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抗争中怨恨情绪的纾解及现代化治理路径

2020-01-15 23:39孙日华
河北地质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抗争公众污染

孙日华, 任 欣

河北地质大学 a.法政学院、 b.研究生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50043

1 问题的源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 人们对权利话语的诉求也逐渐提高。 隐私权、 参与权的保护一再被提起, 监督权、 环境权的呼声也不绝于耳。 而在人们对于权利的主观需求与现实状态的冲突之下, 极易引发公众心理失衡和心理畸变, 从而产生怨恨情绪。 环境领域作为生存的基础、 发展的条件,是公众、 社会、 国家都必须予以有效规划的重要议题, 也成为备受关注的对象。 而在当今我国社会发展转型期, 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与日益重视的环境需要扭合着人们的视野和倾向。 在环境被重视的同时, 公众目光被导向于现实存在的环境问题与对环境要求和目标落差之下, 怨恨的情绪油然而生, 甚至在社会变迁过程中, 这种怨恨比任何时候都更容易形成集体性的集聚。[1]一旦缺失或不重视诉求机制以建立这种怨恨情绪的排解或疏通路径, 情绪的发酵和酝酿则会诱发环境运动, 甚至泄愤等环境抗争事件。

怨恨一词所表达的不仅仅是敌对的心理状态, 更是在“怨” 主导下对于现实状态未达预期或自身“不公” 感的负面情绪。 这种不公的心理情绪在公平的倡导下更容易被激发, 而怨恨在内心发酵, 会产生心理感染[2]: 一方面怨恨的积累容易转向行为的爆发而宣泄, 另一方面, 怨恨的外在表达也更容易影响他人——造成怨恨的“转移” ——形成社会情绪, 更甚, 在怨恨的主导或爆发下, 极易异化原本社会关系, 从而导致认知、 行为、 市场的扭曲。 “仇富” 心理的出现就是其一个典型现象。 由最早“为富不仁”的仇富演变为一种嫉妒心理作祟、 对财富的不正常心态[3]不仅仅是由于“贫富差距”, 而更是权利平等的呼吁下对机会主义者的不平和自身差距反视的怨恨。怨恨情绪的聚集和叠加, 使这种社会深层的“情绪律动” 在个体或群体的自身因素绞合下成为社会问题,甚至社会犯罪。 小到数不胜数在网络暴力群起而攻之下的受害者, 大到各类案件的发生, 背后都是“怨恨” 情绪的剪影。 在环境问题上, 这些问题也尤为显现。 在众多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当中, 大部分参与者并非为直接利益的相关人而是曾经遭受不公平对待或已经存在不满或怨恨心理的公众, 以借此事件发泄怨恨, 从而表达自身内心的不满。

而在污染不停、 执法缺位甚至求诉无门的境况下, 怨恨情绪得以不断地滋长和扩散。 自我国政治结构由完全闭合向开放与闭合共存的转变后, 公众邻避风险的反应从最初的沉默走向抗争[4]。 通常, 邻避设施建立之初多选择对信息的封闭和控制以减少阻力,但这也成为邻避运动或言环境抗争的基础: 公众事后得知的反映无果、 协商效果不佳后, 一般会倾向于大规模的抗争以给政府施加压力, 致使事件升级[5]。 在环境抗争中, 怨恨由个人的心理活动转变为群体的心理动态和行为表达, 更以其极强的“传染性”, 病毒式的在社会群体中复制, 在“乌合之众” 的引导下,最终形成“怨恨式” 的社会问题。 而不可忽视的, 在如厦门PX 运动、 连云港“抵制” 核循环项目事件等高调事件的背后, 也蕴含着所涉主体多方绞合下的怨恨生成机理, 而我们所见的环境抗争也只是潜伏情绪在事件导火索下的外现。

