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笔法与讽语耦合之修辞滥觞

2020-01-16 06:39杨庆云
关键词:天子诸侯孔子

杨庆云

(北京师范大学 外文学院,北京 100875)

《春秋》,是孔子依据鲁国旧史经过编辑即所谓的“笔削”而成的一部新的史书。此书以言简意丰著称,虽仅有约一万六千字,却记载了上起鲁隐公元年(公元前722 年),下至鲁哀公十四年(公元前 481 年),共计 242 年的历史。它被史学家尊为中国最早的一部编年体史书,被经学家奉为寓有微言大义的最高经典,其首创的文章书法,被称为“春秋笔法”,亦被称为“春秋书法”、“义法”、“义例”、“凡例”等。

春秋笔法作为一种独特的作文方法,一直被经学家所推崇,其中最权威的论述为《左传·成公十四年》君子曰“《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污,惩恶而劝善,非圣人谁能修之!”(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70页。。这就是著名的“春秋五例”,魏晋时期杜预又对“春秋五例”作出较为详尽的说明并给出相应的释例。自此之后,春秋笔法的“五例”一直贯穿于中国传统经史学研究,成为春秋笔法的基本体系。南朝梁刘勰则从文艺理论角度强调《春秋》的文法是“婉章至晦”,具有“观辞立晓而访义方隐”的特征。唐刘知幾从史家叙事的角度评论《春秋》史法是“微婉其说,志晦其文”(2)刘知幾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六家》,王煦华整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7、156页。,认定“其言贵于省文”,“文约而事丰”(3)刘知幾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六家》,王煦华整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7、156页。为其文美事工。总之,古代经史学家多对春秋笔法进行阐释和论述,但都未能突破此春秋五例,基本上是传统学术的延续。

现代学者吴怀祺先生从史学思想角度认为:“《春秋》的编纂上有史义,行文中有史义,叙事上也凝含着史义。史文、史事、史义结合在一起,从而使《春秋》这部作品成为我国历史记载走向新阶段的标志。”“无‘义’之‘史’,流水账一本,绝非历史著述。《春秋》的比事属辞,正说明这部史书的史学价值所在。”(4)吴怀祺:《中国史学思想史》,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 年版,第 38-39 页。他将史实、史文与史义综合为一,力图重新审视春秋笔法在史学思想上的贡献。

春秋笔法与修辞学的关系也颇受学者关注。钱钟书先生从语言学的角度对春秋笔法给予全新诠释,为多年的春秋笔法研究开启了新思路。他在《管锥编》中说:“《春秋》书法,实即文章之修词。……《公羊》、《梁》两传阐明《春秋》美刺‘微词’,实吾国修词学最古之发凡起例”(5)钱钟书:《管锥编》,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67页。。又云:“昔人所谓‘春秋书法’,正即修词学之朔,而今之考论者忽焉。”(6)钱钟书:《管锥编》,第5册,第21页。但遗憾的是关于春秋笔法的修辞学研究,或有从词语层面,或有从语句层面阐释春秋笔法的修辞特征,然而几乎没有从篇章层面给予研究的。本文将从学界还很少关注的春秋笔法与讽语的关系入手,以《春秋》作为语篇研究文本,阐述孔子独创春秋笔法微言大义的过程和原因,追溯春秋笔法与讽语耦合的深层社会文化根源,对春秋笔法与诗乐教育的因缘关系作进一步探讨,以期为春秋笔法的溯源研究、讽语的嬗变研究及修辞学的探源研究提供参考。

