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真性原则在国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研究评述

2020-01-18 03:55祁润钊
中国园林 2020年7期
关键词:真性遗产层面

祁润钊

周铁军

董文静

1 “原真性”概念的缘起与发展

1.1 国外对原真性概念的讨论

原真性的概念最早起源于欧洲遗产保护领域。在其概念发展的初期,主要受到欧洲三大保护流派的影响——法国学派、英国学派以及意大利学派[1]。

法国学派强调遗产的最佳状态是“原初”的状态,之后的各种修饰都是对“原初”的破坏,理应被清除掉[2];英国学派则认为“原真性”是对物质组成完整性与历史见证完整性的量化评价[3];意大利学派将科学保护的理念带入遗产保护领域,认为“原真性”应当是客观决定的,所以只能以客观的方式去保护,任何主观的东西都应当被避免[4]。

这3种观念之间的争论与分歧,最终导致了“宪章”的诞生。1931年《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The Athens Charter for the Restoration of Historic Monuments)的颁布,正式确定了建筑遗产保护的国际基本原则,此后的国际保护理论研究、争论与共识均以“宪章”“宣言”“文件”“建议”“指南”“公约”等国际文件的形式呈现。

在众多的遗产保护国际文件中,《威尼斯宪章》(The Venice Charter)、《奈良文件》(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和《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对于“原真性”概念的界定有着里程碑式的影响力。1964年,《威尼斯宪章》第一次正式提出“原真

性”(authenticity)一词。1994年,《奈良文件》强调了“原真性”的文化多样性(cultural diversity),提出不能以一套固定的标准(fixed criteria)进行评判。1997年,《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首次阐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language and other forms of intangible heritage)原真性保护的重要性。

以上3个国际文件对于原真性的探讨均为阶段性的共识,但未能从本质上对原真性进行明确的定义,其他国际文件对于这些阶段性共识的深化、补充与批判也对更加透彻地理解原真性至关重要。

1.2 原真性概念在国内的发展

因为历史原因,1985年之前国内的遗产保护理论与国际理论发展的关联度较低,缺乏对遗产原真性原则的研究,彼时的“原真性”研究主要涉及对真实性的逻辑思辨[5]和对文学艺术真实性的争论[6]等。而由梁思成先生提出的“修旧如旧”原则[7]却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外的“原真性”原则不谋而合,且至今依旧被视为中国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1985年,中国正式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有关遗产原真性的研究才开始广泛地出现在学术界,罗哲文[8]、阮仪三[9]、刘临安[10]及吕舟[11]等为原真性概念的引入与普及作出了重要贡献。1999年,中国成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有关遗产原真性的研究数量激增,并涌现出了王宁、张成渝、徐嵩龄等一大批杰出的研究者。纵观近20年来,国内有关原真性的研究在学术层面上有着丰硕的成果,但在遗产领域一直缺乏对于国内原真性研究的专项综述,现有的综述类文献,大多都是对国际宪章的发展解读[12],或是在进行遗产保护理论研究时粗略涉及“原真性”原则的介绍[13],无法为系统理解“原真性”在国内的研究与实践现状提供有效的参考与支撑。而事实上,虽然在理论上一直强调“原真性”原则,却仍然出现了大量保护“失真”的案例[14]和“假古董”保护策略[15],要解读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也亟须对国内“原真性”的研究现状进行详述,这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本文从“原真性概念讨论”和“原真性实践讨论”2个角度出发,对国内遗产领域的相关研究进行评述。

2 “原真性”概念的讨论

2.1 关于“原真性”表达准确性的讨论

“authenticity”源自拉丁语系,并非是遗产界的专有词汇,在法学、哲学等其他领域也有广泛的使用,如何对外来词汇进行准确、合乎文化背景与专业认识的翻译是极其重要且困难的[16]。目前对于“authenticity”的翻译主要有2种——真实性、原真性,其他诸如“本真性”[17]“真确性”[18]等翻译并不如“真实性”与“原真性”的认可度和争议度高。

