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丹
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村治理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开始加入到农村各项治理中,但目前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还面临社会组织专业性建设能力不足、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村民自身组织发展落后以及外部协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困境,因此如何破除问题困境是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关键点。
关键词:社会组织;农村治理;公益项目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5.016
1 问题提出
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推动,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不再是公共产品服务的唯一提供者,社会组织开始加入到农村治理中。农村由于在行政管理中处于边缘位置,因此农村治理在很长一段时间中得不到重视,在治理制度以及治理方式上都落后于城市治理。在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后,各地政府开始在方式、制度上改革对农村治理的政策,社会组织开始加入到农村治理中,成为农村的公共产品服务提供者之一,虽然社会组织参加农村治理有了一定历程的发展,但由于社会组织“先天能力不足”及政府在对于参与机制这方面的“后天制度建设不全”导致社会组织在参与农村治理过程中还存在着某些困境,同时村民自身组织发展及周围环境的建设也对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的必要性
2.1 整合资源、促进政社合作
农村治理一直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治理领域,由于农村在资源上品种单一且价值含量低,同时资本匮乏,因此农村治理在很多领域相比较城市来说不仅缺少相关的产品服务同时质量也参差不齐。社会组织参与到农村治理中,一方面由于社会组织类似于市场企业能够提供产品服务,但同时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目的又将其同简单的营利企业区别开来。社会组织其开放式的特性能够汲取社会人员以及资本,就其本质而言,可以说是建立一种在社会各界对于其所倡导的志愿、公益理念的认同基础上的“信托”关系,所以社会组织在其行为活动中,能够最快的整个社会资源,促成更多的集体行动。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组织通过其资本及人员的资源优势,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政府担任的是主导角色,社会组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能够根据自身特有的优势为农村治理提供高质量服务,二者相互合作,促进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模式。
2.2 满足村民的多元服务需求
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改革都对农村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比如目前由于农民工外出打工而产生的留守儿童问题,农村孤寡老人养老问题等,由于其地理位置及经济文化发展的落后,农村在这些方面的治理方式不能直接照抄照搬城市的管理方式,因此在这一情况下,社会组织的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组织有着自身的公益性及专业性优势,在参与农村治理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的提供村民所需要的服务。政府在政策上的支持必不可少,但社会组织的有针对性的服务才是能够把政策落实到个人上的关键点。
2.3 承担沟通政府与村民之间桥梁作用
有调查显示,民众对上级政府的信任度非常高,但对于地方政府的信任度非常低,究竟是做得越多错得越多,还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出现了问题。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与村民的沟通存在障碍,一方面村民的真正想法及利益诉讼没有诉求的地方,在经过层层传达后,反馈声被忽视淹没;另一方面由于政策的宣传不到位等问题,很多村民对于关乎他们自身利益的问题往往不了解。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组织就承担的重要的桥梁作用,社会组织由于其民间性,不同于政府有着官方或权威的地位,社会组织更加“接地气”,能够深入农村,了解村民的真实想法及需要,同时也有助于化解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误解。对于政府的政策执行,社会组织由于其自身的公益特性,能够在参与政策执行过程中能够代表村民的利益诉求,同政府进行协商,更好的使政策科学化以及切实符合村民的利益。
3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的现实困境
3.1 社会组织建设不足
首先是公益属性不强,很多许多社会组织在其建设过程中实际上却未完全履行公益性的社会责任要求,甚至为了经济利益打着“公益”的名号而非法汲取社会资金,这些社会组织一方面是由于管理不善等问题在后期运作中背离了其服务社会的使命,或是有些社会组织一开始就是披着“公益”的外衣实际上是变相骗取社会募集的资金。其次是专业性能力不足,王名认为,社会组织的最大挑战在于能力专有性不足,具体表现为一个组织与政府合作,在某一特定领域深耕习作,长期运营,其所拥有的专业化的员工及志愿者队伍,以及长期的经验及社會资本的累计所形成的与包括政府在内的各个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再次是规范性不高,很多社会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对于人员的管理或是资金的募集以及使用情况都是选择不公开,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很多社会组织在管理运行过程中,对于信息的披露,故意避开关键区域,对于其真实的运作情况,外界都是不知情的一种状态。
3.2 政府支持力度不足
