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庆
【摘要】律师的法律援助事业,是一项具有公益性、社会性的任务,是律师工作应当承当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在本文中,将从统计分析的视角出发,探寻我国律师法律援助职业道德上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成因,并基于此来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保障我国律师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统计分析;律师法律援助;职业道德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扶助贫弱群众的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其不仅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也是我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但我国部分律师在参与到律师援助事业时,存在有一定的职业道德问题,为此需要从统计分析的视角来对其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一、统计分析视角律师法律援助职业道德上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经费问题
在统计分析的视角下,经费问题是引发律师法律援助职业道德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这种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财政经费拨款,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异所引起的。以2004年为例,我国各地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总额为2.1712亿人民币,而当年由我国法律服务人员所进行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总和为190187件,從当时的购买力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上来看,在04年左右平均每一个案件需要花费1200元人民币左右的经费,以此来看,我国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上存在着严重的缺口,这种情况便导致了在缺乏办案经费的情况下部分律师难以主动的投入到法律服务当中,缺乏责任心与积极性。
(二)律师数量问题
基于统计分析的视角,我国在律师的数量上虽然具有相当大基数,但却十分缺乏专职的公益律师,从我国在2010年的律师数量上来看,我国共有20.4万人持有律师的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也达到了1.7万家,然而在如此庞大的职业群体当中,大部分律师的研究方向都是以商业性的法律为主,而没有过多的精力投入到法律援助当中,使其在面对法律援助案件时,往往需要耗费更少时间来处理案件,在效率上难以得到保障。比如,一些律师在参与到法律援助时,往往花费很少办案时间以及人力投入,使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效益难以得到发挥,并且单纯的完成诉讼程序,缺乏对受援人实际利益的保障。
二、基于统计分析结果提升律师法律援助职业道德的相关措施
(一)构建激励机制
对激励机制的构建,可以有效的促使律师投入到法律援助事业当中,并确保其在此过程中尽心尽责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援助案件。为此在实际工作中,相关司法部门应当构建并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援助激励机制,对那些积极参与并投入到法律援助当中的律师以及事务所进行激励。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我国对法律援助的财政资金投入也在不断的增长,也是相关司法部门能够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来激励律师投入到法律援助当中,通过对办案津贴的合理提升,来予以其物质上的激励。并且除了在物质上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外,在经济上也应当给予办案律师相应的激励。
例如,今年来我国各级司法部门,均会对先进的法律援助工作者以及相关集团的进行了表彰,并丰富了相关工作的层次,不仅在行业内部予以表彰,同时也加大了在社会当中的宣传力度,使其能够在社会与业绩都获得人们的认同与赞扬,树立起榜样形象,吸引年轻人才投入到法律援助事业当中,并使其职业道德得到保障。并且,随着今年来老年人受骗等问题,法律援助事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通过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不仅能够缓解社会问题,还可以促进人们对法律事业的认同与信任感,从而使更多人了解并学习法律,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此外,激励机制的合理设立,使其得以通过物质以及精神奖励等多层次的手段来使律师能够明确自身的责任,并且同时使其职业荣誉感以及职业的归属感得到增强,实现对律师行业职业信念以及敬业精神的素质提升,有效改善我国职业律师缺乏职业道德信念的问题,维护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设立公职律师
随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我国逐渐构建起了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概念,并且在多个省市内开始实行相应的法律公职律师制度。以北京市为例,其颁布了有关于法律公职律师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对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其在文件中指出,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是具备有律师或法律援助资格,拥有国家事业行政单位编制,供职于法律援助机构,并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人员。并且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法律制度上来看,发展公职律师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在我国实现律师制度改革前,由于律师由政府进行管理,使得我国各级政府在管理律师上已经具备有了一定经验,而在进行改革后,律师虽然走进了社会当中,但仍旧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援助义务。然而这种强制性的义务承担,不仅为社会中的律师带来了工作上的额外压力,也使其在投入到相应的案件时缺乏积极性,常此以往的发展,必然会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带来负面影响。
通过公职律师的设立,不仅能够缓解我国律师从业者的经济压力,还可以大幅的提升律师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职业道德的良好展现。同时,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可以让其中的公职律师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提升,在对应问题上的案件办理能力,实现对律师职能的专业化分工,从而保障案件的处理质量。而其公职律师的工资由于是由政府进行承担,工资数额是处于固定的标准下,使得其可以专心的投入到案件处理当中,避免经费问题的困扰。并且,部分愿意提供法律援助并投入到相应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的社会律师也往往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这就使得我国在开展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以公职律师为主、社会律师为辅的方式来大幅提升法律援助的效用,通力合作,帮助群众解决困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
综上所述,基于统计分析的视角可以发现,我国在律师法律援助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经费以及律师数量问题所导致。为此,需要通过对激励机制的构建以及设立专职的公职律师来避免律师法律援助道德问题的出现,从而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扶助贫弱群众,实现律师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晓艺.关于老年人受骗现象的法律援助状况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23).
[2]孙月茹,刘振宇.依法治国背景下律师参与农村法律援助存在问题与建议[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