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生成机理及相互关系

2020-01-11 08:43黄晓辉高筱红
中州学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相互关系

黄晓辉 高筱红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过程中和总结我们党加强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观点。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各自不同的内涵和生成机理。由于建立起严密的监督制度和实施严厉的惩治措施,形成强大的外部震慑,权力主体不敢腐;由于科学配置权力和完善各项制度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主体不能腐;由于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和开展有效的教育宣传,权力主体在“不必”“不愿”和“不屑”的综合作用下达到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生成机理;相互关系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0)12-0025-06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为巩固并扩大胜利成果,在总结反腐败斗争成功經验的基础上,党中央提出了“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下简称“三不”)体制机制”的要求。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①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构建“三不”体制机制,必将有助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三不”的提出及其内涵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共同毒瘤,也是侵蚀我们党的肌体的毒瘤。反对腐败是世界性的难题,也是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解决的难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党提出并不断发展“三不”一体理念,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学说。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②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③2017年10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④2019年1月,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一体推进“三不”的明确要求。他指出:“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⑤他强调,这是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重要举措。为落实一体推进“三不”,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作为必须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2020年1月,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这一重要论述把反腐防腐的基本规律和策略拓展到管党治党的各个领域,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规律一以贯之、与时俱进的深刻思考,深刻总结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深刻揭示了管党治党的基本规律。⑥新时代,一体推进“三不”成为新时代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主题,构建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成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任务。

深入了解“三不”一体理念,首先要把握“三不”的基本内涵。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敢”表示有胆量做某种事情。⑦“不敢”是对“敢”的否定,表示没有胆量做某种事情。不敢腐是指没有胆量做腐败的事情。而腐败的核心要义是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捞取不义之财。⑧因此,反腐败是针对拥有一定职权(包括政府权力和其他组织权力)的人(以下简称“权力主体”)而言的。综上分析,不敢腐就是指通过创造一定条件,形成强大的震慑,使权力主体没有胆量以权谋私。

“能”具有两种意思。一是表示具备某种能力或达到某种效率,二是表示有条件或情理上许可。⑨“不能”是对“能”的否定,表示不具备某种能力或不具备某种条件。如上所述,腐败是针对权力主体而言的。因此,不能腐的关键是对权力的限制。通过限权,使权力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使权力主体丧失以权谋私的能力和条件。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不能腐是指权力主体不具备以权谋私的能力和条件。

“想”意味着欲望,指的是有得到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的要求。⑩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任何欲望都不是凭空产生的,是客观作用于主观、主观反作用于客观,主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比如,饥饿产生食欲,越饿越想吃;困了产生睡意,越困越想睡等。同时,一种要求的产生也可能是由不同的原因引起的。比如,饥饿可以引起食欲,美味同样可以引起食欲。因此,“想”表面上看是主观心理活动,实际上是在一定的外界条件的作用下产生的,也是客观作用于主观和主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不想”是对“想”的否定,即没有欲望或没有得到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的要求。综上分析,我们认为,不想腐就是指权力主体没有以权谋私的要求或意愿。

二、“三不”的生成机理

“三不”中的每一个“不”的生成,都不是天生的、自然的,都是有条件的。质言之,“三不”的生成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客观作用于主观和主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如前所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对敢腐、能腐、想腐的否定,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研究敢腐、能腐、想腐的生成机理,进而揭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生成机理。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行为的产生,必然是行为主体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萌生主观动机的结果。同理,腐败行为的产生也要求权力主体具备腐败条件和腐败动机,用简约的公式表达就是:腐败条件+腐败动机=腐败行为。这个公式表明,腐败行为的发生,主要是权力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对腐败之得失权衡进行“敢、能、想”的结果。因此,要杜绝腐败行为,关键是铲除腐败条件,扑灭腐败动机,并且创造出与其相反的条件,让权力主体“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新时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提出,正是对腐败行为发生机理的对症下药。

首先,敢腐的生成机理表现为:由于对权力监督的缺失或不到位以及对腐败惩治的缺失或惩治不够有力,权力主体在从事腐败行为时,存在不怕或侥幸心理。也就是说,如果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或监督存在漏洞;如果腐败行为缺乏应有的惩治,或惩治不够有力,那么,权力主体就敢于从事腐败行为。因为监督的缺失或监督不到位,权力主体会认为自己的腐败行为不会被人发现,于是怀着能够侥幸过关的心理,从而作出“敢”的决定;因为惩治的缺失或不够有力,权力主体在权衡从事腐败行为带来的利弊得失后,认为“值得一试”而作出“敢”的决定。相应地,不敢腐的关键就是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实施严厉的惩治措施。通过建立健全严密的监督制度,使权力主体无法进行权力寻租;通过实施严厉的惩治措施,使腐败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付出沉重的代价。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强力反腐,特别是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严厉惩治一切腐败分子。诸多重遏制、强高压、全监督的反腐举措发挥了强大的震慑作用,许多腐败分子闻风丧胆。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的胜利,正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要巩固压倒性胜利成果,必须继续实行这样的制度、这样的政策。

