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巍
从20世纪50年代初步形成法学教育体系到改革开放初期恢复法学教育,我国法学教育主要采取以理论教育为主的模式。改革开放以前,由于缺少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也缺乏足够的法律作为法学教育内容,当时的高等法学教育主要以法学原理而非具体法律规范为内容,教师讲授的主要是马克思主义有关国家与法的基本理论。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并逐渐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以法学原理为主的教育模式依然没有根本改变。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学教育总体上强调培养学生的政治、道德素养,强调对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和法律事务工作者,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这种法学教育模式缺乏鲜明的法学职业教育的特点,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理念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探讨新时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就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问题。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在充分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1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启动了我国法学专业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其目的是“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1]。按照《意见》要求,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开始探索卓越法律人才分类培养的新模式。该计划实施8年来,法律院校和法律实务部门在探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卓越成效,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学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2018年9月17日,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发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明确指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导向,培养德法兼修,践行明法笃行、知行合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2]本文立足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新时期的大背景,结合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探讨新形势下我国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新模式,为培养高素质的法学理论和应用人才提供理论思考。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创造了中国社会前所未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随着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素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步入一个新的阶段,呈现出新常态。[3]经济增幅逐渐放缓,从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进一步调整,产品优化、升级换代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要素逐渐发生改变,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逐渐向创新驱动转变,从消费驱动拉动经济增长逐渐向供给驱动转变,通过供给侧改革实现经济增长。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逐渐成为政府执政的新理念,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创新,依法治国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这就要求对原有的经济发展方式、社会治理模式、人才培养及教育模式进行相应调整。
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要求我国对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种要素进行相应调整,以外延式扩张为主要方式的高等教育也应当作出调整以适应新常态对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事实上,不仅外部环境要求高等教育发展适应新常态,我国高等教育的内在发展也呈现出新常态特征:一方面,高等教育的规模增幅、发展速度都在变缓,推动高等教育发展方式的转型势在必行;另一方面,传统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已经难以为高等教育的纵深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这就对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治理方式的转型提出了迫切要求。[4]因此,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也应当由外延式的扩张模式转变到深挖高等教育内部潜力、提高自身管理素质、全面提升教育水平的内涵式增长方式上来。
我国经济与社会进入新时期,习近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其主要内容被概括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使得法学教育在我国人才培养战略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加快高等教育,尤其是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对于培养新时期所需要的专门人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针对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和目标的实现,加快培养适应新常态需要的专门法律人才,是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基本要求。新时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对法治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通识性的教育背景下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并不能完全适应复杂的专业分工要求。这就需要法学教育在通识性教育的基础上实行精细化培养。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2011年《意见》和2018年《意见2.0》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新思路。
法学教育具有超强的时代性特征,法学人才培养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相应调整。在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两个文件发布之后,法学教育进入了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为核心的改革和探索阶段,培养了一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人才,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20世纪末的专业调整使得整个法学专业只有一个一级学科,相关的经济法专业、民商法专业等均成为二级学科。尽管在部分专业院校和一些特定的综合性院校还保留有经济法学院、民商法学院,但与学院名称相关的专业已不再作为独立专业存在或单独招生。几乎所有的法学教育均在法学一级学科这一平台下运作,加上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惯性,形成了以“通识教育”或“通才教育”为主的教育模式。无论是法学专业院校,还是综合院校的法学院,其法学专业课程大同小异。如果说这种培养模式在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主要停留在粗放式经营、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情形下,其弊端尚不明显,而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其弊端已经日益凸显。在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通识性培养的同时,法学专业应当进行分类教学模式改革,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案,开设如经济法、民商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诉讼法、环境法等不同的专业门类,在本科阶段实施不同的教学方案。当然,实行法学教育的分类培养并不是简单地将法学专业的学生分门别类,而是在划分专业的基础上增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课程,采用跨学科、不同领域交叉合作的方式进行人才培养,使法学专业学生成为既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又具备良好法学专业知识、较高法学素养的复合型人才。
多年来,法学教育都是在统一的模式下进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大同小异,这不利于高精尖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诚然,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定位或许侧重于理论与实践结合型的人才培养目标,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转型,法学专业的人才需求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部门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越来越专业化。这是社会化分工的基本要求。法学教育既需要培养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的所谓精英人才,也需要培养服务于司法实践以及不同行业领域的实践性法律专业人才。
