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扬州府重订《赋役成规》细则述论

2020-01-18 04:36
淮阴工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扬州

郝 强

(淮北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夫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昔夫子修经,始发凡例①。”凡例在形式上于卷首独立成篇,以概括说明该书的编纂体例和著作内容等,与序言相辅相成,并在一定程度上交融,构成沟通作者与读者的重要桥梁。《重订赋役成规》没有凡例部分,卷首即为序言,涉及该书的编撰缘由,但没有建设性的表述。而在序言之后,有地方政府官方性质的说明,基本叙述了赋役问题解决的基本方法。该《重订赋役成规》的内容较为繁杂,拟通过分析该全书的主体部分以及参考其他地方的《赋役全书》,明确“凡例”的实质,即“实施细则”,作为该成规“重订”的政策性指导,突出内容的逻辑条理性。并以此为基础,兼论其重订缘起以及社会历史价值,从三方面共同浅析该次重订赋役成规事件的发展。

1 重订《赋役成规》概念及缘起

《赋役成规》与《赋役全书》的实质相同,是明、清两朝官方政府编辑各省、府、州、县人丁与田亩等则与数额、夏秋税粮与条鞭的税目,以及起运及存留等内容的册籍形式,附以由票,载明了该区域赋役征收在一定时期的基本情况,是一种“预算册”形制,量出以制入。“赋役成规”即如序中所言“额以外令人无敢浸淫者,此成规也,而额以内令人犹得影响者,亦此成规也。”[1]207作为官府公布的赋税征收的税则依据,具有强制约束与规范的作用,钱粮只在所定额数内征得,不得擅自增减变化。

1.1 政治经济的发展考量

明初因赋定役,“赋役黄册”与“鱼鳞图册”二者结合,使丁有役,田有租,每年照册佥定。鉴于百年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弊端,赋役册籍也在不断地做着调整,但主要是各区域地方的自发性社会行为,不具普及型以及足够的替代能力,如“白册”(亦称“实征黄册”)等。自嘉靖中期,有识官员开始在部分地区推行类似“一条鞭法”形式的改革措施,而直到万历九年(1581)随着清丈田亩政策的推进,“一条鞭法”进入到普遍推行阶段。赋役钱粮的征收形式与过程发生变化,田赋和徭役两大项下所有应解应征款目完全统筹,适应了当时社会政治形势以及白银货币化的经济发展等要求。《赋役全书》开始推行,黄、白册及鱼鳞图册等册籍形式下降为辅助层次。然而到万历后期以至天启年间,诸多社会矛盾又层累地爆发,整体上逐渐走向颓势,崇祯年间虽做了一定的努力,仍未能挽救一代王朝的历史落幕。扬州府《重订赋役成规》作为万历后期罕存的《赋役全书》优秀代表之一,展现了地方赋役调整的努力,同时映照该历史时期整体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

1.2 州县赋役的不良发展

扬州府旧有成规,如万历《兴化县新志》中所载部分《新议赋役成规》,每年派征赋役钱粮皆照此施行。但是任何条法不随实际发展情况而时有改进,则会积久成弊,特别是扬州地处南北水路交通要道,商旅过往,贸易繁荣,该社会环境下,关系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赋役制度变化情况,与其他府州县相比更加烦费,更易滋生污腐,使得“脂膏填于沟壑,帑藏泄于漏卮”[1]209,以致上损国计,下扰民生。 在万历四十年(1612)曾对赋役钱粮进行过一定程度上的削减调整,但是仅是浮于表面部分,未进行深入的查究。及至万历四十三年(1615),由泰州仓口银冒滥贪腐一事掀开了重订赋役成规的序幕。“偶检泰州仓口银一款,核五千之数,供公家用者止五之一”[1]207,进一步对其他州县的仓口银进行审核,结果是减去虚冒之银26000两之多。如此惊人的数目,使得官场震动,为了扬州府治下的政清民安,时任钦差整饬扬州海防兵备兼管河道浙江等处提刑按察司副使熊尚文,与扬州府各级官员会议,决定对扬州府十属州县的赋役钱粮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检查与清理。通过实际的调研核准,“凡额内虚数种种,如仓口类者,及名为协济,徒资影射诸弊窦,一切报罢”[1]207,以应有实数重新记录在册,并将新成规刊发公示于众。州县赋役的不良发展,是赋役成规重订的直接导火线。

