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铁五局一公司 朱国群
建设工程多为系统化工程,不仅工程施工较为繁琐,而且所使用材料种类也较为丰富,材料应用具有数量多、种类繁杂等特征,材料基准价格确定难度相对较大,如果确定不当,很容易对工程结算工作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此,参建单位加大了对材料基准价格确定方式的研究力度,期望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出一套适合工程材料价格核定的方案,为建筑市场有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本次工程为青岛市地铁8号线工程PPP项目,项目在2017年收到中标通知书,按照合同,工程价款含增值税为92.99亿元,其中定额计价部分2.15亿元、工程量清单计价部分90.84亿元,均包含增值税。工程线路全长27.82千米,包含管线迁改、土建以及机电安装等多项工程。
造价咨询单位要求,材料调差基准期为《青岛材价》2016年12期,标段材料调差也是按照12期内容展开的,这与标段材料调差始终默认的投标期《青岛材价》为2016年第11期不相一致。两者之间材料价格确定差异较大,12期价格与11期相比,存在明显上涨趋势,砼、钢筋上涨分别为380元/t、10元/m3,钢筋涨幅达到12%,价格争议较为明显。
因为受到价格争议影响,工程从开工起,一直没有实施材料调差操作,致使已完未验存货数量出现显著增加趋势,项目资金周转受到严重阻碍,对工程施工进度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消除存货压力,确保8号线工程建设工期,施工单位项目总部和业主展开了多次协商与沟通,并加大对相关资料的收集力度。经过综合考察与分析,业主同意暂时按照12期内容展开中期材料调差,且会在和各参建单位确认最终结果之后,开展最终材料调差金额调整操作。
在计量条件达到相应要求后,工程各工区从中标同年6月份开始,逐步展开了计量支付工作。具体进行造价管理时,按照
1.施工图预算内容是招投标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如果合同签订双方没有在施工合同中详细标注材料基准价,则可按照施工图预算内容,展开材料基准价设置。
2.施工合同中没有对材料基准价进行标注,不仅可按照施工图预算内容展开价格设置,同时还可按照行业建设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授权机构规定,按照投标截止日期或合同签订日期前28天材料信息,确定基准价价格。因为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相关内容要求,在招标工程以投保截止日期前28天,或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可作为价格基准日。在信息价中没有明确参照的,可按照招标控制价确定各项材料基准价格。
3.实施投标报价过程中,如果招标文件内没有明确标注具体参考周刊,一般按照最新一期发布信息价格,确定材料基准价。
确定使用11期作为材料调差依据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文件明确标明,工程招标控制价材料价格按照11期发布信息展开,要以此为依据科学展开信息价格计入操作。招标控制价属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内容确定自身投标报价,且要保证投标报价不大于投标控制价数额。本次工程中标单位一直严格遵守招投标控制价以及招标文件要求,按照11期内容实施报价。构成合同的合同文件属于相互补充、相互说明关系,对于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明确注明,投标期价格按照11期内容进行设置。
2.材料价格所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由于在合同中,已经对材料调整范围以及风险幅度等内容调整方式展开了详细规定,所以承包人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材料价格市场风险。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本次工程可调价材料为接触轨、钢材以及商品混凝土等,除此之外其余材料费用需要保持不变。如果按照2016年第12期或者2017年1期内容,施工单位所需承担的材料价差风险就会出现急剧增加的状况,会超过承包商可以承担风险范畴。在投标时,中标单位已经明确提出自身可以承受风险范畴,并提出,如果超出自身可以承受范围,超出部分需要由发包人收益或承担,所以应当按照第11期内容。
3.就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内材料价格编制期时间逻辑和一致性而言,2017年第1期以及2016年第12期并不符合相关内容要求。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内,已经详细标明了招投标控制总体价格,并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进行了确定。同时在评分标准中对投标总报价、措施项目报价及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均进行了限制,特别是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中按评标办法确定的10项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报价与分项工程清单基准价相差10%以上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10项分部分项工程报价确定,需要按照以下方式展开:①按照编制招标控制价,确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内合价金额最高前5项工程,参与评审活动,并同招标控制价一起,以书面形式发送到投标人处;②在工程量清单内,需要按照施工图展开项目工程量超出量计算,且需要确定该项目投标报价和招标控制价之间差异,而这也间接证明,工程量清单中所有项目报价都会受到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控制价的影响,为避免出现报价纰漏,投标单位不会展开不平衡报价,需要保证投标报价材料价格和招标控制价参考数据一致性,所以应选择11期;③本工程开标日期是2017年1月19日,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如果招标人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展开修改或澄清处理,需要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件收受人。此时此刻,《青岛材价》2016年第12期或《青岛材价》2017年第1期均未发行,没有参考依据,按照开标日期,本次工程能够参考的材料信息价,只有2016年11月及之前的信息内容,其他信息内容并不符合至少15日的要求,所以选择11期作为基准价参考。
4.单纯依靠参建单位分析,很难得到精准、客观的结果,所以参建单位征集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以及造价咨询单位等多方面意见,确定了最终的参考依据。此举不仅可保证最终结果公信度以及可靠程度,同时也有效消除了业主、监理以及咨询方面的顾虑,最终结果获得了多方面的认可。
5.需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等原则,对问题展开客观、综合分析,明确问题是否会对合同任意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在经过公平、公正衡量之后,确定只有按照第11期内容才可保证双方的平衡,不会造成施工单位出现大幅度亏损的问题。
总而言之,在上报结算审计资料前,需要先完成材料调差等计价操作。从多方面来看,第11期内容符合合同双方利益,能够为8号线建设提供可靠基准价格方面支持,所以应当使用11期信息,但需注意,《青岛材价》内没有参照已有线路批价。
2019年10月建设单位采用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了材料调差基准期为2016年11期,中期已完成材料调差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调整,后期材料调差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由于材料价格确定涉及内容较多,本文论述内容并不全面,加之本文所阐述材料基准价格确定方式也未必适合所有工程,所以各参建单位在具体进行工程结算时,需要参照相关数据,结合工程施工招投标说明书等资料,有针对性展开材料基准价格确定工作,确保各项价格争议可以得到妥善处理,价格确定能够更加准确,进而为后续结算审核工作开展奠定扎实基础,确保审核工作开展可以得到精准数据支持,进而实现理想化工程结算模式,维护合同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