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福建农村相关机构在响应中央号召建立统一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有显著有效。为老人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是社会文明前进的重要标志,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控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健全服务项目,提高整体管理水平,为参保市民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服务。福建农村由于前些几年的经济发展缓慢,企业少,财政收入低,对农村的养老保障在财政上政府也有心无力。农村养老主要是家庭养老。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已将城乡一体化上升到了战略层面,在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上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双重支持。一系列的惠农政策,让农民的生活水平也逐步得到提升,使农民的思想观念也随之改变,更多的农民意识到了购买养老保险的益处,购买人数和购买金额呈现逐年递增趋势。
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最传统的养老方式,在福建省农村地区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重要的养老方式,这与小农经济是分不开的。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福建地区的传统家庭养老受到了严重影响,家庭养老保障变得越来越薄弱。由于福建省农业现代化的进步,大型机械,新技术、新品种的普及以及农村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劳动力需求持续下降,大量年轻人从农村地区涌入城市和沿海地区,农村地区的空巢老年人不断增加。年轻人口的缺失对传统家庭养老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在农村地区的经验和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在福建省的许多农村地区,特别是在偏远山区,几乎只剩下老人,妇女和儿童。许多农村老年人的小孩在外工作只有节假日才回家,甚至有的几年才回 一次,他们没有得到应有的照顾,他们当中的许多人还必须尽力帮忙抚养孙子。有些老人病了也只能自己照顾自己或依靠邻居寻求帮助。农村的老年人不仅生活上没有得到照顾,在情感上也没有得到关怀和慰藉,他们的孩子忙于四处奔波谋生,或者因相距太远且没有能力保证与老人的基本交流,空巢的老年人已成为农村地区的普遍现象。
在福建省农村地区,政府预算和服务购买资金不足,还没有建立自愿的老年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相当不错的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在城市地区,针对农村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很少,很难提供农村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保证。
在个别居家养老发展较好的村子,从事专门居家养老服务的志愿人员和服务人员基本上是周围村庄或当地村庄的村民,他们大多年龄较大,教育程度较低,他完全依靠自己的传统思维和日常经验来照顾老年人,缺乏对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这使老年人在身体或精神方面遇到突发状况时,他们难以应对,农村地区老年人的生活和日常医疗需求质量无法保证。
如今,新的本地保险系统继续在养老金支付环节中结合使用支付结构和会计核算,这是朝着发展低级保险系统迈出的一步。根据社会总体规划的相关定义,所有与养老保险有关的资金都应纳入总体规划账户,并应与其特殊性和较高的社会保障相一致。总体规划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互助和社会保障风险分担的基本功能。另一方面,关于新农村保险账户养老金的构成,与“共同账户”有关的基金仅代表农民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部分,相关政策规定了新农村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源自政府财政,即新的地方保险基本养老基金无法实现统一和统一的分配管理流程。社会保障无法实现,也不能指望其全面解决。
1.继续加强家庭养老保障的作用
计划生育的国策形成众多的“4-2-1”核心模式家庭,人口结构的改变逐渐弱化了家庭式养老的作用,又由于政府财政负担重,无力承担更多的养老金,给付保障水平低下。针对保障水平低的情况,我国目前还是要实施以家庭式养老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养老模式。受中国传统观念影响,“养儿防老”、“孝敬长辈”的思想已根深蒂固,并且优秀的传统文化也要继续弘扬,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家庭式养老仍是主要的养老方式。我们现在提倡养老保障的形式多样化,但是家庭养老仍是不可替代的,老人在心理上的满足感还是需要子女来给予。通过民间组织宣传活动、政府政策与资金扶持,动员广大市民关爱老人心理健康和生活状况,来加强子女与老人间的联系,鼓励子女赡养老人的同时还要给予老人心灵上的慰藉,继续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
2.宣传新的养老观念
在加强家庭养老的同时还要宣传新的养老观念用来改善保障水平低的现状。要引导农民“养儿防老”观念的转变。并不是只有儿子有养老的义务,儿子女儿应当平分赡养老人的责任,这样不但能减轻儿女负担老人的养老水平也会上升。家庭养老并不是唯一的养老方式。老人完全可以参加养老机构,一方面机构中都是同龄人方便交流有效沟通,另一方面子女工作忙碌没时间陪伴照顾老人,养老机构有更专业人士能够更好地照顾老人。
所有的制度建设都要以法律为依托,想要建立规范的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必须加快养老法制建设。介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立法时应该多考虑城乡不同水平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需求。政府通过立法要对农村养老保障有一个具体的定位,了解农民真正需要什么样的养老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循序渐进的展开工作,才能又好又快的推进农村养老保障改革。同时也要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职能并加以规范,防止有关部门利用职权干扰或阻碍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步伐。当前,我国农村想要推行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条件还未成熟,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农民观念的转变和农村家庭人口结构的差异等都是立法的阻碍。因此,国家可以先制定一个农村养老的法律框架规定一些基础条例、规范,再由各省、市、自治州、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从实际出发制定地方性的农村养老保障法规。
保障的覆盖面窄归根结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还是资金不足,所以拓宽资金来源显得尤为重要。
1.政府提供一部分养老资金来源
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承担一部分养老资金,首先推行基本养老制度加大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的覆盖率,保证每一位农民都拥有基础的保障金。其次,在实现全覆盖的过程中,政府也要加快经济建设,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从根本上决定了这个地区的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程度,逐步提升保障水平、采取多渠道的保障方式。最后,养老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社会更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2.扶持民间养老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养老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接受养老院养老的方式。养老事业不能仅仅只依靠政府财政支持,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资金只会越来越捉襟见肘,国家应当对民间的带有盈利性质的养老机构给予税收上的优惠、资金上的支持还有补贴水平的提升,对非盈利性质的组织更是要给予完善的优惠政策、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充分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广泛参与到养老保障体系中去。
在城市化及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们对福建农村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研究和分析能得到以下几点启示:第一,人口老龄化是今后未来几十年都要面对的问题。我们要积极做好应对准备,规划城市建设时也要考虑到这方面的影响。第二,宣传新的养老观念。社会保障仅仅依靠政府是不够的,还要动员社会力量,强化家庭养老的功能,鼓励社会养老机构的建立,形成新的养老机制。第三,要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福建农村目前的城乡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农村养老保障机制作为一个弹性机制要随着经济发展状况不断进行调整。各个乡镇的发展状况不同所要求的养老保障模式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