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事法庭中司法人员的专门化

2020-02-19 12:04杨荣艳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期

关键词 家事法庭 审判人员 辅助人员 任职资格

作者简介:杨荣艳,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68

2010年以来,广东作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已经取得一定成果,创造了成功的“香洲模式”。2016年6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左右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改革试点,至此,家事审判改革正式铺开。在这些工作开展之前有一个前提,即成立家事法庭或者家事法院。在家事审判单独化之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透彻的基础上,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难题是现阶段研究的重点。笔者在总结全国各县、区、市法院实施家事审判改革方案的报告后,发现普遍存在一个问题:法官对于家事案件力不从心。

目前试点法院在从事家事审判的法官都是身兼数职:审判员、调解员、心理咨询师、调查员等等,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法官工作中會有所偏颇。笔者认为,如果要想实现家事审判专门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人员的专门化。这其中的司法人员包括审判人员、辅助人员、执行人员,因此,本文从以下角度试着给出一些建议。

一、调审分离

调审分离是诸多实行家事审判专门化的国家的重要措施之一,例如英国、美国,都设有专职调解官。无论调解工作是在审前还是诉中,如果由法官担任此工作,必然出现调解或审判某一项工作粗糙敷衍。法官出于调解结案执行顺利的考虑可能会尽力调解,但是如果难以胜任调解工作时,会导致调解“走过场”径行裁判的情况。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调解和裁判对于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是不一样的,近几年我国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年轻化明显,很多家事法官都认为部分调解工作有一定难度。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前必须进行调解,这种强制调解应当同样适用于其他家事案件。但是法官在进行家事案件审判前进行调解,进行重复工作的结果就是调解草草了事,最终裁判结案。其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人生阅历相对要求较高,年轻审判员根本不能胜任。

并不是说法院没有做出这方面的改变和努力,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民诉讼调解相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院内部设置“专门调解工作室”进行案件调解,案件类型包括家事案件但不限于家事案件。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调解工作大部分还是由案件承办法官一手包办,并没有委托专门调解工作室进行。

调审分离之后这些问题迎刃而解,由专职调解员分担家事法官工作,并且更为专业化的调解可能使一些家事案件不需要进入到审判阶段。只需要进行专职审判,那么对于法官的要求也就相应降低了一些。因此,调解和审判相分离,在家事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先由法院聘任的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审判员进行裁判。

对于调解员的选任,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可供参考的模式:各基层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合作,从中选择资历老、经验丰富的老调解员作为固定调解员,由法院发给补助;从社会中选取退休法官、资深律师、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作为调解员,法院发给补助。对于调解员选任的标准要注意考察其工作经验、个人阅历和综合素质,如果属于非专职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应在上岗前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工作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

二、法官选任标准

在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合议庭的前提下,严格把握法官选任标准。家事案件具有一定的特点,琐碎、繁杂、涉及人伦特性,需要法官具有相应的社会经历才能引起共鸣。审理过程中不仅需要法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素养,还需要具备很强的责任心、善于做群众工作、协调能力强、生活经历丰富,这些要求对于资历尚浅的年轻法官来说难以达到。

因此,家事法庭应根据以往案件量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法官,这些法官不得兼理其他民事案件,应具有独立编制。法官从民庭选取,年龄为30-35岁以上,已婚,30岁、40岁、50岁各占一定比例,同时男女比例适当,可以女性法官稍多。女法官在办案时更富有耐心和亲和力,同时对于婚姻事件和亲子事件更感同身受,更能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以理服人。

三、引入调查官制度

抗辩式的法庭审判模式依靠更多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法官在法庭中扮演的角色是中立者、裁判者,此模式下复杂的家事案件审理中很难发现事实、深入矛盾中心。因此家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之后,法官应转变角色,要求法官应依职权调取证据,但存在的现实问题就是身兼数职的法官无法顾及这项工作。即使聘请专门的调解员,庞大数量的家事案件也让家事法官疲惫不堪,所以引入调查官制度就非常必要。

日本家事法院的调查官要求具有专业知识,能灵活运用医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调查家事案件中涉及亲权、监护权等附带事项的事实。 调查官从社会各界优秀人才中选聘,当家事法院需要时给付报酬购买其服务。调查官们为法官节省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对于法官专业所不及的领域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此,在家事案件中涉及相关专业知识的部分可以聘请调查官配合工作,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和效益。调查官介入案件可以在调解阶段也可以在审判阶段。

四、确定专门的心理咨询师

家事案件包括婚姻事件、收养事件、亲子事件和继承事件,其中或多或少都涉及到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这些人员的心理疏导是非常重要的,比如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家暴案件中被家暴方、赡养案件中的老人,案件的发生对他们很有可能产生心理阴影,因此确定专门的心理咨询师是十分必要的。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方法是选派法官进行心理咨询培训,获得心理咨询师证书之后负责心理疏导工作。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法官进行短期心理咨询培训之后只是具备一般性的专业知识,能否胜任还值得怀疑。

所以,心理咨询师应从下列人员中选取: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以上资格;在该行业工作3年以上;业务能力好且热心于社会服务。

设立家事法庭的法院应为心理咨询师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设备,给付报酬。

五、执行人员的专门化

家事案件目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官一审了事,不注重审判执行的效益;人力物力的缺乏;相关部门的不配合;当事人的不诚信,等等。如果家事审判改革之后能取得应有的成效,执行方面是基本没有难度的。所以,家事案件的执行仍然可以交给执行庭负责,这就有赖于其他各项举措的实施。

家事无小事,家事案件的妥善处理影响到以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家庭稳定,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家事案件审判模式改革可以从各方面来进行:立法上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家事案件审判的相关规定,司法程序上采取不公开审理、适当放宽审限、建立強制调解制度、案件当事人亲自到庭等等,当然也可以从家事审判司法工作人员的设置方面来进行改革。

家事案件审判改革要从根本上实现审判模式转变,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司法人员实现专门化需要相关财政支持,同时也需要各部分的配合,这是改革中的挑战和难点。

然而,家事案件作为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最大的案件类型,相对应的也有这个必要克服重重困难,真正实现质的改变,实现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全面改革。家事审判不仅是国家对私法领域的合法干预,更是对家庭内部矛盾的适当调整,所以在审判时应在把握住合理的尺度的同时高效快速地解决纠纷,以期实现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注释:

陈爱武.论家事审判之专门化——以家事法院(庭)为中心的比较分析[J].法律科学,2012(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