1.3 入仕治世的阳明思想

相轧以势,相争以利,明代中后期的官场隐藏着一片弊端败象。“君子之仕以行道”②,阳明学提出了这样的为官之道与仕者之守,强调为官做事要不畏艰难险阻,政之美坏,行之善恶,全在于出仕的动机和从政的目的。要充分磨砺“致良知”的思想,从公心出发,做官要为国计民生而想。要在执政实践的过程中,以“知行合一”为指导理念,使认识和实践两方面得到均衡发展。重订赋役成规的主导者熊尚文与吴撝谦皆受教于李材止修学派,其作为阳明后学的重要分支,也在主体上坚守着阳明学的思想方向。二人出仕为官,主政一方,面对仓口银的贪腐以及众多赋役税目的弊漏,没有视而不见,而是积极寻求解决途径,与奸猾里胥作斗争。重订《赋役成规》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坚守入仕治世、利国为民的理念,才是不断改革发展的不竭源泉。

2 重订《赋役成规》的实施细则

2.1 基础性细则

2.1.1定性为“重订”而不另置体例

扬州府原有《赋役成规》存在,其十属州县每年悉照此派征钱粮,整体上可以说是良规善法,熊尚文自述“本道莅任数年,上不见称滥,下不见称苦”[1]209,该册籍制度本身在形式上适应社会发展,但是日久法弊,如今为重新调整赋役款目与数额,当在肯定其原体例的基础上,对查核出的问题作裁免等相应处理。

2.1.2坚持区域性的重订准绳

“在扬州地方议扬州赋役”[1]216,该条细则看似属于多余的话语,实则却是重订的核心要素。中央政府下达的政令准则,应在不违反大方向的情况下契合本地发展状况,或是其他府州县的优秀示范,文中佐述近有淮安府山阳县,远如河南区域等,皆可作为参考而不能盲从,要充分以扬州府地方实际情况为出发点。

2.1.3先后核查额数内外税目的虚实

额外之项,诸如仓口等项之类,有征无解的问题,法难姑息。这些赋役弊端,理应合理裁减。额外之项的弊漏较少,更重要的额内之项的内容,诸逐款核实,有如各州县的相互协济以及其他不合理的税目适当裁免,该部分在发展性细则中详述。

2.1.4参考民众意见及内容公示

该条细则是较为公正的方法,使重订的结果能尽力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矛盾问题,广大人民作为重要的一环不可缺失,虽然参考人民意见最多是与士绅里老这一类人问询,代表不了广大人民的呼声,但表达了一种力求公正的态度。新成规勒石为记,并张挂出示于各城乡,由票落实到民众,使其各自了解赋役所减所征之数目,表现出了公开化的政事处理程序。

2.1.5最大限度地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在清核涉及官员利益的时候,是相对保守性的,如把一切公费等银、修理等项及夫马皂壮各役工食等项,俱准照旧派征,而美名曰“宽大宁净之德意,而故为多事”[1]209。又如对读书人极为优待,尽力给足,以彰显崇儒重道之意。

2.2 发展性细则

2.2.1开具钱粮征收与支销凭证

赋役钱粮征收凭证主要以“由票”为主,一种是单独一户所开列的丁田起派由票,另一种是在其基础上整合一州县人丁田地的实征钱粮由票。如《徽州府赋役全书·凡例》第一条载:“本府钱粮向无定额,每年请详加派。今一一酌定数目,匀作三年带征,额定各县每亩科则,刻定易知粮单,逐户颁示,令其照单输纳③。”而支销凭证,主要是各处按正常需要配给的相应申请,“凡解府者,查该府转解转支之批卷;凡存留者,查该州县作何支销之卷领;凡协济者,查所属协济州县之批收。一一验同,方作实数。”[1]209如“县仓改解府仓麦”一项,该项系额征应解应支之数,在逐款验明批收凭证后,若款项数目等相符,即应照行。

