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河北省滦南县):期待“冒名上学”入刑。2003年,王娜娜参加高考而未收到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只好外出打工。后她偶然发现自己当年考上了大学但却被人顶替。《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典》进一步吸收整合完善了上述规定。但在诸多案例中,冒名者通过非法手段偷得入学机会,拥有了较好的发展环境,却剥夺了被侵权者和家庭改写命运的机会,危害严重。但因刑法对此缺乏专项罪名。追究冒名者及其他关联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只能适用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但这里处罚的基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鲜有冒名者被追究刑责,不利于打击遏制此类犯罪行为。近来,有识之士密集呼吁对冒名顶替上学行为做专项定罪入刑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瞄准社会热点、痛点、难点问题和法律薄弱环节,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虽该罪名尚未列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但民间建议与立法机关参议责任人员的建议能同频共振就是一大进步。相信终能找到恰当的途径,填补“冒名上学”入刑的法律空白,充分释放法律的惩戒、震慑、教育功能,呵护公民“前途的安全”。
张淳艺(河南省漯河市):侮辱诽谤英烈理应入刑。英雄,是一个国家光辉历史的记忆,也是一个民族坚强不屈的脊梁。但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股歪曲历史、抹黑英雄的错误思潮,狼牙山五壮士、黄继光、邱少云、雷锋等英烈均曾遭受流言蜚语诋毁,严重扰乱了人们对英雄形象的认知,冲击了社会主流价值观。然而,现行刑法没有“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对这类罪行司法机关大多依据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这在无形中提高了侮辱诽谤英烈的入罪门槛。去年4月,广东梅州人冯某某在微博发布多条言论侮辱西昌森林火灾牺牲队员,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冯某某被梅州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网友纷纷质疑这样的处罚太轻了,不利于打击违法、形成震慑。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这必将对社会行为和价值导向产生重要的引领作用。
李英锋(河北省滦南县):新冠肺炎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范围,有助推进防疫法治化。日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将新冠肺炎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范围。这一立法动作并非应急突来,而是经历了多轮立法演进和铺垫。刑法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调整对象为“甲类传染病”,并明确“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按照1989年版本《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传染病仅包含鼠疫、霍乱两种,此后经历了两次修订。今年1月,国家卫健委公告,明确对新冠肺炎实行“乙病甲管”。随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至此,对于将新冠肺炎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范围,已经通过《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完成了法律铺垫,明确了法律路径,与之前的立法操作环环相扣。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这有助于扎紧防疫法治“篱笆”,提升防疫的法治威力,推進防疫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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