一、讽语

讽语,古称风,是中国古代最为源远流长的非直言的语言方式,故又有风语之称,而非今之所谓讽刺之语。讽一词源于风,如《诗》之风雅颂之风,又如孔子所谓“吾从其风谏”(7)王国轩、王秀梅译注:《孔子家语·辩政》,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71页。之风,皆释为讽。讽词在西汉以前被写作风,如《汉书·食货志(下)》之“以风百姓”(8)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67、1168、1756页。,又如《汉书·艺文志》之“皆作赋以风”者,唐人颜师古注曰:“风,读曰讽。”(9)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67、1168、1756页。按照因声取意的音韵学规则,读曰讽,即是字风而词讽。东汉以后讽词被写作讽,加言字旁而标识为语言类,表示语言属类中的风义,即东汉许慎所谓“从言风声”(10)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90页。许慎《说文解字》卷三上“言部”云:“讽,诵也,从言风声。”。所谓风,非自然之风,而是取其动萌万物之义;又如风马牛之风,取其相诱相激之义。故南北朝崔灵恩集注毛诗引刘氏云:“动物曰风,托音曰讽。”并自释云:“用风感物则谓之讽。”(11)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562、566页。李善注扬雄《甘泉赋序》之“奏甘泉赋以风”云:“不敢正言谓之讽”(12)萧统:《文选》,李善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22页。。所谓正言者就是直言,非迂言之谲辞,而刘基论“风谕”谓:“盖欲使闻者有所感动,而以兴起懿德”(13)刘基:《送张山长序》,《刘基集》,林家骊点校,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76-77页。。因此,讽语须有语者设风,闻者感动,且产生会意。语者非直言、话语预设,以及闻者感悟语意与话语责任自负,构成讽语的基本要素。这其中非直言为表象,话语责任的归属为其根本。故司马迁特立《滑稽列传》,汲取“言非若是,说是若非”(14)司马迁:《史记·滑稽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197页。唐司马贞《史记索隐》按语云:“滑,乱也;稽,同也。言辨捷之人言非若是、说是若非,言能乱异同也。”而又无以追究话语责任的典型事例,以昭示讽语的技巧与话语的功效。而《毛诗序》更确切地阐述为:“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15)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562、566页。。

中国古代最早的讽语当首推古诗。郑玄在《六艺论·诗论》中总结古诗的特征为:“诗者,弦歌讽喻之声也”(16)郑玄:《六艺论·诗论》,皮锡瑞:《六艺论疏证》,清光绪乙亥(1875年)刻本,第21页。,概括了古诗歌因讽喻而生,且因讽喻而别于讴歌的本质特征。此外,古诗还须具有弦歌之声的形式要件,因歌咏而有别于典、谟、训、诰、誓、命之文(17)刘知幾著,浦起龙通释:《史通通释》,卷一,第2页。唐刘知幾《史通·六家》云:“盖书之所主,本于号令,所以宣王道之正义,发话言于臣下,故其所载,皆典、谟、训、诰、誓、命之文。”。作为讽喻的古诗,肇端于唐尧虞舜之际。《礼记·乐记》记载虞舜作有《南风》之诗以赏赐诸侯(18)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3325页。《礼记·乐记》云:“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夔始制乐以赏诸侯。”,孔子谓:“昔者舜弹五弦之琴,造《南风》之诗。”并录其诗文:“南风之薰兮,可以解吾民之愠兮;南风之时兮,可以阜吾民之财兮”(19)王力:《汉语诗律学》,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页。王力在导言中引用此诗,并认定它以“时”、“财”为韵,不是汉以后的人所能伪造的。。终以“夫南者,生育之乡;北者,杀伐之城”为论据,诠释了其诗中所蕴“温柔居中”的德化(20)王国轩、王秀梅译注:《孔子家语·辨乐解》,第393、171页。。

最著名的诗歌讽语莫过于《尚书》中记载的虞舜与皋陶歌诗互讽的一段佳话。虞舜屈帝王之尊而推举大禹等股肱臣功,乃歌曰:“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熙哉。”皋陶听后则极力维护天子的尊严与法度,大声告诫曰:“念哉!率作兴事,慎乃宪,钦哉!屡省乃成,钦哉!”然后将君臣之序重新修正,乃庚载歌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并再次重申天子职责,又歌曰:“元首丛脞哉,股肱惰哉,万事堕哉!”(21)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304、276、562页。此段之中,作歌作答,皆有不便说或不能明说的深意,采用讽语表达既不失帝王之尊又可安慰股肱臣功,既维护了天子法度又避免了或有之冲突。正如郑玄所分析的那样,诗作为讽语的产生,是存有其深厚的社会因素的。他说:“自书契之兴,朴略尚质,面称不为谄,目谏不为谤,君臣之接,如朋友然,在于恳诚而已。斯道稍衰,奸伪以生,上下相犯,及其制礼,尊君卑臣,君道刚严,臣道柔顺。于是箴谏者希,情志不通,故作诗者以诵其美而讥其过”(22)郑玄:《六艺论·诗论》,皮锡瑞:《六艺论疏证》,清光绪乙亥刻本。。君臣相接如朋友的时代已经消失,就需要以诗歌讽喻的方式诵美讥过。