由票主体是按当时“三等九则”的方法纳粮银,服徭役。将人丁以资产之多寡分为上中下三等,将田地按种类、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为上中下三等,一般共有九等之别,因各地差异,或多或少有一定等则的数量变化。地方官府据此规定不同的赋率,进行赋役的征收,同一等级,各地亦各有差异。清代“摊丁入地”前,北方大部分地区沿袭明代“三等九则”赋役法。扬州府州县实征钱粮由票是对整个州、县的总核准文件,主要分为三部分,即田亩派征各项钱粮(夏税秋粮)银、丁田派征各项钱粮条鞭(均徭、里甲、驿传、民壮)银,二者之内又各征按相应税率征有“暂征听候题免节省银”,以及其他不在丁田之内的“杂项出办与增附银”。一州县赋役钱粮的征收与支销如上所述,内容条理分明,征解有准,稽核有据。若无由单等凭证,则易使奸猾之辈趁机隐占得利,而使其他小民受害。其后有按院唐批示曰“所关民生国计之最大者刊刻成书及由票散给,一目了然,家喻户晓,绝影射之奸,塞漏卮之弊[1]231。”

2.2.2造册登记载明存减的缘由

“谨将钱粮款目分别州县各另缮册,登答存减缘由[1]216。”通过对州县赋役成规内容的了解,可基本分为5种款目的情况,即“照征”“留征”“裁减”“新增”以及“征抵”。限于篇幅,仅以“裁减”部分为例管窥该条细则。以江都县秋粮存留所述:

款项1:裁协济通州麦四百石,每石折银四钱,共银一百六十两。款项2:裁协济仪真县麦四百石,每石折银四钱,共银一百六十两。

缘由:前件行据该府回称,据通州揭报,前银原备本州遇有灾伤,正额钱粮征收不敷,方支抵解。止三十七年,本州被灾关取一次,其仪真县自三十年起至四十一年止,并未完解,相应除豁。呈详各院批允迄[1]397。

各项款目的增减,都是在实际核查的基础上确立,有理有据,有的放矢,尽力做到事实面前毫无偏主。该条细则详载相应赋役钱粮增减的缘由,则是上条所述凭证开具的前提,其运转得当与否与最终的结果有着直接联系。

2.2.3总款与细目开列要相符合

若有支销的款项名目,按赋役成规的要求是必须支给的。但是其总数款项内所包含的详细税目中夹杂着有一些虚报而无用的支销方向,若混淆不加以核实,这些公款只会源源不断地落入私人口袋,而没有一丝用到实处。如文中言:“各属存留米麦豆银一万一千六百八两零,盐钞等银四千三百五十一两零,除额支各卫所官军俸钞,该银一万四千六百余两外,其余无项可支,共多征银一千三百六十余两[1]212。”结果使得总款大于所需实数,而多余部分为他人以各种理由作伪文章而冒滥侵占,或任意加派,使自身获利而偏累小民。所以需要充分了解总款目下的细目种种,检查核实。该条原则是成规重订的重要方法之一。具体包含两部分情况,即“不合理而未及更改的部分” 以及“已移革而仍然见载的部分”。

