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秉让,李彬,窦觉勇
(1.兰州交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兰州交通大学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技术研究所)
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是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区划是实施文物保护规划,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法定依据。保护区划先要确保满足文物保护的要求,同时也要避免因区划范围过大而给城乡建设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但在文物保护工作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文物保护区划划定偏于保守,流于简单化的现象,其原因恐怕在于未能准确地把握保护区划的划定依据。笔者拟对文物保护区划的划定依据进行较全面的分析,以期为划定保护区划提供借鉴。
文物保护区划的划定依据,包括区划的规定性质、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特征、文物保护的目标要求三方面,保护区划的划定应基于对这三方面依据的充分而准确地把握。
文物保护区划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1]。虽然同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进行以上工程建设行为,但一般而言这一规定是禁止性的。
《文物保护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规定从保护文物历史风貌、文物环境、文物安全出发,对建设行为及其他活动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属于限制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型、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强调必须在充分认识和把握文物及其环境特征的基础上,做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保护区划[2]。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型、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是体现文物及其环境特征的四个基本方面。
1)类型
若干具体事物因其共同特征而组成某一特定的类型。各类事物以其所具有的特征与其他类型的事物相区别,如古建筑之区别于古墓葬。
2)规模
指文物保护单位各部分和总体的体量及分布范围大小。不同类型的文物,其体量以面积(m²)、长度(m、cm)或尺寸(长、宽、高)表示。分布范围用占地面积(hm2)或分布区域表示。
3)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内容,应该是其各部分的总和,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本体的和环境的。
以古建筑为例,就其本体而言,物质形态的内容为其自身和各组成部分以及组成各部分的构件、材料。非物质的内容包括设计和工艺、用途和功能、传统和制度、语言文字等其他形成的内容、象征意义和情感表现等。建筑的内、外部空间,作为实现建筑功能(使用功能和联系功能),和感知建筑的意义与情感的场所,也是其不可脱离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筑外部空间如庭院等是有确定边界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如孤立于旷野中的古塔,其周围属于它的外部空间,则是基于人对他的感知。因为没有实体的边界,在划定文物保护区划时,尤其需要审慎地将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加以区分。
4)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
文物保护单位自身是由文物物质实体及其外部的功能空间或感知空间构成的整体,在这一整体之外,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场所即是其周围环境。
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必然是处在现实之中的。划定文物保护区划就是要通过对这一现实空间某些要素的限制实现对其空间形态的管控。同时,还要在所处的现实情况下,保护体现文物价值的自然和人文环境要素,如街巷格局、山水形胜、历史风貌。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以下称《保护准则》)第2 条规定,该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施有效保护,并明确提出了有效保护的概念[3]。有效保护是指为消除或抑制各种危害文物古迹本体及其环境安全的因素所采取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其中包含了文物保护的目的和对象。
文物保护的对象,即文物古迹本体,文物古迹的环境,及包含附属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的设备、仪器等在内的其他相关要素。
文物保护的目的,按照有效保护的概念,就是文物安全。具体就是要消除或抑制影响文物本体、文物环境,或者还应有其他相关要素安全的各种因素。
文物安全是保护活动的原初动因,这就在于文物价值不会因为保护行为有所增益,而文物价值因为保护被减损是我们要尽力避免的。
文物安全是保护的直接目的。虽然我们可以说保护是为了保存文物价值,进一步还可以说是为了传扬优秀传统文化,甚至说是为了树立文化自信,加强民族凝聚力等,但从因果关系上讲,后者是文物价值得以发挥的结果,而非保护的直接结果[4]。
文物保护的目的是多层次的,把握住安全这一直接目的,保护区划的划定才不致于偏离方向[5]。
保护文物价值,传承历史文化等属于文物保护的深层次目的。为了达成深层次目的,需要对实现文物安全目的方式有必要的要求,这正是文物保护原则的意义。
由之前的分析,文物保护是指对文物及其环境实施消除或抑制影响其安全的各种因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活动。文物保护原则作为保护行为要遵循的准则,实际上就是对各类保护措施的要求。
《保护准则》提出的保护原则有七项,其中不改变原状、最低程度干预、使用恰当技术,按其性质可看作是真实性原则和完整性原则的具体化。防灾减灾当作一类保护措施亦或更为恰当。这样,最根本的保护原则就应当只有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和保护文化传统了。文化传统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文物古迹的“其它相关要素”归于保护对象,而对文物保护措施的可逆性和可识别性要求也作为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和微观层次的内容[6]那么,文物保护的根本原则就唯有真实性和完整性了。
通过以上分析,划定文物保护区划,包含了目的、对象、措施和原则几方面的因素,各方面的因素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系统。这个系统既属于文物保护工作这个大系统,又是一个包含了诸多属性不同的要素集合的完整系统。文物保护的目的,从传扬传统文化到保护文物价值,再到保护文物安全,属于不同的层次,保护原则从宏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到微观的不改变原状,最低程度干预等,也体现了明显的层次性,因此可以说划定文物保护区划是一个复杂系统。为达到合理而精准地划定文物保护区划这一目标,将其作为一个复杂系统,通过建立功能结构,在目标要求、技术和管理措施以及实施程序三个维度分层次地认识系统内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以实现系统内局部目标与整体目标的协同,最终使保护区化的划定达到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