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抗疫政策一览

2020-02-18 03:12编辑汪玚
交通建设与管理 2020年1期
关键词:交运复产物资

编辑/本刊记者 汪玚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就防疫工作的重要指示,及时学习、贯彻落实和部署,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防控物资和人员应急运输优先保障、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2020

1.23

关于做好进出武汉交通运输工具管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运明电〔2020〕24 号

1 月23 日凌晨,交通运输部发布紧急通知,明确“自2020 年1 月23 日10 时起,武汉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1.30

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运明电〔2020〕33 号

为统筹做好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部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一断三不断”,即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不断。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人员应急运输优先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明电〔2020〕27 号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相关物资、人员应急运输高效、顺畅,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疫情防治应急物资、医患等人员运输的车辆跨省通行高速公路,实行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并保障优先通行。

1.31

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水路运输保障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水运明电〔2020〕34 号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一断三不断”的原则和相关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地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路运输保障工作。

2.1

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

交运明电〔2020〕37 号

为切实做好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顺畅通行,交通运输部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应急运输电话,进一步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切实保障应急运输车辆顺畅通行,进一步严格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纪律。

2.3

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0〕44 号

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落实交通运输疫情防控要求,保障全国交通运输网络通行顺畅,加强农民工等重点人员运输保障,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畅通高效,汇聚疫情防控和运输保障合力。

2.8

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加快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建设加大交通投资力度的通知

交公路明电〔2020〕49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加快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建设,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交通投资力度,坚决完成交通各项目标任务,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农民工返岗包车公路通行费的通知

交公路明电〔2020〕52 号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更好地服务农民工安全、便捷返岗,满足企业复工复产需求,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决定对疫情防控期间,由地方政府组织的农民工返岗包车,纳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并优先便捷通行。同时要求沿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做好相关服务保

2.11

关于全力做好农民工返岗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0〕56 号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节后农民工返岗运输组织,实现“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严格控制包车50%客座率,切实保障通行顺畅,全面落实防疫措施,强化接驳运输管理和服务,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2.12

关于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及落实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实行隔离措施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0〕56 号

为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有力支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对短期向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以及从事道路水路客运但未进入武汉市的司乘人员,经过体温检测符合规定的,在采取戴口罩等必要防护措施的前提下,不得采取隔离措施,坚决避免地方“一刀切”采取隔离措施影响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13

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0〕59 号

为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稳定发展工作,切实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和车辆年审工作,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道路运输运力保障,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 天。

2.15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交公路明电〔2020〕62 号

从2020 年2 月17 日0 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交通运输部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2.28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企业财税金融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交财审明电〔2020〕79 号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经济运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支持重点行业的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交通运输部梳理形成了《涉及交通运输企业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应享尽享”“用好用足”各项税收金融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0〕80 号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要求科学有序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有力支撑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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