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大数据治理困境与对策

2020-01-17 12:07□文/陈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年9期
关键词:居民主体社区

□文/陈 斌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苏州)

[提要] 城市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基层的直接反映,将大数据技术运用于社区治理必定促进城市社区治理能力的提升。然而,城市社区大数据的信息采集与平台建设等还存在问题,需要在提高城市居民参与意识和归属感、构建基于大数据治理的决策机制、加强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培养大数据治理人才、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加强工作。

对城市社区实行大数据治理是我国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基层管理中的一个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城市社区治理模式转变的必然趋势,越来越得到政府与社区居民的认可。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难题,需要治理的主体共同发挥作用,共同推动深入。

一、城市社区大数据治理的困境

(一)数据信息采集与平台建设迟缓。城市社区治理的管理者主要是行使政府职能的街道与社区管理者,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依赖于传统的行政化的管理方式,手段单一。比较多的是以布告栏或显示屏为信息发布平台,也有部分社区建有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平台,但是缺乏成熟的诸如社区管理APP等集成化专业平台。即使少部分有社区平台,但也存在功能模块设计不细化、不全面、缺乏针对性、缺乏对用户体验的调查等问题。年代久远的老旧社区,由于条件设施的落后、居民文化程度的不平衡等,表现出来的问题更严重。作为社区主人的居民,对大数据治理也存在参与意愿不强的问题,因为他们担心大数据的安全性,对社区管理者缺乏与居民的沟通与互动、居民的诉求不被重视、信息传递速度慢等不满意,居民希望平台提供物业服务和医疗与生活等服务的功能诉求得不到满足,当然也有人认为社区缺乏合适的平台或渠道供大家参与。如果不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基于大数据的社区治理便会收效甚微,成为一句空话。

(二)大数据治理中“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实施大数据治理的关键在于对数据资源的采集、分析与共享,然而由于我国社区管理体制发展的不成熟性,城市社区内部的协调性欠缺,无法形成系统化、网络化的社区管理,表现为政府部门之间、社区之间、政府与社区之间、各方参与主体之间缺少数据的连接和共享。数据资源碎片化现象严重,数据碎片化导致了与此相关联的服务信息、居民信息的支离破碎,很难统合到一起。社区不同治理主体由于其自身身份、管理目的、行为导向以及利益分配的不同,导致大量数据出现“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能公开、不会公开”现象,已开放的数据也因格式和标准的缺失无法进行兼容共享,形成“数据孤岛”。数据不通则治理不通。

(三)大数据治理主体的统筹化不够。传统的社区治理模式主要是实行自上而下的服务供给与管理,政府部门占据主导地位,特征是管理主体单一,管理手段简单,管理体系封闭。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加快,社区治理的主体已经实现多元化,有街道、社区居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有关社区组织等。这些主体都参与了相关的管理,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但存在着各个主体之间关系不顺、地位不清、职责界定不明的问题,遇到问题时难免相互扯皮、推诿且难以查证,最终社区治理工作开展不利,严重制约社区推进大数据治理。

二、制约城市社区大数据治理的归因

(一)社区共同体与治理主体缺失。社区作为一个共同体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形态之一。在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看来,社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有强烈的情感,能将社区成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群体成员间的文化维系力和归属感。反观我们当下的社区,更多的居民是把之当作一个单纯空间,缺乏应有的认可度和归属感。一方面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不少居民认为社区治理是政府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搭便车”现象普遍,导致行动力不足,对社区事务缺乏热情和兴趣,参与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飞速发展,原本的信任模式受到了猛烈的冲击,社区信任逐渐被心存芥蒂所取代,封闭的家庭生活,疏离的邻里关系致使相互间缺乏信任,缺乏交流沟通解决社区事务的机会,导致居民对社区的认同度和归属感比较低。

社区行政化是我国目前比较普遍的城市社区管理方式,对于社区管理者来说,习惯于“单位制”的管理方式,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机制尚未形成。政府部门的治理理念陈旧,未充分调动和组织好居民、居民委员会、街道、物业公司、社会自治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力量。存在着各个主体之间地位不清、职责界定不明的情况,遇到问题时相互扯皮推诿且难以查证,最终影响社区治理工作。

