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升友
船员是一种重实践的经验积累型职业。船员上船任职工作是船员个体积累实践经验、提升业务技能的必要途径。船员通过日积月累的上船任职工作,个人工作经验、业务技能等综合素质发生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是满足取得上一等级或上一职务适任证书的条件之一。船员服务资历则从时长和任职表现两个维度客观反映了船员的经验和技能从量变到质变飞跃的过程。
因此,在法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服务簿……(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这里的“船员任职资历”即船员服务资历。船员服务资历是船员取得适任证书的必要条件,是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这一行政许可的前提。
为了保证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许可的准确性和严肃性,维护船员的正当合法利益,主管机关必须对船员服务资历加强管理,确保船员服务资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船员服务资历管理法规
船员服务资历的管理涉及船员、船长、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主管机关等多方。目前,我国进行船员服务资历管理的法规或部门规章条款主要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内河船舶、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船长为在船船员进行签注的情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1]
上述条款主要对船长、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主管机关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由于船长是公司管理的代表,船员服务资历的管理主要是公司管理、主管机关监督的模式。
2.船员服务资历管理模式的发展
2013年4月1日前,船员服务资历主要通过船长在船员服务簿内书面签证记载。在上述管理模式下,部分企业不能完全严格落实船员服务资历管理主体责任,出现了虚假船员服务资历的问题,给主管机关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为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要求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船舶船员协同管理,船员上下船需凭船员服务簿,在海事部门基层站点刷身份证,由海事执法人员在系统中进行任解职操作,生成系统电子资历[2]。自此,船员的服务资历除了服务簿记载书面资历外还有船员管理系统记载电子资历。
目前,对于船舶船员协同管理,通过船员任解职操作产生系统电子资历的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5〕458号)执行。船舶船员协同管理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加强对船员服务资历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不能完全杜绝传统模式下的虚假船员服务资历。同时,也带来了虚假船员管理系统记载电子资历的问题。
1.船长不如实地在船员服务簿签注的服务资历
船长出于人情或者公司要求考虑,或者为了牟求私利,故意不如实在船员服务簿内签注船员服务资历。包括为在船船员延长在船资历时间,为不在船船员虚假签注上下船记录等。
2.船员伪造的船员服务簿资历
船员通过盗用船舶印章或私刻印章等手段,在资历显示任职船舶的船长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为其他船员或本人随意签注上下船记录,伪造船员服务资历。虚假服务簿书面资历基本都与公司未严格履行资历管理责任或者未如实及时报备公司船舶船员服务资历有关。
1.外派机构不如实报备外派船员的系统电子资历
外派机构不如实按照所派遣船员的上下船记录在船员管理系统中报备外派船员的资历信息,为持有无限航区证书船员获取无限航区资历提供便利。此类虚假资历通过核查船员出入境记录基本可以被发现。
2.船舶或船员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系统电子资历
在办理船员任解职时,船舶或船员通过提供虚假签注的船员服务簿、公司证明或调令等材料,蒙混过关获取系统电子资历,给海事现场管理带来困难。
3.非法篡改数据库增加的系统电子资历
不法分子因利益驱使,非法侵入船员管理系统数据库,对船员的系统电子资历进行篡改,船员再通过私自伪造船员服务簿资历的方式,保持书面资历和系统电子资历一致。
4.海事执法人员违规操作增加的系统电子资历
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执法人员因把关不严,或因人情考虑,或因利益驱使,不顾内部管理规定,违规在系统中进行船员任解职操作,为船员获取虚假系统电子资历提供便利。
对虚假船员服务资历的处理,根据该服务资历的使用情况,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仅完成服务资历伪造,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当事人给予处罚或记分等,对该段资历给予作废登记处理;第二阶段,以虚假服务资历申请适任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给予警告等处理,并参考第一阶段处理方法进行处理;第三阶段,以虚假服务资历取得了适任证书许可,则需撤销许可并按照第一阶段处理方法进行相应处理。
对虚假船员服务资历的处理,可参考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多,处理的手段比较单一。目前,主要的处理依据和手段包括:
1.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非法篡改数据库增加系统电子资历的行为,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条款进行处理。
2.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对于船长不如实在船员服务簿签注的服务资历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上述条款给予当事船长相应的行政处罚。
3.信用信息管理
