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嘉珺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6)
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特别要求“拓渠道,发展‘互联网+法学教育’”,明确了法学教育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实际上,智能信息技术对法律领域的影响早已触及了法学理论、研究与应用层面,给法学教育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
首先,人工智能在自动驾驶、服务行业的广泛应用,对机器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和责任承担提出了拷问,而基于其深度学习能力,衍生出了“算法歧视”“权责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其次,大数据、物联网和云计算极大改变了网络生态和社会运行方式。万物互联时代,各国法的边界在不断模糊,执法的范围和难度在不断提升,网络安全、数据泄露、隐私权保护等成为了学界关注的新焦点。第三,区块链具有可追溯性、不可更改性和可实现数据高度共享等特性,该技术已成为世界各国推动数字化管理、寻求社会治理改革的新契机。我国已于2016年发布了《中国区块链技术与应用发展白皮书》,并于2019年将区块链治理正式提高至国家战略层面。区块链对社会治理架构的改变将对国家的经济、法律、制度、货币和社会政治关系产生重大影响,而法学理论必须对这些前所未有的变化作出回应和调整。
智能信息技术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不仅改变了法学研究的对象,也改变了法学研究的模式与方法。就研究对象而言,针对弱人工智能现实、直观、对法律影响相对较小的特点,法学研究还是沿用传统的研究范式,在现有理论和法的分类框架内进行局部性、片段式的调整;而强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是冲击性的,传统法学研究范式对相关问题无法进行局部调整,必须结合智能信息技术,做全方位的、体系性的变革[1]136。而在对新型法学研究范式的探索中,关于法学与科技如何协同,研究理念该如何转变,研究方式该如何确立等,又存在着诸多分歧。一方面,智能信息技术对社会生态产生了质的变革,要求研究范式必须向科学方向不断调整,将科技内涵与实质囊括其中;另一方面,法学研究的根本依然是法律,对法哲学的思考、对法律关系的诠释,以及对社会制度的构建都必须以法学理论与知识体系作为基础。因此,如何协调科学与法律在研究中的关系,是必须审慎思考的问题。
早在2016年7月,我国就在《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中明确将建设“智慧法院”列为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随着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推行电子诉讼,强调完善公正司法信息化工程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智慧司法”建设正式启动。此后,杭州互联网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成立,以及“智慧检察”“智慧监狱”等智能法治建设的展开,都意味着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从传统型向数据型和智慧型转变。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也在法律服务行业广受欢迎,辅助审阅、自动检索、自动分析撰写合同、文本纠错、预测法律纠纷结果等功能,成为许多知名律师事务所解决业务过度繁忙、操作冗繁等问题的得力帮手。实务部门对智能技术的广泛接纳也对应用型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不仅是对法学理论界的考验,也是对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考验。
人工智能挑战了传统社会结构、治理理念、道德伦理、法学理论,以及法治手段,不仅是自然科学对人文社会科学的挑战,也是多元思维对单一学科的挑战。一方面,有关院校需要在教育规划上转变思路,调整课程设置结构与师资队伍建设方向:一是在课程上引入有助于增强学生对智能信息技术理解的通识课、跨专业体验课等;二是升级课外实践项目,加强与本地研发智能法务系统的研究机构、企业开展合作,将互联网法院实践、大数据法律服务等内容纳入到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的实践要求中;三是强化跨学科师资队伍建设,除了引入跨学科师资人才外,还应加强与其他学科院校的合作,以“智能法学”为导向成立专项的跨院系教学与研究团队,联合规划并打造适合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智能法学教育项目。另一方面,在教学内容上需要进行有步骤地调整,根据不同领域的研究与应用进展,稳步将涉智能信息技术问题纳入到教学知识点中。
首先,网络授课已是大势所趋。进入2020年,借助5G网络优势,网络直播成为了线上授课中最为普遍的授课模式。网络直播软件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实现的多维课堂体验,能显著改善传统授课模式带给学生的枯燥感,提高学生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力,可以预见,“线上+线下”的双重授课模式将成为未来的主流模式。
其次,人工智能的个性化定制特点将推动教育重心从教师向学生转移。人工智能通过对大量数据的精准计算能预测出有关事物的发展规律,并据此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教育的个性化定制从根本上实现了“因材施教”,将学生的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求知,在人工智能的引导下,学生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定制符合个人专业兴趣和就业倾向的课程,并能通过大数据分析平台阶段性调整课程计划,不断优化学习模式。