2 怨恨情绪的展开形态

怨恨情绪的存在依赖于主体、 客体和媒介三个方面。 在环境抗争中怨恨情绪的主体指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权益受损者或受害者; 在怨恨情绪的客体中, 被首先列入的是污染企业等环境事件的引发人, 当然,在事件的逐渐发展中, 基层政府的处置不力、 决策不当等也会使其囊括在内。 而怨恨情绪的产生并不一定直接始于污染事件或环境问题本身, 基层政府作为污染或问题的直接处理者的态度和方式也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 而污染之后赔偿或补偿的缺失或不足更是怨恨情绪发酵的催化剂。 在环境抗争中, 形成以公众为中心, 科学群体、 社会企业、 行政机关三者各自指向的主体关系, 而在此社会角色关系之间的层层断裂之下, 才最终导致了公众的不满和焦躁, 生成分别指向科学群体、 社会企业、 行政机关的怨恨情绪展开形态。

2.1 “公众VS 科学群体” 的怨恨情绪

作为环境技术的硬性支持, 科学群体应运用其专业知识、 技能和经验对环境现状和事件进行理性评估, 用知识的维度对行为恣意进行纠偏, 以确定潜在风险或寻求解决措施。 然在实践过程中, 科学群体的言论和成果不乏陷入公信力的质疑之中。 一方面, 科学的探索和认定受认知、 学识甚至实践在内多方维度的影响。 正如物理学中对于电磁界定的一波三折正是从不同维度认知下的结果, 对于PX 本身, 也有害无害的认定差异; 另一方面, 个别工作者基于机会主义或现实利益而偏离科学真实性, 而科学群体的决定、成果具有一般公信力, 其基于身份和职业的特殊性使其决定和成果受到一般认可。 但对于公众来说, 以普通人视角也很难辨别其真伪, 对于科学群体的成果或决定, 其能够选择的只有相信与否, 在科学群体专业结论以公众视角摇摆的背景下, 对其不信任成为公众自我保护的策略。

公众对于科学群体的不信任埋下了“怨恨” 的种子, 一旦相关环境问题恶化或出现相似事件, 甚至公众相互之间这种“不信任” 共识的达成都促使这颗种子生根、 发芽。 而对于科学群体本应该以专业知识维度作出的判断评估结果的事实偏离, 这种不信任在此领域处于弱势的公众群体中转变为对科学群体权威“辜负” 或“阵营背叛” 的怨。

2.2 “公众VS 市场企业” 之间的怨恨情绪

信誉是保障主体稳定合作型建立和维持的基础。尤其对于不完全信息的博弈, 对信誉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信息缺陷。 在此结构中, 市场主体对于信誉的维护也往往能够在良好机制中获得溢价回报。[6]在公众和企业的博弈之中, 虽然基于信息不足公众处于劣势地位, 但在其重复博弈的模式下, 公众可以选择“不合作” 等惩罚措施以惩戒背离信用的企业, 即企业信誉的丧失使公众在理性选择下趋向于拒绝再次合作。

诚然, 企业可以通过信誉机制的承诺提供市场中合作的保障[7], 但信誉机制的有效运行却决定于实现市场分离均衡[8]的基础之上, 公众对于信誉背离企业的惩罚也建立在指向明确的前提之下。 如果公众能在企业之间区分“好” 与“坏”, 那么信誉机制的引导趋向于准确的, 公众的惩罚也明确的指向信誉背离的企业, 从而根据“企业信誉” 对市场进行分化——信誉维护的企业得到并保障了公众信任, 在多次博弈中双方各取收益; 对于信誉缺失的企业, 则在失去公众信任之下使公众作出“拒绝” 合作的理性选择, 合作的缺失直接导致该类企业的利益损失, 甚至在这种信誉导向的公众选择偏好下淡出市场。 如此, 通过声誉机制的运行可以达到筛选市场的作用, 也可以给企业提供有效的引导机制。 但在事实上, 绝大多数情况下市场企业的 “好” 与 “坏” 的界限是模糊不清的,各个企业之间呈现出混同的状态——不当竞争就因此产生: 企业倾向于假冒伪劣、 不关注污染处理等手段减低成本来获利。 而另一方面公众也会对个别企业的行为进行行业、 整体定性, 整个同类市场会被“一棒子打死” 加剧了这种企业之间好坏的模糊性。 从整体视角来看, 公众在某一行业或领域发生环境或污染问题后通常作出对整个领域或行业的排斥反应, 这种自我保护式的策略选择也反作用于市场。 公众对于企业的信任缺失使市场混同程度加深, 导致市场中企业好坏界限不明。 当声誉机制无法发挥激励和筛选作用,企业也就没有动力去提高产品价值、 注重污染处理。在此循环影响之下, 信誉维持的企业反而由于成本的增加趋向于损失甚至难以维持自身的运行, 加之, 公众在企业情况问题发生时对市场相关行业一刀切排斥的态度倾向, 使机会主义的企业反而基于信誉背离下成本的控制在短期博弈中大捞一笔。 这种信誉机制的异化使“信誉” 反成为机会主义的防护排, 形成市场混同下的恶性循环, 造成公众对企业信任危机下的怨恨。

