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东
公安院校逻辑学教学的守正与创新
刘 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38)
逻辑学对于公安工作有着特殊的重要性,但实际的教学效果不好,突出表现在学生重视不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对逻辑学的认识不深刻。为改变这种状况,有人主张在公安院校,应该用更具“实用性”的法律逻辑或侦查逻辑等取代逻辑学。要真正改变公安院校逻辑教学的现状,“取代论”是不可取的。必须坚守逻辑对学生理性思维的塑造这一本位,以此为基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更新课程内容体系,从传统形式逻辑向现代形式逻辑扩展;创新教学理念,坚持知识反思与知识产出的有机统一;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提升课堂效率。
公安院校;逻辑学;公安工作;推理形式
著名逻辑学家弗雷格曾明确指出:“正如‘美’这个词为美学,‘善’为伦理学指引了方向,‘真’为逻辑学指引了方向。”[1]作为一门工具性学科,逻辑学首先是为“求真”服务的,其核心是推理的规律与法则。
逻辑学“求真”的本性,注定了它与侦查破案、与公安工作有着天然的联系。无论是民间流传的“张举烧猪断案”“包公巧断牛舌案”[2],还是侦探小说家们塑造的大侦探(如柯南道尔塑造的歇洛克·福尔摩斯、阿加莎·克里斯蒂笔下的赫丘力·波洛神探),这些案件或人物形象之所以倍受大家关注,主要是由于面对扑朔迷离的案情,办案人员往往能从一些不起眼的线索或证据入手,娴熟地运用严谨的逻辑推理,抽丝剥茧,还原真相,缉拿真凶,除暴安良,惩恶扬善。尽管民间传说和侦探小说家塑造的人物形象带有神秘的色彩或虚幻的成分,但毋庸置疑的是,办案人员在其中展现的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是现代警务人员必须具备的一种基本素养。公安领域的很多具体业务是以“求真”为主要目标的,要同真假是非打交道,要求警务人员能够迅速准确地做出判断,严格无误地进行推理和论证。特别是在刑侦部门,一个错误的判断或推理往往会事关人命,而人命大于天。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出现了很多“罪者”无罪、李代桃僵的错案(如张绍友案、呼格吉勒图案);也出现了不少“死者”未死、亡者归来的冤案(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滕兴善案[3])。虽然引起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多维的,但若办案人员在进行推理和论证时多用逻辑法则对之进行反思审视,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就会降低许多。
但在公安院校,实际的教学效果与逻辑学的重要性极为不相称,具体表现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学生对逻辑学的重视度不够;2)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普遍不高;3)学生对逻辑学的认识仍停留在表面,未能把握其精髓。刘洪波老师曾就逻辑学的教学内容,向数位离校一年以上的公安院校毕业生做过一项调查,结果令人啼笑皆非:“认为教学内容有用的仅占2%,认为教学内容无用的占91%,认为说不清楚的占7%;还能准确记得一个推理形式的有6人,能准确写出3个正确的推理公式的只有1人;大多数对逻辑课只有模糊印象,有少数学生甚至已不记得自己逻辑老师的姓名。”[4]
根据对以往教学经验的归纳总结以及与公安院校同行交流达成的共识,我们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逻辑学本身具有抽象性。众所周知,逻辑学以思维的逻辑形式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抽象性是其主要特征。逻辑学所关注的“思维”是理性思维,其逻辑形式是舍弃了具体内容的框架或结构。所以,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通过感性直观所无法把握的,必须借助抽象思维能力来形成对它的认识。正因为如此,很多学生会感觉逻辑学难学,从心理上对之形成一种畏惧感,久而久之不能对逻辑学形成系统的认识,进而会认为逻辑学枯燥乏味而不愿去学。
2)相对于教学内容,逻辑学的教学课时不足。逻辑学的教学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从前提对结论的支持程度上讲,我们的教学内容既有演绎逻辑,也包括归纳逻辑;从历史进程上讲,教学内容涵盖几乎所有的传统形式逻辑,又涉及到现代形式逻辑的内容等等。若课时充足,我们可结合具体经典案例对抽象的逻辑理论进行系统讲解,在阐释其理论魅力的同时充分展示其趣味性。但据我们了解,大部分公安院校逻辑学教学的学时仅有36课时左右。在仅有的30多个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实际的教学效果会大打折扣。
3)教学内容有待扩展,教学方式方法有待于革新。在公安院校,逻辑学的教学内容大多是传统形式逻辑,突出逻辑学的工具性。但由于课时有限,我们很少讨论该工具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及逻辑自身的局限性,这不利于帮助学生理性思维的形成。部分教师所采取的仍是以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在师生互动环节,创新性略显不足。并且,大部分教师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没有做到逻辑理论和公安业务实践的有机融合。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学生不能真正了解逻辑学对于公安工作的特殊重要性,从而缺少主动学习的动力。
为改善公安院校逻辑教学的实际效果,一线教师应在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上进行改革创新,以突出逻辑学的趣味性,让学生感受到逻辑学的有用性。然而有不少老师主张,在公安院校应该用侦查逻辑、法律逻辑取代逻辑学。这样做,更能体现逻辑学对于公安工作或司法工作的实用性,但忽略了逻辑学之所以能够成为科学的规律性;逻辑课堂越来越热闹,但学理性的探究越来越少。因此,为走出公安院校逻辑教学面临的困境,取代论是不可取的。逻辑教学必须处理好守正与创新的辩证关系,坚守逻辑本位,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而不能本末倒置!