一方面由于传统的控制型管理模式在政府管理中深入人心,政府在对很多治理事物还不能习惯交由社会组织去执行;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出于改革边缘底层,对于社会组织协同政府治理的方式手段还没有完全适应,所在社会组织在农村治理中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地位上的不平等,政府与社会合作在方式上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构成一种名义上的契约关系,但实际上社会组织更多像是一种依附于政府组织发展角色,政府由于其掌控者资本及政策走向,在很大程度上以命令的方式指挥这社会组织,这样一种不平等的主体关系,导致的合作上的不平等,不利于社会组织在参与农村治理过程中将问题反馈给政府。“理性冷漠”态度,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不愿去主动承担与其责任无关的事物,这样一种漠视的态度导致社会在社会治理中不会主动向社会组织传递更多的信息,对于很多社会组织自发的参与到农村治理中,政府组织并没有对其进行全力支持,导致没有达到社会组织的预期目标,影响力度小,受益范围小,甚至逐渐退出这一领域。
3.3 农村自身组织发展落后
承包制下的农民个体正因为其分散经营且规模狭小,在与市场及政府进行对话中常常处于弱势群体地位。村民由于单独个体行动而无法与政府及社会进行平等对话,导致在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中,对于村民的真正需求判定还存在偏差。我国在农村推行村委会的村民自治组织,虽然从村委会的立法化到实践已有30年之久,但由于各地落实有差异,村委会的发展质量参差不齐。特别是在广西,不仅没有严格贯彻《村组法》的落实,反而强化了对农村基层的行政管理,导致村委会的建设形同虚设。由于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农村自治组织对农民进行组织管理,难以汇集农民力量,村民主动性在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中,同时往往由于存在沟通理解上的误差而导致双方对接过程中产生矛盾。
3.4 外部协同机制不完善
首先是监督体制不全,对于社会组织的运作管理,我们只能够从一些媒体采访的新闻或是其自身公布的信息发布平台得知一些只言片语的消息,对于其是否在法制化轨道下运作我们一无所知,对于网络上曝光的新闻层出不穷,在监管问题上的疏忽是社会组织发展走向歪路的重要原因。其次是沟通机制匮乏,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社会组织在参与农村治理中不能够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政府,目前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由于很多服务的指向性不明,导致起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困境。在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过程中,社会组织不应该只是被动的去接受,还应该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同时政府也应该做出及时回应。
4 优化对策
4.1 社会组织自我完善
首先是要提升社会组织的公益属性,公益组织在建设过程中,要仅仅围绕社会责任、服务社会这一宗旨来开展活动,公益性是社会组织区别于其他利益导向的企业,提升社会组织的公益性,使社会组织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真正切实的服务于社会。其次是提升专业能力,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壮大,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也由点到面,但专业性不强的问题也突显出来。加强社会组织的专业能力,通过团队建设、知识技能培训等方式提升社会组织人员的专业性,同时建立相应的专家咨询平台及學习交流平台,健全活动的科学性。再次是完善社会组织内部制度的规范性及外部活动的制度性,对于社会组织的内部建设,要在完善的制度下运作,对于人员、资金、物资的使用,应该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使社会组织的内部建设规范化。同时在进行活动过程中,要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合理使用资源,制度化的运作是保证社会组织健康长久发展的重要保证。
4.2 政府转变角色,加大支持力度
首先是要转变政府单一控制的角色模式,发展协同治理,政府在社会转型时期,要理清政府职能清单,对于应该由社会接管的服务交由社会组织去管理,遵循科学渐进原则把原来属于社会管理的职能及公共服务逐渐转移到社会组织手中,使政府与社会各司其职,达到协同治理的效率最大化。其次是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对于一些社会组织自主发起的公益项目,政府应积极联系社会组织,在宣传上经由政府发布的新闻信息或是由政府牵头的公益项目,其范围影响力度更广,不仅能够使更多的人群受益,同时社会组织的影响度也可以得到质的提升。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一方有着资金、人员技术。另一方有着影响力、号召力的优势,双方合作能够使社会组织的活动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
4.3 完善村委会的制度化建设
目前我国乡村治理存在村委会的行政化趋向等问题,村委会不仅承担这经济功能,还承担着一部分行政功能,但这并不是村委会行政化走向的理由之一,村委会的本质的村民自治,承担着本村的公共事务的管理功能。村委会是村民集结力量公共沟通处理本村事物的组织,要通过完善村委会的制度化建设,使村民们平等的参与到农村治理中。因此通过完善村委会的制度化建设,能够统一村民的意见及力量,在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过程中,村民可以通过村委会组织将意见反馈给社会组织,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及时调整治理方式;同时能够集结村民力量,发动村民共同参与到农村治理中。
4.4 完善外部协同机制
从中央到地方,对于社会组织的管理应该要制定统一的法律标准体系,同时地方有针对性的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一方面是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合法性保护,同时使社会组织的活动运作在法律制度下运行更公正合理。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督,应进行360度监督模式,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同行的社会组织相互监督,形成良性竞争的关系,还有群众的监督,保证社会组织在活动过程中细节上符合法律法规。再次是畅通沟通机制,完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机制,形成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能够有专门的代表相互传达信息,做到及时的接收回应信息,同时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增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消除社会组织在执行活动过程中存在的行政障碍,更好的推进社会服务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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