古诗成讽的发展与兴盛,更依赖于虞舜所建立的以古诗歌为核心主旨的乐教制度。据《尚书·舜典》记载,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23)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304、276、562页。。由此,开创了贵族子弟的诗乐教育。古诗教育至西周时已经成为规范的教育体系。据《周礼·春官宗伯下·大司乐》记载:“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于瞽宗。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数百年的诗乐教育,使得春秋时期形成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诸侯卿大夫交接邻国,以微言相感,当揖让之时,必称诗以谕其志”(24)班固:《汉书·艺文志》,第1755、1756页。。很显然,藉诗成讽已然成为聘问歌咏的贵族话语风范,作为乐语的古诗则成为讽语的主要媒介。为此,风除了训为讽外,《诗序》还要更进一步强调:“风,风也,教也”(25)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304、276、562页。。因此,以古诗为媒介的讽语,除了具备“语辞”与“语意”的双重意义,以及借诗言志的非直言表达外,最重要的还具有和谐社会的内涵,其语用功能除了抒发心志外,还具有教化人伦的作用。

二、属辞比事与讽语之耦合

自虞舜而至西周,古诗作为讽语的载体存续千余年。春秋时期,周王权衰落而至礼崩乐坏,以弦歌讽喻为形式的讽语已经不行于列国,学诗之士逸在布衣,以古诗歌及其章句作为讽语的基本形态已经消失。当此之时,深受礼乐教育的孔子,笔削鲁国旧史作《春秋》而为教,化诗之讽语而为史册之属辞比事,创立了春秋笔法。孔子认为:“忠臣之谏君,有五义焉:一曰谲谏,二曰戆谏,三曰降谏,四曰直谏,五曰风谏。唯度主而行之,吾从其风谏乎”(26)王国轩、王秀梅译注:《孔子家语·辨乐解》,第393、171页。。王肃注曰:“风谏,依违远罪避害者也。”即推崇讽语而不承担话语责任,将推显至隐交予读者,使其自取褒贬美刺之义。《孟子·离娄下》云:“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晋之《乘》、楚之《祷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27)焦循:《孟子正义》,沈文倬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617-619页。杨伯峻认为孔子修《春秋》是窃取了《诗》的褒贬之义。当然,也就窃取了《诗》之语用赋比兴,而成就《春秋》之文法属辞比事。春秋笔法继承并发展了《诗》的赋诗言志,而以属辞比事寄寓褒贬美刺,这与“微言婉词”的讽语内涵不谋而合。由此,《春秋》以微言大义而承继了诗乐教化功能,春秋笔法蜕去弦歌之声而专司讽喻,变歌咏而为修辞,开创了郁郁乎文哉的文章之学。

春秋作为礼教的显著特征是属辞比事。据《礼记·经解》记载,孔子说:“属辞比事,《春秋》教也”,又说:“《春秋》之失乱”。最后总结说:“属辞比事而不乱,则深于《春秋》者也”(28)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3493、3703页。。属辞比事曾经有过多种解释,经学家往往拘泥于历史因素,而未及对文章语词的考量。如东汉末年郑玄注曰:“属,犹合也。《春秋》多记诸侯朝聘会同,有相接之辞、罪辩之事”(29)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3493、3703页。,认为属辞比事是诸侯朝聘会同的外交辞令与兴师问罪之事。孔颖达也在《礼记正义》中进一步解释道:“属,合也;比,近也。《春秋》聚合会同之辞,是属辞;比次褒贬之事,是比事也”(30)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3493、3703页。。考汉初文献,如《史记·孝文本纪》云:“汉大臣皆故高帝时大将,习兵,多谋诈,此其属意非止此也,特畏高帝、吕太后威耳。”(31)司马迁:《史记·孝文本纪》,第413、2144页。这其中的“属意”当为用意,其“属”当为“赋予”与“寄寓”之义。又如《汉书·楚元王传》云:“辟强字少卿,亦好读书,能属文。”颜师古注曰:“属文,谓会缀文辞也。”(32)班固:《汉书·楚元王传》,第1926页。属文非徒缀连文字而已,若以文立说而论,则属文当为以文属意。再如《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称庄子为“善属书离辞”(33)司马迁:《史记·孝文本纪》,第413、2144页。,属辞当解为著书而立说。由此可见,属意、属文与属辞之属,都具有相同的词义,皆有寄寓或设定辞意的含义。因此,属辞就是择辞属意,亦即斟酌词句而赋予特殊文意。

