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震(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
提到产权保护,人们通常先想到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在环境治理领域,涉及企业产权保护的问题吗?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在全国率先提出,在环境监管中应切实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理念和具体保护措施,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
一直以来,许多人几乎没有意识到,在环境监管中还有一个保护企业产权的问题。近几年来,随着新环保法赋予查封、扣押等新的监管手段的施行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强力推进,制度出台频度之密、污染治理力度之大、监管执法尺度之严前所未有。但在此过程中,一些地方不当的环境监管行为,时不时地对企业的产权造成了误伤。不少地方在生态环境立法、执法、行政管理和政策标准制定与落实过程中,存在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不规范、不全面、不精细等问题。比如:
——有的地方环境政策标准不连续、不稳定,调整过快,企业这边刚按新标准上设备,那边更新的标准又出来了,又得上新设备,造成前面投入整治的资金打了水漂。
——有的地方在公开环评文件等企业环境信息时,把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生产流程、专利技术、投资意向、项目规划等信息泄露给商业竞争对手。
——有的企业已在该地合法生产几十年,规划一出把它划在“禁区”,立刻合法变非法,一声令下要搬迁,既不给予足够的补偿,也不留给足够的搬迁时间,逾时就强拆。
——有的地方机械理解,甚至曲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策、生态红线规定,擅自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搞所谓的“无猪镇”、“无猪县”,限令养殖场在极短时间内搬迁,甚至强拆手续合法的养殖场。
——有的地方为应付上级督察检查或保障地方节庆活动,简单粗暴地责令企业停工停业停产。
——有的地方对“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掌握不当,搞“一刀切”,强制关停一些合法企业。
——有的多头、重复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监管频次过高,过多牵扯企业人员经营精力。
——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太任性,动辄顶格,让企业付出了法律规定之外的财务成本。
——有的违反《行政强制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企业的设施、设备不当进行查封扣押。
这些不依法、不规范的监管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企业的产权。比如,对于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就是效益,保持正常生产才能保证按客户的订单交付产品,维护企业的商业信誉。不当的监管行为,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耽搁了企业的时间,就是间接侵害了企业的产权。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的财产权,才能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的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企业最在乎的是经济效益,最珍惜的是产权。对企业污染排放实施监管,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定职责。
笔者认为,要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企业产权不受侵害,必须全面系统地改进监管措施。
在政策法规方面,清理、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法规政策标准,修改、废止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措施,细化“散乱污”企业标准与企业关停整治标准。在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法规政策标准时,应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加强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核。颁布实施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也要为企业技术升级和治污设施改造预留足够时间。健全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
在日常监管方面,信守政府承诺,推行信用监管,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标杆豁免,减轻企业负担。对列入《环保信任企业名单》和豁免范围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法记录良好且无环境信访投诉的企业除“双随机”检查之外,当年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加快新技术、新手段应用,探索“互联网+监管”,依托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借助常态化在线监测及时捕捉企业的异常状况,及时准确发现和预警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精准“点杀”。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对环保水平领先、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豁免要求的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予以豁免,杜绝对所有涉气企业、不可中断工序企业“一刀切”地全部临时关停。
在行政执法方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力清单,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坚决取消不必要的执法事项,探索建立政府不同部门间“随机联查”,合并涉企检查事项,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多的分散检查,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做到移动执法系统覆盖和执法记录仪联网使用两个100%,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慎重采用强制措施,严格实施查封、扣押。严格落实既依法依规又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空间需要和区域性产业结构发展规划,防止工作单一化、简单化,避免合法合规企业不必要的关停或者搬迁;严禁擅自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
在监察督办方面,统筹生态环境督察和专项行动,严格控制专项行动数量和范围。严禁为应付督察检查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不得因某一企业违法行为或某一类生态环境问题,对全区域或全行业不加区分地一律实施停产关闭。除国家组织重大活动外,地方不得因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畜禽养殖业,避免“突击式”整治或关停。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产业或领域,更应妥善处理、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坚决禁止搞“一刀切”。
在信息公开方面,加强环评和执法环节信息公开把控,严格回避涉及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内容,精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在支援救助方面,完善产权保护援助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坚持企业接待日制度,尊重并鼓励企业依法反映解决涉及产权保护事项,及时回应企业合理诉求。发挥生态环境部门法制机构和社会法律公益组织作用,建立多方磋商协调机制,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企业协调反映环保问题以及做好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有效化解矛盾问题,增加企业安全感、公平感、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