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梅
(云南省砚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663100)
《动物防疫法》 中有关动物诊疗与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与食品安全问题息息相关,但部分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足,将两者概念混淆,一个单位动物诊疗与动物检疫工作同时进行,甚至出现人员兼职情况,不利于保障肉食品安全。
在技术手段以及技术设备方面,两者之间存在相同点。 一是技术手段方面,动物诊疗与动物检疫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技术手段,都离不开看、听、摸、叩、检、化验等专业的兽医技术知识。 二是技术设备方面,两者在操作过程中,均需要借助较为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仪器设备,才能完成整个工作流程。
1.2.1 相关概念区分
动物诊疗通常是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开设的动物诊疗机构对患病动物进行诊断并根据结果治疗的过程。 动物检疫是指由动物免疫监督机构或下属部门的专业动物检疫人员, 对区域内所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传染病、 寄生虫病进行定期检查并处理[1]。
由此可知,动物诊疗属于一种个人营业行为,而动物检疫则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更具备权威性、正规性,不仅能够保证区域内动物避免遭受病毒侵害, 最大程度降低保障企业相关经济效益,也能保护人民不受食品安全问题威胁。
1.2.2 手段不同
动物诊疗手段并未指定统一标准,而动物检疫属于较为严格的治疗手段。 一是动物诊疗对象范围较广,因此诊疗手段难以做到一一对应,缺乏强制性标准,因此动物诊疗活动更加活跃频繁。 二是动物检疫与之相反,在工作过程中需要保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且运用特定手段进行动物的治疗与检疫工作,具备单一性以及强制性。
1.2.3 检查对象不同
《动物防疫法》中,对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防疫的对象分别给出了明确规定。
动物诊疗对象范围较大,包括各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等,只要区域内动物有发病症状,均可以采取治疗手段。
动物检疫对象主要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等,而对于动物日常易发生的普通内科病、外科病、产科病和中毒症等则不纳入动物检疫检查范畴。
1.2.4 作用时间不同
动物诊疗作为一种民间常见的动物诊断,只适用于患病动物,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发生在动物患病后所产生的行为。
动物检疫需要通过定期定点的巡查制度, 对管辖范围内动物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定时的调查。 其作用时间是在疾病发生之前,即完成及时预防以及通知处置等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区域内正常的社会秩序。
1.2.5 实施主体不同
动物诊疗实施的人员需要取得动物防治员资格证明, 主要是由具有兽医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诊疗实施。
动物检疫实施人员是国家注册公务员, 需要依法取得我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颁发的动物检疫员资格证明, 才能从事检疫相关工作,相较于实施动物诊疗难度较高。
1.2.6 处理结果方式不同
在动物诊疗过程中得出的诊疗结果,不需要出具相关凭证。动物检疫有着明确的处理规定,与法律法规相关联,经检疫后的结果需要呈现为具有法律效益的法律凭证, 并根据最终检疫结果,依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对结果进行处理,较为常见的无害化处理的方式有高温、焚烧、深埋等。
1.2.7 本质上的不同
动物诊疗更偏向于私立,属于私人经营行为,诊疗的获利性质较强,其所获取的利益将会用于诊所未来发展以及其他用途。动物检疫相比动物诊疗不具备任何获益性。 动物检疫根据《动物防疫法》相关法律标准进行工作,规定明确指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人民群众如若发现相关部门的动物免疫监督机构从事相应的营业性活动,可以依法举报,因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动物诊疗与动物检疫若出现利益共享,受利益驱使,动物检疫部门则有可能出现偏离工作重心的情况, 由此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应急反应迟钝、对外传播错误信息等情况,最终动物防疫部门失去存在的价值,难以发挥职能,无法为社会秩序以及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因此,国家颁布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禁止同一机构同一个人执行两种行为”,有效杜绝了部分人员在法律的空隙中“找缝钻”,甚至顶风作案的理论渠道,并积极鼓励人民群众对此种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 只有明确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清楚划分两者之间的职能,在面对疫情来临时,动物诊疗与动物检疫才能各自发挥效用,有效控制疫情,最大化降低疫情带来的损失。
有关部门应大力推广宣传《动物防疫法》,向相关人员普及动物诊疗与动物检疫之间的关系, 并在推广过程中建立完整且有序的动物诊疗、动物检疫流程,最大程度控制动物疫情的发生与传播,保障肉产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