所谓比事之比,据《说文·比部》云:“比,密也。二人为从,反从为比”(3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386、384页。。所以,二人相随为从,反从则有不相从而与并之意,故并列密貌则为比。又:“匕,相与比叙也。从反人。”段玉裁注曰:“比者,密也。叙者,次第也。……则比亦可作匕也,此制字之本义。今则取饭器之义行,而本义废矣。”又注“从反人”为“相与比叙之意也”(35)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386、384页。。依此而论,比的本字为匕,原意为密密地排列。由排列而至有序,则可引申为比次、编排。如:《史记·乐书》云:“比音而乐之。”(36)司马迁:《史记·乐书》,第1197页。《汉书·张苍传》云:“及以比定律令。”(37)班固:《汉书·张苍传》,第2098页。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比,音比次之比。”音为比次之比,其词义即为比次之比。编排五音为制乐或作曲,编排律令为制定法律,而孔子编排史事则为了彰显礼义。因此,比事就是选择恰当的史事编辑成史文而含有作者所寄寓的史义。

因此,所谓属辞,即为赋意于言辞,是在述事中选择恰当的言辞而寄寓心志,无需直言评判。这种以事实显示胸臆的方式,是对讽语非直言而藉讽诵诗句取意的继承。所谓比事,就是将不同的事件及不同类的事件汇聚一处,从意象中取意。它可以是两事相比,用一事实推导出另一事实;它也可以用多类事件构建出新的类象,从连类中而贯通取意。孔子所谓《春秋》之失乱,正因属辞比事如同讽语一般不直言而为讽喻,它的语意是需要读者自己识别,所以才有可能因人而异,造成取意上的混乱。因此,孔子说深于《春秋》者才可使属辞比事不乱,而谓深于春秋者,就需要对春秋的事件及其背景有深入的了解之后才可以正确识别属辞比事之意,正如孔子所谓“不学《诗》,无以言”。据此,本文从直书其事而具文见意,以及约言示制而推已知例,分析属辞与讽语耦合;从指事类情而托物寄情,以及连类喻义而触类相通,例证比事与讽语的耦合。

(一)直书其事而具文见意

春秋笔法与讽语耦合的特征之一是:不由话语者出面来对人物或事件表示意见,而是仅直书其事,通过对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的铺陈叙述来表示褒贬。这种特别的表达方式,含有让事实说话的意味。魏晋经学家杜预在说解春秋笔法时总结道:“直书其事,具文见意。丹楹刻桷、天王求车、齐侯献捷之类是也。”(38)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3493、3703页。所谓直书其事,具文见意,就是如实且完整地记述事件而不作任何评价,但在事件或情节的遴选和铺陈叙述中,却可以彰显出作者预设的讽意。例如春秋笔法下的“诸侯城缘陵”,就是具文见意的典型释例。

《春秋》僖公十三年经文:“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咸。”《左传》僖公十三年传文:“夏,会于咸,淮夷病杞故,且谋王室也。”(39)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43、344,346—347页。

《春秋》僖公十四年经文:“……春,诸侯城缘陵。”《左传》僖公十四年传文:“……诸侯城缘陵而迁杞焉,不书其人,有阙也。”(40)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43、344,346—347页。

由此可见,筑城前一年夏,诸侯曾举行过盟会,其中一个议题就是要针对淮夷对杞国的威胁而作出盟誓或承诺。盟会约成,以齐桓公为首的同盟诸侯应当有义务保护杞国不被侵灭。因此,第二年当杞国受到淮夷的威胁时,齐桓公等诸侯为了履行盟约,且便于对杞国有效地保护,就将杞国迁到靠近齐国的缘陵,并为杞国修筑了都城。至此,仅就筑城之事,其前因后果皆记载清晰,已经达到具文的程度。