逻辑学是一门有着悠久历史的学科,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逻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推理的规则和方法,有传统和现代之分。
在公安院校,逻辑学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逻辑教学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为以后的公安工作做好思维的积累和铺垫。公安工作的核心任务是“让证据说话,还原犯罪真相”,从证据到真相的过渡离不开逻辑推理,其实质是案件工作人员运用逻辑思维从真前提推得真结论。不可否认的是,凡理性人皆有逻辑的直觉或本能,但若没受过系统的演绎逻辑训练,则会缺乏对自己的推理进行反思的能力和习惯。对推理的反思,其实质是要审视推理的可靠性或合理性,即以特定的前提推得的结论是否具有必然性、是否可靠。其他的学科也会涉及真假问题,也会涉及推理和论证,但只有逻辑学专门以真假和推理作为研究对象。
逻辑学告诉我们,要保证推理结论的可靠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前提真实且形式有效。前提的真实性,要求前提所表达的内容必须是客观事实,不能是凭空想象或主观虚构的东西。在昆曲《十五贯》中,知县过于执断定苏戌娟通奸谋杀就违反了“前提必须真实”这一要求,他的推理是这样的:看她艳如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怎会冷若冰霜?她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双飞之意。父亲阻拦,因之杀其父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案情就是不问,也已明白十之八九的了[5]。这段话看来似乎言之有理,持之有故,但知县把可能性当成现实性,将主观的猜想当成事实,犯了“预期理由”的逻辑错误。
一个具体的推理,若只满足了“前提真实”这一条件,还不能保证其结论可靠。以下述推理为例:
推理1:
所有人都是有思想的,
狗不是人,
所以,狗不是有思想的。
这一推理的前提和结论都为真,但由于其形式无效,使得其前提的真不足以保证结论的真。换言之,由于其形式无效,使得前提和结论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结论的真和前提的真假没有逻辑关联。推理形式有效,指的是该推理的形式(或框架)具有保真性,指的是凡具有这种形式的推理,若前提为真,则结论一定为真,绝不会出现前提为真结论为假的情况。反之,对一个推理而言,若出现了前提为真结论为假的情况,则说明其推理形式是无效的。
推理2:
所有人都是会死的,
狗不是人,
所以,狗不是会死的。
推理2和推理1具有相同的形式,但前提为真结论为假,所以该推理无效。并且,推理2不仅能够说明自身无效,而且能够说明凡是具有这种形式的推理都无效。
逻辑学主要关注哪些推理形式是有效的,哪些形式无效,在有效和无效之间划清界限,并通过严格证明的形式把有效的推理形式找出来,供大家放心使用。这是逻辑学“工具性”的真实体现,是其能为“求真”服务的根本所在。在公安院校,学生只有通过系统训练把握逻辑的精髓,才能对必然性、确定性有深刻的认识,才能厘清必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之间的逻辑关系,才能对事实、对真理形成敬畏之感,才能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不出错或少出错,才能真正地成为人民群众的“守护神”。在塑造理性的过程中,无论侦查逻辑还是法律逻辑,都不能真正取代逻辑学。
仅仅坚守逻辑本位是不够的,还必须推动逻辑教学的改革创新,可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更新课程内容体系,从传统形式逻辑向现代形式逻辑扩展。在公安院校,逻辑学的课程内容大多以传统形式逻辑为主,可分为传统演绎逻辑和传统归纳逻辑两大部分。其中,传统演绎逻辑关注的是形式的有效性问题,而传统归纳逻辑主要解决前提的真实性问题。归纳与演绎的合理分工,奠定了逻辑学对于“求真”的基础地位。像其他工具一样,传统形式逻辑也有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也有其局限性。现代形式逻辑则指出了传统形式逻辑的局限性并给出了“补救”方案。谓词逻辑告诉我们,传统词项逻辑中的一些有效式在“主项非空”的限定下才成立;直觉主义逻辑和模糊逻辑告诉我们,排中律在“二值原则”下是有效的,而在多值逻辑的框架下是不成立的;条件句逻辑则指出了实质蕴含所固有的问题。
在现代逻辑的视域下,我们才能帮助学生真正理解传统形式逻辑所坚守的有效性和必然性也是相对的。学生只有把握每一个逻辑系统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才能游刃有余地将逻辑学高效地运用于公安工作,才能最终收获真理的果实。
2)创新教学理念,坚持知识反思与知识产出的有机统一。逻辑学除了是我们对知识进行反思和批判的武器,更是获取新知识的有力工具。若只坚守逻辑的反思功能,在公安工作中我们难免会踌躇不定、畏首畏尾,有时会贻误战机,其害无穷;若只倚重其产出知识的功能,则不能对推理的结论进行理性反思,不能划清可能性与现实性的界限,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所以,在公安院校的逻辑教学中,我们应坚持知识反思与知识产出的有机统一。