在国内“真实性”的翻译早于“原真性”,在国家法规层面上也大都采用了“真实性”一词[19]。但是随着国内遗产界对“authenticity”的关注度与讨论热度不断提高,促成了“原真性”译法的诞生,如中国文物研究所于2004年首次将《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翻译为《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20]。译法上的差异也在学界内引起了争论。

徐嵩龄支持“原真性”译法,他认为一个专业术语的翻译既要遵从于其原有的语境和原学科内的原意,也要便于回译,首先“真实”含有“实体”的意思,而“authenticity”不止含有实体,还包括非实体;其次“authenticity”含有时间特征,但“真实性”并无时间属性;最后“真实性”的回译包含了“reality”等词汇,“authenticity”并非优先唯一的选择[21]。王景慧则是“真实性”译法的倡导者,作为对徐嵩龄的回应,他提出“authenticity”所要表达的并不仅仅是原初的真实,还涉及历史全过程的真实,而“原真性”只强调了原初的真实,并不全面[22]。也有学者立足于国内的文物保护原则,从“不改变原状”的角度,对“原”和“状”2个字进行了剖析,认为“原”字如果理解为“原初”会指代不详;理解为“原真”则涵盖了所有未经当代随意改变的客观存在,也体现着人对物的认识程度[23]。

最后张成渝对这场争论进行了总结,他回顾了“原真性”与“真实性”在学术界的使用与争论状况,认为从客观角度来讲,“真实性”缺少了时间维度的考量,在表达效果上2个词意相差不大,但是遗产本身就是实践与时间的产物,在这方面“原真性”要优于“真实性”[24],但“原真性”与“真实性”共存的现象在目前的学术界无法避免也无须回避,译法之间的争论本身反应的是国内对遗产保护理论探索的一种进步[25]。

笔者认为2种译法都表达了对于遗产物质组成和历史价值“真实可信”的基本要求。但是以唯物主义哲学观来分析,所有的物质存在都是客观而真实的,历史遗存与当代痕迹在物质层面上都理应被视为真实,因此如果从存在即真实的角度出发,“真实性”并不能对遗产物质层面上的历史价值进行清晰的表达,而使用“原真性”译法则不会让人对当代的建造手法与实践产生真实与否的困惑,因为那必然是非“原真”的。

2.2 关于“原真性”定义多意性的讨论

对原真性进行精准的定义十分困难,很难用一种统一的标准去限定原真性的程度、纯度与范畴。在国际上对于原真性的解读呈现出了从重视物质实体到重视遗产信息,从强调静态研究到强调动态研究,以及从推崇绝对化到尊重多样性的趋势。国内对于原真性的系统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对于原真性的主流解读并没有落入实体化、静态化和绝对化的窠臼,而是呈现出一种多层面、多角度、多意义的趋势。总体来讲,当前国内的研究可以分为3个方面:第一是对原真性的衡量标准和适用范畴的探讨;第二是对于原真性概念进行批判和质疑;第三是对东西方文化背景下原真性内涵的差异进行发掘。

2.2.1 原真性的衡量标准与适用范畴

目前学界普遍认同不存在一个能够衡量原真性的统一标准。卢永毅首先从物质和历史信息层面对原真性的本质进行了探讨,认为物质层面上并不存在真与假的区别,原真性的本质只是对于遗产价值的一种诠释,不同的遗产显然无法用相同的标准去衡量其原真性[26];竺剡瑶等也认为“原真性”是遗产价值存在的前提,反映的是物质形态与文化内涵的一种契合程度,契合度越高,原真性就越高[27],但是在操作层面上,原真性是随着价值判断的变化而不断转变的,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统一的标准来衡量[28];邹青则进一步提出了对于生活层面的原真性讨论,认为生活才是原真性的最终注解,原真性的标准也应当像生活一样变化无常[29]。

在原真性适用范畴的讨论上,则呈现出越来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趋势。朱直君、徐嵩龄、张成渝等都认为对原真性的讨论不应仅停留在物质层面,还应当包括自然环境、文态环境[30]等非物质要素,尤其是在东方文化背景下的遗产,更要强调文化关联上的原真性保护[31]。同时要正视物质遗产原真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之间的差异,要深入理解这种差异才能真正地保护好遗产的内在核心[32]。

