慈善公益化转向的合理性。据该法第3条,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39)《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文),《中国民政》2016年第13期。显然,国家已将社会公益活动纳入慈善事业范围。而在具体慈善实践中,传统“救生殓死”功能在下降,现代“公益服务”功能在上升。譬如,据胡润慈善榜统计,2009~2019年中国富豪慈善捐赠方向的平均比重值分别为:教育领域(34.18%)、社会公益领域(22%)、扶贫领域(14.45%)、赈灾领域(12.36%)、其他领域(17%)。(40)参见胡润研究院《2019胡润慈善榜》,胡润网,http://www.hurun.net/CN/Article/Details?num=EA96B4EB1E0F,2019年5月21日。比重值系笔者根据榜中数据统计而成。由此可知,10年来中国主要的慈善捐赠方向是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其中又以教育最为显著,而赈灾济贫领域,已经不再占据主导位置。这说明,民众衣食等传统刚需问题得到逐步解决,新近之教育、医疗等问题却亟待解决,慈善事业的重点也随之转移至相关民生领域。
其二,“全民慈善”现象的出现。中国全民慈善始于2008年。该年的南方冰雪灾害、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三大事件,共同催生了全民慈善现象,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汶川抗震救灾。救灾期间,共接收境内外款物捐赠折计人民币760.22亿元,并有1 300多万名志愿者以各种方式参与到救灾行动中。(41)《全国共接受汶川特大地震救灾捐赠款物760.22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jrzg/2009-03/24/content_1267772.htm,2009年3月24日;《中国1300多万名志愿者参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上海志愿者网,http://www.volunteer.sh.cn/website/News/NewsItem.aspx?id=361,2009年5月11日。加之其他捐赠,社会组织和民政部门全年共接收款物捐赠折计人民币1 070亿元,并至少增加1 472万名志愿者。(42)《1978~2018:中国公益慈善40年大事记》,搜狐网,http://www.sohu.com/a/283646634_99909501,2018年12月21日。无论是捐赠额度还是志愿服务人数,均创下历史新纪录,2008年也成了中国当代慈善的新纪元。不过,在救灾捐赠热潮过后,“全民慈善”现象并未一直持续下去,加之受“郭美美事件”等慈善丑闻影响,民众对于慈善的热情度一度急剧下降,甚至出现“全民问责”的情况。结果,以红十字会为代表的官办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遭到普遍的质疑。直至近几年来,伴随“网络慈善”的兴起,民众通过移动互联网和手机客户端即可随时随地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这才使得“全民慈善”重新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并得到进一步发展。
其三,慈善法制建设进入“依法行善、以法治善”新阶段。中国当代慈善法制建设重启于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已取得一些进展。相关慈善法律法规有《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等。但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即缺乏一部慈善基本法。直到2016年《慈善法》的出台,这一问题方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自此,中国当代慈善事业开始有了基本法的指导与规范。这标志着中国慈善开始正式进入“依法行善、以法治善”新阶段。此时,距离2005年慈善基本法立法工作的启动,已过去10多年。但现行慈善基本法仍有诸多需要改进及完善之处,故自《慈善法》颁行至今,国家已出台《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志愿服务条例》等10多部与之相配套的法规、章程及政策文件,以期完善慈善法制建设。
其四,互联网慈善的兴起及迅速发展,标志着中国慈善真正地走出了地缘与文化双重意义上的熟人社区,真正地走向了陌生人社区。互联网慈善是古代慈善体系和近代慈善体系中都不曾出现的新事物。近10余年来,中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平台发展极为迅猛,这是网络慈善出现的主要原因。借助新媒体宣传平台,互联网技术与慈善公益项目实现了结合,迅速地推广至个人计算机和手机客户端界面,使得慈善事业走向陌生人社区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譬如,“免费午餐”“大爱清尘”“老兵回家”等公益项目即是如此。近几年兴起的网络众筹公益项目,更将互联网慈善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只要手机在手、网络在线,就能随时随地开展慈善活动,还能借助后台审核等方式,查核捐赠善款的使用情况,真正达到“人人可慈善”的状态。当然,以网络众筹公益项目为代表的互联网慈善也存在不少问题,譬如,容易出现捐赠者“同情疲劳”化、受救者不幸叙事虚拟化、众筹平台商业化等问题。(43)参见叶晓君《技术神话光环下的中国慈善公益》,《文化纵横》2018年第5期。不过,这并不是互联网慈善发展的主流,而是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且能够逐步解决的问题。
