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 利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随着我国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大数据时代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方方面面的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威胁。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回应了网络信息时代的需求,在《总则编》《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保护制度,在《侵权责任编》确立了对个人信息侵犯的救济制度,对各有关国家机关的履职活动具有深远影响。公安机关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执法部门,如何深刻领会《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好地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执法的重要内容。
1.国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通过隐私保护法的国家,对泄露信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惩处方式。美国于1974年通过的《隐私法案》对政府机构应当如何收集个人信息、什么内容的个人信息能够储存、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如何向公众开放及信息主体的权利等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1]。苹果、谷歌等公司在美国等国家因为过多的采集了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均被罚款或者禁售。2019年4月彭博社的报道,亚马逊在全球有一个数千人的团队,以为了提高软件水平的理由,听取用户向语音助手Alexa发出的所有指令的录音[2],部分听取的录音内容里会涉及到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被罚款或整改。欧洲联盟于2018年5月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违法企业的罚金最高可达2000万欧元,约合1.6亿元人民币,或者是其全球营业额的4%,以高者为准[3]。
2.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相对起步晚、分散化、碎片化、层级低,《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加强了人格权的立法,通过专门的章节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和提高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度。
《民法典》采用“总则编”覆盖民法各编,形成了总分结合、动静结合的法典结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点。《民法典》在总则编的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第111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个人和组织若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需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传输、收集、加工、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的分则中人格权编中进一步细化了总则编的上述规定,其中第1034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4]。在侵权责任编第1194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若利用网络,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对个人信息等个人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民法典》的以上规定,意味着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了质的飞跃,开启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时代。
《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与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有区别的,《法国民法典》是在第一次工业革命后制定用于体现自由、平等的立法原则,《德国民法典》是在应对第二次工业革命引入的“公平责任和责任保险”等立法原则,我国《民法典》则反映出信息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特征。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人格权编以及侵权责任编都有规定,从而形成了从权利到救济的完整体系。
早在《民法典》出台之前,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内的两项罪名。刑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罪名的新增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发展开创了先河。2015年在修正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将《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两项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信息罪”,进一步拓展了该罪名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适用范围,并将个人信息侵犯案件的主体扩大至所有主体。公安机关秉持着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实现了维护好社会治安,促进了社会和平稳定发展的目标[5]。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民法作为一个保障自然人进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则,应当充分反映出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缺位,不能不说是立法缺憾。由于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缺乏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刑法中并未对个人信息作出明确的界定,导致公安机关在办理个人信息侵害案件时存在一定的主观臆断,各地执法不统一,案件办理、执行存在法律依据欠缺,致使违法犯罪的行为并未得到严惩或者个人信息侵犯赔偿不到位等情况。
在行政立法方面,随着2016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称《网络安全法》),国家以法律形式在网络安全问题上开设专章来进一步完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在个人信息方面行政法律的补位,以此实现《网络安全法》和《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衔接。《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空间安全规范的法律,其存在的主旨是维护国家的网络安全、确立国家网络的主导地位,其中,第64条第2款中规定,对于提供、窃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和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至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规定虽然涉及到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但仍然不是对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此外,《居民身份证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机关或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工作中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不构成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五千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6]。《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采用民法中利用隐私权来起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用。因此,在治安管理中,公安机关可以针对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对社会造成危害性的大小来选择不同形式的、合理的制裁手段,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实现有效的衔接,构建起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强有力的行政、刑事法律机制。
严格意义上来说,“个人信息”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中不仅涉及到自然人的身份信息还涉及到其他隐私信息,需要通过民法来加以确认。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不仅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利,同时也赋予了相关机关和组织在特别立法和规定方面的权力。作为民事权利宣言书的《民法典》将个人信息权利及保护的内容确立下来,与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一起构成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完整体系,为公安机关打击对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个人信息保护载入《民法典》,对各有关国家机关的履职活动具有深远影响。公安机关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执法部门,《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必将对公安执法具有长远影响。
进入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采集在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等公安执法领域广泛应用,公安机关对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越来越频繁,通过利用个人信息极大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通过个人信息的采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可以对犯罪分子的抓捕和识别认证起到辅助作用。例如,在追捕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个人信息的采集,通过相关信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进行跟踪。同时,要认识到公安机关通过利用个人信息带来的便捷,在有效执法的同时应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充分保证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基础法律,强调对私权的保护,公安执法是运用公权力的过程,执法过程不可避免地与私权利产生冲突,如何在取得良好执法效果的同时保护好个人信息,是公安执法必须重视并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将《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条件充分融入到工作中,合理的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如前所述,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已构建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为公安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公安机关依据《民法典》,行政法如《网络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及刑法对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和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打击,从而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职责;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038条的规定了对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7],公安机关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者,个人信息的处理者,以及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利用者,在收集、利用和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时,负有极其重要的安全维护义务。第一要要及时对公民信息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保证收集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第二要做好监督管理,避免公民的个人信息出现修改、泄露、损毁和丢失等情况;第三要利用当代的高科技和采取相关措施做好保密安全。
近年来,公安民警、辅警出售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例如,北京一派出所警长聂某,利用公安系统内部网络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辅警郭某因协助聂某实施犯罪,也获刑一年半[8]。再如,原衡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五大队民警肖某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公民信息获利[9]。此类公安民警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偶有发生但是影响恶劣。公民的身份信息与其身份是紧密相连的,其身份一旦公开,在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公民的其他隐私也会暴露在公众的视野当中[10]。因此,《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等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的自然人的隐私、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公安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集、存储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得将收集存贮的个人信息随意公开,更不能泄露或提供给他人更不能非法出售。《民法典》实施在即,公安机关要加强警示教育,让法纪入脑入心;加强队伍管理,对于公安系统内部泄露、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人员,一经查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个人信息的保护渐渐形成规范成熟的法律体系,为公安执法提供法律依据。法治的核心就是规范公权、保护私权。保障好私权也会为公权提供一定的标准,也会发挥规范公权的积极作用。个人信息保护被载入到《民法典》中,为公安机关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执法依据,对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给予威慑,推动了社会治安的稳固发展。同时还要求公安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不能以损害个人的民事权利为代价,这也是对公安执法的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