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艺术创作中的模糊与意识状态

2020-01-18 06:50
合肥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摄影艺术潜意识摄影

刘 婕

(合肥学院 设计学院, 合肥 230601)

摄影艺术创作中存在的局部或整体模糊现象是一种具有独特韵味的视觉审美形式和重要的艺术表现手段,是摄影艺术中特有的模糊美学的一种具体呈现;同时也是拍摄者展现其本体意识与创作动机的结果,是摄影师艺术创作的综合意识体现。根据约翰·W·桑特罗克关于意识的相关定义,意识是对于外部事件和内部感觉的知觉,包含对自身知觉以及对自身经验的看法。[1]换言之,在意识的作用下,个体经由感觉和直觉,能够感知自身周围环境中存在的刺激,并能够了解自己心理上所有的想象、记忆、忧虑以及自身计划或正在进行中的所有行为活动。[2]

同时,摄影艺术创作过程中意识活动往往是非常复杂的。从艺术创造的构思到实现,到都伴随着个体一系列丰富的心理意识活动。而这些心理活动往往又处于无意识、潜意识及有意识这三种杂糅并存的状态下,且这种并存状态下又以其一定的不可控性和不可预知性伴随着摄影创作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因而, 创作者的具体意识状态总是与摄影创作中模糊现象的产生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1 无意识的模糊

若将意识定义为个体对内外部一切刺激的感知,那么无意识状态便是个体对内外部环境中的一切刺激没有感知,没有控制的情形。所有像肠蠕动、心跳等受自主神经系统支配的器官都不受人的意识的控制,外在环境中不在感知器官感知范围内的所有事物也是如此。简单地说,外部环境中的客观条件变化,以及主体自身内在的心理活动等主体未察觉、未感知的行为就是无意识的行为。因此,对在摄影艺术创作的过程中,无意识行为下产生的模糊现象进行剖析,可以从客体和主体两个角度出发。

1.1 客体主导的不确定性

摄影创作者的创作活动都是以客观世界为依据的,创作者将客观世界中的影像映入头脑中进行解读,通过一系列的技术参数设置,将自己的构思拍摄为可以保存的、固定的影像。在拍摄过程中,客观世界和创作者的技术手段,都是会对照片的最终呈现结果产生影响的客观因素。如果把摄影当作是一种技术手段,那么摄影的作用无疑就是能够保留住某些不能再现的场景,某个无法挽回的时刻,可能作为记忆,也可能作为证据。

从理论上来讲,摄影作为记录过去的一种技术手段,所拍摄的影像应该是清晰明了的。但是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所有事物都处在相对静止绝对运动的状态中,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处在永恒的变化之中,比如大海的波涛、山顶的日出。当创作者要对这些转瞬即逝的事物进行抓拍时,就容易出现模糊现象。因为被抓拍的事物适合固化下来的状态其存在的时间往往极为短暂,而且被拍摄的事物与拍摄者之间没有任何契约,因此,在对这类事物进行拍摄时,拍摄者往往更注重自己的直觉,而不是先前已有的构思。当拍摄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太多时,这些不可控因素往往会随着影像一起物化,最终成为照片中的模糊影像。

1.2 主体本身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是由于创作主体自身意识活动之外的主观原因而导致的模糊,所以主体对此无法感知、无法察觉。首先,摄影作品从构思到最终的呈现都要经历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创作者要实现“形之于心”到“形之于手”的转变。创作者通过相机,把脑中的理想画面,呈现为一张张真实的影像。但在这样的创作过程中,每一个细节中的心理活动都带有一定的不可控性,这些不可控性很容易导致物化阶段中创作者实际构思与创作结果的偏离。其次,不同的创作动机也会导致创作过程中偏差的出现,从而产生模糊。摄影者以整个现实世界为原始创作元素,其最终作品以固定影像的形式呈现,这个过程中充满了意识上的不确定性因素和偶然性因素。虽然它的构思过程有一定的预估,但它以现实世界为素材,将创作者的自主性圈定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内,限制了创作者随意性和自主性的发挥。特别是需要进行抓拍时,创作者不能对素材进行控制,不能自由从容地进行构思甄选,只能通过快速操作相机拍摄素材。此外,创作者选择好的拍摄素材也不无时无刻地处在变化之中,树叶的摇晃、云彩的飘动、飞鸟的降落,等等,只要驱使创作者进行创作的内在驱动力有强和弱的对立,创作者的内在动机就会对作品形成的过程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来自创作者自身的模糊状态的把控。

