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后返程投资到境内企业的现象逐渐增多,对扩大跨境资金流入,支持国内实体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特殊目的公司具有结构复杂、多层级的特点,具有天然避税的优越性,本文分析了特殊目的公司结构中的避税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014年,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为民营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问题。
特殊目的公司通常结构复杂,会在多个避税地设置不同层级,整个构架搭建过程如下:第一步,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企业为基础,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第二步,特殊目的公司与员工、投资者、公众股东,共同成立一家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第三步,通常为避税等目的,开曼公司再依次成立BVI公司和中国香港公司;第四步,中国香港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第五步,WFOE最终并购最初的境内企业。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列为免税收入。
中国香港公司通常是上市企业离岸构架的最后一环,也是境内企业向境外转移利润的第一站。这是为了利用《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的优惠条款,即享受5%的优惠税率,且鉴于中国香港采用所得来源地原则,因此,这一环节极大降低了预提所得税税负。
BVI公司通常设在离岸公司的第一层,也是利润在境外转移的最后一站,而开曼公司由于监管更严又无税收,因此作为海外上市主体。根据国际避税天堂的税收政策,境外公司之间的利润转移都是免税的。
特殊目的公司将利润汇给境内个人是整个利润转移的最后一环。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非常高,所以几乎没有特殊目的公司将利润汇回给境内个人,利润大多滞留境外,从而达到避税的效果。
由于特殊目的公司结构中的避税环节对我国税收造成较大冲击,我国高度关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近年来,我国税法逐步完善,出台了《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个人所得税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还签订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等,对特殊目的公司结构的避税环节有一定的规制作用。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特别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为了打击避税行为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做的税务调整。境外上市主体一旦被认定为居民企业,那么来源于境内外的收入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由于境外上市主体无实际经营,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适用25%的一般税率,因此境外上市主体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后税负剧增。
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个人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这将防止个人通过不具商业合理目的的关联方交易、离岸构架及其他特殊安排逃避纳税义务,也意味着强化对高净值人群境外避税行为的监管。
共同申报准则(以下简称“CRS”)是通过参与国家和地区之间交换税务居民资料,以提升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2017年5月,我国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版CRS正式落地。
目前,从全国特殊目的公司资金情况来看,绝大部分是境外上市主体境外募集资金没有调回境内,绕开了所有缴税环节。
由于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业务在银行办理,外汇局缺乏第一手资料,只能借助外汇业务系统进行事后监管。但系统中登记数据信息有限,外汇局无法了解特殊目的公司整个构架及返程投资情况。建议登记环节实行穿透式管理。既要登记境外设立的每层企业、明细的股权结构图,还要将特殊目的公司和返程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联,让外汇局有针对性的开展全流程跟踪监测。
现行政策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募集资金披露和调回境内使用没有强制要求。如果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外汇局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公告了解募集资金情况,且境外上市融资收入按规定需调回境内使用。但目前大部分特殊目的公司是以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外汇局无法了解募集资金规模、资金使用等,监管难度较大。建议规范特殊目的公司境外募集资金管理,要求报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规模及调回境内使用情况等。
外汇局的跨境资金汇兑信息仅是避税链条中的一环,建议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一是与商务部、发改委共同研究制定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相关政策,弥补目前政策空白和监管盲区。二是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动,了解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的各类财务信息,为外汇管理提供数据支持。三是积极推动与各国监管部门建立合作协查机制,间接实现我国长臂管辖的目标。
一是加强非现场监测。了解特殊目的公司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密切关注涉嫌将利润滞留境外的逃、避税行为。二是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个人或企业虚假承诺、虚构交易逃汇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管理格局,倒逼境内外主体遵守相关规定,服从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