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会娟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北京100000;平顶山学院 河南 平顶山467000)
乾隆年间,清政府与哈萨克在新疆地区开展的官方丝绸贸易,是清代经济贸易史上的重要篇章,“其规模不断扩大,并历久不衰”[1],被学者称为是“丝绸之路上最后一次大规模的亚洲内陆贸易”[2]。关于清朝与哈萨克的丝绸贸易,学界已有较多的成果①,主要是关于清朝与哈萨克的贸易背景、贸易地点、丝绸的种类和数量、贸易价格的研究,而对陕甘总督在哈萨克丝绸贸易中的所发挥作用的研究着墨较少,故笔者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乾隆年间陕甘总督在哈萨克丝绸贸易中的作用与地位进行探讨。
13世纪左右,哈萨克作为民族共同体逐渐形成[3](P140),此后,在中亚草原地区动荡的局势中,哈萨克汗国在15世纪建立。而哈萨克汗国建立的年代,在备受长期的学术争议后,被确定为1465年8月[4]。据史料记载,17世纪哈萨克汗国分为大中小三玉兹(部),分作左部和右部,其中“鄂图尔玉兹,属左部;曰乌拉克玉兹,奇齐克玉兹,属右部”[5](P9)。乾隆年间,在平定准噶尔叛乱的过程中,哈萨克汗国的大中小玉兹在归附复叛的反复后,终内附于清朝。“二十一年左部哈萨克内附,二十二年右部哈萨克、塔什罕、东布鲁特继之。”[6](P561)乾隆朝,对哈萨克人在政治上采取了所谓的“羁靡”政策,“所谓归斯受之,不过羁縻服属,如安南、琉球、暹罗诸国,俾通天朝声教而已。并非欲郡县其地,张官置吏,亦非如喀尔喀之分旗编设佐领”[7]。而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七月,哈萨克在协助清朝追捕阿睦尔撒纳的过程中,即提出贸易请求,清朝欣然应许,始为丝绸贸易之开端,历经乾、嘉、道、咸四朝,直至咸丰二年(1852年)结束,持续时间近百年。关于清朝与哈萨克开展丝绸贸易的原因,主要观点认为②:一是政治原因,清朝需要通过开展贸易,保持边疆地区的稳定。二是经济原因,哈萨克经济形式单一,需要通过贸易满足内在需求并转手获取利润,而清朝则需要通过交易获取马、牛、养等,满足边疆地区军队和农业的需要。正是双方内在和外在的需求,成为贸易开展并长期保持的重要原因。
乾隆年间,清朝与哈萨克的官方丝绸贸易始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共历38年,是官方丝绸贸易从起步到发展的重要阶段。贸易绸缎由临时调拨,发展为由江南三织造、山东、山西、陕甘等地专门织造;贸易地点由最初的乌鲁木齐一处,逐渐形成北疆乌鲁木齐、伊犁、塔尔巴哈台;南疆阿克苏、叶尔羌、喀什噶尔、乌什、喀喇沙尔等7个贸易点,并一直持续到咸丰朝丝绸贸易结束。贸易绸缎交易量达到历朝平均最高值,据学者估算,清代新疆地区持续近百年的丝绸贸易,共由内地运去绸缎等443440匹,每年平均为4708匹;而乾隆朝为历朝最高,38年中共约259041匹,平均每年约为6816匹[8](P451)。乾隆朝与哈萨克的官方丝绸贸易的顺利开展,为此后持续近百年的丝绸贸易奠定良好基础。
乾隆二十年(1755年)六月,黄廷桂以武英殿大学士留任四川总督,改留陕甘总督;二十年五月授武英殿大学士,六月留陕甘总督任,师讨阿睦尔撒纳驻肃州筹办军需[9](P418)。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开始负责筹备清朝与哈萨克的丝绸贸易。
(一)提议贸易地点。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七月,“哈萨克汗阿布赉悔过投诚称臣入贡,遣使至营,情辞恳切”[10],并于十月提出“请于乌陇古(今福海县南)[11](P32)地方,将马匹易换货物”[12]。清朝欣然允许,但以“道远,商贩不便”[12]为理由,约定第二年在额林哈毕尔噶(今乌苏县、玛纳斯县以南)[11](P31)、乌鲁木齐等处交易。
