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莫忘“服务”初衷

2020-01-25 16:05郭鹏
民生周刊 2020年26期
关键词:低价债权实体

郭鹏

前一阵,浙江媒体报道,浦江县一家生产肠衣的民营企业在没有按期偿还平安银行的4500万元贷款后,银行明知抵押物价值一亿多元,足以清偿4500万元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却选择放弃抵押物,并以2500万元的“低价”进行债权转让。

更为蹊跷的是,平安银行在出售该债权后,就不具备债权人资格,但是银行却依然向法院申请执行,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明知该笔债权发生转让,也仍以平安银行为主体审理并执行。

一系列操作,让贷款企业想不通缘由,坊间也传出银行和某企业在里面故意做了手脚。

贷款之初,明明是想为企业纾难解困,但是最后却落得企业抱怨,银行确实应该认真反思。

服务实体经济是银行核心工作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银行进一步坚守服务实体经济金融主力军使命,坚持以新理念、新金融、新服务,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银行实现了质与量的发展和跃升,受助企业也因银行的“紧急救援”一次次渡过发展难关,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态势有目共睹。

银行和实体经济两者共生共荣,本是鱼水关系。然而,市场经济下,企业会因为种种因素导致无法按期还贷,银行不时需要面临处置不良资产的难题。

通常情况下,银行会通过打包出售等手段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这对于最大限度地盘活保全资产、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等因素,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部分“优质”资产被“低价”转让,买受人“一包暴富”“一夜暴富”的现象时有发生。

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就容易给银行进一步造成资产损失,也会引起各方质疑。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相关监管部门除了对债权转让程序进行必要审查外,还应当对转让标的是否属于不良资产进行必要的审查。例如,擔保物充足的情况下,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债权明显不合理,法院应以转让行为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为由认定其无效。对于不良资产转让案件,法院应该审慎审理。既要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又要兼顾资产的保护,从而防止金融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通过出售“债权”,银行来处理不良资产挽回损失,事关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需要提醒的是,“债权”出售过程既要合法合规,也莫要忘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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