2.3 “公众VS 行政机关” 的怨恨情绪

行政机关对于环境问题的监管和处理有基于国家之托的权利来源, 更具备其职能基础下的行为优势。我国“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相结合” 的环境管理机制为环保等相关行政主体赋予环境监管的权利, 亦在同时给予其相关义务, 以对污染行为进行惩罚和控制, 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管和优化。 而行政机关也基于其职能架构和职权具备在环境问题中具有相对优势, 不论是PX 项目的建立还是企业的设立都有行政机关的批准, 而在环境领域亦有环评报告对其资质和项目进行评估和检测, 从而对相互项目和企业具备了“先手” 资料。 而相较于公众, 行政机关的内部分类使得其更具专业优势, 在对污染和环境的认知、 相关法律规制以及后续的处理和改善方面, 是包括环保部门在内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能。 同时, 对于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行为或企业, 行政机关有义务更有权力对行为主体进行规制和惩罚, 相较于公众作为外部监督力量对相关主体污染行为或危害性项目开发建设的作为无力, 行政机关更显优势。

而在环境或污染问题的产生过程中, 也多为由原本仅涉及政府和企业的二元博弈, 到企业运行、 产生污染, 问题由小转大, 波及范围广之时, 才有“公众” 这一主体直接或间接的介入。 其中, 单独个体利益的受害者不容易受到政府的关注和重视, 个体就此问题也常常诉求无门。 在群体公众参与后, 甚至环境抗争过程中的公众维权渠道也是相对有限的, 环境抗争就成为其不多有的选择之一。 不论是前期的被“蒙蔽” 还是后期的被“排斥” 感都使公众将矛头直指政府, 在权利未被有效保障之下极度缺乏环境安全感, 形成指向政府的怨恨。 就像在乳山红石顶核电站项目中, 乳山市政府对公众隐瞒核电站建设信息的做法最终瓦解了公众对政府的信赖, 导致了公众怨恨情绪引导下的抗争。

事实上, 在一些环境项目中, 行政机关还会处于决策地位, 更将其推到了怨恨的风口浪尖。 行政机关在经济发展的导向下不乏支持或直接作出利于当地经济的项目或政策, 当其在环境和经济中选择了后者,而对于当地公众具有大范围或严重影响之下, 政府自然成为公众的矛盾指向。 政府对于厦门市PX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的通过就是公众“散步请愿”之怨恨的开端。 而在另一方面, 政府对于污染企业或行为的“运动执法” 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怨恨的浓度。 这种本应为科层制治理机制的补充被政府频频使用, 甚至成为重大事故防治的首要选择。 这种运动式对执法懈怠的补救看似为强力度的举措, 但背后却是其事前甄别失灵和监管失效的内因。[9]而这种看似解决了问题的治理方式在或赢得“处理得当” 评价的同时也将隐患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 只解表未解根的治理方式使公众的怨恨情绪进一步升级。

3 怨恨背后的内生机理

对于这种极端化的情绪亦有其生成根源, “不平等” 和“不公” 就是其初始土壤。 正是“当不平等是社会通则的时候, 最显眼的不平等也不会被人注意;而当所有人都处于几乎相等的水平时, 最小一点不平等也会使人难以容忍”,[10]于是给“怨恨” 情绪创造了条件。