对于交易地点,陕甘总督黄廷桂认为应设在吐鲁番,因贸易货物运到乌鲁木齐,运费浩繁,而吐鲁番既运货便利又有屯种官兵,无须再增派官兵负责贸易货物。而军机大臣则认为“因前与阿不赉定约,奉旨允准,似不便更易,致失信远人”,且“吐鲁番近接边陲,建有城堡,较乌鲁木齐地方空阔,可以随处开市者不同,恐哈萨克人等,与回民熟悉,转致滋扰”[13],故此,议定交易地点不变,交易的价格可按其运费加定价值。
(二)筹备贸易绸缎。初次交易所需货物,清廷认为布、茶为哈萨克必须,按照廷议,黄廷桂在陕省筹备交易货物,为使初次交易货物能满足哈萨克人需求,其详询熟悉哈萨克事务的定边副将军努三,得知“交易人数,不能预定,内地茶叶,不必备往,妆蟒缎匹等件,亦不必过多,惟各色褐、氊毯、白布、印花布等件宜多购备”[14]。据此信息,黄廷桂在筹备货物上有的放矢,对于哈萨克人喜爱但成本高的绸缎,从陕省办解三千匹,运往巴里坤;对巴里坤存贮较少之梭布、京庄布,在甘、凉、肃办解;而西宁、兰州出产之各色姑戎、褐子、毡片、毯子、印花布,转饬陕省布政司竭力备办,确保各项交易货物宽备有余[15]。
初次交易,事无巨细,所有货物先期运往巴里坤贮备后,方能统一运送乌鲁木齐,而西北地区由于长期军事战争需要,驼马等十分短缺,黄廷桂转咨巴里坤大臣时得知“巴里坤、哈密等处自上冬搜购驼只之后,目今遍加查觅实无驼可雇”,“而口内驼只亦因采买殆尽无处雇觅,查巴里坤以西车路既已不通又间隔崇山,沿途无料,骡头断难前往,必须驼只方可济用”[16]。黄廷桂四处筹划,查知肃州尚有采买的瘦驼四百只,为防驼只远行驮货,疲乏不堪,令将驼只先期赶往巴里坤放牧休息,等官兵到肃后,“于内地委派副将一员,都司一员,带兵二百名沿途押解货物”[17],确保货物安全、顺利到达乌鲁木齐。
(三)商议交易人员。与哈萨克交易,事关清政府在西北地区的用兵及稳定需要,交易人员的选定事关重大,黄廷桂在上奏筹议哈萨克贸易事宜时,认为交易人员应“委派道厅等员”[13],而乾隆皇帝认为“贸易之事终不可全以官法行之,能办政务者,未必熟谙商贾,道员范清洪、同知范清旷等曾承办军需,可于赴甘承办贸易,是否有益,请黄廷桂妥议奏闻”[18]。由此可见,清廷对交易人员的选定是非常慎重的,黄廷桂据实上奏,表示虽“俱未谋面,素不认识,但久知伊家向曾承办军需妥而且速,其于贸易之事必有旧日伙计熟练可靠之人”[19],黄廷桂为保证承办官员顺利进行交易,奏请从范清洪、范清旷二员内选定一员,使其先期来肃,将廷议的各项交易事宜详细告知,使承办官员交易时能够保证货价两平,既考虑到哈萨克的交易心理,又维护天朝体制[19]。所有交易事宜的前期筹备,在陕甘总督黄廷桂的尽心竭力筹划下,交易地点、交易货物、交易人员、交易预定时间等悉数完备,为初次交易顺利实施奠定基础。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处于观望状态的哈萨克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赶到交易地点,在嗣后九月、十月前来交易,成交额远少于预期,共用过缎二百九十二疋,绢五十四疋[17],但清政府基于对哈萨克边情的了解,对双方贸易潜力充满信心,即与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谕令陕甘总督杨应琚悉数准备来年交易的贸易绸缎。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西北战事甫定,新疆地区军事驻防和屯田都需要大量的马、牛、羊等畜力,而从内地转运马匹,人力、运费等耗费巨大,因此,如何因地制宜地解决马匹需求,成为清朝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而哈萨克“更多的目的还在于继承和体现草原民族经营商业的实质——从事过境贸易”[20],因此,热衷于从清朝换回大批廉价的丝绸、布匹等物品。双方基于各自的利益需求,从而使丝绸贸易规模、贸易地点和贸易绸缎品类不断扩大、增加。而在当时有限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如何确保贸易绸缎如期完织解送、如何保证贸易绸缎质量,对筹备贸易绸缎的陕甘总督来说,任务艰巨。