创新是目前使用频率较高的词语之一,体现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没有创新,人类社会的发展就会受到制约,尤其是在当今经济与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创新无疑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同样,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原有的教育模式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但是,部分法学院校一方面借创新之名随意调整教学计划、教学方式、教学方法,严重违背教育基本规律;另一方面过度注重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而忽略通识性人才的教育,从一个极端走上另一个极端。医学专业培养模式的教训就是前车之鉴。
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不是简单地将通识性教育分段,前两年进行通识性教育,后两年进行分类教学,而是一项系统工程,既包括理念的创新,也包括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教学手段和方式调整、教材编写、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是在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基础上的法律教育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现有的教学体系安排显然远远不能适应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法学教育从通识性教育到分类培养模式的转变不仅仅是将学生分门别类进行分班教学或者单纯增加有关实践性教学的内容,更重要的是探究分类培养的重要意义,通晓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内涵,树立分类培养的理念。在通识性教育模式下,学生更多的是在教室听教师的讲授,理论教育占据了教学的主要内容,相关学科和非法学专业性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不足,实践性教学较为欠缺。这就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法学专业知识与非法学专业知识的脱节,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法学专业知识较强、非法学专业知识薄弱,理论知识较强、实践能力较弱。应用性较强的法学教育,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及经济发展方式对法学人才需求的改变,必须在充分重视学生法学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加强相关非法学专业理论的拓展,补充更多实践性教学内容(1)20世纪末之前的法学教育通常给学生保留较长的实习时间(一般是半年到一年),但后来受就业、考研等因素的影响,很多院校调整教学计划,压缩实习时间,导致学生实习时间逐渐减少。。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5]1这句话强调了法科学生在重视理论学习的同时必须重视法律实践活动。重视学生实践活动,不是简单地让学生到实务部门实习,或者简单地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而是通过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首要的是树立分类培养的理念,调整教与学的关系,培养学生应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专业卓越人才培养归根结底是通过教学计划的实施,培养既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又掌握一定专业实践技能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通过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法学专业卓越人才培养也是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不仅是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选择,也是法学专业实行分类培养的基本模式。所谓分类培养,就是在通识性教育的基础上,对法科学生实行有选择的分类培养,使其成为既精通法律知识,通晓所从事法律专业相关理论,又知晓经济、管理、金融、财税、建筑、医疗、知识产权、新闻出版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按照分类培养法律人才,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特点在于厚基础和专业化、精细化,与通识性法律人才的培养存在显著差别。一般来说,通识性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教学内容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法学)、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专业实践课及专业实践性教学活动等组成,实行四年制教学模式。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实行分类培养,其教学计划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法学和专业相关的非法学)、专业特色课、专业实践课和专业实践性教学活动等。具体实施步骤是:本科生一、二年级开设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三、四年级实行分类教学,分别开设不同专业方向的专业特色课,实行专业课程模块化的培养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需求,开设相关的专业课程,如经济、劳动与环境法方向可以增开经济、财政、金融、税收、财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课程。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将逐步扩大到更多的专业。
分类培养,需要在完善教学模式和体系,制定相应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展开教学活动。其中,教材的选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通识性教育模式下,教学大纲、教材编写基本成型,但复合型教学模式下的教材选定较为复杂,既要满足通识性教学的需要,又要满足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要求。虽然短期内可以选用专业课程教材,但从长远来看,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所需要的教材还应突出专业特色。这就需要结合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特点编写专门的教材,形成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教材体系。
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离不开专业的师资队伍。长期以来,由于通识性教育所带来的问题,现有的师资队伍并不能满足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建设一支适应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需要的师资队伍,首先要转变教师观念,使其从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中解放出来,加大实践性教学创新力度;其次,可以在校内培育一批适应实践性教学的师资力量,也可以与实务部门合作,将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人才引入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师资队伍中来。当然,建立一支高效、过硬的教学队伍,还应健全必要的考核、评价机制。
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采用除理论教学外的多种方式,如案例教学、讨论法、提问法以及参与司法实践等,同时开设相应课时的辅导课和讨论课,利用卓越人才基地、大学生实践基地、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模拟仿真实验室等为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提供实践性教学活动场地。目前开展的多媒体教学、线上线下、校选课、院系互选课等多种多样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适应了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但在运用中要充分结合学生的特点,结合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特殊性,选择合适的教育方式和方法,不能一哄而上,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在此背景下,法学教育同样要融入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之中。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同样也要有国际化视野,为学生走向国际经济与社会环境舞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必须重视与国际化有关的专业合作与课程建设。为达成此目的,在实践中必须重视学生的国际化培养,加大办学的国际化力度,加强与国际名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同时,在学生中开展相关的国际化课程,对部分国际化程度比较高的课程实行双语教学。鉴于教师外语水平参差不齐,专业外语与外语专业的差异性区分不够、学生外语水平差而不能完全清晰理解教师所讲内容等现实问题,应在充分保障教学效果的基础上,采取成熟一门开设一门的原则,不能不顾实际情况强制要求所有课程全部采用双语教学。
一般来说,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在通识性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实践性教学力度,二是开设专门的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实验班。在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初期阶段,鉴于培养模式的尚不成熟,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主要采用第一种模式。随着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日臻完善,师资队伍、团队化建设日益成熟,实践性教学日渐丰富等,在保留原有教学方式的同时,可以尝试开设“实验班”“示范班”等方式开展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实验班”或“示范班”可以采用单独编班的方法,即:新生入校选拔,面试、笔试相结合,一、二年级随大班上课,三年级单独成班,按照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教育教学计划进行专业教育和培养;也可以采用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的办法,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到其他院系辅修与法学专业相关课程(成绩互认),如财经、会计、医药、管理、电子商务等,其选修课程经认定后计入学生总学分,符合第二学位辅修条件的可以取得双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