知识产出即生产知识,其实质是一个推理过程。在公安工作中,要以实际案情为前提推得案件真实情况。在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是提升知识产出能力的常用方法,但所选取的都是业已破获的案件,属案后分析。而学生毕业后所接手的都是尚待破获的案件,在教学中要实现由案后分析到案中分析的转变。逻辑学教师要多参加公安业务实践,逐步积累办案经验并调阅卷宗进行经验的总结。在教学中,通过图片、视频资料或VR技术对犯罪现场进行再现或模拟,尽可能接近实战化教学。
3)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提升课堂效率。实际上,公安院校逻辑教学遇到的最大问题是课时不足。在不到40个课时内,既要系统讲授传统形式逻辑,又要兼顾现代形式逻辑;既要体现逻辑的学理性,又不能让它枯燥乏味;既要突出逻辑学的有用性,又要明确其局限性等等。要解决这一问题,教师必须明确教学目标,精心设计教学内容、教学体系,充分运用慕课、雨课堂、超星学习通等教学工具,向课外要时间,向课堂要效率,以弥补课时的不足。有充足的时间做保障,我们就能兼顾逻辑教学的深度与广度,就能坚持学理性与趣味性的统一,就能帮助学生提升用逻辑反思知识和产出知识的能力。
[1] FREGE G. The Thought: A Logical Inquiry[J/OL].Mind,New Series,1956,65,(259)289-311.http://www.doc88.com/p-1374609875305.html.
[2] 吴㓚.智断疑案与逻辑推理[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88.
[3] 何家弘.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4] 刘洪波.公安院校逻辑教学“三缺”[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6):118-123.
[5] 吴家麟.破案审案与逻辑(第一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129.
The Integrity and Innovation of Logic Teaching i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s
LIU Dong
(College of Marxism,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
Logic is of special importance to the public security work. However, the actual teaching effect is not ideal, which can be seen obviously from following aspects: Students pay less attention to logic; Students are not active in learning; Students are unable to form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logic. In order to change this situation, some argued that in police colleges, we should replace logic with legal logic or investigation logic which is more "practical". In order to change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logic teaching in police colleges effectively, the theory of substitution is not advisable. We must adhere to the role of logic in shaping students' rational thinking. On this basis, many aspects should be innovated while teaching:We should update the curriculum system and expand the teachingsystem from traditional formal logic to modern formal logic; We should innovate teaching ideas and adhere to the natural integrity of knowledge reflection and knowledge output; We should innovate teaching philosophy and teaching methods to improve classroom efficiency.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logic; public security work; form of inference
10.3969/j.issn.1673-2065.2020.04.023
刘 东(1983-),男,河南信阳人,讲师,哲学博士。
G647
A
1673-2065(2020)04-0110-04
2020-03-10
(责任编校:李建明 英文校对: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