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大修”内容展望

2020-02-17 22:00/
建筑 2020年12期
关键词:大修工程项目行政

文 / 李 健

《建筑法》修订工作已列入2020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计划。《建筑法》修订工作,属于立法范畴。与2011 年4 月22 日、2019 年4 月23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建筑法》进行的局部修正(甚至是“点”的修正)相比,业界通常认为本次修订应当属于“大修”。既然是“大修”,可以讨论的题目很多,有些甚至很复杂,包括立法定位及与邻近法的关系、立法理念的转换、立法对实践的回应、修订的内容、授权立法中中央和地方的权力配置关系等。

本文仅对本次“大修”内容作一展望。业内就《建筑法》修订应当考虑的主要方面已逐渐取得一致。在质量、安全、市场这些题中应有之义将得到持续强调之外,本次“大修”可能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扩大“建筑活动”外延,促进建筑产业、建筑活动向产业链条两头延伸,向前可延伸至城市设计、建设规划,向后延伸至工程项目后评估。这也将促进建设监管覆盖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

二是覆盖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私人资本参与公共工程等新兴的生产组织方式,覆盖装配式建筑、智慧建筑(数字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相应增加相关市场主体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监管规范。

三是在强调市场主体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的同时,强调建筑产品生产过程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要求,以践行新的发展理念。

四是在巩固已取得的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确认运用信用管理、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等市场机制实现或部分实现行政许可功能的实践,促进监管引领和市场调节的良性互动。

五是增加产业促进的内容,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建设企业拓展国际建筑市场,重新定位建设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基于委托的专业服务”的地位。

六是增加有关村镇建设内容。

七是增加保护建筑产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内容。

八是废除或修改一些已经不利于解放建设生产力发展或操作性差的具体规定,如修改有关行政或民事连带责任的规定,修改再分包概括禁止的规定等。

就本次“大修”内容,可能还会引发一些重要话题的讨论,譬如建筑师负责制与全过程咨询管理的关系,再譬如建设工程合同的行政监管必要性和监管手段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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