3.1 信息差异的依赖和异化

在环境相关领域, 这种“观察” 和“验证” 必然伴随着极大的代价: 对一般公众, 环境问题的验证无非积极或消极后果的发生——但对于绝大多数的环境抗争对象, 起码短期内仅保持原态或变化微小不易需要通过专业方式得以发现而将一般公众屏蔽在这种影响结果之外。 虽然, 判断可以借助经验案例, 但其中的变量和不可确定性使这种判断不尽准确, 使这种判断的作出依赖于一般“感知”, 而这种感知又循环依赖于由个体现有知识、 生活环境, 甚至经历等背景导向的有限理性之下, 一旦公众以其有限理性在科学结论和判断中束手无策, 在自身保护的宗旨之下, 基于对于外界变动的敏感其更倾向于选择“保持原态”的策略。

但问题就在于, 在环境污染或问题中存在普遍的信息不对称。 以知识的维度, 信息能否被理解并对其正确解码, 主要取决于主体对问题的熟悉程度。[11]当今社会分工的细化加重了知识结构的差异度, 专业化已经成为了重要的无知之源。[12]在个体的优先精力下, 熟知各个领域相关知识已经愈加不可能, 而对于自身专业领域知识的熟知便意味着其他领域的相对文盲。[13]这种信息的相对缺乏也正成为一般公众在环境领域博弈劣势地位的根源之一, 特别在环境问题日益被关注的同时, 相关信息成为公众视野聚集之处, 此时互联网等媒介的运行在加速信息传递、 简化信息获取的同时也将信息碎片化、 虚妄化。 公众仍不太可能通过信息获取改变自身劣势地位——当今信息的获取之易伴生着对其搜寻、 检索成本的提高, 其成本在茫茫的知识碎片化下甚至远超对原本知识欠缺的弥补。从社会整体角度, 每个人做自己专业的事才是整体最大收益的保障, 而对于环境污染领域, 个体对信息获取的渴望和环境问题危害性确认的需求自然依赖于科学群体。

但在环境事件发生时, 进行评估和选择的科学群体也就成为公众的矛头指向。 由于对科学探究人类永远在路上, 这种不同视角下的专业矛盾和认知分歧使得即使专业结论的分歧之下也很难对科学群体追责。否则以责任强行限制对知识探索, 会使科学群体趋向于随大流、 固现状, 反对的声音会越来越小, 真正去探索的人会越来越少, 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科技进步的。 在另一方面, 这种以一般人模糊视角对科学群体的责任弱化削弱了科学群体的职业约束。 同时, 对于科学群体监督机制的缺位也为其决断恣意提供了可能。 约束机制效能缺失在科学群体整体质量得不到保障之下异化了公众对其的信任路径, 使原本公众与科学群体在相关专业领域中的依赖关系缺失保障而导向怨恨情绪的产生。

3.2 利益导向的衡平与偏离

在转型期的治理社会结构中, 实然和应然之间存在着差异, 而这种差异——不论是资源享有上的, 还是损失对比中的——也正是不平等和不公的另一体现。 最典型的是农民等第一产业者在利益导向中产生的怨恨。 第一产业者的生活, 几乎是“靠天吃饭”。即使, 科技的发展给其提供了一定的调整空间, 但其生存仍然都极大程度上依赖于环境, 环境的改变对其影响也是最直接和重大的, 最起码, 目前的技术还无法达到大范围的人工“生态圈”, 即使有, 其存续也是依赖于圈里的自然环境。 然而,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对环境的破坏是毋庸置疑的, 不论是工业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还是开发要求下对资源的利用或过度利用, 甚至发展背景下对耕地在内土地的占用, 都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和污染。 虽然目前各国都已经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也在坚持走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本来就是冲突的一组, 对工业产业的经济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便是对环境保护以及以环境为依赖其他产业利益的偏离。 虽然绿色发展已成为主打, 但转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企业或项目所造成的污染甚至以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仍然存在。 因此, 在发展的过程中, 对生存的利益需求形成了人为的制约因素, 也使依存于环境的生存者也与仰赖于利用的发展者的根本需求造成了差异, 这种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导向的需求差异也正是怨恨和矛盾的根源。 蓬莱19-3 溢油事件中, 正是在渔民原本利好收成预期与油污造成巨大损失之间的落差, 引发了渔民的不满情绪, 迫使他们急于找到海产品大量死亡的真正原因, 进而控制死亡, 挽回经济损失。[14]