但是,此具文中存有疑点:一般履行盟约应当列示盟主,而此处只说“诸侯”,而未云齐桓公率诸侯为杞国建筑城邑。孔子强调“诸侯”,则突显与其相对应的“天子”。如此记述,则使读者产生诸侯与天子的对比。在此比事之中,则产生诸侯筑城与天子封邑之意域差别及意域转换。这种差异所导致的意转,则会使读者心里产生会盟诸侯及盟主僭越的观念,以及诸侯侵夺天子王权而擅自改迁诸侯封邑的意念。因此,诸侯城缘陵之“诸侯”,是引发对比的参照点。正如《左传》所谓:“不书其人,有阙也。”那么缺失在哪里呢?原来诸侯筑城缘陵是为了将杞国迁都至此。因为迁都犹如分封,杞国迁都改封是周天子独享的专权,诸侯行使迁封的权力就是违反礼法。但诸侯筑城却是不违反礼法的,孔子在此只认可齐桓公的诸侯身份,所以只书“诸侯”而不言盟主齐桓公,不书迁都改封而只书“城缘陵”。传文所说的“有阙”,就是缺失了周礼的规范。其实,保护杞国,的确是为了履行盟约的诸侯义务,只是迁都改封反而违反了礼法。因此,盟约义务的履行,并不意味着盟主可以僭越行使天子之权。同时,即使是诸侯盟主也是诸侯,也不能参与周天子与王子带之争而藉盟会“且谋王室”。由此,孔子正名为“诸侯”,赋意属辞为“诸侯”。

孔子针对齐桓公等诸侯履行会咸盟约义务的事件,按照周礼的标准权衡,没有将此事件直接列于诸侯擅自迁都改封的意域,而是选择将此事件列入诸侯共同帮助杞国建筑缘陵城的意域。通过突显“诸侯”而引发读者对“天子”的联想,经过读者心理的对比而对事件性质给予重新归类。此事件经过孔子的笔削,虽然仅为原原本本的事实记述,但是对于当时熟知周礼的士人,见到此文一定会在内心给出一个明确的判断。孔子将这一违反周礼的恶性事件,隐晦而委婉地记载成一件无关政治、无关礼制的筑城事件。孔子具文以诸侯,意欲使读者由此而联想到天子,自然会形成对此事越礼违制的观念,从而完成具文见意的表达过程,由讽语预设而至心意识别。

(二)约言示制而推以知例

杜预在《春秋序》中评述道:“志而晦,约言示制,推以知例。”(41)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3702页。所谓约言就是语言简练,所谓志而晦就是用词精准而无需详说。这种文法具有极强的属辞性质,因此后人多崇尚孔子春秋笔法“一字定褒贬”的教化功能。制与例为当时的礼制与惯例,都是孔子所欲正名的行为规范。而一个推字则点出了该笔法的讽语特点,需要读者根据话语语境和背景知识自己推理领会其中的隐意。如此,孔子之约言示制而推以知例的笔法,将讽语耦合于属辞。

一字之褒贬的案例,较著名的为“梁亡”。所谓梁亡,是指《春秋》僖公十九年,孔子删定的经文只有两个字“梁亡”,可谓简约,可谓志晦。据《左传》解释:“梁亡,不书其主,自取之也。”梁国灭亡,没有写是谁灭亡了它,那就是它自取灭亡。然后又进一步详细解释其原因:“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处。民罢而弗堪,则曰:‘某寇将至’。乃沟公宫,曰:‘秦将袭我。’民惧而溃,秦遂取梁。”(4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84-385页。因此,孔子修《春秋》不说秦国灭掉了梁国,而只说梁国灭亡了,其含义是指责梁君肆意劳虐梁民,梁民不堪其劳虐与恐吓,且于惊恐中溃散,实为梁君自取灭亡,非因秦之偷袭。“梁亡”与“秦取梁”,正所谓一字之中存有褒贬。孔子属辞梁亡,实讽梁君之不君,以致祸国而殃民。

孔子春秋笔法之中,文辞简约至极,有时竟设置留白,不言而胜言,让读者自己填补留白信息所蕴含的丰厚讽意。留白简约当首推《春秋》开篇首条之载记。其文曰:“隐公元年春,王正月”。此条下没有任何文字,如此约言之无文,其讽意为何?考《春秋》体例,大凡鲁君薨,新君于次年正月即位而始称元年,其文为“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由此约言示制,必然会推导出其中不符合礼法的违例。《左传》解释说:“元年春,王周正月,不书即位,摄也。”又据《史记·鲁周公世家》记载:“及惠公卒,为允(桓公名允)少故,鲁人共令息(隐公名息姑)摄政,不言即位。”(43)司马迁:《史记·鲁周公世家》,第1529页。由此可见,“不书即位”与“不言即位”,似乎是即位了而没有给予记载;但又云“摄也”与“摄政”,应当是没有即位为君。按照鲁国祖先周公摄政的体制,是先奉太子即位,然后当朝摄政。显然隐公没有奉太子允即位,而乘鲁宋交兵、太子年少之机,窃取鲁国君位,子允仍为太子。直到隐公十一年冬,公子挥与太子允谋杀隐公后,始立子允为鲁君,是为鲁桓公。鲁国之乱始于隐、桓之名不正,孔子身为鲁臣,敢讽而不敢直言,唯有约言示制,唯有使读者推以自知其违例。