第三,智能法律科技产品的大幅度推广将增加法律实证研究、法律实践在法学教育中的比重。随着“智慧司法”的兴起,各级公、检、法、司、执行等部门通过引进大数据侦查技术及人工智能办案评估系统等,建起了涵盖“智慧警务”“智慧检察”“智能审判”“智慧监狱”“智慧矫正”在内的智慧司法体系。司法大数据的广泛采集与应用,使我国法律实证研究呈现新的气象,也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课程安排上要有意识地加大对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介绍与应用比例,可以引入Python、统计学等大数据实证研究基础工具,或者加强与司法机构的合作,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熟悉智能司法辅助系统,参与到智慧司法的工作实践中来。
复合型人才,一般是指知识、能力不局限于某一专业和领域,具有较宽的多学科知识理论基础和基本技能,并能将不同专业体系的知识与技能融会贯通、综合运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2]。智能技术对现有的法学理论、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都具有冲击性的影响,而这也直接导致了对“法学+智能技术”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一方面,智能法学人才培养的复合化要求加大法科生对信息技术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新时期的法律学科建设应当把人工智能与法学教育的结合视作一项系统工程,从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和应用发展等多个层面,将信息技术知识容纳到法学理论和专业技能的培养中。另一方面,智能法学人才培养的复合化还要求培养法科生的数据思维,建立文理相结合的研究视野。培养法科生的数据思维并不是让数据思维代替法律思维,而是对传统法律思维的数据化革新。
智能法学是以法学作为中轴,在充分吸纳智能信息技术知识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体系,探索研究用于解决法律与智能科技共同问题的理论与方法的交叉学科[1]141。我国的智能法学教育可以从课程设置、专业联合、生源调整,以及体系构建等四个方面进行改革。
目前,国内大多数法学院探索法学与信息科学的融合方式,以兴趣引导、介绍科普为主,这种按部就班式的做法显然无法跟上信息科学改变世界生态格局的速度。设立智能法学方向的二级学科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对智能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结构性调整,不过忽略了智能信息科学对法学全方位的影响,仍具有相对封闭性。可以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加大智能信息技术课程在选修课中的比重,结合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现实,在本科阶段开设关于人工智能、大数据基础知识的通识课,并在此基础上开设“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网络信息”等涉及智能法学交叉领域的专业选修课,引导并激发本科生对相关问题的关注热情。
STEM是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类专业的简称,同时也是锻造智能信息技术的重要基石。国外法学院将与STEM专业的团队进行实践创新合作,视作开拓智能法学方向的重要举措。如美国佐治亚州立大学法学院,就开设了一个名为“法律分析与创新启动”的实践项目,主要吸收法学院、计算机学院和商学院的学生共同参与,赋予了学生组建跨学科团队共同设计新型软件来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机会[3]。我国法学院可以借鉴此类经验,妥善利用好本校资源,加强与STEM专业院系的合作。
培养法学与科技皆通的全面复合型人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完整的体系性构建和充足的人才培养期。有鉴于此,美国法学院开始在招生范围上进行调整,将STEM类本科以上专业的学生录取比例扩大到近20%,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生源结构。此外,不少法学院在招生程序上也进行了改进,通过引入一种由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开发的生源分析工具,以找到与各院校招生目标相匹配的学生,实现双向选择。我国法律就业市场也面临着法学科技复合型人才短缺的困局,调整文理科学生的入学比例,是个可以参考的选项。可以采取两种招生策略:一是扩大本科生阶段理科学生的入学比例,或是效仿其他专业,划定特定单科成绩的录取最低分数线,提高对学生的自然科学素养要求;二是在研究生阶段加大信息工程相关专业毕业生的入学比例,可将该比值定在10%—20%区间内,以调整生源结构为契机对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
未来智能法学教育的重点,并不是修正或完善工业时代的法学理论,而是培养法律与科技并举的创新型法学思维[4]。因此,完善智能法学人才的培养路径,最终就是要围绕“法学+科技”,规划一条从本科生入学到研究生培养,再到就业的产学研一体化建设思路。具体而言:一要拓宽“学”的范畴,在基础理论、应用实践等方面都体现出“法学+科技”的内涵。不仅是信息科学,法学外的社会科学也应当被纳入到学习领域内。二要突出“研”的作用,以“研”助“学”,以“研”促“产”,应当通过研究来激发学习、提高教学水平,进而推动法治前行。三要强调“产”的价值,明确“法学+科技”对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现实意义。法学与科技人才相互合作开发人工智能法律辅助工具,工具提升了司法办案效率和法律服务潜能。相应地,法律就业市场对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新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将进一步助推智能法律辅助工具的开发和应用,从而推动社会法治不断强化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