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无形财产分割问题探讨

2020-02-07 05:35何晓航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期
关键词:婚姻法补偿财产

何晓航

一、夫妻无形财产概述

无形财产是相对有形财产而言的。有形财产,即以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有价证券或其他基于物权、债权可供直接支配利用的标的物,以及金钱或有效货币。无形财产,即以知识或信息形态存在的精神作品和法律上予以确认的有关精神作品的专有权。

二、夫妻無形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经济价值

根据夫妻无形财产的特征,它在表现形式上是抽象的,抽象的事物就应该找到具体的形式来体现;其所体现出来的价值,也应该存在具体利益的承载。否则,它便失去了具有分割价值的财产的物质基础。

(一)家务劳动

家务劳动通常指为了维持家庭而做的没有酬劳的、没有交换价值的无偿劳动,它既不是流通货币也不是固定资产,在某种特定的关系(婚姻)之外毫无意义。它属于典型的夫妻无形财产,是家庭中无形财产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社会生产分工体系变的在范围上日益广泛,在结构上日趋细致。过去这些由自己动手做的家务现在转由他人或由社会来做了,做这些工作的职业劳动者的社会属性和创造经济价值的功能也是毋庸置疑的。同样的劳动由他人来做和自己来做并没有改变其性质和功能。

(二)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以潜在的形式存在于人体之中,并通过生产劳动体现其价值的资本。狭义的人力资本指的是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能力,是无形财产。在此,本文采用的是人力资本的狭义解释。

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随着教育和培训的次数的增多,人力资本日益提高,给人们带来了越来越丰厚的报酬。人力资本的提升预示着未来收入能力的增强,它所包含的巨大经济价值自然不言而喻,并且这种经济价值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持续性。人力资本的积累和增加对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贡献远比物质资本、劳动力数量增加重要得多。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财产,其价值是通过人们对其对象,即结构和形式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婚姻法》第17条中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并且该收益己由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二))明确解释为已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收益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说明现行婚姻法对无形财产在某种程度上还是认可的,只是认可的范围还过于狭窄,有待扩大。

三、我国法律对夫妻无形财产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家务劳动保护的现状

首先,家务劳动造成了女性的就业困难。其次,家务劳动影响了女性自身发展。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都没有专门针对家务劳动的规定。《婚姻法》在第17条和第40条涉及家务劳动的保护,但内容不够完善,实践中难以执行。

(二)我国法律对家庭中人力资本的保护现状

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能力。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配偶一方基于另一方牺牲而增加的人力资本纳入共同财产范围之内,对保障配偶双方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离婚财产分割应当评估家务劳动对于夫妻各自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一方因增加人力资本而取得到预期利益进行分割的同时,对于另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予以适当地补偿。

(三)我国法律对夫妻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它的范围比较广泛。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制度,其中法定财产制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四、完善我国夫妻无形财产分割的几点建议

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无形财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结合自己的国情,尽快完善夫妻共同无形财产的立法,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复杂情况,确保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法可依。

(一)建立家务劳动的价值补偿标准

由于家务劳动不能直接创造出经济利益,虽然夫妻共同财产制在一定意义上来讲体现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某种肯定,但是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划定时,家务劳动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完全认可。《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对人力资本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对其预期利益进行分割

对其分割时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虑:

(三)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二,对获取人力资本所花费的成本价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成本价值为取得该无形资产的投入加上因取得该无形资产而减少的收入。

第三,对人力资本所产生的期待利益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1.关于对知识产权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的处理

第一,折价补偿,可参照民法关于不可分物的分割方法,先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期待性利益进行估价,然后将其分给享有人身权的夫或妻一方所有,由该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第二,暂不分割,规定期待性利益的请求权。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其具体经济价值的,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暂不分割,但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离婚后处分知识产权所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

2.婚前产生的智力成果,婚后才取得经济利益的处理

第一,当智力成果婚前一方己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对这种情况,应该视为是婚前财产。因为婚前一方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婚前财产性质。

第二,当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创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转让或投入市场,而在婚后投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在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对此经济利益的取得有所贡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结论

离婚不仅结束了夫妻的人身关系,而且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的终止将导致夫妻财产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内容己不仅仅局限在原来的房屋、衣物、金银、货币等有形财产,以知识产权为典型代表的无形财产己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并存的局面。但是在现行《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害忡,只明确规定了有形财产的分割,对无形财产的分割却未予以充分考虑。虽然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有相关规定外,更多形式的无形财产却被忽略。因此,笔者试图对夫妻共同无形财产之分割作一研究,以期对完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有所助益。随着立法技术的提高,立法者认识的提高,本人深信,未来的夫妻财产立法将会更加完善,夫妻财产分割案件的审理将会更加公平合理,婚姻家庭关系将朝着平等、和睦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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