(三)指事类情而托物寄情

具文见意和约言示制探讨的是一事之不同侧面所反映的不同意象,如一脉之枝叶与花实,是属辞中所含有的内比。而指事类情则为两事相比,是以一事喻另一事。指事类情语出《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其中传记庄子时说:“然善属书离辞,指事类情”(44)司马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第2144-2145页。。庄子的学术特长是善于分析事类且以类相喻,如传中以牺牛喻厚禄高官,以活龟曳尾于塗中而喻自恣。然考其事类,乃强指其类,而实为托物言志。其实早在庄子之前,孔子于春秋笔法中已然开创此例。《春秋》之中,常以一事喻另一事,运用比事的方法,言此而意彼,托物而言志。孔子采取讽语讽谏之妙,不直指事理而以类情托物言志。而类情则需读者自比取意,托物之喻也需读者因类推导,由本事而自比于喻事。

在《春秋》中,著名的“郑伯以璧假许田”事件恰好是指事类情而托物言志的一个显例:其所指事物为田邑交易,所类之情为天子诸侯之礼,所言之志为贬天子而退诸侯。

《春秋》桓公元年春:“三月,公会郑伯于垂,郑伯以璧假许田。”(45)傅隶朴:《春秋三传比义》,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00页。

《左传》传文:“公即位,修好于郑,郑人请复祀周公,卒易祊田,公许之。三月,郑伯以璧假许田,为周公祊故也。”(46)傅隶朴:《春秋三传比义》,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00页。

《公羊传》解释说:“有天子存,则诸侯不得专地也。许田者何?鲁朝宿之邑也,诸侯时朝乎天子,天子之郊,诸侯皆有朝宿之邑焉。”(47)傅隶朴:《春秋三传比义》,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00页。

《谷梁传》解释说:“礼,天子在上,诸侯不得以地相与也。……许田者,鲁朝宿之邑也,邴(即祊)者郑伯之所受命而祭泰山之邑也,用见鲁之不朝于周,而郑之不祭泰山也。”(48)傅隶朴:《春秋三传比义》,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00页。

鲁有朝见天子的汤沐邑许田,郑有陪同天子祭祀泰山的汤沐邑祊田,郑庄公欲用祊田邑与鲁国交换许田邑。《春秋》之三《传》都认为这种交易是不符合周礼的,即“天子在上,诸侯不得以地相与也”;或者谓“有天子存,则诸侯不得专地也”。后世也一般认为孔子如此记载是为了对天子或鲁桓公给予避讳,即所谓为尊者讳。此事名义上是“假田”,即辞面是以璧为代价借用许田邑,而实际为“易田”,即辞里是为交换田邑。

然而不仅如此,既然作传者都知晓私自交易此类土地是违背礼法的,那么当事的鲁桓公与郑庄公更应该通晓无误,他们对非礼的行为作出掩饰是必须且一定的。因此,所谓以璧假田之说,很可能就是郑庄公会盟絷礼之辞,抑或就是鲁国史册旧文而非孔子删改。所谓辞里辞面的解释,仍然属于属辞的范畴而非比事,也无类情可寻。除非能够跳出“假田”与“易田”的藩篱,由这桩土地交易寻找出可以比类的另一层事理。

详究此事,我们可以发现:桓公元年以璧假田只是此事之末端,此事最早发生在隐公八年。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另一层深意。

《春秋》隐公八年:“三月,郑伯使宛来归祊。庚寅,我入祊。”《左传》传文:“郑伯请释泰山之祀而祀周公,以泰山之祊易许田。三月,郑伯使宛来归祊,不祀泰山也。”《公羊传》解释说:“宛者何?郑之微者也。邴(即祊)者何?郑汤沐之邑也。天子有事于泰山,诸侯皆从。泰山之下,诸侯皆有汤沐邑焉。”(49)傅隶朴:《春秋三传比义》,第75-76页。