其五,慈善事业中的道德属性进一步下降,社会责任观念进一步提高,施善者和受救者之间逐渐结成一种“命运共同体”关系。传统社会多将慈善视为福报庇佑与自我救赎及维系乡里宗亲关系的必要途径,视之为个人社会责任担当者甚少。近代时期,这样一种观念仍未得到根本性改变,就连大慈善家熊希龄亦认为,办理慈善是替自己过往漠视民生之政治过错赎罪(“稍赎政治之罪戾”),以求得到心理上的平衡。(44)参见周秋光《熊希龄传》,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6年,第410页。至中国当代社会,这一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慈善事业的动因不再是道德奖惩驱使,而是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正如日常所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现代民主社会体系里,公民在遭遇灾祸或陷入困境时,有权利获得社会帮助和国家福利保障,以助自己渡过一时难关。同理,在他人生活困顿而寻求帮助时,公民亦有责任伸出援手,帮助有需要的人。这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过程,慈善助人虽不是法定义务,却是现代公民社会的普遍认知。(45)有学者甚至认为,慈善是与自由社会相对应的责任体现。参见戴立勇《仁爱与神爱:中西慈善精神对比》,《汉语基督教学术论评》(台湾)2009年第7期。同时,施善者与受救者之间还存在一种“命运共同体”关系。具体来说,从财富视角观之,慈善是社会分配不公的一种反映。而且,这种分配的不公又是无法避免的事实。因为即便所有外在因素都一样,个体本身的差别便足以产生这种不公现象,并会随着代际延承而愈益明显。这样一种情况下,若不通过国家福利体系和民间慈善事业加以外在调控,便极易走向财富两极分化,甚至有可能发生“暴力共产”的极端情形。慈善事业作为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能够有效化解社会戾气,维护社会正常运转。就此而言,无论施善者和受救者承认及愿意与否,彼此之间都存在一种“共同体”关系,其起于“利益共同体”的需要,最终则呈现出“命运共同体”的形态。这是中国当代慈善转型中隐藏的阵痛,也是必须直面解决的问题。(46)施受双方的“共同体”关系,在传统慈善和近代慈善中同样存在,只不过被王朝更迭的历史波涛和救亡图存的时代需求遮掩住罢矣。
其六,慈善事业开始朝着专业化方向转变。这主要表现在专门性慈善公益组织急剧增加和专业性公益慈善人才培养规划启动等两方面。中国近代已有专业性慈善组织,但无论数量还是类型均无法与当代相比拟。以当代慈善公益组织的典型代表基金会为例,1981年全国登记在案的基金会只有4个,至1991年有169个,2001年增加至583个、2011年剧增到2 585个,到2018年底更达7 034个。(47)程 刚,韩红雨:《2017年中国基金会发展概况》,载杨 团《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0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908/20190800018807.shtml,2019年8月15日。这样一种扩增速度,是古代和近代时期无法想象的事情。且自2011年以后,非公募基金会数量便一直超过了公募基金会,这是中国慈善事业民间化进程加快的一个表现。而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数量来看,2007年到2018年间,两类社会组织数量便分别从21.2万家和17.4万家剧增至35.5万家和44.3万家,扩增速度同样惊人。近10年来,全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数量也一直保持在2.8万~3.8万个之间(2018年底1.2万个)。(48)参见2007~2018年《民政事业(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具体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9年8月28日。这些专业性慈善公益组织的迅猛增长,成为中国当代慈善专业化趋向的重要保证。另外,2012年以后,中国高校慈善公益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也得到正式启动。其中,本科层次人才培养始自2012年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和2014年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研究生层次人才培养始自2014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慈善法》更是鼓励、支持高校培养专业性慈善公益人才。可想而知,日后必将有更多的高校开设慈善公益专业,培养更多的慈善专业人才,而慈善事业的专业化,又是中国当代慈善转型的一大走向。
