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娄秋琴
说起刑事法律风险,大部分人都会想到自由甚至生命的丧失,也都清楚地知道刑事法律风险一旦爆发的致命性。在企业管理层眼里,民事违约和行政违规时有发生,对应的法律风险不可避免,但刑事法律风险发生概率极低,只要自己不主动去实施犯罪,风险就是可控的,从投入和产出的效益考虑,企业没有主动构建刑事合规体系的动力。
一般认为,构建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就是为了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为企业减少损失,其实这样的观点并不能全面覆盖构建刑事合规体系的所有价值,因为刑事合规不只单单能为企业止损还能为企业赢利,且赢利产出可能远远高于成本投入。
构建刑事合规体系,不但可以防范企业犯罪的风险,还可以防范企业被犯罪侵犯的风险,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可以帮助企业避免巨额的经济损失。因为如果企业犯罪,除了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外,企业还要被判处财产刑,例如葛兰素史克制药公司因行贿案在2014年被中国法院判罚30亿元人民币,还在美国被判罚2000万美元,且主营业务在中国暴跌近六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不可估量。如果该公司能够构建反商业贿赂刑事合规体系,也许就可以避免企业付出这样惨重的代价。
此外,如果企业被犯罪侵犯,比如被内部人员侵占财产、挪用资金、窃取商业秘密等,或者被外部人员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商业信誉等构成犯罪,一般都是已经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损失才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企业有些损失可以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通过追诉犯罪得到挽回,但还有一些损失则可能因犯罪人的挥霍或者不可恢复原状而永远无法得到补救。例如:上海一家经营文教用品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公司一个员工因琐事对公司产生不满,在离职后将从公司获取的客户资料和对外成交价格的机动幅度、佣金、数量折扣等机密信息出卖给多家企业甚至在一些网站上予以公布,虽然该员工最终被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刑,但因为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已经被散布,不可能恢复到原始状况,公司也因此丧失了市场竞争力。所以,提前构建刑事合规体系,在减少损失的同时,对企业就是一种收益。
有人说,人才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还有人说,人才不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人才的管理能力才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不管怎样,人才和对人才的管理对企业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
但现实中,企业拥有的优秀的科技、销售、投资、管理等方方面面的人才,大部分并不精通法律,在岗位责任不明晰、监督内控不到位、企业管理出现风险敞口时,就有可能诱发企业人员以身犯险,因为再优秀的人才也可能出现因内因或者外因导致意志薄弱的时刻,自律很重要,他律更重要,构建刑事合规体系形成稳定的制度去杜绝风险才是上上策,让企业优秀的人才依法合规地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专长,可为企业创造最大的利益。
刘某某是海外某知名大学金融学博士,回国后被某证券公司以高薪聘任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任职期间每年为所在部门都取得了非常巨大的业绩,后国家允许社会上的公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丙类账户通过结算代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内朋友聚会经常分享经验,告诉他可以跟丙类户合作,只要挑选银行里前景较好的债券高于成本价卖给丙类户,不但银行可以赚取利润,丙类户把债券卖出后还可以将利润与他个人进行分成,而且告诉他很多交易员都是这么干的,赚的钱远比工资要高,这已经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由于证券公司内部没有设置监控体系,买卖什么债券完全由他签字决定,于是其挑选了有潜力的债券,既让证券公司获得了合理的利润,同时利用自己的人脉帮助丙类户询好愿意接手债券的下家,然后与丙类户分得收益5000余万元。
之后刘某某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证券公司还为其出具了谅解书,认为企业监控不到位也是一个诱因,为损失了这样一位人才而感到惋惜。
在当前P2P、私募基金不断爆雷的社会背景下,衡量一个企业的综合实力,除了规模、收入、声誉等商业指标外,安全性也将成为评估的重要因素。投资者从之前对收益多少的关注开始转移到对资金安全的关注,导致对投资企业的经营模式和资格审查越来越谨慎,在这种状况下,投资企业为了能募集到更多的资金,不但要依法合规经营,还要构建好在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挑选投资项目等各个环节的刑事合规体系,让投资者安心放心,相比于没有构建刑事合规体系的企业,这样的企业显然能拥有更多的商业机会。
构建了刑事合规体系的企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这是国际趋势,也应该成为中国未来的立法方向。
目前,海外很多国家都确立了强制合规制度,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建立合规机制的义务,未建立合规机制的企业可能会面临处罚,企业也可以通过构建有效的合规体系来抗辩,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比如英国的《反贿赂法》、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法国的《萨宾第二法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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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倡议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需要走出去,如果不熟悉海外的法律法规,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刑事风险,尤其有些法案还具有域外效力,更提高了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2018年中兴通讯遭受美国制裁以及2019年华为事件,暴露了中国部分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对合规风险重视不够和应对不力等情况。刑事合规正是风险刑法以及全球化的结果。
2018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要求中央企业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虽然只是指引,但也表明企业合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立法关注的方向。此外,《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倒逼企业积极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如果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则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这只是个别立法现象,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表明企业内控的实践已经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得到体现。
因此,企业若能率先构建好刑事合规体系,不管是在国内还是走向国外,都能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可以避免巨额损失,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