隐公八年归祊,与桓公元年以璧假许田,二者相提并论,就是将一宗事件完整地考察判断。据此可知:早在隐公八年鲁国就已经接受了郑国送来的祊田。若说隐公当时不同意置换则似乎太过牵强,不同意交换因何鲁国又受纳祊邑?若说桓公杀兄篡位而欲巩固外援,则更是无稽之谈。试想,孔子嫉恶如仇,又如何能为以出卖国家利益而获取外部支持的人避讳。因此,无论是私自交换天子赏赐的汤沐邑,抑或是掩耳盗铃地以假田为辞而掩饰易田,都是交易了天子赐田、蔑视了王权的存在,都是违反了礼制,其行为污点是绝非用修辞可以掩饰的。易田经修饰而为假田,就当时而论只是自欺而无任何语用价值。然而,若以诸侯私自交易周天子赏赐的汤沐邑为事类,其所指类情则为诸侯违反礼制。若以诸侯违反礼制与田邑私自交易相比,则其类情又为二汤沐邑因周不祀泰山而鲁不朝周而丧失原来功用。由废邑荒田类情出周天子失守而诸侯不恭。由此私自交易田邑而喻汤沐邑之废,由此再喻周天子王权之衰落。天子不再祭祀泰山了,而郑也无陪同祭祀之需了;鲁作为宗亲大诸侯,此时都不再遵循朝拜天子的礼仪了。针对这层含义,《谷梁传》用“用见”表述用此事寄托彼事之意,即“用见鲁之不朝于周,而郑之不祭泰山也”。事实上,郑国本无祭祀泰山之礼,作为诸侯仅有陪同天子祭祀泰山的义务,所谓郑不祭泰山当为周天子不祭祀泰山了。正如司马迁评述孔子修《春秋》时说:“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以达王事而已矣。”(50)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3297页。这才是孔子《春秋》记载易田要寄托之情,即所谓的言此假田而意彼王权之衰落。总而论之,天子不再祭祀山川,诸侯不再朝拜天子,这才是二事相比而要寄托之讽意。

(四)连类喻意而触类相通

所谓连类,就是将表面本无直接联系但在义理上存有相关的“异类”事件,放在一起互为比照映射,由此引发人们联想和推求,以致可以悟出其中的隐意。所谓触类,是指通过比照异同,而发现存有某种联系的可归类相识的内部聚合。西汉人枚乘《七发》中说“比物属事,离辞连类”(51)萧统:《文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565页。,以及《韩子》所谓“多言繁称,连类比物也”,说的都是以类相比而连类喻意的文章修辞方式。而所谓喻意与相通,是指意不直达而需类通然后有所领悟,连类需要推求方能通晓其中的言外之意。因此,连类与触类实为更加深邃之比,尽管它不是明显而对称及或对等的比。这种更为隐晦表达褒贬的笔法,是“言善喻善,言恶喻恶”的运用。孔颖达在《左传》文公七年“故君子以为比”之注疏中阐幽发微说:“比之隐者谓之兴,兴之显者谓之比。比之与兴,深浅为异耳。”(5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4005页。其所谓隐显、深浅,正是春秋笔法与讽语的共通之处。所谓比之隐者,或谓比之深者,就是更深层次的比,不着痕迹的比,也就是所比事之间,没有直接的明显的关联,但所比之事若连类而观、触类而感,则可通晓其喻意所指。连类喻意而触类相通之文法,与诗法之兴具有相同的修辞功效,以比事烘托气氛,以连类铸就类象,以触类导引寻思取意的方向。

在《春秋》之教中,连类喻意而触类相通笔法,最重要的莫过于笔削鲁史旧册而起首的鲁隐公元年。孔子修《春秋》断代于隐公元年,为周平王四十九年,其中自有不可直言的深意。隐公名息姑,为惠公长庶子。惠公晚年为息姑娶妻,因见所迎宋女姣好而自娶为夫人(详见《史记·鲁周公世家》),生子允(桓公)且立为太子。惠公死时因正与宋国交战,太子年少,公族拥立息姑为鲁君。自此,以宗亲维系的周礼开始瓦解,而蚁溃于兄弟争位。孔子运用连类喻意而触类相通的文法,选择恰当的史实比事成讽。