最后,当摄影师用手举起照相机准备创作时,就是整个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形之于手”阶段的开始,这可以成为摄影师按下快门的这个动作作为拍摄过程的中间节点。创作者在这个节点之前的所有构思与想象都是带有绝对的主观性的,再完美的作品也只是存在于创作者的头脑中。只有当摄影师举起照相机使拍摄对象的技术性指令直接进入到创作者的意识范围,但是当“形之于手”的过程开始之后,“形之于心”的活动也并不会中断。在拍摄的过程中,受个体自身主观因素与客观条件的影响,创作者的大脑依然会不断地进行构思,依然会有无数的新指令传到创作者的意识活动中。因此,作品在“形之于手”的物化阶段往往会发生一些潜在的变化。这些变化也可以说成是“误差”,由于新指令与旧指令的交替碰撞,使得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形成偏离,即焦点位移,景深变化或者画面模糊。一般来说,这种状态下人的意识不会察觉到是否存在误差。这是因人脑无法意识到的心手不一,因而由此出现的结果模糊性,也不在意识活动的范围之内,属于无意识模糊。

2 潜意识的模糊

当代公认的潜意识的定义是由著名心理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Freud)在18世纪90年代所提出的。他认为潜意识是外部活动的内驱力,其囊括了最原始的自我本能,是一种本能意识。一旦将这种本能意识无限制释放,本体就会失去控制,这必然导致个体难以被共同遵守理性意识的社会公众所接受。因此始终被理性意识所抑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潜意识可以被彻底消除,它一直活跃于心理层面的最深处,总是试图进入意识而寻求原始精神活动的达成,支配着人的整个心理和行为,成为人的一切动机和意图的源泉。[3]这种潜意识事实上也存在于摄影创作的过程中,创作者往往会在这种潜意识的影响下,在影像内容上呈现出借助某种形式所展示出的一种客观式的自我偏离性模糊。

2.1 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探讨这种借助某种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内容上的潜意识模糊,需要先界定摄影艺术中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对于摄影创作来说,拥有一个表明中心思想的内容很重要,拥有一个能够衬托内容、烘托主旨的恰当形式也同样重要,内容与形式之间相互依托,相辅相成。英国形式主义美学家克莱夫·贝尔认为美是一种“有意味的形式”,独特的方式组合起来的线条和色彩、特定的形式和形式关系激发了人的审美情感,是所有视觉艺术作品所具有的共性。[4]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则认为内容往往融合在形式之中,不能将形式比作是内容的外衣。[5]上述定义为探讨摄影艺术潜意识模糊现象中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的依据,即形式与内容互不可分,有意味的形式最终会成为内容的一部分,内容也成为了形式的最终载体。在摄影作品中的潜意识下产生的模糊现象,本质上也是一种有意味的形式,并最终成为作品视觉内容的组成部分。

2.2 客观式的自我偏离

摄影作品呈现着创作者对影像内容的审美能力和作品形式的把握能力。在摄影艺术作品创作的过程中,以光学成像原理为基础,摄影师对器材进行精心地操作,根据自己脑海中的相关构思,对眼中的真实影像进行拍摄而物化形成照片。但是在摄影过程中,创作者原本对于拍摄的某些真实影像,往往出于本能意识下的某种创作欲望会力图展现出清晰的影像,然而在下一瞬间,创作者会潜移默化的受到内心浸淫的社会公认的某种理性意识的压制和约束,从而会造成本真意图表现的部分影像在以某种有意味的形式的处理下,最终以一种模糊状态呈现在作品中。这种不自主且不自觉的创作意图的误差,其实是一种客观式的自我偏离,即偏离了创作者本能的对表现内容的构思,但确又是在创作者自我理性的暗示下得以完成的,同时创作者对这一过程毫无察觉,在主观意识感受上也毫无矛盾、冲突。而这种潜意识下模糊现象的发生,往往就在创作者不经意调整摄影器材的某个参数、位置的瞬间发生而结束了。例如,创作者在对某些真实影像进行艺术拍摄创作时,当现实影像中存在着某种非常态的、罕见的或隐晦、负面信息时,出于隐藏在人的本能意识的某些探异、悖逆以及性压抑等多种心理因素,可能力图将现实影像的局部或整体进行清晰化的“固定”,但是在某一瞬间的理性意识的约束下,以不自主且不自觉的状态,将这些不适合社会理性公识的图像信息借助光圈调整、明暗对比、焦距虚化等技术手段进行了模糊处理,进而呈现出了在创作者客观式自我偏离状态下,借助某种有意味的形式,使得形式与内容再度完美契合。

3 有意识的模糊

在摄影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中,要想在照片中有意制造模糊现象,具体的操作方式有很多。在胶片时代,往往通过后期涂抹、双重乃至多重曝光等手法来制造模糊现象;如今的数码时代则只需要通过电脑软件就可以实现对照片中具体细节及像素的操控。1960年以后,摄影技术进入数字化高速发展时期。从理论上来讲,除了不确定性因素比较大的抓拍作品,摄影艺术作品几乎没有导致模糊现象出现的可能性。但是,在摄影史上保留下来的摄影艺术作品上依然有相当多的模糊现象存在。19世纪80年代更是出现了一支专门营造模糊朦胧美感的画意摄影流派。摄影师通过各种各样的技术手段刻意呈现出来的模糊现象,可以称之为有意识模糊。从创作角度来看,有意识模糊现象的背景及成因有如下两个方面:

