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萍萍 程静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会同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亭湖区渔政监督大队,现场监督指导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被告人刘某将200余斤蟹苗放入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水域。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刘某先后5次至盐城市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非法捕得螃蟹合计145千克,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鉴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专业性强,该院委托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专家,就刘某非法捕捞案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生态环境影響以及渔业资源补偿方式进行评估。经评估,此案非法捕捞行为直接造成盐城市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水域的渔业资源损失,同时对保护区生态系统构成不利影响,建议投放3000元的螃蟹苗种用于保护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案发后,刘某虽认罪认罚,但一直未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部门会同刑检部门承办人依托专家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进行耐心释法说理、法治宣传教育,帮助刘某深刻认识非法捕捞行为对保护区生态的损害。最终,刘某表示愿意购买3000元的螃蟹苗种修复受损生态。
亭湖区检察院积极与亭湖区渔政监督大队、亭湖公安分局沟通协调,邀请渔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至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水域,现场对刘某的增殖放流活动开展监督与指导,补偿渔业资源损失,共同修复受损的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