(二)具备大数据治理能力的专业人才匮乏。人才是社区建设的强大推动力,但社区内与大数据相关的专业人才匮乏,无法保障基于大数据的社区治理工作。一方面大数据在我国兴起时间较短,从事大数据开发的人员十分紧缺,更未建立符合社区治理需求的大数据人才培养体系,现有从事大数据工作的人才对社区工作看不上,更不了解,社区治理对他们没有吸引力;另一方面当前的社区工作管理人才缺乏,管理者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不足,缺乏对大数据技术的了解和掌握,也不具备使用大数据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严重制约了大数据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大数据技术使用中存在安全风险。“大数据治理”的核心在于对数据资源的搜集、分析与共享。需要社区居民准确、及时、客观、全面提供家庭成员的相关数据。但是,居民个人的数据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数据信息若被不法分子盗用,将会对居民的财产、人身安全等构成危险。目前,受制于平台技术的成熟度不高、极少数技术开发或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等因素,数据风险程度较高。特别是目前我国还缺乏针对居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政策和法律,数据信息安全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成为了社区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大难题。

三、推进城市社区大数据治理的对策

(一)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感。政府要激发居民的参与热情,在居民树立参与意识上积极引导并予以帮助,强化居民的社区主人翁意识。通过建立社区QQ群、微信群或专属APP等渠道,鼓励社区居民反映利益诉求、参与社区事务、开展社区活动,及时回应居民诉求,及时为居民释疑解惑,从而强化居民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建立社区网络公共空间,促进居民之间、居民和社区之间的沟通与联络,培养居民的社区意识,增强居民的集体归属感。

(二)构建基于大数据治理的决策机制。政府要确立大数据社区治理的理念,要将大数据治理工作当作一项重大战略工程来抓,实现由“管理”向“治理”与“服务”的转变。要明晰各主体间关系,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形成社会力量和政府的联动机制。建设以社区为主导、社会组织为主体、社会工作为主力、社会资本为辅助,联合其他社会力量的社区治理新模式。

积极构建基于大数据治理的决策机制。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平台及时了解居民需要,确立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与满足居民需求为目标相结合、大数据技术为平台的科学有效的社区治理决策机制,真正体现决策的民主化和公开性。

(三)加强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大数据系统的安全性是实现社区大数据治理的关键所在。在数据平台技术使用与开发、平台的日常维护与使用、管理人员的保密要求等方面,必须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采取强制措施,做好在市场准入、许可证年检、设备进网审批等监管环节的用户信息保护工作,全面构建好从市场、设备与服务等方面的大数据安全防护网。

加强保护居民数据隐私与安全的法制化建设。加快数据安全立法工作,对掌握数据的政府部门、管理与使用的社区管理相关主体等作出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加快推进数据挖掘和数据信息开放的法制进程,确保信息使用安全。同时要加强对居民个人重要信息安全防护的教育力度,增强隐私保护意识。

(四)培养大数据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政府要引导或联合高校加大大数据人才的培养力度,同时要在社区工作专业中增加大数据应用类的课程,加快培育懂技术、会管理的跨学科复合性人才。采取激励措施,鼓励人才到从事社区大数据治理的部门与单位,尤其是一线社区去工作。

大力倡导从事大数据治理的相关企业,发挥所长主动及时为社区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指导。加强对现有的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大数据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大数据应用水平,提升工作效果。聘请相关的专家或技术人员为社区工作的顾问,及时指导解决工作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五)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数据的公开与共享是保证大数据应用持续发展的力量之源,政府要牵头整合政务、商业、教育医疗、生活服务等资源,建立统一共享的信息资源库。同时,注重挖掘各个信息子系统之间数据的内在价值并加以利用,逐渐向平台上的用户分层次开放,让“信息孤岛”变成“数据海洋”。

建立统一的社区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据居民需求,优先建立主要包含基础数据、公共服务数据和政务管理数据的社区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将与民生保障相关的信用、医疗、就业、社保、教育、治安等领域的数据向居民开放,让广大居民真正享受到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幸福便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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