3.1 建构艺术表现形式价值的追求

康德美学中有一个重要的思想就是审美无利害,是指审美主体对艺术作品的鉴赏判断不应该掺杂有任何的利害思考。一个对象是美的,并证明审美主体有品味或者鉴赏能力,这取决于审美主体怎样评价自己心中的这个表象,而不是取决于审美主体在哪方面依赖于该对象的实存。[6]艺术审美与其他审美最大的区别就是艺术审美可以不掺杂任何概念或任何目的的愉悦。一旦审美主体掺杂任何的利害或目的去欣赏艺术,那么这些利害和目的必然会影响主体的审美鉴别。这样的影响对于摄影艺术创作者来说也是同样的。

任何新事物的诞生都要经过一个从否定到争议,再到肯定的过程,摄影艺术也是如此。自摄影诞生之日起,就与同样以图像作为表现形式的绘画相比较。比如,摄影师是否能够代替画师,摄影中的风景作品是否能够代替山水画等。当然,更多的焦点集中在摄影是否能够归类为艺术。因此,画意摄影流派盛行的年代里,摄影仿佛是在暗室中进行操控的技术手法,它的功能也只是局限于记录和保存。大部分人认为,摄影不需要进行构想与思考,不需要创造任何美的形象,与任何艺术的创作手法也没有关系,摄影只是拍照者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了适当的操作。

为了获得世人的认可,摄影家们为此做了许多的努力。要想终止关于摄影与绘画的争议,就必须证明摄影不只有记录功能,它也是可以创造美的,证明摄影不是单纯的、僵硬的暗室操作。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极力模仿绘画的画意摄影流派诞生了。摄影中的模糊行为就赋予了照片不同的表现形式,通过模糊行为突出了摄影的中心目的,但这种目的性又与美的形象结合在一起,实现了摄影作品创造美的目的。同时,这种模糊行为本身也成为相对独立的一种美的形式。[7]

3.2 创作主体突出“我”的需要

拍摄者所拍摄的照片是客观世界的见证,是一种美的形象。当照片按照创作者的原有构思被顺利地创作出来时,看着照片从诞生到被大众接受的这个过程,会发现这其中往往存在着一个客观认知缺失。摄影艺术创作者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并不只是简单地拍摄美景,也会尽力地通过照片来传达自己意图,传达“自我的存在”。这个“自我的存在”指的是摄影者进行艺术创作的初衷。摄影者对照片中的独特光影组合以及位置进行了选择,“我”所创作的作品中的这个世界完全是由“我”进行主宰的。而不是仅仅让欣赏作品的大众了解我做了什么事而已。但事实上,这件事从来没有被大众忽略过,大众心中都会对创作者有一个潜在的共识,大众清楚地知道创作者的相关信息,甚至能够将创作者与作品联系起来,不自觉地发出“拍的真棒啊”这样的赞叹,但是那个客观认知缺失恰恰就存在在这个赞叹中。审美主体在对照片进行欣赏鉴别时,不自觉地发出的赞叹是由于拍摄者所创作的艺术作品的美触动了他们,他们潜意识中就将作品的这份美自动地归属于某个主体,于是发出了赞叹。但是应当注意到,这句话并没有主语,而且这里的主语是谁往往难以确定,与审美主体之间也没有多少关系。因此,审美主体在对创作者的照片进行解读时,只会在意到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中的美景与光影,并不会在意到创作者,以及创作者的相关创作过程。因此,对于要通过摄影作品来表达自我的创作者们总会意识到大众审美过程中的隐藏的不公平。当创作者想要突破这种状态,想让大众意识到镜头之后的创作主体时,便会想法设法地让“我”出镜,突出“我”的存在。在不会破坏作品艺术性的前提下,将自己的某种观念或某种意识纳入作品。要实现这个目的,让创作主体能够介入到作品中去,模糊现象无疑是一种最好的方式。

4 结 语

综上所述,在摄影创作中无论是清晰还是模糊都可以创造出美的形象。而模糊现象亦是摄影艺术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和意义。模糊现象不仅在创作者的最终作品中予以呈现,也是摄影创作过程意识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体现,并最终影响着审美主体对作品的审美解读。此外,摄影中的模糊现象与创作者的意识状态具有密切的关联,在无意识、潜意识及有意识这三个层面上会极大地影响或决定着摄影艺术作品最终的面貌及审美感受。以摄影艺术活动中的模糊美现象为核心,以不同意识状态对摄影创作的影响为依托,如何进一步厘清其作用机制和相互关系及其在摄影美学范畴上的价值和意义,仍有待详细地分析与探讨,以作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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