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萍
近年来,媒体时常报道各地陆续发生的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的惨剧,这些惨剧的后果都极其严重,有些甚至是生命的代价。总体而言,我国对高空抛物、坠物的处罚多停留在道德谴责和民事赔偿层面,高空抛物、坠物的“任性”成本较低。针对高空抛物、坠物危害事件频发、在危害治理中存在的违法成本低、法律认识与理解模糊这些情况,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坠物入刑的问题,也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向高空抛物、坠物危害亮出了利剑。笔者根据《意见》,结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两个方面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作出分析,以飨读者。
一、關于高空抛物、坠物的刑事责任
《意见》中最严厉的措施是,明确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我国没有规定高空抛物罪,但是根据《意见》规定,高空抛物行为是等同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其他危险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而言,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019年1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通过开锁人员撬开其父母位于本市闵行区某小区14楼的房门,持棒球棍对家中物品进行打砸,又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扔出窗外,散落于小区公共道路及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海市首例高空抛物案入罪入刑,且判处实刑未判缓刑,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蒋某为泄私愤,不顾公共安全高空抛物,虽然侥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此类行为再也不是家庭纠纷,该行为已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将予以刑事制裁。
此外,《意见》还提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责任
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权利。高空抛物、坠物如造成民事权益的损害,侵权人不仅要根据具体情形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是在所难免的。对于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也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受害人难以举证,责任人难以明确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两条规定,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空抛物、坠物“连坐条款”,当侵害发生,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可能被列为责任人。这一规定,看似不公平,其实质是为了保障受害人权益,以“小不公”换取对受害人而言的“更大公平”的法律规定。
《意见》依法确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公共设施也有管理义务,《意见》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戒,而民事责任对于受害人体现为一种赔偿、补偿,两者可能同时适用,也可能单独适用。提高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惩戒力度,让不法者与责任人接受惩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只是守护“头顶上的安全”的手段。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人人有责。预防高空抛物、坠物风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从自我做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坚决拒绝高空抛物陋习,同时教育管理好家中的“熊孩子”,避免“熊孩子”趁看护人不注意随意抛弃物品,酿成恶果;其次,管理好家中临空设施与物品,不要在临墙外空放置花盆等物品,不要在高空晾晒衣物,定期检查门窗是否松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杜绝坠物风险;再次,通过完善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制度等,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强化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技术防控,用全方位的监控,减少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