从人的心理角度分析,因外在条件的作用产生的主观上的“不敢”,在现实中有两种表现:害怕和敬畏。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害怕是指遇到困难、危险等而心中不安或发慌,敬畏是指又敬重又畏惧,具有敬重和畏惧的双重意思。害怕是浅层的“不敢”,是慑于外在的压力而直接产生的“不敢”,“不敢”的意识尚未深入头脑,一旦有机可乘,权力主体就会敢腐。敬畏是深层的“不敢”,是建立在对权力和法治的自觉敬重和畏惧的基础上的“不敢”,是发自内心的“不敢”。从害怕到敬畏,即从害怕被查处的“不敢”走向敬畏权力、敬畏法治的“不敢”,是“不敢”的升华。因敬畏而“不敢”,才是我们要追求的“不敢”。权力主体的主观心理从畏惧上升到敬畏,既是外在压力持续作用的结果,也是其内心斗争过程中正义战胜邪恶的结果。

其次,能腐的生成机理表现为:由于权力配置的不科学、不合理,加之各项制度的缺失或漏洞,权力主体有机可乘,能够以权谋私、擅权妄为,捞取不义之财。简言之,内在制度机制的不完善为权力主体提供了“能”。权力和腐败具有天然的联系。早在200多年前,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B11这就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由于人性的弱点,人们一旦拥有权力,总是想方设法地把权力用到极限,从而出现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为了防止腐败,必须给权力设置休止界限,以此限制权力。从人类的历史经验看,给权力设置休止界限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科学配置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二是建章立制,以制度制约权力。前者的核心是分权制衡,把权力分为若干个组成部分,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掌握,在权力与权力之间形成明晰的界限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以防止权力集中、权力失衡而导致腐败;后者的要义是制度规范,在把权力赋予某个主体的同时,明确权力的内容、界限和行使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權力主体只能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擅权妄为。

分权制衡和制度规范实际上是统一的。分权制衡作为科学配置权力的一条原则,也就是一种制度规范,并且是制度规范的最重要的内容。所以,有时候人们在分析“不能”的机理时,只提到制度规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要知道,这时候的制度规范包含了分权制衡。然而,虽然如此,笔者还是主张把它单列出来并特别强调。因为,科学配置权力的一条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分权制衡,权力制度中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就是分权制衡。分权制衡在使权力“不能”中具有突出的特殊的意义和作用。分权制衡包含分权和制衡两个要素。分权相对于集权而言,通过分权,使得每一个单个的权力主体都无法完成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不能由一个人说了算,从而也就使权力主体丧失了以个人的力量以权谋私的能力,形成不能腐的效果;制衡强调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或相互制约,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制度的实现,需要自觉、需要监督,更需要以权力制约权力。在分权制衡体制下,一个权力主体一旦违反制度而越权,就会侵犯处于它边界的另一个权力主体的权力,该权力主体就会出面阻止、制约对方。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从而形成各自都不能越权,即不能腐的效果。因此,孟德斯鸠认为,分权制衡是制约权力的最有效的方法,“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B12。

最后,想腐是人的自私天性的表现,但是这个天性在各人身上的表现并不一样。有的人可能始终没有表现出来,有的人则表现得淋漓尽致。自私的天性是否表现出来以及表现的程度如何,与人的主客观条件有关。也就是说,想腐在表现形式上是纯主观的,但是否腐败以及腐败的程度如何则与主客观条件有关,是主客观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引发“想”的因素一般有三种。一是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要求,为生计所迫而“想”;二是权责利不对等,付出得多,得到得少,因心理不平衡而“想”;三是思想觉悟低下,追求金迷纸醉,因利欲熏心而“想”。三种情况不同,“想”的不同,腐败的程度也不同。研究表明,当权力主体连基本生活的物质条件(其一般标准是社会生活平均水平)都不能保证时,就会为生计所迫而“想”,从而导致腐败;当权力主体不能得到与其权责相匹配的物质利益时,就会觉得自己付出得多、得到得少,就会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从而产生贪腐的欲望;当权力主体理想信念缺失、思想觉悟低下时,其私欲就会无限膨胀,就会无休止地从事腐败行为。这就意味着,保证权力主体基本生活的物质条件不足、权力主体对得到的物质利益的不满以及思想觉悟的低下,是刺激权力主体想腐的重要因素或条件,即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或者说,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有些学者主张“高薪养廉”,这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也要看到,当人的理想信念缺失、思想觉悟低下时,他的私欲就会无限膨胀。对于这种人,即使给予再高的薪水,他们也依然会走上腐败的道路。因此,要达到不想腐的效果,需要同时创造不想腐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即既要提供权力主体与其权责相当的物质条件,至少是能够保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条件,又要使权力主体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具有一颗积极向善的心。

