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两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2020-01-27 02:26仲婷
锦绣·中旬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中德农场主投保

摘要: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完善,德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覆盖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德国为农民专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做法起到了保障农民生活和促进农业发展的双重作用。所以,本文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对比较分析了两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投保对象、资金来源、法律保障和基金管理等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中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中德两国农村养老保险投保对象的比较分析

(一)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投保对象

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规定“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同时在养老金的领取条件中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只要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就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而且在基础养老金方面,对特殊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如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这样从投保对象来说我国的养老保险已经基本覆盖了所有职业和人群。

(二)德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投保对象

德国出于保障农民利益、保护农业发展、促进农业管理理念和技术及时更新的目的,为农场主这一特殊群体专门建立养老保险体系,并在保险费上予以较大的财政补贴,根据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规定,所有农业、林业和渔业的农场企业主及其配偶和共同劳作的家属都有投保的义务。其中,共同劳作的家属指在企业中专职从业的三代以内的血亲,两代以内的姻亲和一个农场主或其配偶的养子(女) 。如果配偶双方没有持久的分居,农场主的配偶也被视作农场主。需要注意的是,大型农业企业中被雇佣的雇员( 农业工人) 不属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范畴,而应参加普通的工人或职员法定养老保险。

二、中德两国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比较分析

(一)中国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

我国的旧农保实行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政府扶持的筹资模式,实际上是将养老保险的主要责任归于个人,而集体和国家承担应有的责任。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大的进步在于在财政责任方面更加明确了投保主体的责任,虽然还是个人、集体和国家三部分负责,但是集体补助可以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而在国家责任方面,最大的进步就是,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增加保险资金的投入,对基础养老金部分进行全额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德国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缴费和联邦财政补贴是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其中,占绝大部分的是联邦补贴,联邦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障既补“入口”,也补“出口”,具体表现为: 给收入低于一定限度的农民提供保险费津贴,给保险基金提供补贴。由于农业企业经营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统一保险费”的原则,这个数额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保险费的缴纳不受农业企业数量和规模的影响,一个农场主即使有多个农业企业,也只缴纳一份保险费。

三、中德两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比较分析

(一)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正式的针对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的法律,无法满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需要。2010 年颁布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填补了社会保险领域没有统一法律的空白。但该法不是一部针对养老保险的专门性法律,而只是一个规定各种保险基本原则和条款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法》中第二章中简单地提及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授权性条款,但是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实际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并无实质作用。

(二)德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從历史的角度回顾德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可以发现,德国针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出现的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法律,这较好解决了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危机。在《农民老年救济法》的指引下,德国农民没有了养老的后顾之忧,纷纷把农业企业租赁给年富力强的农户,或转交给下一代年轻的子女,农民少了养老的忧虑1。《农民养老保险法》的颁布,使德国农村建立了真正意义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志着农村社会也从家庭养老进入了社会养老的新阶段,在制度上消除了男女享受权益不平等的现象,让广大农民分享到德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德国这种立法先行的理念使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这不仅有效地保障了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还规范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营。

四、中德两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比较分析

(一)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根据养老保险管理运行的特点和历史经验,凡是管理规范化程度高、转移接续顺畅度高的养老保险制度,其背后最重要原因都是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现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行保险征收和养老金支出平行管理,互不交叉和影响,单独核算,工作经费不再从农保基金中提取,而是从同级财政预算中支出。

(二)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实行自治管理。农村养老保障的主管机构为农村养老保险机构,设立在当地的农村同业工伤事故保险机构里,其在性质上是具有自治特征的法人组织,受到联邦或各州行政部门监管。它们的自治机关都是名誉性的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成员被分为独立从业的农场主和雇用了家庭以外雇员的农场主两类,确保都有代表各自权益的相应成员进入委员会。另外,政府部门的代表可以参加总联合会的理事会议,但他们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对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立法和管理监督,各州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微观运作。

毫无疑问,德国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其成熟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是中德两国在政治、经济、国情、人口与文化传统方面与有着很大的差异,相同的农村保险政策实施起来会有不一样的效果。所以我们可以在借鉴其成功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政府社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与积极配合下,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会越来越完善、运行会越来越规范、农民会越来越受益。

作者简介:仲婷(1996),汉,女,山东省泰安市,硕士,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单位:青岛大学.

猜你喜欢
中德农场主投保
Farmer Rescue营救农场主
鼓乐活动中德艺融合教育的实践探索
互联网财险投保者
中德两国高校教师发展中心比较研究
国际双硕士培养模式的研究及借鉴
警察光临
在风暴声中安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