陕甘总督杨应琚、吴达善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运筹决策,留心观察,不断完善贸易绸缎的预期咨调、检验章程,为贸易绸缎按时完织、贸易绸缎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一)完善预期咨调制度。清朝与哈萨克进行丝绸贸易之初,所需绸缎一部分是陕甘总督从库贮缎疋调拨、一部分属临时采办的,往往出现贸易时货物短缺需临时调拨情形。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二月,乾隆皇帝传谕军机大臣,“及嗣后预哈萨克交易所需缎疋,陕省素非出产,恐一时难以购办,黄廷桂可酌量数目,先期开单奏明,或于内府库贮拨解,或于各织造处,织办运送,自可照数应用,不必于该省竭蹷措办也”[21]。此后,贸易绸缎由陕甘总督每年咨询各城需用色样、数目,奏请敕下三处织造办办解来甘,但于何时运送到甘,向无定制,一般视各织造完成情况而定。
乾隆三十年(1765年),杨应琚奏称“上年、今年均系五、六月间解送到兰,而自兰解肃,又须经行十余站,虽缎箱向用油漆封固,但时当夏月,大雨时行,纵加意照料,亦难保竟无一二箱子渗漏”[22]。考虑到江南距陕甘距离较远,而绸缎运送极易受天气、自然环境等因素影响,为保障丝绸质量,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杨应琚奏请今后“凡下年应需贸易绸缎,于上年二三月间,将各项数目色样预期咨询明确,奏请敕办”[22],即由主持贸易官员,根据贸易情况估算,提前一年开列下年缎疋的详细需求单,上报陕甘总督,陕甘总督根据绸缎来源地,咨行各地进行采办。至此,预期咨调制度正式形成,但在实际贸易过程中,个别年份贸易数量特别巨大,提前两年就发出咨调单,以保证贸易绸缎能够按时解到。
(二)健全贸易绸缎质量检验程序。在清代,贸易绸缎从江南三织造、山东、山西等地运往新疆,运输距离远,耗时长,绸缎质量极易出现问题。因此,在装箱前,对绸缎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满泰上奏反映哈萨克对所得到的交易缎疋有纰薄之语,乾隆皇帝即“著传谕楊应琚,努三等,即查明贸易缎疋,约有几种,各取一端,送京复验”[23],并要求此后运往新疆的贸易绸缎都要“循照上例,移交江宁藩司验收”[24]。但贸易绸缎的质量问题并未彻底解决,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九月二十二日,陕甘总督杨应琚奏报,“杭州织造解送到甘的绸缎三千一百六十七匹”,“内堪备贸易者二千八百六十七匹,其余二百八十八匹,或因织纫时油粉过重,或因装解时湿气未干,以致入箱后,长途薰蒸,周身发有霉点,难以备用”,其询问官员方知“向来起解绸,俱由织造衙门自行包裹装箱,油漆封口,始交解员领解”[25],因此,在具体的查验过程中,织造并未按例,经江宁藩司检验,而是自行包裹装箱、油漆封口,便交解送人员。究其原因,一因织办部门草率行事、力图省事,擅自查验封箱,而江宁藩司则有渎职之嫌,疏于管理;二因检验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地方官员易钻制度的漏洞,使检验过程流于形式。
因此,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陕甘总督杨应琚对质量检验做出详细规定[25]:一是详细检验内容,绸缎的质地、长尺、颜色均需查验,并要求将绸缎晾晒干燥;二是规定检验程序,在绸缎办齐之时,织办处奏明督抚派员,共同点验,并装箱封固起解;三是制定处罚措施,如果到甘州后,检验之时,仍存在质地薄、尺寸短少、霉点等情况,即要求经手承办人员赔补,并将共同点验人员交部议处。此项章程,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又具体到责任人,有力地保证了绸缎质量。
