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晨剑 黄国夫 张瑜 陈彬 佘昱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国家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浙江杭州 310012)
2015 年2 月,原环境保护部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市场良性发展,这是我国环境监测领域全面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标志。辐射环境监测作为环境监测的组成部分,是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的基础,关系到核能核技术行业发展,应积极顺应形势发展,加快推进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
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国家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应鼓励社会力量进入辐射环境监测领域,推进辐射环境监测由生态环境系统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向社会第三方服务转变,广泛调动社会监测机构参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辐射环境监测需求。目前,社会上已经有一定数量的监测机构接受辐射环境委托监测工作,江苏、四川等省开展了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积累了不少经验[1-2]。
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日益繁重,需要通过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充实辐射环境监测力量。辐射环境监测作为一项基础性公益事业,长期以来一直以政府投入为主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与社会公众对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需求与日俱增。到2030年,我国核电机组规模将达到1.3 亿kW,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规模也将保持增长态势,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快速发展增加了核与辐射安全风险,对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任务目前主要由生态环境系统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作为辐射监测主要力量,而市县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普遍较弱,无法完全满足辐射环境监测需求[3]。
通过推进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可以进一步培育辐射环境监测市场,不断规范辐射环境监测服务行为。辐射环境监测可以分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辐射应急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政府指令性监测。国家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提出要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根据调查统计,除生态环境系统外,目前从事辐射环境监测的机构还来源于核工业、高等院校、卫生、国土、计量和质检等系统,以及部分从事辐射环境监测的企业,从监测业务量到监测机构数量,形成了颇为可观的辐射环境监测市场[3]。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形成良性健康的辐射环境监测市场竞争机制,是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亟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推进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有利于促进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监测技术水平,提高环境监测信息的独立性。社会力量的加入,使得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监测能力和监测效率,提升环境监测技术,不断提高竞争力,从而提升辐射环境监测领域的整体力量。《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规定了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明确企业的环境监测责任与义务,加大对环境监测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力度[4-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这些要求对监测数据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代表性及监测全程序的准确性和严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辐射环境监测行为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6-8]。
当前我国缺乏对社会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权责不清、定位不明、监管交叉等问题。生态环境有关部门还未建立齐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依法管理制度,尤其是缺少对监测机构的准入制度和事中事后管理要求,管理制度的长期滞后,可能导致辐射环境监测市场混乱。此外,生态环境系统有关部门的辐射环境监测人员均持监测上岗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但是对于其他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对监测技术人员的有效监督,会导致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9-11]。
辐射环境污染不同于常规的水、声、气等污染,人体感官无法直接觉察,只能依靠监测仪器设备才能甄别,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方法、实验室要求、监测技术人员等质量保证工作,都有别于常规监测,具有极强的专业特点。目前,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水平整体偏低,缺少统一的质量保证体系,部分机构技术基础薄弱,仅配有少量的便携式监测仪器,监测能力不足,监测项目单一[12]。大部分社会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主要从事的是常规环境监测、放射卫生检测、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等,兼职开展环境X-γ辐射剂量率、射频综合场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强度等较为简单的现场监测,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整体处于边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无法得到保证。
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后,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将更加注重利润和效率,一旦缺乏行业自律意识,就会产生监测数据质量低下、弄虚作假等方面的问题,比如在进行现场监测的过程中,为了减少成本,缩短采样时间,减少监测频率,不按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在实验室分析过程中,操作不规范,仪器不校准,质量管理流于形式[13]。这些行为不仅会影响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也将严重干扰监测市场。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有些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受利益驱动,随意篡改监测数据或者按照客户的需要出具监测数据,从而导致监测活动失去公正性,当这些监测数据用于政府决策、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时候,将直接影响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公信力[14-15]。
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具有污染性质特殊、社会敏感度高的特点,日本福岛核泄漏、南京放射源丢失等历史事故,使得公众对核与辐射事件容易产生恐慌心理。此外,因为输变电工程、移动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项目建设引发的群众信访、投诉也屡见不鲜。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后,辐射环境监测信息的内容和来源也将愈加复杂,如果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信息管理不当,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可能会引起社会恐慌[16]。
辐射环境监测是核与辐射监管工作的“眼睛”“耳目”,事关辐射环境安全,事关公众利益,尤其是当前国际社会还存在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隐患,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从加强国家核安全的高度,重视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建设和发展,要逐步建立起一个工作高效、运行流畅的辐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细化监测收费标准,全面开放辐射工作单位自主调查监测、自动站运维、电磁辐射监测等[17],有序开放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放射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制定完善辐射环境监测财政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得环境监测数据,减少行政干预辐射环境监测的行为。
应进一步加强辐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顶层设计,由生态环境部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核工业、高等院校、卫生、国土、计量和质检等部门根据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理清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责任分工,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防止多头管理和重复监管。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监测机构的准入、监督、奖惩和退出等机制,建立监测机构信用名录,制定科学的竞争评价体系,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对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杜绝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监测服务市场环境。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对监测机构的质控考核、飞行检查、监测比对等质控措施,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技术交流,组织不同层次的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提高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水平。加强监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培训工作,开展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确保人员100%持证上岗。根据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的规定,建议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规范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12]。公开并定期更新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绩效评价、质量考核等相关信息,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
建设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监测数据汇总、发布、共享等机制。积极推进和实施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完善辐射监测信息公开相关制度。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和网络等多种形式,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公布辐射环境质量及重要污染源的辐射环境监测结果,消除公众忧虑和不安,保障社会安定[18]。加强科普宣传和公众参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科普主题宣传,消除公众“恐核”心理。
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生态环境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型升级的必然趋势。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要顺应时代发展,统筹谋划,理清职责,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序推进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培育发展辐射环境监测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