《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对相关公司或机构法人、船员或其他从业人员,弄虚作假的,有记分的标准的,记双倍分,记分时效双倍,无记分标准的,按记5分、记分时长3年执行。《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了海事系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涉及船员服务资历造假的当事公司、船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依据上述条款给予失信惩戒处理。
4.系统不良记录
对于伪造服务资历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一般还会在“船员管理系统”中对当事船员进行不良记录登记,记录船员的失信行为和跟踪期限,作为船员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的参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公告》要求,对有不良记录的海船船员,不实行证书无纸化申办。
5.作废虚假资历
对于经调查取证核实,船员服务资历确为虚假资历的,海事管理机构一般还会采取作废虚假服务资历的措施。对于虚假的服务簿记录书面资历,一般会签注或注明该段服务资历无效;对于系统记载的电子资历,通过数据库后台对该段服务资历进行删除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作为具体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船员、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应保证船员服务资历(许可条件之一)的真实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对于申请人以虚假资历申请船员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退回申请,并给予申请人警告。同时,由于船员适任证书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事项,可给予申请人1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此外,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海船船员有“伪造船舶服务资历,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船员证书的”,给予责任船员记8分的处理,但对于内河船舶船员,尚没有类似的规定。此外,还要给予相关人员登记不良记录并作废虚假服务资历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申请人以虚假资历申请船员证书并取得船员证书许可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给予当事人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三年内禁止申请的决定,同时,对已经取得的船员证书许可予以撤销,吊销已签发的船员证书,并给予相关人员登记不良记录并作废虚假服务资历的处理。
(1)立法不完善,处理依据不足,处理手段单一。针对伪造虚假船员服务资历行为,能适用的法规条款不多,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违规行为,部分虚假船员服务资历的处理依据和处理手段存在没有针对性适用条款的问题,给现场行政执法行为带来了难度和挑战。
(2)对于第二阶段以虚假服务资历申请证书和第一阶段伪造服务资历这两种行为,在处理上有很大差别,而且对前者的处理明显比后者严厉。在当前对第一阶段伪造服务资历存在依据不多、处理手段单一的现状下,可能出现等待时机选择执法的问题。
(3)采用信用信息进行失信惩戒管理的效力有待加强。目前,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伪造服务资历的船长、船员、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进行信用管理的失信惩戒效果不是十分明显。
(4)系统记载电子资历地位不明确,虚假电子资历的处理乏力。自开始无纸化申办船员适任证书以来,系统记载电子资历在形式上替代了服务簿记载资历,但目前没有相关法规文件明确系统记载电子资历的地位。对于仅伪造系统电子资历的行为,是否适用伪造服务簿资历的处理条款有待明确。
1.完善法规条款,提高违法成本
船员服务资历的管理,涉及船长、船员、公司和主管机关,但目前仅有对船长的处罚条款和主管机关的监督职责,缺少对船员、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伪造船员服务资历的处罚条款。把确保服务资历的真实性责任主要归结于船长,难以杜绝虚假船员服务资历。建议如下:一是需要制定并完善对伪造服务资历的船员、公司针对性的罚则;二是要完善对船长和船员的违法记分条款,扩大对第一阶段仅伪造服务资历但未申请适任证书行为的记分条款适用,增加相应内河船员适用记分项目;三是明确登记不良记录和作废虚假服务资历的管理依据;四是加强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中对伪造服务资历行为的失信惩戒作用;五是明确系统电子资历与服务簿书面资历的对等地位[2],便于对电子资历的有效管理和对伪造电子资历行为的依规处理。
2.加强公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
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服务公司或用人单位的监管,核查公司的船员档案和船员上下船记录报备情况。对公司报备的上下船记录与船员服务簿书面资历或电子资历不一致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加强外派机构的管理,杜绝虚假外派资历报备行为。
3.强化现场管理,减少虚假资历
海事现场管理要充分发挥作用,坚决查处虚假服务资历的源头。一是核查船舶配员情况,在登轮检查时,通过对比系统中显示的在船船员信息,核实是否存在人证不符、人数不符的问题;二是核查船长是否在船员服务簿上及时准确地签注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及上下船记录;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大数据管理手段,对船长报告、公司报备和主管机关现场核查信息进行相互验证确认,增加系统记载电子资历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四是加强网络信息化和系统数据库的高级别管理,防止系统的非法侵入,避免电子资历信息的非法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