另外, 基于利益导向下对环境问题的处理结果,也成为怨恨背后社会公平的衡量因素。 企业以其经济优势趋于反对环境问题和污染的赔偿整改, 以减少企业外部性成本支出来增加盈利, 甚至采取压制的方式与公众的抗争相对抗。 即使对于较激烈的行为, 也往往通过与公众中的“带头人” 私了的方式提供象征性的补偿。 在利益的衡量下, 公众饱受了污染之痛, 却无法享受经济利益; 而这一切污染的制造者却心安理得的坐拥以环境为代价带来的巨大利益。 这种落差和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偏离成为公众不甘和怨恨的源头, 也是其不断计较和抗争的动力。

3.3 治理模式的运行与失灵

行政机关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自然包含对环境的保护和污染的治理。 目前, 我国对于环境的治理多依赖于政府管理, 政府作为环境的“第一负责人”, 承担环境治理并颁布相关政策的责任。 在环境治理中, 政府处理模式的选择也影响着怨恨情绪的发展。 在科层制的背景下, 对于一些突发性环境事件或某些治理阶段, 却多试用于短期有效长期无益的“运动式” 治理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 对于环境问题多采取强制手段, 侵犯了公民的权益, 同时在这种压力背后的短期处理, 多政府妥协或反复的出现, 不利于政府威信的树立和维持。 最重要的是, 由行政机关在科层制下与其上级主管的长期博弈以及其与辖区公众短期博弈绞合下生成的“运动式” 治理, 其初衷本就是以解决突发问题为基准而与社会公平相背离。以行政机关的角度, 环境领域的运动式治理理应作为科层制之补充, 其常态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了原有行政运行机制。 以公众的角度, 运动式治理在污染或环境问题的处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公众对问题的不安, 使其形成事件 “容易发生” 的印象[15],从而产生“一朝被蛇咬” 的紧张心态。 而运动治理本身的有效性与其惩治力度和查处概率密切相关。 当惩治和概率的作用低于治理模式失灵, 运动治理的效力也就大幅降低。

而在运行方面, 沟通的缺失或不足也加深治理模式的失灵, 为怨恨增了浓重的一笔, 这也是其中情绪被压制、 酝酿并爆发的重要因素。 首先, 在重事件的治理导向下, 从环境问题的出现、 反馈、 交流, 再到解决多多少少都存在着信息的缺失, 行政机关在个体忽视或息事宁人的选择阻塞了沟通途径, 致使公众情绪淤积。 而在另一方面也将国家权利当作商品去交易, 削弱了政府权威。 其次, 环境问题的直接处理者(多为基层政府) 的不当干预或不当处理也是一弊端,在衡平不均下导向治理模式的失效。

4 怨恨情绪纾解路径

4.1 政府激励的优化

在环境抗争和怨恨情绪中, 政府对于经济选择下对环境的忽视和运动型执法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而在目前以GDP 为主的官员政绩考核下, 使得基层政府更倾向于经济的选择。 而与地区公众相比, 基层官员退出政府所支付的成本要更高, 使行政官员偏向于科层体系下对上级部门稳定博弈的选择。 这也就使得基层政府在执法资源有限性之下偏好采取可维护短期利益又“节约” 的运动式执法的模式。 而对于执法异化解决之根本也就在于综合考量多方因素下重塑并优化政府激励机制。

首先, 对于政绩考核, 调整原有强调经济指标的方式, 在经济效益、 政府收入的同时加入环境保护指标, 纳入对于环境污染和问题的处理机制和应急程序和反应。 其次, 对于新纳入的考核内容也不能仅文字式的记载, 而需明确节点和各阶段考核标准, 将环境部分量化, 切实落实在考核结果中。 另外, 由于环境问题的隐蔽性和长周期, 对于政府官员的环境责任也应该引入终身责任制以减低机会主义下对环境问题的选择性干预。 考量记录政府官员对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决策处理与否、 如何决策或处理都由其终身负责, 此举也在另一方面避免或减少环境纳入考核后政府官员不作为或冗作为的情况。 同时, 增加其考核评估主体。 引入交叉评估、 第三方评估的方式以多元化缓解目前上下直接管理评估的僵化, 从而对行政机关起到反向激励作用。