2.2.2 原真性的质疑与批判

因为原真性原则的难定义性,学界在强调原真性保护的同时,也有部分学者提出了对于原真性的质疑,认为对原真性的讨论与遵循是无意义的,甚至是不利于遗产保护与开发的。

首先是对原真性概念在遗产保护中的有效性和重要性的质疑。原真性的定义是模糊甚至残缺的,从逻辑层面来讲,这一概念可以被视为保护行为的总前提,但是任何的修缮、建设都不仅仅只是单纯的保护行为,要以这种多意的、不置可否的概念去要求固守遗产“原状”、限制遗产所在地的正常发展是不可取的[33]。而且即便是在纯粹的遗产保护行为中,原真性也仅仅是对遗产信息载体的一种评价,并不等同于遗产的全部价值,过度强调原真性,会让一些原真性较差但价值很高的遗产被忽视[34]。

其次是对原真性的可操作性的质疑。常青从建筑遗产修复的角度出发,提出“真实”并不等于“原真”,他认为中国建筑强调的是“法式”的一脉相承,而非物质形态的永续永存,因此对历史建筑的修复只能做到“真实”而不能达到西方的“原真”[35];缪璇等则认为“不改变原状”这一提法是很难操作的,原真性的根本在于价值的界定,但是每个时代的价值取向不同,价值的界定会出现偏差,当前合理的做法在今后可能就会被视为一种对原真性的破坏[36]。

最后是对原真性研究模式的批判。刘晓春从人类学、民俗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当下对于遗产原真性的追求,只是在讨论一种遗产文化建构的模式,而非探讨遗产文化本身的生成过程与真实样貌,这种原真性的探讨会阻碍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学术界应当超越“探求原真性”的学术范式[37]。

2.2.3 原真性的文化界限

原真性原则具有典型的西方文化特征,其普适性一直受到广泛质疑,而从《威尼斯宪章》到《奈良文件》,再到《北京文件》等国际文件,无不反映着国际遗产界对于原真性文化适宜性的日益重视,深入地理解与思考原真性的文化差异对于我国的遗产保护尤为重要。早在1993年,以陈薇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就已经认识到文化背景的差异使得中国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保护理念与手段[38]。21世纪,以喻学才、张成渝等学者为代表,更加深刻地解读了原真性的文化界限。

西方文明重视物质实体的永恒与真实,强调遗产的功能属性,而东方文明则更重视精神价值的完整与连续,更强调的是遗产物质实体与文化之间的价值关联与精神统一[39],有学者认为这种差异的产生源自于西方基督教文化价值取向与东方哲学理念的冲突[40],也有学者提出是因为西方石材建筑比东方木材建筑能够保留下更多的历史信息[41]。因此东方文化背景下的原真性更多的是讲究历史信息层面的“原真”,而非强调物质存在上的真实[42]。而且在东方文化观念里所追求的永恒也并非是不变的永恒,只要“伦理价值”上是连续的,就理应被视为原真[43],这些本质上的文化差异,决定了西方的原真性概念必须要结合中国的文化观念进行修正与拓展才能符合中国的文化习惯[44]。王宁也支持这种文化差异论的观点,并且进一步指出“原真性”在西方是一个道德问题,在中国则是一个艺术问题。西方遗产的原真与否不仅关系到其价值量的评价,更关系到其存在本身在伦理上是否正义,而国内对于“原件”是否真实并不在意,强调的是“意境”是否原真[45]。

3 “原真性”实践的讨论

3.1 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将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了不可移动文物和考古发掘等,其中不可移动文物又细分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尺度不一的遗产类别,目前这些历史遗产从评选申报到保护规划均强调了原真性的重要性。原真性因为其复杂多意的解读,而难以用统一、可量化的指标进行操作,但在国家和地方法规层面,又不得不以普适的标准去规范所有的保护与建造活动,因此现阶段的法规条文均以“保持物质层面的原状”来代指原真性[46],地方条例则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地罗列了“原状”的范围,如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47]。

