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品强 徐相明
2019年10月3日6时30分许,G36宁洛高速下行线(南京方向)因突发“团雾”相继发生4起交通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17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在秋冬季的高速公路上,大雾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且如此惨烈的罪魁祸首之一,其中,大雾中叠加“团雾”可以说是最常见和最危险的“第一杀手”,几乎每年都会发生。2018年11月19日7时23分至7时45分,在大广高速河南驻马店段由南去往周口方向的公路上,也因“团雾”突发导致2公里范围内发生三起车辆追尾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9人受伤,28辆货车不同程度受损。因此,大雾天在高速公路上行车,驾驶员应掌握有关突发“团雾”的知识和科学应对的办法。
“团雾”本质上也是雾,是受局部地区微气候环境的影响,在大雾中数十米到上百米的局部范围内,出现的雾气更“浓”、能见度更低的雾。一般说来,“团雾”能见度只有几十米,甚至十几米,覆盖长度在1~5公里。因为“团雾”突发性强,且难预测,又受制于目前公路路段能见度观测仪布设间距的不足,这些“团雾”还不容易被及时发现,故有时对高速公路交通危害比雾和霾大得多。
“团雾”与大雾弥漫有所不同。首先“团雾”波及的范围比较小,类似于像一朵云笼罩在近地气层,覆盖范围呈一段一段(“一团一团”)的形态,有的地方少,有的地方很浓。其次,“团雾”外视线良好;“团雾”内则一片朦胧,能见度很低,一般只有十至二十米。另外,“团雾”覆盖面积大小也不一,大的“团雾”长约五公里,小的“团雾”仅有一公里。
据对能见度观测数据分析显示,“团雾”多发生在冬季(12月—2月)、深秋(10—11月)和早春(3月)季节,一般出现在昼夜温差较大、无风的夜间,或者是6时—8时。“团雾”出现还与局部小气候环境关系密切,郊区、乡村地带、雨后山区等地势低洼、空气湿度大的地区及高速公路上最容易出现“团雾”。但由于“团雾”本身与大范围的大气环境并不是很匹配,所以“团雾”不仅在大雾天常常现身(即大雾中数十米到上百米的局部范围内,会叠加出现一片能见度更低的“团雾”),而且在天气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团雾”也可能出现于偏远的山区或农村,尤其是在部分比较空旷、水面和植被交错的高速公路路段,其局部小气候环境更有利于“团雾”形成。这是因为高速公路路面白天温度较高,昼夜温差更大,加上公路附近工业粉尘、汽车尾气等排放的污染物颗粒相对较多,使得水汽凝结成雾所需的凝结核大量集中在低空。此时,冷却后的空气水汽含量只要达到过饱和(如出现水面冒“气”和植被“吐水”现象),就十分有利于“团雾”的形成。
首先,管理人员要开展对高速公路“团雾”易发路段的风险普查,并做好相应的警示标识。驾驶员出行前和驾驶途中注意收听天气和路况等广播,随时掌握前方路况及高速公路等交通管控信息,以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团雾”。
其次,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能见度低于500米的大雾天气,驾驶员必须谨慎驾驶,做到“慢”字当头。遇到前方能见度突然降低的“团雾”,且能见度低于200米,驾驶员此时看前车的视线已相当模糊,这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信号。此刻驾驶员切忌慌乱,注意看清楚前方车辆尾灯依次行进;此时也应注意确保自己的车辆能被其他人员和行进中车辆所看见,这无疑是降低事故发生的重要一环。根据“团雾”范围和能见度大小,驾驶员还应掌握好行进车速,加大车距,将制动距离控制在可见的距离之内,并开启防雾灯、示廓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前照灯(近光),同时可间歇鸣喇叭警示,以引起对方注意,示意车辆位置,但要避免采取急刹车、盲目超车、就地停车三种危险行为,从而有效防止因“团雾”引发车辆追尾等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