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变革刻不容缓

2020-02-21 14:10郭野仁
四川劳动保障 2020年6期
关键词:效力失业状况

文/郭野仁

当前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在县区及以下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就业失业登记是一项主要日常工作,工作量占比很大。就业失业登记是基础性工作,其他各项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实施均要以此为依据。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数据,是政府对就业形势进行判断和分析的主要数据来源,是在就业工作、社会保障工作、经济工作等方面进行重大决策的重要参考数据。

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就业失业登记通常是街道(镇)人社所和社区(村)人社服务站经办量最大的业务工作,管理和指导工作主要由区县就业局负责,各级人社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操作细则,开发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办理平台,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任务,记录了大量的个人就业失业数据,并据此开展各项就业服务,提供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大量就业援助。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种疑难问题难以解决。

一是就业失业登记量不足。用人单位和已就业的劳动者通常不愿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而当基层就业服务人员主动到用人单位服务时,常常得不到用人单位的配合。失业登记稍好,主要原因是劳动者要获得各项就业援助需要先进行失业登记。尽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宣传就业失业登记政策方面不遗余力,甚至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也难以改变普遍性的登记难状况。

造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就业失业登记本身的必要性不足,就是群众常问的一句话:“就业失业登记有什么用?”一般情况下,就业失业登记对服务对象用处不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就业登记无法获得任何保障;不作就业登记也几乎不受法律制裁。所以,除少量需要就业援助的单位和失业人员外,就业失业登记事项难以获得广大服务对象的认同。

二是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更新难。如前所述,由于就业失业登记的必要性不足,所以劳动者主动登记的意愿不强,即使作了首次登记,在就业状况发生变化时,一般不会再来登记。同时,由于就业状况的变化非常频繁,一年内换几个工作的人不在少数,民营企业每月、每周都有人员进出的情况也很常见,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频繁登记,确实比较困难。所以,就业失业登记数据无法及时反映劳动者当前的就业状况。

三是就业失业登记真实性无法有效保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出于各种动机,登记的情况往往与真实情况不相符合。社区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就业失业登记的真实性难以保证。例如,劳动者来进行失业登记,工作人员要求提交什么材料,他们就可以提交什么材料,要求失业人员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要找来这个是轻而易举的;要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也很容易做到;居民即使除身份证和户口簿外其余材料都没有,还是可以进行失业登记。这种情况需要多一个接受调查的程序,但作为社区劳动保障员,能进行的调查极为有限。现在通过与工商局和社保局等单位的协查机制和数据共享可以排除一部分假失业登记,但实际上已就业而没有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的劳动者众多,难以通过社保数据排除。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需要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件、用工备案表等,不管该人员是否在该单位就业,单位只要愿意为某人登记,提交这些材料非常简单。加之各地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登记率的责任放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定程度上使工作人员放松就业登记核实。

作为服务对象的劳动者,出于利益动机常常提供不实材料,而作为服务提供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既缺乏核实的手段,也缺乏主动性。因此,登记就业还是失业,往往只能被动地由服务对象的意愿决定。

四是就业失业登记数据应用不当。就业失业登记数据往往被用在错误的领域。一方面,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是单位和个人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关键性条件。例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备案并参加培训合格后即可享受补贴,其本意是让失业人员通过提高就业技能水平实现就业,但仅依据个人是否登记来判断其是否为失业人员,在现行失业登记制度下,准确度很低。可以说,一个就业人员要想享受培训补贴,取得失业登记是非常容易的事。因此,把该登记信息作为条件之一发放就业创业补贴必然极易出现问题。

另一方面,将就业失业登记量作为政府判断社会就业形势的主要数据指标。但如前所述,由于就业失业登记实际上不能强制,该项登记数据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总体上的就业状况,只能作为社会就业失业状况的一般参考。而如果把就业失业登记量反映的就业状况作为对人社部门及其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指标,则不尽合理。因为,社会就业形势根本上是受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人社部门及其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登记就业信息,主要是给予社会保障和就业援助缓解失业问题。

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亟需进行变革

第一,重新确定就业失业登记的范围。主要是就业登记方面,单位就业人员是否应该进行就业登记要重新考量。一般单位就业人员和个体经营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发放登记证,既浪费资源,且登记人员持有该证,无多大意义。其他自主就业人员,应视就业管理的需要和对本人的必要性确定是否办理就业登记。目前,江阳区已登记就业人员数就达21万人,巨量数据及其办理记录材料需要储存、维护、更新。

第二,重新评估就业失业登记的效力。服务对象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后,其登记证具有何种效力要准确规定。是作为就业失业状况的另一法定证明,据此可确定劳动关系、就业或失业状态等,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普遍运用;还是作为一项人社和就业部门登记和办事的依据,成为享受社会保障和就业扶持的必要条件;还是依据自愿原则仅作为个人的一项非强制性的登记事项,在享受社会保障和就业扶持时作为参考,应予以明确。

如要有较高效力,必须要求材料的可信度和登记流程的严密度,即个人提供的材料应难以伪造且能充分证明就业失业状况,登记流程能严密控制而避免虚假登记。如前文所述,因为登记就业时用工双方是利益共同方,所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极易伪造而难以发觉,登记灵活就业仅依靠个人承诺书显然不够,社区工作人员调查确定难以有效执行,交用工备案表可信度不高,加上劳动合同也不够完整。鉴于个人就业和失业可提供的材料往往缺乏说服力,且难以快速准确查证,再加上就业状况变动十分频繁,增加登记材料和流程难以实现,故降低该登记事项的效力较为实际。

第三,根据该登记事项效力制定新的登记办法和确定运用范围。既然要求就业失业登记具有很高的效力并不合理,现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在实际执行中,也更接近于依据个人和单位自愿原则作为非强制性登记事项,因此,就业失业登记作为人社部门和就业部门执行扶持政策的参考是现实状况,也只能达到这种效力。人社和就业部门要作为服务对象办事依据和给予扶持政策的条件,据此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就业创业补贴,需另行确定核实其就业和失业状况的办法。

而政府需要掌握就业形势,则不能以就业失业登记数据为依据,而应当依据其他有效数据。如就业情况方面,公安部门掌握适龄劳动者数据,民政部门掌握无劳动能力人员数据,组织和人事部门掌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数据,社保部门和工商部门掌握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数据,这些数据准确可信,无需重复登记。失业情况则应在参考失业登记数据的同时,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作为重要依据。

就业服务部门如果减少了这一部分难以施行且意义不大的登记工作,可将主要精力用在职业介绍和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扶持工作中,为社会民生作出更多的实际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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