从这些法规条例提出的保护原则出发,国内进行了大量的保护实践与研究,郑颖等从道路的数量、长度和幅宽3个角度分析了天津日租界道路的原真性状况[48];张斌等对徐家汇观象台修复过程中原真性的取舍做出了详细的论述并进行了切实可行的实践论证[49]。随着保护案例的增多,大量或成功或失败的案例引起了学界对原真性实践的反思与讨论。

3.1.1 省、市尺度上的原真性

在省、市的尺度范围内,朱光亚、范今朝、龙太江等探讨了行政权力的干预对原真性保护的影响。在遗产原真性保护上,很多地方的行政权力绕过了法定程序和专家方案,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直接粗暴蛮干,导致大量遗产的原真性被破坏[50]。除了行政权力对遗产保护的直接干涉外,行政区划的调整也会对遗产原真性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如用“黄山”取代了“徽州”,既人为地扩大了遗产的行政范围,影响了人们对于黄山“原真性”的认知,又以黄山的遗产影响力屏蔽掉了徽州地区的其他遗产[51]。湖北省撤销古荆州地名成立荆沙市,让所有荆州地名的文化价值被掩盖[52]。

3.1.2 城市、街区尺度上的原真性

在城市与街区的尺度上,“生活原真性”变得越来越重要,物质层面的原真性则被逐步弱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均只针对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的原真性保护做出了要求与指示,导致在很多的保护实践中缺乏对原住民生活原真的考虑[53],或者仅仅将其视为佐证实践合理性的一个噱头[54],其结果就是产生了大量类似大研古城一样非原真的失败“作品”[55]。针对这类现象,阮仪三等强调了历史街区[56]、城市遗产[57]等人类构筑物遗产原真性保护中要遵循生活真实性的标准;杨新海也认为永续利用的动态生活才是历史街区原真性保护的核心内容[58];夏健等则借用“生活世界”(life world)理论,提出社会生活才是历史的第一前提,任何基于生活需求而对物质空间进行的改变都应当是原真的,只有基于居民生活需求的小规模、循序渐进的改造才是对原真性的尊重[59]。

3.1.3 建筑尺度上的原真性

在建筑层面上的讨论,主要涉及建筑修复与建筑设计2个方面。对文物建筑的修复,原真性原则的实践与应用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较为成熟,虽然在技术层面上并不能做到完美[60],但不论是针对古建筑的木作、瓦作等修缮手法与理念[61],还是对新材料新技术进行科学、可识别的应用,都已经能做到对原建筑历史信息的有效传承与保护[62]。目前研究的焦点在于保护修缮行为对原真性的破坏,如针对文物建筑保护施工所采取的工程招投标制度,让文物修复变成了一项以营利为目的、以完成任务为结算依据的经济行为,导致许多施工单位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严重破坏了建筑的原真性[63],而产权管理的混乱、规划制度的呆板也都会导致原真性的破坏[64]。翟辉教授的团队在对独克宗古城的文物建筑进行修复实践时,也提出了政府监管的失位、建筑师话语权的微弱、原住民保护意识的薄弱,以及旅游开发的利益驱使是文物建筑原真性保护实践的最大阻碍[65-66]。

对于非文物的建筑进行建设也涉及原真性的问题。首先是在设计过程中,应尊重地域环境的原真,王墨晗等立足于东北寒地建筑设计研究,从时间、空间和感知3个维度上对寒地建筑原真状态进行了解读,提出了原真性原则是建筑设计的起点与归宿[67]。其次是在建造过程中应尊重地域文化的原真,何汶等针对乡土建筑的大量新建,提出了“自发建造历程”才是乡土建筑特有的原真性,要尊重这一历程才能让乡土文化得到传承[68]。最后是在使用评价中应当审慎地使用原真性原则。姜磊等从结构、材料、构造及功能 4个方面对比分析了古建筑与现代混凝土仿古建筑在原真性上的差别,发现至少在物质层面上,无法以“假古董”去斥责仿古建筑,因此提出只要仿古建筑不是去以假乱真地取代古建筑,就不应当全盘否定其价值[69]。张颀等也提出了将“建筑保护”与“建筑更新”区别对待的观点,认为在学术界普遍侧重“保护”研究的前提下,更应该从“更新”的视角来看待仿古建筑,原真的保护方式应当被尊重,但是并不适合用来衡量新建建筑的价值[70]。