在这里,和“不敢”类似,“不想”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因“不必”而“不想”。权力主体拥有满足基本生活的物质条件,衣食无忧,不必“为五斗米折腰”,故“不想”。二是因“不愿”而“不想”。权力主体能够获得与其付出相当的物质条件,社会地位较高,能够过上体面、丰裕的生活,珍惜已有的工作岗位和手中的权力,不愿冒“丢失饭碗”甚至被惩治的风险,故“不想”。“高薪养廉”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不必”和“不愿”产生的“不想”,都属于低层次的“不想”。三是因“不屑”而“不想”。即权力主体的思想觉悟较高、理想信念坚定,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积极向善,不屑与腐败同流合污,故“不想”。这是高层次的“不想”。低层次的不想是浅层次的不想,是经不起诱惑的不想,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假”的不想。如果没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坚定的革命意志和积极向善的心,什么样的物质条件才能满足他的要求,什么样的物质利益才算与他的付出相当,永远也说不清楚。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了低层次“不想”的作用。从人性的本能看,这是不想的必要条件,虽然不是充分条件。毕竟,人只有满足了基本生活条件,才能有更高的追求;人只有心情舒畅,才能有工作的干劲。因此,和“不敢”一样,低层次的“不想”是不稳定的“不想”,高层次的“不想”是相对稳定的“不想”。高层次的“不想”才是我们追求的“不想”。故而,为了实现“不想”,必须双管齐下,努力创造上述的两个必要条件。具体的措施是:完善分配制度,提高权力主体的薪酬待遇和社会地位,保证权力主体拥有必要的基本生活条件,获得与其付出相当的物质利益,使其不必腐、不愿腐;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权力主体不屑于腐。

综上,可以把“三不”的生成机理归纳如下:由于建立起严密的监督制度和实施严厉的惩治措施,形成强大的外部震慑,权力主体不敢腐;由于科学配置权力和完善各项制度机制,健全内部的权力运行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主体不能腐;由于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和开展有效的教育宣传,保证权力主体能够获得与其付出相当的物质利益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权力主体在“不必”“不愿”和“不屑”的综合作用下达到不想腐。

三、“三不”之间的相互关系

前文对“三不”的具体内涵和生成机理的分析,主要侧重于从个体方面,说明每一个“不”的涵义是什么,是怎么形成的。实际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要一体推进“三不”。这表明,党中央是把“三不”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看待的。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分析“三不”之间的相互关系。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这就告诉我们,联系是普遍的,人们在观察分析问题时,既要看到事物之间的联系,又要看到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联系。“三不”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其要素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共同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首先,从个体上看,“三不”中的每一个“不”都具有自己的独立内涵和生成机理,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各自独特的功能。

不敢腐着眼于权力运行的外在条件,通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严密监督和严厉惩治腐败行为,使权力主体产生害怕和敬畏心理。推进不敢腐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震慑的功能,发挥治标的作用。它有助于快速减少腐败存量,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不能腐着眼于权力运行的内在机制,通过科学配置权力和完善制度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堵塞制度漏洞,使权力主体无机可乘。推进不能腐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规范的功能,发挥治本的作用。它有助于有效遏制腐败增量,巩固反腐败斗争的成果。不想腐着眼于权力运行的主体本身,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有效的教育宣传,提高主体的生活待遇和思想觉悟,使权力主体不必、不愿、不屑从事腐败行为。推进不想腐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强身”的功能,发挥治根的作用。它有助于彻底铲除腐败病根,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三不”的内涵生成机理和功能虽然不完全一样,但都是反腐败斗争所必需的,都可以独立发挥作用。在实践中,任何一个“不”的推进都可以收到一定的反腐败效果。当然也要看到,在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过程中,就三者的功效而言,有的见效较快,有的见效较慢。另外,单独推进不敢腐、不能腐或不想腐,其所起的效果是有限的、不牢固的、不长久的。