其七,中国当代慈善的理想目标再一次发生转变,从服务救亡图存的民族需求转向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慈善事业的理想目标是随时代变化而变化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慈善事业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前提,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短期目标,以缓解贫富悬殊引起的社会危机为长期目标,最终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与国家视慈善事业为民生兜底保障和社会治理体系环节的高层定位相一致。(49)2015~2017年、2019年国务院工作报告认为,慈善事业是社会治理的一部分,2018年报告则强调慈善的民生兜底保障作用。但就目前来说,距离慈善理想目标的实现,仍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期间需要社会环境的稳定、物质财富的增长、国家正确政策的引导、公民社会责任的提高等多重因素长期作用,方有可能达成。
此外,“慈善资本运营”(慈善资本主义)也是中国当代慈善转型中不得不提的一个方面。慈善资本运营是一个西方舶来物,但在中国却多有实践,并存在剧烈争论。(50)“慈善资本主义”问题,参见[美]马修·比索普《慈善资本主义——富人在如何拯救世界》,丁开杰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慈善资本运营”者视慈善为一种社会投资,主张以商业模式和技术手段来化解社会民生问题,实现施善者与受救者的实质性的共赢局面。对此,赞誉者有之,认为有助于克服传统慈善的短视性弊端,代表了中国慈善发展的新趋向;反对者更有之,认为破坏了中国慈善的优秀品质,异化成一种商业逐利行为。2018年公益圈引起轩然大波的“两光之争”,其焦点问题也同样涉及如何正确看待“慈善资本运营”。(51)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所著《公益向右商业向左——社会企业与社会影响力投资》(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年)出版后,中国人民大学康晓光教授发表了《驳“永光谬论”》(《公益慈善周刊》2017年第35期),双方在公益和商业的关系等问题上,有着明显分歧。之后,“两光之争”也引发慈善公益界关于公益和商业能否健康互动的激烈讨论。但就结果来说,并未形成社会共识,仍处于探索和争鸣阶段。笔者认为,“慈善资本运营”是中国慈善当代转型中出现的一个新趋向,有其合理性,应予更加包容态度去看待,但其能否代表中国慈善的未来走向,则是一种有待时间和实践来证明的假设。
反过来看,中国慈善当代转型过程中,同样延承了大量的传统习惯及观念,其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既包括古代延续下来的慈善传统,也包括近代新生成的慈善传统。对于这些慈善传统,应当有选择性地继承。至于哪些需要继承,哪些应该摒弃,哪些又须创新,这便是一个如何重构慈善传统的问题。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端。
首先,继承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慈善思想,并剔除其中不良因子与文化糟粕。中国慈善的根在中华传统文化之中,故发展、创新慈善事业应从根源处出发。今日应当继承的古代传统慈善思想包括:儒家之仁爱、性善、民本、大同思想,墨家之兼爱、非攻、爱无差等思想,道家之赏善罚恶、损有余而补不足思想,佛家之慈悲为怀、普度众生思想,基督教之人道、博爱思想等。今日应当继承的近代传统慈善思想包括:慈善教育观念,社会公益观念,个体社会责任担当意识,慈善服务于救亡的时代意识等。不过,继承过程中应有所甄别,对传统慈善思想中的伦理等级观念(如爱有差等)、封建迷信观念(如因果轮回报应)、道德评核观念(如私德过失者不予救济)、过度西化观念(如近代时期对西方舶来的慈善公益思想几乎全盘照收)等不合时宜或遗毒于世的文化糟粕,应予及时剔除出去。
其次,继承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责任担当,但同时要改变政府在慈善事业中话语主导权,走民办官助之路。中国历代王朝受儒家仁政思想和天人合一观念影响,将救济饥贫灾黎视为自身既定职责,此系古代官办慈善在整个慈善格局中占主导位置的重要原因。这样一种政府在慈善中的主动意识与行为,伴随统一的中央政权延续至今。即便在民间慈善为主导的民国时期,政府仍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当代慈善自然继承了这一传统行为,并进一步规范成为政府对慈善事业的监管及引导,以防止慈善被异化为个别不法资本的漂白手段。但与此同时,又应当改革政府在慈善话语权中的“独尊”地位,政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应将政府从决策、参与者身份转变为支持、监管者身份,放手让权社会组织,推动慈善事业往民办官助的方向发展。