3.1.4 园林遗产的原真性

从尺度体量上来讲,园林遗产可被视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一种类型[71],但与典型传统街区的不同之处在于,园林遗产同时涵盖了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属性,是人工构筑物与植物、山水的组合搭配。植物有其自身的盛衰规律,山水也会跟随地质环境变迁而变动[72],因此对于园林遗产的保护还需要对植物更替、山水格局的原真性进行审慎的考虑。且由于对景、借景等造园艺术手法的存在,使得园林遗产的空间与文化价值并不局限于园林的物质构成[73],还要涵盖意境格局[74]、游览流线,甚至与周边环境的互动联系[75]。不过因为园林遗产权属明确且本身并不具备普遍意义上的生活原真属性,与建筑遗产原真性相似,做到对原貌、原材料、原历史信息和原艺术手法的合理选择,即可在理论层面实现对园林遗产原真性的保护。在实际的保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与建筑遗产类似,多为技术性、管理性和学养性问题[76]。

此外在园林遗产原真性保护实践中,还涉及遗产价值取舍的问题——圆明园的保存与修复争辩。圆明园是园林艺术价值与历史遗址价值的集大成者,选择何种价值去进行原真性的表达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77]。有的学者主张全面恢复圆明园的造园盛况[78],有的则认为其遗址价值、教育价值才更应该被保留[79],目前主流的实践办法是按照不同的功能分区对圆明园进行保留和修复[80],也有社会企业提出异地复建圆明园主题公园来协调遗址与艺术价值之间的矛盾[81]。但不论何种保护策略,现阶段都未能在学界达成共识,这也进一步体现了原真性保护实践的复杂性。

3.2 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

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研究与讨论起步较晚,对于非遗原真性的研究与实践也大量沿袭了物质遗产原真性的理解与保护模式,缺乏对“非物质”特征的深入讨论。

针对非遗原真性保护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病,马知遥将其归类为3个悖论:1)非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但活态的保护与传承模式又势必会因为外力的介入而损害遗产的原真性;2)遗产保护中很难协调“稳态”与“变异”之间的关系,如果要强行维持原真性,可能非但不能提升保护品质,反而会让遗产走向消亡;3)保护过程中的短视思想、商业包装宣传,会导致非遗的边缘化甚至破坏其原真性,使保护反而成为一种破坏[82]。

3.2.1 非遗原真性稳态与动态的博弈

对于第一、二个悖论,王巨山也提出了类似的困惑,他认为非遗的“原真性”是活态、变化的,是在不断地与其他文化进行交流交融的,很难以一种纯粹的文化标准来去伪存真,尤其是一些号称某某文化、传说发源地的争论,因为文化交融的原因,很难去用“原真性”进行判断和评估[83];刘魁立则认为这种困惑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学界一直是以物质遗产的方式进行非遗保护的实践,他提出非遗的演变发展不可避免,非遗原真性的评判是为了保证这种演变在一个同质的限度内,而非去遏制其发展,只要基本功能、价值关系没有发生本质变化,事物没有蜕变成他种事物,就理应被视为是原真的[84]。

3.2.2 非遗原真性主体保护的缺失

对于第三个悖论,韩成艳、陈沛照、吴兴帜等均认为对非遗主体性缺乏关注是导致第三个悖论产生的根本原因。韩成艳认为目前关于原真性的理解和界定是合理的,但在原真性的判定上,一直以来都忽视了对非遗主体的关注,应当从文化创造主体和文化功能的角度出发,才能构建成一个适用于非遗的“原真性”评估标准[85];陈沛照也认为目前的非遗原真性保护最主要的缺失就是对于文化主体的忽视与曲解,文化主体丧失了话语权,导致行政权力和商业操作的越俎代庖,强行移植和嫁接文化符号造成了对非遗原真性的巨大破坏[86];吴兴帜从时空性、整体性以及多样性的角度出发,总结了目前非遗的“失真”主要表现为文化原生性主体的失语、文化展现在时空上的错位、文化整体性的碎片化,以及文化多样性的阉割简化,并提出文化遗产的物质构成只是基本的条件,而其完整的文化体系和原生性主体才是衡量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关键[87]。