4.2 执法方式的革新

在目前的环境抗争中, 政府初期对于个体或部分受害者的处理不当导致越来越多的民主环境问题, 或受污染中受害者的感染下参与到抗争中来, 使得基层政府不得不改变策略, 偏向于积极回应公众的利益和诉求, 尤其在互联网下媒介下信息传播之广之速, 公众之间的同理心和同情心给政府造成了更大的压力。因此应在前期引导政府脱离忽视或压制的执法方式,使得环境问题中涉及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从原本的两极化、 信息不对称向更为平等、 更公平的方向转变。[16]同时, 完善预警机制和风险应对机制, 在事前做好风险的防控、 环境污染的评估、 相关信息的披露, 事中强化污染的监控跟踪、 公众反映渠道的畅通和处理机制, 事后强化权责的认定, 加强对受害者的补偿。 借鉴国外碳排放、 环境权交易等制度建立环境污染经济补偿机制, 将现有事后补救转变为事前防范模式。

4.3 诉求途径的疏通

在环境抗争中, 利益诉求机制的优化是其中怨恨情绪疏通的不二法则, 公众环境“抗争” 行为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诉求无门或无果的导向, 因此对于诉求途径的疏通, 对缓解怨恨情绪必不可少。 一方面, 应减少公众的被“蒙蔽” 感, 即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度。 尤其对于前期项目或计划初期, 对于非保密性文件公开, 使公众介入到原本只有二元格局的博弈关系去; 而在过程中, 也使公众参与其中。 不仅可以通过问卷、 网站反馈通道等形式获取民意, 有条件的更可以体验、 试用等形式通过公众切实感受, 并接受第三方评价, 包括公众自行选择第三方咨询的权益。 在透明化、 体验化过程的同时也控制不良舆论的酝酿和传播。 另一方面, 应增加公众的“话语” 权。对于个体或部分环境问题通过综合行政机关提供反应的途径, 力图及时处理和解决, 以防问题恶化和情绪进一步发酵。 通过建立多元公民意见提起方式, 以期在引导公民表达诉求的途径下疏通民怨。

4.4 补偿与责任制度的建立

环境抗争和其中怨恨情绪的产生根本在于不公和不平等的落差感。 对于环境抗争的源头即不公和不平等的调整必然是对于环境怨恨情绪消解或消除的路径。 因此, 对于环境污染区域, 对污染者处以一定处罚的同时也应该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补偿的方式也应不限于经济补给的方式, 亦可纳入政策扶持、税费减免、 就业支持、 医疗保障等途径, 甚至和污染补救相关方式都可以纳入受害者补偿的范围。

责任的落实是制度的保障, 起到弥补受害者的不平等而缓解怨恨情绪的作用, 同时也通过提高污染行为的代价的方式增加了污染者的成本, 进而改变其支付函数, 反向引导良性行为的做出。 尤其在现今环境问题和污染严峻的背景之下更应加强对行为主体责任的承担。 在责任主体上, 除对直接污染者、 相关行政主体进行罚责外, 可纳入对企业或项目负责人、 技术人员等相关主体进行连带追责, 以反向加入潜在污染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 在追责方式上, 一方面,在政府体制内打破单一上下级问责制度, 而增加交叉问责制度, 另一方面, 引入公众问责制度以多元化责任信息的来源。 在责任承担上, 多元化并加强其担责方式。 除经济惩罚外, 加入后期监控的加强、 相关资质的吊销或限制, 有必要的亦可引入刑事责任以对其进行惩罚, 并威慑潜在污染犯罪者。 同时, 引入“保证金” 机制来对环境污染或事故的发生和损失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在可能污染性企业或项目开展之初。对企业或相关主体执行预交或预划“保证金” 的制度, 以在资金预留下为企业或项目的可能污染损失提供直接的添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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