2.2.4同一款项多寡不均应适裁

款项同,即赋役钱粮征收的名目是相同,因为一些内外因素而导致了各州县同一款目征收的多寡不均,按原则来说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力求裁减之后得以均衡。文中议论较为具体事件便是各役工食银不均的问题,解决过程如示:各州县铺司兵与浅官、浅夫,巡检司弓兵与各衙门皂甲、民壮、斗级、库书、库夫等役工食银,“有十两者,九两者,七两二钱者,每岁共审编银三万八千四百七十一两零,而又益以协济弓兵银一千一百八十一两四钱。”[1]213经核实后众议,如浅夫一项虽属冗闲,但事关漕运,仿江都县每名各给银7.6两,此外另征0.6两,作为扣解椿草。有如铺兵、弓兵快手、民壮、皂甲、斗级等项,俱议定为每名7.2两,“其余各役俱据府议各照州县烦简,量为汰裁”[1]213,结果是共裁革820余名与协济弓兵工食,每年可节省银6370余两。“不患寡而患不均”(孔子及其弟子《论语·季民第十六》),该则的出发点是为了平息徭役各方的民意。且多出的工食银在正常情况下也很难拿到,而被奸猾胥吏暗中侵占。此方法力求画一标准,不一定符合出力与获利的结果,但在历史情境下不失为是相对可靠的准则。

2.2.5核实州县协济款目的内容

“协济”,指旧时地方政府按中央命令将所征税款协助其他地方政府的部分。“若尽一县之入用之而犹不足,然后以他县之赋益之,名为协济。”③协济款目牵扯钱粮问题,处理不当易有抵牾,影响州县关系,且协济的冒滥,只会更增人民负担。

(1)开除名为协济实则冗滥的款目。通过核检各州县的起存各项钱粮,如“通泰九州县协济高邮仓马草银一百七十三两零”[1]210,该银原是为预防灾伤而备储,但是各州县每岁的征派,却未作此支销之用,而不知所踪,文中言为里递与里书通同作弊,上下其手、公为私用而攫取利益。又如“修理之银”,原备各驿伞轿等物品的修理所支用,如文中言“岂一年之内尽皆敝坏不堪者,即或稍有破损尚可修理,应用岁额七两,尚有剩余,奚容协济徒滋冒破”[1]210等,这类冗滥冒破的协济皆应予以革除。

(2)对抵州县协济互有其实的款目。对抵协济银,该则说的是州县之间协济银更改回本州县支给的问题。因在实际的考察中,广陵等六驿馆支等银以前都是由各州县出办协济,但是各驿往往藉口征解愆期失误等原因,与库兵、吏书等狼狈为奸,借库透支,流弊无穷。故众议“将各州协济银两归并有驿州县”[1]215,具体操作如广陵、邵伯驿原属江都,则如今泰州、通州、兴化等县原该协济江都的钱粮,皆改与江都县协济。其他盂城、界首驿改属高邮州,安平驿改属宝应县,仪真驿改属仪真县,改抵同时便将泰州、通州、泰兴、如皋、兴化五州县原编协济银项俱各删去。这样做可以使得赋役钱粮归一,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该类影射之弊,也可适当调解州县关系。

2.2.6严核查究优免役的问题

该条细则是文中提及较多的地方,也是缘于优免役问题引起的社会矛盾愈发尖锐。优免差役,从洪武元年即有所限定,如“民年七十之上者、许一丁侍养。免杂泛差役[3]”“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3]”“令各府县军户,以田三顷为率,税粮之外,悉免杂役,余田与民同役[3]”等,以后各朝承继且有所变化。《明实录》万历四十年“正月丙午条”载南京福建道御史王万祚上言:

“祖制,在京随朝官员,税粮外,杂泛差得尽免。嘉靖间议定,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丁三十丁;下至八品外官,莫不有则。隆庆元年,又有量加从宽之议。胡不令户部厘为定则,州县画一遵守?乃今南北混乱,全无规制,有司有率意为之,有免田二三千者,有近万者。在膏腴连阡之家,其欲无厌,尚嫌制狭。而官田原少之县,则垂诞比例,取盈于人,开影混投献之端矣,何可言均也[4]!”

