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开放大学石油和化工学院(以下简称“石化学院”)各项教育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推动石油和化工终身教育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国开石化学院各项教育制度和有关工作要求;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条国开石化学院设立专门的教育督导委员会,承担教育督导实施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国开石化学院领导下行使督导职能。
第四条教育督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主任和副主任由国开石化学院聘请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督导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连续任职不超过三个任期。国开石化学院各学习中心聘任一名有教学管理经验的专家任督导员。
第五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 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六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七条教育督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对国开石化学院各项教育制度和有关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国开石化学院教学资源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各学习中心落实招生、教学辅导、考试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保障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各学习中心教育教学条件的保障情况,队伍建设情况等进行督导;
(五)落实国开石化学院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予以通报;
(四)向国开石化学院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九条各学习中心设立的督导员对本学习中心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含考试巡考),并随时将有关督导情况向督导委员会反映。
第十条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为,督导委员会要及时报告国开石化学院总部,并发布督导公告。各类督导公告应当在国开石化学院内部公布。
第十一条督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向国开石化学院提供一次综合性督导报告。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督导可以采取现场考察、在线考察(视频座谈会)等灵活多样的督导形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被督导单位的考察情况形成督导意见,督导委员会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意见。
第十三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国开石化学院。
第十四条国开石化学院将督导报告和整改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国开石化学院予以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习中心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开放大学办学制度要求,违规招生,考试等;
(二)办学过程不规范,教学质量管理及教学服务不到位;
(三)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拖沓;
(四)拒绝、阻挠教育督导委员会正常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或隐瞒实情、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影响国开石化学院形象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情况。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