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选择哪个更合理?
问:某国企女工妮妮工作5年了,下个月她的宝宝即将出生。 请问: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女工,选择哪个更合理?
答:二者主要是发放主体不同。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发放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产假工资是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而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则由保险机构发放生育津贴,如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产假工资。另外,对于已经缴纳了生育保险的职工,如其产假超过法定产假时间,对于超过部分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予以承担。因此,从时间的广度上看,产假工資的发放时间可能长于生育津贴的发放时间。
2. 女性在恋爱期间买房,如何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权益?
问:年逾三十的凌凌终于谈了一场真正的恋爱,于是购买婚房提到了日程。请问:女性在恋爱期间买房,如何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权益?
答:最好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如果不能以自己名义购房,务必签署一份共同购房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的具体情况,各自占有的份额。在支付房款的时候都务必用自己名下账户进行银行转账并保存好凭证,千万不要用现金。
3. 女经营者以轿车抵债,是否以债权人受领作为其成立要件?
问:柳慈经营的火锅店资金周转不利,准备将自有的轿车抵偿货款。请问:以物抵债协议是否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作为其成立要件?
答:就以物抵债协议而言,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代物清偿制度,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又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其系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4. 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 是否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财产?
问:珍珍所在的公司破产时尚欠她和另外一名女职工的工资,她向公司索要时被告知企业的钱已经被划到法院的账户。请问: 珍珍是否可以要回自己的工资?
答: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 仍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财产。职工工资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法律保护。
5. 丈夫举报违法犯罪遭报复,该到哪个部门告诉?
问:珊珊的丈夫是某国企财务人员,因为举报单位领导贪污挪用公款遭到报复导致精神失常。请问:报复陷害举报人情节严重的由哪个机关管辖?
答: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案件由国家监察机关受理。
6. 女经理未出资而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
问:晓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某公司谋取利益,在始终未出资的情况下,委托该公司的总经理在香港为其购买股票,并获取收益50万元。请问: 女经理未出资而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故应认定晓琦构成受贿罪。
7.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由哪个部门处理?
问:丽君和5岁的儿子被黑恶团伙拐卖绑架,丈夫和公安机关在解救中遭到某镇副镇长的阻碍。请问: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由哪个部门处理?
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由当地监察机关依照职权调查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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