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业余音乐考级争鸣

2020-02-05 06:17王一雯
中国校外教育(中旬) 2020年1期

王一雯

【摘要】音乐考级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国的社会音乐教育发展。但是,有许多专家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指出它存在的问题。还有一部份业内人士,认为音乐考级不应该存在。将专家对考级存在的问题的言论与争议进行总结,认为可以将其归结为三个大的问题:“要不要考级”“考什么”和“怎么考”。

【关键词】音乐考级“考什么”“怎么考”

一、要不要考级

对音乐考级是否应该存在的问题,一些业内人士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对考级持赞同、肯定的专家主要是从考级对社会音乐教育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这个角度来看的。还有一些专家,在不否认考级具有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对考级的态度还有所保留;另外,也有一些专家是明确反对考级的。

南京师范大学的许卓娅老师认为,考级,作为考试的一种形式,本质目的是“为了选拔和淘汰”,而“社会音乐的学习本质是自我享用”,“考试(包含考级)的潜在目的是为了将个人从社会群体中突现出来。而参与大众音乐生活实践的潜在目的则是为了将个人融入社会群体之中。”根据这个观点,她提出应该“超越音乐考级”。

中国音乐学院的杨通八教授针对我国音乐考级发展迅速的现状认为:“音乐考级能获得浩大的规模与声势,反映出人们对艺术生活的渴望,说明包含着美育在内的全面素质教育观念已深入人心,这是我国经济腾飞,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追求更高、更完善教育的反映,大好形势令人欣喜。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人的艺术行为是十分个性化的,本不宜以统一的级别限定、考核,艺术考级有天生的理论缺陷。再者,考级若为升学加分或经济创收等功利目的所左右,美育的目标就极易扭曲,甚至异化为应试教育的新形式,这些倾向令人担忧。”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资华筠认为:“考级的出现有其社会选择作用,是个复杂的社会生态现象,不能简单下结论进行判定。不能因为考级出现了功利性的内容或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就进行否定,当然也不能漠视考级中不健康因素的存在,它会破坏优胜劣汰的市公平竞争原则。我们应该使考级在社会选择中发挥优胜劣汰的自然能动作用,教育领导机构应采取措施,淡化考极中的功利性,不要把考级同加分升学联系起来,不能一面把功利化倾向‘煽起来,一面又要抑制功利化的做法,那怎么能做得到呢?同时要密切注视考级中各种不健康现象的衍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宏观调控。”

二、考什么

上面说到有的专家认为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它的“个性化”“不确定性”“艺术性”等特点,并不适宜用严格的等级来进行划分。换句话说,有些专家反对考级,其实主要是反对某些门类的考级。艺术考级究竟什么能考?什么不能考?专家们认为,应从素质教育的目的出发,只有能为这个目的服务的,才适于开办考级。从技术上讲,那些技艺性较强,可以规范,能量化的学科科目可以考,而不能统一标准衡量,不易分出级别的不应该考。什么样的科目可以考级,仍是我们一直在讨论的焦点问题,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意见。

另外,有的专家还提出考级现有的各种乐器的等级不适和对等比较。比如,钢琴、小提琴这样有着大量丰富的作品资源,具有比较完整的学习、练习系统,它有着比较固定的专业练习的套路和教材。而有的器乐的学科体系并没有那么完整,且作品量也不丰富,从技术难度上的要求也没有钢琴、小提琴那么高。如何平衡不同科目的等级问题,也是我们在选择“考什么”上值得深思的问题。

三、怎么考

明确肯定考级具有积极作用,赞同考级的专家们也提出考级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如何更好的实施考级,让考级能够真正地起到普及并提高全民音乐素养的作用,是许多专家关心的核心问题。

(一)等级的划分

等级划分的问题可以归到“考什么”这个问题中。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并不是所有的音乐艺术科目都适合考级这种形式。因为音乐考级有着非常明确的级别概念,所以只有那些“技艺性较强,可以规范、量化的科目适合这种考试”。这个问题,在业内还一直没有明确的定论。但是有的专家指出一些项目并不适合这种等级考试,比如儿童声乐问题,这又牵涉到另一个音乐专业领域问题,笔者就不在本文当中继续深入探寻下去了。

(二)评估标准

有了明确的、科学合理的等级划分,就一定会有相应的评估标准。许多专家指出,考级缺乏相对的质量标准和统一的水平标准。首先,每一个主办考级的单位都按照自己制定的等级水平来设置考级教材。不同的考级单位在制定等级标准上有差异,有的单位要求钢琴六级的难度和另一个单位要求的五级水平一样,这样消解了级别所具有的意义。其次,由于等级标准的非确定性,每一个考官对“通过”都有自己所理解的标准,这也相应的造成考级的不公平性。另外,由于考级评价结果在音乐素养和水平上的模糊性与级别概念上的明确性,客观上也激励了考生为考级而考级的心态。

总地来说,就是现行的考级项目、教材还不能够做到对考生音乐方面的能力有全面评估的能力。同时,由于考试标准的不统一、不明确性,也从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等级级别的意义。

(三)教材选定和评估标准牵涉到的争议

教材的选定和评估标准这两个问题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涉及到了“业余学琴是否需要按照专业水平来要求”这一问题。在收集的文章里和笔者进行的访谈中,业内人士对“业余学琴的标准”问题有争议。

有的人认为,作为以素质教育为目的的社会音乐教育,没有必要对学生在器乐演奏技术上要求过苛。笔者在对舒泽池老师的访谈中,他认为:“要打破专业学科体系思维,教材首先要改,再改变评判标准。社会音乐教育就是让孩子们从音乐中获得素质而已,为什么要背谱、要练练习曲?为什么要求那么高?为什么要学那么难。现在的考级还是把技术放在第一位。”

而有的专家则认为器乐演奏也是一门学科,具有它自己的一套科学体系,无论是否从事专业,从学习角度来讲是没有业余学法和专业学法这样的区分。刘诗昆认为:“在学钢琴的领域里有误区,我们常常把孩子学琴作为文娱、娱乐、康乐,所以老是说孩子喜欢不喜欢学,有没有兴趣。那孩子学数学、语文都是有兴趣的吗?不能只凭兴趣来。学业不能和兴趣完全挂钩。专业与非专业是不同,但两个都是教育,不是娱乐。很多家长对学琴是很混沌的,既然想娱乐那可以用玩具,钢琴不是娱乐,是美育。业余和专业弹法没有区分,只有在目的上有区分,学法上没有什么区别。”

综上所述,让我们看到考级牵涉的问题纷繁复杂,既有经济、文化发展的大环境,有社会的需求,也有诸如“素质教育”“美育”等这样的理念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的文化教育机构、音乐工作者需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即探讨、研究、制定“应该给出什么样的社会音乐教育”“对考级应采取什么样的对策”,诸如此类关系到社会音乐教育的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1]赵一枫.艺术考级快速发展让人喜忧参半.

[2]王立新.现行钢琴考级的评分定级办法应当改革.钢琴艺术,199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