隐公元年第一条云:“元年春王正月。”下缺无文,即位与摄政之连类,参见上文“约言示制而推以知例”。

第二条云:“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邾国,曹姓,比邻鲁国,为蛮夷之国(语见僖公二十一年《传》被指为蛮夷),《左传》云:“邾子克也,未王命,故不书爵。曰仪父,贵之也。公摄位而欲求好于邾,故为蔑之盟。”因此,隐公与邾子克盟于蔑,有攀援外夷以求公认之嫌。

第三条云:“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据《左传》解释,郑庄公为兄失教,为君纵容不轨,遂使郑国如有二君,郑庄公又动用国家公权解决兄弟私争,所以孔子贬庄公不君而称“郑伯”,去共叔段之公族称谓“京城大叔”,只称其私名为“段”而罪其不臣,兄弟私争如同二国相战则谓之克,属辞深刻,微言之中存有大义。

第五条云:“九月,及宋人盟于宿。”至此时,鲁国与宋国结束战争状态,在宿邑订立盟约。由此可见,隐公夺位不仅因为私心,同时也是时势使然。假若奉少太子为君,当此威重之时,的确将难以保家卫国。所以,隐公夺位又非仅成就了私利,他对于鲁国宗庙社稷也是有贡献的。

隐公十一年最后一条云:“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5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71、79-80页。隐公是如何死的?隐公死于何地?此种撰文方法可引发许多推测。据《左传》记载:“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大宰。公曰:‘为其少故也,吾将授之矣。使营菟裘,吾将老焉。’羽父惧,反谮公于桓公而请弑之。……十一月,公祭钟巫,斋于社圃,馆于寪氏。壬辰,羽父使贼弑公于寪氏,立桓公,而讨寪氏,有死者。不书葬,不成丧也。”(5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71、79-80页。由此可见,隐公是被鲁宗室公子挥(字羽父)与太子允(桓公)合谋暗杀了,死后也没有按照鲁君的礼制举行国葬。因此,孔子只记载说某年某月隐公死了,更引发读者对隐公薨的好奇。

隐公元年五条及十一年第四条,孔子修《春秋》所制造的氛围及所触发的联想,可以引发出多种观感,而这些观感皆为负面的观念。尤其是郑庄公与京城大叔之争,自然会触类到鲁隐公与桓公之争。除了君不君、臣不臣、兄不兄、弟不弟,非礼而祸国殃民外,作为天下大宗主的周天子,其王权也因不恪守周礼而受到侵夺与消亡。隐公元年之后,孔子每每以浓重笔墨着意于兄弟相争。鲁国为周同姓宗亲大国,因兄弟之争而遗弃了先祖周公旦辅政的传统,其后的周襄王与王子带相争又使周天子威信扫地。总之,周亡于《周礼》,《周礼》崩于兄弟相争,但孔子在《春秋》中却没有明说,且找不出任何可以直接推导的记载,只是载有一系列相关的参照事件,这些事件的连类喻意与触类相通,才可使“比之隐者”浮现而出。所以孟子非常理解孔子,他说“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惧,作《春秋》”,又说“诗亡而《春秋》作”,若非连类比意,则不可窥见孔子春秋笔法讽谏的深奥。

三、结语

《春秋》作为儒家最重要的经典,且为史学开凡启例的名著,两千多年引无数学者阐幽发微,由《春秋》“三传”至各种经说、经解、经论层出不穷。本文根据三传之论,度量而参取前人诸说,以修辞学视角观春秋笔法与讽语之耦合,梳理了讽语从《诗经》到《春秋》的文法演变,揭示出春秋笔法是对讽语的继承和发展。孔子秉承诗学之讽语,运用属辞比事的春秋笔法而得出相关褒贬义例,从而达到教化的目的。具体而言,孔子对史实甄别筛选,然后编年重新排列组合,以直书其事而具文见意和约言示制而推已知例为属辞,又以指事类情而托物寄情和触类相通而连类喻义为比事,记载和列举各国发生的史事。通过分析春秋笔法与讽语耦合的修辞滥觞,不仅印证了语言由讽语到春秋笔法的修辞发展脉络,同时也更加深入地探讨了春秋笔法实为孔子展现和寄托自己正名与遵行周礼政治思想的载体。总之,春秋笔法与讽语的耦合,才产生了文章之修辞。由讽喻肇端于诗再到春秋笔法的过程,将有助于对经义的进一步发微,也更有益于对修辞之源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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