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新
王阳明良知法治思想的形成经过了长期的思想探索。他在明弘治十二年(1499年)入仕后,上《边务八事》,在刑部提牢厅担任轮值主事时撰写了两篇具有法治价值的狱政文,是其法治思想的初步展示。弘治十四年(1501年),王陽明被派往南直隶淮安等府“录囚”,冤假错案多有平反,这为其良知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实践基础。正德三年(1508年),经“龙场悟道”后,至正德五年(1510年)施政庐陵(今江西吉安),“为政不事威刑,惟以开导人心为本”,深得民心,是其良知法治思想付诸实践的开端。其后近二十年中,经成功“平南赣匪乱”“平藩王朱宸濠叛乱”和“平广西土司叛乱”等“三乱”后,王阳明将良知学说广泛地应用于地方治理之中,明德亲民,攻心为上,执法明善,移风易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是其良知法治思想发展的成熟阶段。王阳明晚年所撰写的《亲民堂记》一文,提出“政在亲民”主张,可以说是对良知法治思想根本精神的高度概括。
良知法治思想的特征是一种内敛型、自律型、实践型的法治思想。其内容由治国理政的基本思想和地方治理的实践措施两部分构成,对“法治宁波”的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王阳明的良知法治思想是时代的精华,既继承了儒家的仁政思想,又有自己的创新。那些能反映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法治思想对当代社会法治实践仍具有生命力和价值,而对一些在特定时空环境中所实施的具体做法,则应加以分析,不能一概照搬。促进“法治宁波”建设,应传承、发扬王阳明良知法治思想,并融入现代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和规范,能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尤其是社会秩序起到明显的调整和规范作用,以形成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彰显一地具有特色的法治环境。这才是阳明良知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