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闻传播活动中人文关怀伦理原则的缺失及实践途径

2020-01-18 21:19翁巨斌
关键词:新闻媒体关怀伦理

翁巨斌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思想政治课教学部,湖南 长沙 410100)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人文关怀则是新闻传播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伦理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8月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引导广大文化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作品的生命线,用心用情用功抒写伟大时代,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书写中华民族新史诗。”[1]可见,不断创作反映人民群众心声的优秀新闻作品,在新闻传播中践行人文关怀伦理原则,是新闻媒体和每一个新闻工作者必须坚守的理念。

一、人文关怀伦理原则的内涵

人文关怀的理念是随着人类历史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和丰富的,它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一个标志。人文关怀体现了对人的生存境遇的关注和对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社会本性的生活意义的肯定。在当代,人文关怀通过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多重介入,实现对人的关心、爱护、尊重,最终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它的外延包括对人的生存状态的关注、对人的尊严的肯定、对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等方面,其核心内涵是对人本身的一种根本关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文关怀伦理原则,在新闻传播实践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生命伦理原则,以人道主义的方式平等关爱每一个具体的生命;最小伤害原则(避免二次伤害原则),公正对待那些可能因为新闻报道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人,给予他们起码的尊重甚至同情,把伤害降低到最小;良知原则,捍卫事实与真相,尊重被报道者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2]

人文关怀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在新时代背景下,人文关怀是时代性、民族性和制度性的有机统一,融合了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内涵、鲜明的民族特色和伟大的改革开放时代印记。它以唯物史观为基本出发点,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高度统一。

二、人文关怀伦理原则缺失的具体表现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绝大多数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都能自觉把人文关怀伦理原则付诸实践。贯彻人文关怀伦理原则,响应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以人为本的价值要求,是新闻媒体提高自身文化品位、塑造良好形象的关键,也是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所在。然而,在市场化转型和利益驱动的冲击下,新闻传播活动中出现了极少数人文关怀缺失的现象。这些现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偏离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导致新闻媒体美誉度受损、公信力下降。

(一)对人的生存状态的漠视

新闻传播活动的人文关怀体现一种广泛的、平等的关爱之心和服务之情。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生活状态是新闻媒体重点报道的题材,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新闻工作的落脚点。平凡而努力的人民群众的生存状态,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处于不幸之中的群体,是新闻媒体应该重点给予人文关怀的对象,让他们感受到来自媒体和社会的关心。

但是,极少数新闻工作者不能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思考和反映问题,不以平视的视角与被报道对象进行平等沟通和对话,甚至以不恰当的俯视姿态来对待被报道对象,从而以话语霸权造成被报道对象主体意识和地位的缺失。[3]如有些媒体在报道突发事故和灾难性新闻时,以过多的篇幅展现事故与灾难,对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的感受不够重视。

(二)用不恰当的报道方式来展现人的生存状态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要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坚持新闻工作的专业性原则,实现新闻报道的新闻价值;与此同时,必须用合乎人文关怀伦理原则的方式来展现人的生存状态。

在新闻传播实践中,有极少数媒体采取了不恰当的报道方式。如冷漠提问的采访方式,不顾及受害者及家属的情绪。又如轰炸式的采访方式,为达到采访目的而对受害者本人及家属死缠烂打,对受害者本人及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在杨武妻子涉嫌被“强暴”的新闻报道中,个别记者对濒临崩溃的杨武妻子反复提问,对以泪洗面的杨武发出“你太懦弱”的评价,这种残酷的行为加重了对这一家人的伤害。

(三)对人的生存状态领域报道界限的轻视

法律规范蕴含着伦理道德理念,规范着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行为。然而在新闻实践中,个别媒体不顾人文关怀伦理原则,突破对人的生存状态领域的报道界限,侵犯了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例如2015年歌手姚贝娜去世时,一些记者进行的偷拍行为给死者家属带来极大伤害。2010年,河南洛阳15岁花季少女不忍丑闻曝光而自杀,与个别媒体无视报道的法律界限有很大关系。保护个人隐私,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体现着新闻媒体对个人人格的尊重。

三、实践人文关怀伦理原则的途径

新时代,在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不仅要当好新闻事实的传播者,还要成为人文关怀伦理原则的实践者,把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作为评价新闻传播活动是否符合人文关怀伦理原则的标准。

(一)新闻传播活动要以法律制度作为行为规范和伦理指引的前提

制度安排是保障和实现人文关怀的重要手段。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人文价值追求,就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公平的阳光和正义的雨露。法律是最能彰显公平和正义的制度安排,为了让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切实的制度保障。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不仅要忠实记录国家进步和社会制度安排的合理推进,还要成为法律制度的遵守者、践行者。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闻传播的自由空间逐渐扩大,这对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两项人格权。《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4]由此可见,自由不是任意妄为,任何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界限,只有以法律为边界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少数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以片面性、猜测性的报道哗众取宠,甚至以不恰当的方式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尊重法律的权威,不坚守法律的底线,这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因此,新闻传播活动必须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平衡好报道权、监督权与公众的知情权。

(二)新闻工作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是实践人文关怀伦理原则的基础

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重点。他指出:“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这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新闻工作者必须具有的工作作风。报道写得好不好,与新闻工作者能不能深入实际、深入采访很有关系。”“基层跑遍、跑深、跑透了,我们的本领就会大起来。”[5]

因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把“我们想说的”和“群众想听的”统一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新闻媒体有责任、有义务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对于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而言,只有深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去,真正把新闻报道与人民群众的心声结合起来,才能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要听到人民群众最真实的心声,必须身挨身坐、心贴心聊才能听得到。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只有经常深入基层,才能倾听到群众呼声,了解到群众疾苦,体察到群众情绪,反映群众的要求和愿望。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只有贴近群众,深深扎根于群众之中,才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盼,充分体现群众意愿,满足群众需求,为群众提供想看爱看、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产品,更好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内容为王是实践人文关怀伦理原则的核心

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内容为王始终是做好新闻工作的根本所在,也是新闻媒体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多宣传报道人民群众的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多宣传报道人民群众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满足人民精神需求。”[6]

呈现出有思想、有深度、有温度的新闻作品,是新时代新闻报道的价值追求和伦理追求。做好内容的关键,在于挖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内容,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要多把眼光放在基层,多接地气,多报道基层。只有不断挖掘和宣传报道人民群众的伟大奋斗、火热生活、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才能提高新闻报道质量和水平,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让人民群众爱听爱看、产生共鸣。[7]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要大力挖掘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息息相关的题材和内容,创作出更有深度和广度的新闻作品,真正承担好时代责任和社会责任,为培育积极理性社会心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精神养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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