3.2.3 对旅游领域原真性理论的借鉴

马知遥提出的3个悖论,归根结底反映的是非遗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并且相比于物质遗产,非遗更强调精神与文化层面的传承需求,这一点无疑是传统遗产保护研究的一个软肋,因此目前在遗产领域有关非遗原真性的困惑,大多都在向旅游领域的四大原真性理论寻求解答[88]。针对第一、二个悖论,吴忠才基于“舞台原真性”理论,认为在现阶段区分前台和后台是保证非遗原真性的有效手段,前台的表演能够避免后台的“原真性”遭到直接破坏,同时因为文化本身的流变性与交互性,旅游者、表演者在前台的互动也能够对原真的文化产生调整与适应,当旅游发展进入更高阶段之后,前台与后台才能真正融合,旅游者才能接触到最原真的旅游体验[89]。针对第三个悖论,陶伟等则使用“定制化原真性”理论讨论了原住民与游客的主体需求,定制了满足原住民和游客各自需求的历史文化空间,协调了原住民与游客之间对原真性的不同感知和不同解读[90]。

4 结语

回顾过去近20年,国内遗产保护学者对原真性原则进行的各类争论与解读,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有着丰富且深刻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指导着国内的遗产保护不断向着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向发展。

从理论研究层面来讲,原真性概念的多样性、多意性、文化适宜性在国内学界已经达成了共识,均提出了“无法以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原真性”,也赞同应当结合我国的文化特征对原真性进行“汉化”,但在原真性的适用性上还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原真性是遗产保护的根本原则,有的则认为原真性并不能切实代表遗产的保护价值。从实践研究层面来讲,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遗产主体需求上的原真性;开始关注导致原真性保护失效的各种操作层面的因素;开始反思“原真性优先”的遗产保护措施对人、环境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非遗领域内的学者在逐步放弃以物质遗产保护模式去探讨原真性,转而选择与人类学、民俗学、旅游学等人文学科进行交叉研究来平衡非遗原真性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

从总的研究趋势来看,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研究,国内学者所关注的重点已经逐渐从遗产保护的客体上转移到遗产保护的主体上,原真性也从一个相对客观的修复原则转变为一种主观的价值评价,这导致了在最根本的原真性定义上,国内学者愈发难以达成共识。而且从强调主观研究的旅游领域对于原真性原则的研究发展趋势来看,也仅仅只能做到各种“主义”的共存,而难以严格地统一评价与执行标准[91],可以预见,走上相似研究道路的遗产原真性探讨也终究难以以“标准”的方式来规范保护实践。再加上行政干预、开发商逐利等行为的介入,导致在原真性保护实践层面只能“特案特办”,其实践经验也难以推而广之。

因此笔者认为,原真性概念源自于对物质实体的保护手法研究,但是发展至今,其内涵已经延伸到了主体的价值评判甚至对未来价值观的预测上,这种延展对于学科的发展有着显著的推进作用,不过是否存在着过度解读的可能?张兵曾提出对于原真性保护实践的关键并不在于技术措施和设计手法,而是在于参与者、相关者所持有的历史观念和价值评判标准[92]。笔者深以为然,对于原真性理论价值深入挖掘的意义就在于为保护实践的各参与方提供一个更科学的评判理念与保护意识,而并非是直接作用于施工指导,因此能否将原真性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和理论层面的多意性进行剥离,抑或是使用新的语汇来定义原真性衍生出的新意义?譬如实践层面的原真性可主要侧重于对物质实体各历史阶段历史信息价值的取舍进行论证研究,而理论层面的原真性则应当关注文化与生活上的历史流变特征与规律。或许如此才能在现有的保护理论框架内实现理论对实践的有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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