成规中表现出的具体事件是各州县生员免粮得问题,过程如示:原载宝应县每名生员要免粮银四两,而该地生员称通州每名生员免银6两,且一些无田粮可免的人,也照给免粮银。通过查取旧版《赋役成规》,并进一步检查江都县、仪真县等七个州县,其条鞭起派与丁粮数目是相符的,唯独通州、海门、如皋三个州县是超出平均水平的。查究此种缘由,得知三州县除灶田、学田及坍江田外,有相当数量的未报田,这部分都被藉口优免役所朦蔽欺隐下来,有2400顷之多的纳粮因优免滥弊而且汨没于无。如果没有在赋役册内载明额数,仍混行征派钱粮,会使奸猾胥徒寻机上下其手,施诡寄田地、欺隐田粮等行为,赋役钱粮漫无查考,而地方小民承受其害。如范濂《云间据目抄》卷四载:

“每岁均徭。例有优免,而弊极多端。如灶户一丁,例免该田二十四亩,而贫灶无田甚多,皆为盐场大户花分滥免,此弊之最著者也。其他乡宦举监生员,升降、进退、生死、朝暮变态,安能一一审核,毫无渗漏乎?其间必有当免而不免与不当免而免者,只为奸胥出入之窦而已④。”

为解决该问题,众议各官都有表述,相同的一点便是要求从上到下遵守国家所定之法,即遵照《大明会典》中的优免事例改正相关田粮以及查究相关奸猾欺隐的胥吏。如熊尚文言:“以后优免丁粮,该本道遵照《会典则例》酌议,著为画一之规。另具详请外,所据作弊吏书人等难容轻纵……如此,庶田粮不致干没,而百姓又得省一分之困矣[1]234。”且又因为官员有内外品级、举监生员有选授进退以及吏农承差有纳革承差皆有不同,则其优免又抚院陈批:“另各该里长将本里乡官举监生员,吏农承差逐名并应免丁粮数目,开报该州县酌派的确类造一册,具详本道覆核转详,本院(部院)批允,方许派征,不得仍前混派混免,违者定行提吏坐贼究革”[1]234。

3 重订《赋役成规》的历史社会价值

赋役上关国计,下攸民生,历朝历代皆作为政治与经济的重心。有明一代的赋役,发展到“一条鞭法”的普遍推行,引导社会发展到新的阶段,《赋役全书》是重要辅助册籍形式。然而到万历朝后期,各种矛盾冲突又层累到了一定程度,导致了国家整体局面的颓势。万历四十三年(1615)扬州府《赋役成规》的重订是建立在国家政治与经济大环境背景下的区域性社会行为,其基本目标如其所言,即“清钱粮,杜虚冒,以宽民力”[1]209,将旧有的赋役成规结合实际的考察情况进行勘合后重订一册,力求使得“钱粮有画一之法,里胥无漏侵之窦”[1]216。清初满清政权入关不久,编审新赋役册籍的诸多条件还不成熟,故此时只在继承明万历年间册籍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正和补充。扬州府沿用的便是《重订赋役成规》,在康熙《扬州府志·名宦志下·熊尚文》)中记载:“尚文念泰州溢征为累,严示裁禁,岁免七千金有奇,刊《赋役成规》,凡公费可节省者,皆为酌减,迄今遵行之[5]217。”但也仅施行到康熙时期,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政府实行“孳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后雍正初又推行“摊丁人亩”的办法,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二者结合,促进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最后一次重要改革,《赋役全书》形式也一定程度上继承与发展。重订《赋役成规》从实施细则来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结构科学性和客观情理性等内涵,对扬州府区域赋役矛盾的调整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虽有考虑不完善的部分,但是在国势倾颓的时代背景下,部分官员仍能本着经世济民的为官理念,在充分的实际核查中弥补缺漏,以期达到“上不损国家分毫惟正之供,下可苏亿兆苍赤疮痍之苦”[1]216的目的,是极为难得的社会现象,也是历史长河中的闪光点。

注释:

① 刘知几撰.《史通》序例第十[M].景上海涵芬楼藏明张鼎思刊本.

② 王守仁撰,钱德洪编次,王畿增葺.《王文成公全书》卷二十四《龙场生问答》[M].隆庆时期谢廷杰刊本.

③ 顾炎武撰,刘永翔校点.《亭林文集》(顾炎武全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④ 范濂撰.《云间据目抄》卷四[M].民国17年(1928)奉贤褚氏重刊铅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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