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立梅 绥中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在建筑企业或建筑单位中,施工队伍中绝大部分都是农民工工人,这部分农民工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不少企业的农民工未完全享有其应该获得的利益和待遇。以工伤保险的参与程度来说,一些企业为了避免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负有过多责任,不会与农民工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同时为了减少成本支出,农民工也不会参与工伤保险。这就使得农民工的个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在发生事故时,很多农民工面临维权无门的处境。
很多正规的建筑单位或建筑企业在施工之前的招聘阶段都会与施工工人签署劳动合同,以充分保障施工工人与自身的合法权益。部分企业为了节省开支,同时也为了避免一旦发生事故自己需要承担过多责任,且需要进行赔偿这一情况,并不会工人签署劳动合同,同时也就没有了工伤保险这一项。出现这一情况,主要是有以下几点原因导致的:
目前,绝大多数施工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属于民营性质的企业。这类企业是以利益为主的。农民工工人到这类企业就业,部分企业会因不愿承担额外的义务和责任而与农民工达成口头协议,另外,农民工由于欠缺法律意识且不愿受到条款的约束,一般不会主动与就业的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这样就导致在用工的过程中,农民工需要听从于企业的要求,导致劳动的过程中农民工的相关权益会受到严重损害。
个别企业的相关管理人为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逃脱责任,一般会向相关部门及农民工群体隐瞒劳动合同的签署情况及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上报情况。这就会导致一些农民工在施工的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受到工伤,则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维权,工伤的花销只能有自己承担。另外,一些企业利用权力之便,将农民工的工资与工伤保险相抵,降低了农民工的收入标准,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面对这种情况,农民工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也要及时进行监督,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保证农民工能够获取劳动所得。
宣传力度不够大或工伤保险的作用宣传不够深入是广大农民工不了解工伤保险,进而在入职前忽视工伤保险的重要性的主要原因。一些大型用人单位在入职时都会按照严格的程序来给农民工进行宣传,同时帮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而少部分企业选择性的忽略掉了工伤保险的宣传,或仅进行应景式的宣传,使农民工没有完全了解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农民工的参与度也就得不到提高。这部分企业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为农民工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倡导每一位农民工加入工伤保险中来,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相关部门为充分保障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合法权益,颁布了一系列的劳动条理和准则。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专门针对农民工等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上岗职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正常参加时,用人单位内部职员受工伤,该用人单位必须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支付费用进行赔付。但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许多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工伤时,采用“私了”的方式,即赔付农民工一笔钱以顶替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受到处罚。这对于农民工来说是不公平的。
提高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是充分保证受工伤的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一些因工受伤的农民工在进行鉴定时往往因为法律条款的约束而不能被认定为是工伤。这类农民工在受伤之后往往只能够自己进行治疗,及时参与了工伤保险也不能够获取赔偿。相关机构应当及时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优化、简化赔付过程,并增设工伤保险的赔付情况,为农民工在受工伤后能够及时获得理赔提供有力保障。
建筑企业应当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严格规范现场劳务用工。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般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三方负责。承包商在接手工程之后,应当及时将工程分包给下面的施工单位,在此过程中,承包商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人事录用,并建立花名册及考勤记录,相关信息一定要记录准确。在人员管理方面,施工单位要执行动态监管机制,及时增加或删减人员名单。对发生工伤的员工要及时进行赔付或执行工伤保险,不可逃脱责任或“私了”等。
不少企业的农民工都对工伤保险知之甚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伤保险的参与率和赔付率。建筑单位或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前加强对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内容宣传和介绍,帮助工人认识到工伤保险重要性,积极倡导工人参加工伤保险,为自身的安全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相关部门都应当及时重视起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这项事宜。针对目前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率低的问题,相关部门一定要对其真相进行查实,并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对不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企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及时的处罚和教育。在企业内部,企业要积极宣传工伤保险的作用和重要性,对入职的员工要及时倡导其参与工伤保险。针对工伤保险的参与费用及赔付等问题,相关部门要细化保险费率和赔付条例,适当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也为农民工积极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