其次,从整体上看,“三不”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一,“三不”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形成一个反腐败的闭合系统。如上所述,“三不”分别承载着反腐败斗争的不同功能,各有侧重:不敢腐侧重于外部条件的创造,因外部压力的存在所产生的震慑功能而“不敢”;不能腐侧重于内部机制的构建,因内部机制的完善所产生的规范功能而“不能”;不想腐侧重于主体自身的自觉,因权责利相配和思想觉悟的提高所产生的“强身”功能而“不想”。它们分别从外部条件、内在机制和主体自身三个方面共同作用于反腐败斗争,构成了反腐败斗争的有机统一体。这就意味着,在反腐败斗争中,“三不”密切关联,缺一不可。比如,“不敢”需要“不能”,只有“不能”的“不敢”才是可持续的“不敢”。“不能”也需要“不敢”,只有“不敢”的“不能”才是真正的“不能”。前者说的是,腐败者的“不敢”需要反腐败者的“不能”的机制,即反腐败者必须依法反腐,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反腐败斗争。如果反腐敗者擅权妄为,那么他们自身也难免从事腐败行为,反腐败也就失败了。同时,也只有依法反腐,才能增强反腐败斗争效果的预见性,权力主体才会产生敬畏心理,进而产生“不敢”的持续效果。后者说的是,腐败者的“不能”也需要反腐败者的“不敢”的震慑,即只有反腐败者有力地打击腐败,“不敢”的利剑随时高悬于腐败者的头上,才能使其真正“不能”。也就是说,权力制度发生效力,必须以监督和惩治为后盾,必须建立在“不敢”的基础上。否则,制度只能成为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难以发挥“不能”的作用。

其实,因敬畏而“不敢”,不仅需要“不能”,而且孕育着“不想”。如上所述,敬畏包含敬畏权力、敬畏法治。敬畏权力、敬畏法治意味着权为民所赋,也必须为民所用,为民谋利,不能以权谋私。这也就孕育着“不想”。而且,“不能”也需要“不想”。真正的“不能”,不仅需要外界条件的震慑,而且需要主体本身的自觉,即“不想”。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反之,“不想”的生成,实际上也离不开“不敢”和“不能”的作用。内因总是在一定外因作用下形成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所讲的内外部条件相互作用、内外因相互作用的原理在“三不”关系上的体现。所以,“三不”相互影响、相互依存,是不能割裂、相互关联的三个方面。“不敢”“不能”“不想”犹如以法治为“枢纽”而形成的连体的三扇大门,必须同时关上,这个连体大门才能闭合。任何一扇门没有关好,都会影响其他门的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三个环节的割裂。”B13他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必须统筹联动,增强总体效果。”B14因此,必须一体推进“三不”,增强“三不”的整体性、协同性,发挥“三不”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合力。

第二,“三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三不”在方式方法上,以法治为“枢纽”,统一于法治;在目标目的上,以“不腐”为指向,统一于“不腐”。其中,不敢腐是前提,不能腐是保证,不想腐是根本。如果没有外部的压力和震慑所形成的主体的“不敢”,那么,再严密、坚硬的“笼子”也关不住腐败之“虎”,“笼子”也会被突破。与这样的“老虎”谈“不想”无异于与虎谋皮。所以,“不敢”是前提。然而,“不敢”毕竟侧重于外部的压力和震慑,主要是外因的作用。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的作用必须转化为内在的自觉,即“不想”,权力主体才能从根本上做到清正廉洁。因此,“不想”是根本。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必须通过健全完善合理的分配制度和开展有效的教育宣传,保证权力主体拥有满足基本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物质利益、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使他们在思想深处达到不想腐的境界。但是,“不敢”也好,“不想”也罢,都离不开“不能”。大量事实证明,健全完善的体制机制可以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堵住腐败的缺口,从而使权力主体“不能”,这就从客观上防止了腐败。反之,体制机制不完善,权力主体便有机可乘,从事腐败行为。所以,“不敢”和“不想”的牢固形成,都需要“不能”作保证。

综上,从普遍联系的观点来看,“不敢”“不能”“不想”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三者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单个“不”的推进虽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阻止腐败的作用,但其效果有限,是不牢固的、不长久的。在反腐败斗争中,必须统筹联动,一体推进“三不”:以严密的监督制度和严厉的惩治措施形成强大震慑,促使“不敢”;以科学的权力配置和完善的制度规范限制权力滥用,形成“不能”;以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有效的教育宣传使人积极向善,达到“不想”。“不敢”“不能”“不想”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三位一体”,才能增强反腐败的总体效能,才能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早日迎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注释

①B14《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坚强保障》,《人民日报》2020年1月14日。

②《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坚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人民日报》2013年1月23日。

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決定》,《求是》2014年第21期。

④《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67页。

⑤B13《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人民日报》2019年1月12日。

⑥何韬:《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方略》,《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3月13日。

⑦⑨⑩《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424、946、1432页。

⑧笔者赞同这样一种观点:“腐败无处不在。它不只是公共官员滥用职权的问题,而是人们为了捞取任何不义之财而滥用职权(不一定是政府权力)的行为。”([新西兰]杰瑞米·波普:《制约腐败——建构国家廉政体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第17页。)同时,以笔者的理解,这里的“财”应该是广义的,不仅仅是指金钱。

B11B1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84、184页。

责任编辑:文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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