(三)制定贸易绸缎重量检验细则。随着贸易绸缎质量检验章程的不断完善,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但贸易绸缎的重量又出现问题。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伊犁将军明瑞在查验苏州、杭州解送到伊犁的绸缎时,发现“内摹本大缎一项,每匹仅重三十五六两,较三十年以前解到者,每匹轻至六七两不等,而价值仍与前次相同”,存在明显的偷工减料现象。据查,一方面是织造“减省物料,办理草率”,另一方面,则因在以往的查验内容中“分两之轻重,历不称较”,而各织造“造册送甘省查验,亦不开明每匹分两,其是否与从前所解绸缎轻重相等,价值相符,无凭比较”[26],检验章程存在漏洞,江南三织造处似有意利用此漏洞,节省成本,以期能在贸易绸缎中获取较大的利润。
鉴于此次重量检验漏洞的出现,陕甘总督吴达善从查验细则、查验程序、处罚措施等方面详细制定章程[27]:一是规定查验细则,要求按照乾隆三十年(1765年)以前绸缎的分两,明确每匹宽长、用丝斤数和价格,同时,要求各织造将每批绸缎的所重分两,详细造册,一并送到甘肃;二是明确查验程序,在兰州省城,陕甘总督亲自开箱查验,逐一核对绸缎的重量;三是制定处罚措施,对于绸缎存在分两不足,但颜色、长尺符合的,在各贸易点交易时,减价处理,所有损失由办解织造赔补。军机处在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据此立章程,“庶每年织办绸缎,既可免畸轻畸重之弊,而査收亦有规则可遵矣”。
据此,经陕甘总督杨应琚、吴达善的奏议,贸易绸缎的预期咨调制度、质量、重量检验章程日渐完备,堵塞质量管理漏洞,保质、保量按时解送贸易绸缎,为确保交易顺利完成提供可靠保障。这些规章制度,亦成为其后嘉、道、咸朝与哈萨克交易的基本遵循,每次贸易俱向各绸缎织办处申明章程,以杜绝出现类似问题。
乾隆朝是清代与哈萨克开展官方丝绸贸易的重要时期。陕甘总督黄廷桂、杨应琚、吴达善等,充分利用其在西北地区的政治声望,统筹协调,对贸易之事极尽心力,审时度势,因时而变,留心观察哈萨克人喜好,灵活处理贸易筹备中的各种问题,制定、完善贸易绸缎的预期咨调、质量检验、重量检验等各项制度,使贸易绸缎基本能够按时、保质解运到各交易地点,为贸易的长期顺利开展奠定重要基础。陕甘与新疆指臂相连,唇齿相依,此特殊的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条件和地缘政治,客观上造就了陕甘总督在西北丝绸贸易中的重要地位,而清朝统治者在西北地区“分域而不分治”的治理理念,则是陕甘总督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的政治制度保障。清代陕甘总督主管的与哈萨克的丝绸贸易,是清代西北陆上丝绸之路贸易的兴盛时期,使西北地区保持较长时间的稳定局面,密切了西北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鉴往知今,当下西北地区是“一带一路”建设沿线中的重要区域,更应积极推进区域统筹,密切区域合作,深化西北地区在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中的整体优势。
注释:
①主要研究成果有:林永匡,王熹.《江南三织造于清代新疆的丝绸贸易》,《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乾隆朝时期内地与新疆的丝绸贸易》,《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4期;范金民.《清代江南与新疆的丝绸贸易》(上)《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4期;《清代江南与新疆地区丝绸贸易》(下)《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1期。陈海龙.《清朝—哈萨克汗国贸易研究,1757-1852》[D].兰州大学,2014年;范金民.《衣被天下——明清江南丝绸史研究》[M].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林永匡,王熹.清代西北民族贸易史[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1年。
②参见上文林熹,王永匡,范金民等学者关于乾隆朝与哈萨克贸易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