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生产(工作)原因不幸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确诊患上职业病,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职工工伤保险主要涉及以下相关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工伤需要救治的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用、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工伤伤残待遇。职工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依据伤残等级享受按月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生活不能自理程度享受按月生活护理费,鉴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待遇。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工伤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依照规定享受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符合规定供养条件的近亲属可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根据职工工伤或工亡的实际情况,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正确妥善处置职工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问题,以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