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见昕
( 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沈阳 110161)
为加强污染源排放监测管理, 国家建立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自觉开展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确保监测质量并及时公开监测信息是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通过对辽宁省部分废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督检查, 发现自行监测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诸多问题亟须解决。
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基础是制定准确、 全面的自行监测方案。 从监测方案是否完善和监测方案的执行程度可以判定自行监测的实际效果[2]。 根据相关规范要求, 开展自行监测前应按排污许可要求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分析方法、监测点位平面布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部分废水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方案内容简单、 监测项目及频次与排污许可要求不一致、质控措施流于形式等问题[3]。依据监测方案开展的监测工作, 不能如实反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状况。 个别废水排污单位自有监测能力不足,但未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仅以自动监测结果代替自行监测,缺少废气、噪声、重金属、环境质量等排污许可明确的监测项目,监测内容严重缺失,不能满足管理要求,削弱了自行监测的作用[4]。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众多, 由于环境监测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良莠不齐, 在监测期间对企业工况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实验分析、报告审核等环节技术把关不足,存在疏漏。 经检查发现,部分自行监测报告内容不完整,复制痕迹明显,监测结果不正确,存在监测数据无法溯源等严重问题。
( 1)不同监测机构监测同一排污单位,监测结果差距悬殊,无可比性。
( 2)监测报告信息不全,监测分析方法不适用,缺少仪器设备、 质量控制等重要信息, 数据无法溯源。
( 3)噪声监测数据不全,噪声类别判断不清晰,缺少数据修正信息, 非稳态噪声的测试不符合标准要求[5]。结合企业平面布局等实际情况,对比监测原始记录,存在监测数据失真,有数据造假嫌疑。
( 4)自动监测站房管理松懈,监测设备安装点位不规范,采样点位不正确,仪器量程设置有误,运维记录不完整。
根据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公开自行监测信息[6]。 部分废水排污单位主体意识不强,对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到位,未在监测方案中明确信息公开方式及时限要求, 信息公开工作随意性较大。存在自行监测方案、监测年报不公开,监测数据公开不及时,公开项目不完整,公开数据与监测报告不符等问题。
( 1)加强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及辽宁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对照排污许可,对监测方案内容严格把关;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意识,督促其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 2)抽调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做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
( 3)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校核校准工作到位,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 4)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