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刘跃兵 龙桂花
近日,经永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永州市应急管理局、永州市财政局率先在全省出台《永州市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奖励和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行动的奖励情形及标准、补偿原则及标准、审核程序、资金来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促进我市社会应急力量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里程牌”意义。
《办法》分总则、救援奖励、救援补偿、奖励和补偿的审核、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七个部分,共26条。《办法》的实施,旨在解决救援成本无法弥补的瓶颈问题,调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的积极性,满足“全灾种、大应急”现实需要。一是破解社会应急力量可持续发展难题。《办法》提出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救援行动中的燃油消耗、车船损失、差旅成本等给予适当补偿,将解决救援成本无法弥补的现实问题,实现社会应急力量的可持续、良性发展。同时,《办法》提出从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专项资金中切块设立,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二是明确奖励标准。救援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奖励集体15000、10000、5000、2000元/次·队;个人奖励2000、1500、1000、500元/次·人。三是明确补偿标准。救援补偿以弥补救援成本为原则,区分事故灾难、自然灾害,按照较大、重大、特大三个等级给予补偿。其中,生产安全事故类救援分别给予10000、20000、30000元/次·队的补偿;自然灾害类救援,区分工程抢险、人员转移类救援,分别给予10000、20000、30000元/次·队和1000、2000、5000元/次·队补偿,最高不超过5万/次·队的补偿。四是明确奖励与补偿审核程序。奖励与补偿由救援力量所在单位提出,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奖励与补偿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另外,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