再次,继承并改革传统慈善形式,使之在中国当代社会重新焕发生机。今日应当继承并改革的传统慈善形式主要是宗族慈善、宗教慈善、华侨慈善等数种。宗族慈善自古延承至今,通过慈善实践和伦理认同,将宗亲邻里互助之举扩展为普遍性的地方公共事业。这对于完善当代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稳定基层社会秩序(尤其是乡村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然实际操作过程中,也要警惕地方黑恶势力借宗族慈善之名而行违法犯罪之实。近年来一些大案要案的背后,不乏存在宗族操纵的现象,而其表面又多有慈善公益事业作为掩饰。对此,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内进行,对于表面发扬宗族慈善、背地里聚拢不法勾当者应以严厉打击。宗教慈善同样由古延续至今,其在安抚弱势群体情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世俗慈善无法比拟的,这一积极作用也在当代社会延续了下来。但中国当代宗教慈善急需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正确处理宗教神圣性与社会世俗性之间的关系,进而尽可能地减少宗教慈善中的教义宣扬成分,促使其成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一项社会事业。至于华侨慈善,则是近代以后形成并延续至今的一种慈善形式。但与近代华侨慈善相比,当代华侨慈善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即不再是单纯地救济桑梓饥贫灾黎,而发展成为华侨社群与祖国故土之间利益共同体的重要桥梁。由此一来,在继承、发展华侨慈善的过程中,不能仅从人道奉献角度要求侨群回馈故土,更应考虑如何通过慈善平台,展开互利共赢的经贸往来,使得侨群亦能从中受益。
最后,要重构传统慈善中的道德要素,使之在中国当代慈善发展过程中发挥出积极作用。传统慈善对受救者及施善者都存在极为严厉的道德要求:受救者不能有私德瑕疵,不然不予救济;施善者应当全力行善,个人欲求越少越好。这样一种将慈善道德化的做法是错误的,但这并不代表慈善事业不需要道德因素的约束。相反,在自由市场环境和自发逐利潮流下:施善方需要以善为本,即便是慈善资本运营,也应该以更好地发展慈善为出发点,而不是为了谋求私利;受救方也应该在不牺牲人格尊严的前提下接受社会道德监督,以尽可能减少慈善养懒人现象的出现。这些做法很难在法律上找到依据,故此需要从道德建设上加以努力。而当前慈善事业仍旧是一种道德实践行为,本质特征是“利他性”。若脱离这一本质,任由资本市场主导慈善,那么慈善便可能异化成商业逐利行为。如此,慈善本身便不再为善,反而可能为恶。故慈善事业中的道德支柱是绝对不能丢弃的。
总的说来,中国慈善的当代转型尚在进行之中,需要在实践过程中摸索出与具体国情、社情、人情相适应的发展道路。当代转型中,传统慈善也没有被完全摒弃,而是通过重构的方式重新出现在世人面前,这些重构方式能否真正地发挥出传统慈善的当代价值,则是有待实践检验的事情。
中国慈善的两次历史转型是中国慈善演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第一次转型已经完成,第二次转型正在进行。两次转型的根本动力并不是慈善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而是时代与环境变化的要求。中国慈善的近代转型,是对千年未有变局的一种应对,也是服从救亡图存民族需求的结果。中国慈善的当代转型,则是顺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大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进行的探索。
中国慈善的转型既是创新的结果,也是传统的回归。所谓创新结果,是因为每一次转型之时与之后,中国慈善的表现形态和内在理念都会发生剧烈的变化,都会出现一些新事物与新走向。所谓传统回归,是因为转型本身便包括继承传统这一方面。转型时与转型后的中国慈善,并没有完全摒弃传统慈善形态与观念,而是通过“扬弃”方式,有选择性地保留了部分传统。总的说来,中国慈善的转型是历史进步的体现,但也会出现偏差与谬误;保留下来的大部分是优良传统,但也存在需要清理的文化糟粕。对此,后来者理应持客观公允的态度去看待。
进一步言之,慈善是每一个时代的人们为了达成一个更加理想的世界(或回归到正常状态)而采用的一种工具及手段,其终极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良性运转。对于何为理想世界,不同时代的不同群体亦有不同的理解。由此一来,慈善终极目标的具体表达形式便显得不尽相同。但是,这种不同是针对理想社会的高度来说的,而在理想社会的容忍底线上却是一致的,即让所有社会弱势群体都能够满足基本生存需求、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这正是所有时代慈善终极目标的共同底线,也是中国慈善转型、发展过程中首先考虑的问题。而且,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理应有超越生存底线、追求理想高度的能力与决心,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